卷之一千四百二
關燈
小
中
大
過多。
恐不無冒濫等事。
當經降旨令福康安、查明實在出力者。
據實具奏。
以昭公當。
茲據福康安查奏、前次聶拉木官寨據守賊匪。
經官兵攻撲堵截。
悉就殲擒。
雖鄂輝、成德、調度未妥。
辦理遲延。
而侍衛官弁兵丁等。
實屬奮勇出力。
除遊擊張占魁、業經奉旨以參将升用。
應毋庸議。
骁騎校塔清阿、阿朗阿、把總劉永青、出力稍次。
此時毋庸升賞外。
其餘員弁兵丁。
仍請分别獎擢等語。
着照所請。
都司張志林、千總尤漢玉、俱着加一等升用。
副都司成勒春丕勒、着賞給匝勒巴圖魯名号。
土都司都魯斯達拉。
着賞給喀達布巴圖魯名号。
土守備生根、着賞給碩克巴巴圖魯名号。
仍照例各賞銀一百兩。
屯千總阿庫、守備申紮朋、俱着賞戴花翎。
都司什格、蒲益章、候補守備馬登朝、兵丁崇喜、行營都司雍忠拆裡、守備阿咱納、千總肯朋阿凱木賴、把總楊忠、俱着賞戴藍翎。
土舍策旺諾爾布、土外委阿紮、着各賞緞一匹。
以示鼓勵。
○又谕、此次廓爾喀跳梁滋事。
搶掠後藏。
究因巴忠等辦理錯謬所緻。
其從前與廓爾喀所立字内。
雖與給與銀兩之語。
以今觀之。
或與丹津班珠爾另立有保結。
每年許給廓爾喀銀锞三百。
倘若不給。
聽其來紮什倫布滋擾等語。
亦未可定。
伊等以此項銀兩。
系由達賴喇嘛商上支發。
無庸丹津班珠爾自行給與。
始如此辦理。
以緻廓爾喀等藉為口實。
滋擾後藏。
使巴忠尚在。
豈止立正典刑。
即淩遲處死。
實屬罪所應得。
今伊投河斃命。
已屬徼幸若仍留伊子官職。
實不足以示懲儆。
巴忠之子。
如有現在居官者。
俱行革退。
着在護軍拜唐阿上行走。
○谕軍機大臣等、昨據梁肯堂奏報、大名府屬之清豐、南樂、長垣、廣平府屬之威縣、各得雨三四寸。
是該處近日已間有沾澤。
或可稍冀薄收。
所有前項漕米三十萬石。
是否足資接濟。
尚有多餘。
如或有餘。
即可分撥鄰近地方。
酌量動支借粜。
抑或就前項漕米。
盡數動用。
尚覺不敷。
并應酌量加添之處。
亦應據實奏聞。
因思該三府所屬州縣。
向設有常社等倉。
額貯谷石。
此等倉谷。
原備借粜之需。
如截存漕米。
不敷支放。
即将此項谷石。
添入動用。
豈不近便。
至保定以北、及近畿一帶。
總未得有透雨。
即此後續得甘霖。
大田可資播種。
而現在麥收已屬歉薄。
亦應豫籌民食。
将來察看情形。
需用糧石接濟。
如将漕米截留北倉。
勢須分投轉運。
各該處道裡較遠。
水路不通。
徒費運腳。
因令戶部。
查得保定以北三十一州縣常平倉谷。
除出借動用。
共實存六十五萬五千餘石。
又二十九州縣社、義、二倉米谷。
四萬一千五百餘石。
是各該處存倉谷石。
為數不為不多。
将來如需赈粜。
與其将截留漕米、紛紛運送。
而各屬倉儲。
轉緻陳陳相因。
何不乘此青黃不接之時。
就各該州縣現存米谷。
酌量動支。
以為平粜赈借之用。
更為妥便。
該督身任地方。
何竟見不及此。
或已經辦理耶。
着傳谕梁肯堂、即遵照谕旨。
酌籌妥辦。
如果各屬倉谷動用後。
再有不敷。
亦不妨據實奏明。
候朕另撥漕米。
