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四百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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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
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五十七年。
壬子。
閏四月。
己巳朔。
谕、戶部議奏、鳳陽關一年期滿。
徵收盈餘。
比較上三屆短少銀四萬九千七百三十兩零。
應着落管關之員。
照數賠補一摺。
固屬照例辦理。
第念該關稅課。
全憑豫省糧食販運下江。
經過該處。
源源銷售。
始能豐旺。
上年豫江兩省。
年歲收成相仿。
糧價不甚低昂。
商販無利可圖。
以緻豫省糧食米豆。
到關稀少。
盈餘短绌。
尚屬有因。
所有此次鳳陽關短少盈餘銀四萬九千七百三十兩零。
着加恩寬免一半。
其餘一半。
着該監督等、各按正署任内經徵月日。
分别賠補。
○庚午。
谕、此次巡幸木蘭。
工部堂官。
前班已派出吳省欽、後班已派出成策、第念行在工部。
有查看道路橋梁、及監放柴炭之事。
恐随從人等。
有藉端需索等弊。
伊二人未能彈壓周到。
所有行在工部事務。
着福長安兼管。
○谕軍機大臣等、前據蘇甯阿奏、直隸景州。
于四月十七日得雨三寸。
嗣據吉慶奏、德州、冠縣、範縣、同日得雨二寸。
尚未透足。
現在率屬祈禱。
複經降旨詢問吉慶、德州一帶。
曾否續得透雨。
因何該撫在省城祈禱。
并不饬屬在德州禱雨。
或親往祈求之處。
令其據實覆奏。
茲據吉慶奏各屬同霈甘霖一摺。
詳閱清單内。
濟南各屬。
于四月二十五六等日俱經得雨二三四寸。
而德州仍未開列。
是尚未得有雨澤。
但德州即系濟南所屬。
何以未能一律均沾。
是否僅止一州缺雨。
并現在曾否續獲甘膏之處。
着該撫查明。
迅速覆奏。
以慰廑注。
○又谕、據吉慶奏、審拟海陽縣民姜子柱、在都察院呈控一案。
将姜子柱問拟杖徒。
初閱時、即曆曆折角以記。
已批交該部議奏。
及覆閱折角處所。
姜子柱所控朱守經誣告漏稅。
王方貴袒護捏傷。
及縣役邵魁等詐贓各情節。
均經得實。
惟所控該縣王風清、交接當商。
聽受囑托一款。
審系虛誣。
将姜子柱按律加等反坐。
細思未為平允。
外省辦理誣告反坐案件。
如所告俱系平人。
自應将虛捏之款。
按律反坐。
但向例遇有捏告一人數款。
一二款審明屬實者。
猶應分别科罪。
此案姜子柱所控得實之款。
俱系平人。
惟該縣王風清交接當商。
聽受囑托一款。
坐以虛誣。
此等案件。
自系先行饬委道府各員審訊。
外省官官相護。
且避自己處分。
安知非承審之員。
有扶同徇隐情事。
前因此案系長麟任内之事。
是以特交後任巡撫惠齡審辦。
今該撫又系接辦前任案件。
更何所用其回護。
乃獨将姜子柱所控知縣王風清一款坐誣。
且扺之罪。
殊難憑信。
此案着交吉慶、再行親提研審。
務将該縣王風清、有無交接當商。
聽受囑托之處。
訊得确情。
另行定拟。
不得因王風清、已于另案參革外遣。
稍涉颟顸。
即姜子柱所控果虛。
亦不當治以加等罪名。
該撫初任地方。
當整饬陋習。
此次提審。
仍存瞻徇之見。
别經派員審訊。
究出實情。
恐該撫不能當其咎也。
将此谕令