亦無不可。
至各州縣倉儲數目。
平時或有動用等項。
而其報部之數。
自必确實。
該督自可确查妥辦也。
○又谕、據吉慶奏、四月二十五日。
省城得雨深透。
自省城以及各屬八十四州縣。
均得普沾。
惟德州一處。
微雨飄灑。
不成分寸等語。
東省濟南以南。
俱經得雨沾足。
其直隸之天津府屬。
亦前據奏報得雨五寸。
惟中間德州。
尚在望澤。
而景州前此得雨止有三寸。
亦未為沾透。
昨據梁肯堂奏、直屬二麥約收分數。
合計六分有餘。
東省上年收成豐稔。
此時缺雨處所。
亦僅屬一隅。
着傳谕吉慶、即将該省本年麥收分數。
統算約有幾分。
并德州北方。
曾否得霈甘霖之處。
據實即行覆奏。
以慰廑注。
尋奏、通省二麥收成。
約有九分。
德州尚未得透雨。
報聞。
○又谕、前此福康安奏到、檄谕賊匪附近各部落、并力剿賊一節。
朕即以辦理太早。
今據奏作木朗、哲孟雄、宗木各部落、俱各觀望不進。
而布魯克巴回覆之禀。
以番兵分布各隘口。
現存兵力有限。
難以再派出征。
亦不免心懷畏怯。
此系自然之勢。
廓爾喀附近各部落。
雖平日被賊匪欺淩。
伊等若見我兵乘勝深入。
自必紛紛響應。
藉以報複私仇。
搶還侵地。
今大兵尚未進剿。
各該部落。
或慮诓誘伊等。
與賊接仗。
而官兵倘如前次不進。
将來必受賊匪荼毒。
且伊等兵力本屬有限。
誰肯先與賊匪為難。
福康安等、惟當俟大兵齊集。
将濟嚨屯聚賊匪。
一鼓殲擒。
即乘兵威壯盛。
直搗陽布賊巢。
其時附近各部落等自
恐不無冒濫等事。
當經降旨令福康安、查明實在出力者。
據實具奏。
以昭公當。
茲據福康安查奏、前次聶拉木官寨據守賊匪。
經官兵攻撲堵截。
悉就殲擒。
雖鄂輝、成德、調度未妥。
辦理遲延。
而侍衛官弁兵丁等。
實屬奮勇出力。
除遊擊張占魁、業經奉旨以參将升用。
應毋庸議。
骁騎校塔清阿、阿朗阿、把總劉永青、出力稍次。
此時毋庸升賞外。
其餘員弁兵丁。
仍請分别獎擢等語。
着照所請。
都司張志林、千總尤漢玉、俱着加一等升用。
副都司成勒春丕勒、着賞給匝勒巴圖魯名号。
土都司都魯斯達拉。
着賞給喀達布巴圖魯名号。
土守備生根、着賞給碩克巴巴圖魯名号。
仍照例各賞銀一百兩。
屯千總阿庫、守備申紮朋、俱着賞戴花翎。
都司什格、蒲益章、候補守備馬登朝、兵丁崇喜、行營都司雍忠拆裡、守備阿咱納、千總肯朋阿凱木賴、把總楊忠、俱着賞戴藍翎。
土舍策旺諾爾布、土外委阿紮、着各賞緞一匹。
以示鼓勵。
○又谕、此次廓爾喀跳梁滋事。
搶掠後藏。
究因巴忠等辦理錯謬所緻。
其從前與廓爾喀所立字内。
雖與給與銀兩之語。
以今觀之。
或與丹津班珠爾另立有保結。
每年許給廓爾喀銀锞三百。
倘若不給。
聽其來紮什倫布滋擾等語。
亦未可定。
伊等以此項銀兩。
系由達賴喇嘛商上支發。
無庸丹津班珠爾自行給與。
始如此辦理。
以緻廓爾喀等藉為口實。
滋擾後藏。
使巴忠尚在。
豈止立正典刑。
即淩遲處死。
實屬罪所應得。
今伊投河斃命。
已屬徼幸若仍留伊子官職。
實不足以示懲儆。
巴忠之子。
如有現在居官者。
俱行革退。
着在護軍拜唐阿上行走。
○谕軍機大臣等、昨據梁肯堂奏報、大名府屬之清豐、南樂、長垣、廣平府屬之威縣、各得雨三四寸。
是該處近日已間有沾澤。
或可稍冀薄收。
所有前項漕米三十萬石。
是否足資接濟。
尚有多餘。
如或有餘。
即可分撥鄰近地方。
酌量動支借粜。
抑或就前項漕米。
盡數動用。
尚覺不敷。
并應酌量加添之處。
亦應據實奏聞。
因思該三府所屬州縣。
向設有常社等倉。
額貯谷石。
此等倉谷。
原備借粜之需。
如截存漕米。
不敷支放。
即将此項谷石。
添入動用。
豈不近便。
至保定以北、及近畿一帶。
總未得有透雨。
即此後續得甘霖。
大田可資播種。
而現在麥收已屬歉薄。
亦應豫籌民食。
将來察看情形。
需用糧石接濟。
如将漕米截留北倉。
勢須分投轉運。
各該處道裡較遠。
水路不通。
徒費運腳。
因令戶部。
查得保定以北三十一州縣常平倉谷。
除出借動用。
共實存六十五萬五千餘石。
又二十九州縣社、義、二倉米谷。
四萬一千五百餘石。
是各該處存倉谷石。
為數不為不多。
将來如需赈粜。
與其将截留漕米、紛紛運送。
而各屬倉儲。
轉緻陳陳相因。
何不乘此青黃不接之時。
就各該州縣現存米谷。
酌量動支。
以為平粜赈借之用。
更為妥便。
該督身任地方。
何竟見不及此。
或已經辦理耶。
着傳谕梁肯堂、即遵照谕旨。
酌籌妥辦。
如果各屬倉谷動用後。
再有不敷。
亦不妨據實奏明。
候朕另撥漕米。
亦無不可。
至各州縣倉儲數目。
平時或有動用等項。
而其報部之數。
自必确實。
該督自可确查妥辦也。
○又谕、據吉慶奏、四月二十五日。
省城得雨深透。
自省城以及各屬八十四州縣。
均得普沾。
惟德州一處。
微雨飄灑。
不成分寸等語。
東省濟南以南。
俱經得雨沾足。
其直隸之天津府屬。
亦前據奏報得雨五寸。
惟中間德州。
尚在望澤。
而景州前此得雨止有三寸。
亦未為沾透。
昨據梁肯堂奏、直屬二麥約收分數。
合計六分有餘。
東省上年收成豐稔。
此時缺雨處所。
亦僅屬一隅。
着傳谕吉慶、即将該省本年麥收分數。
統算約有幾分。
并德州北方。
曾否得霈甘霖之處。
據實即行覆奏。
以慰廑注。
尋奏、通省二麥收成。
約有九分。
德州尚未得透雨。
報聞。
○又谕、前此福康安奏到、檄谕賊匪附近各部落、并力剿賊一節。
朕即以辦理太早。
今據奏作木朗、哲孟雄、宗木各部落、俱各觀望不進。
而布魯克巴回覆之禀。
以番兵分布各隘口。
現存兵力有限。
難以再派出征。
亦不免心懷畏怯。
此系自然之勢。
廓爾喀附近各部落。
雖平日被賊匪欺淩。
伊等若見我兵乘勝深入。
自必紛紛響應。
藉以報複私仇。
搶還侵地。
今大兵尚未進剿。
各該部落。
或慮诓誘伊等。
與賊接仗。
而官兵倘如前次不進。
将來必受賊匪荼毒。
且伊等兵力本屬有限。
誰肯先與賊匪為難。
福康安等、惟當俟大兵齊集。
将濟嚨屯聚賊匪。
一鼓殲擒。
即乘兵威壯盛。
直搗陽布賊巢。
其時附近各部落等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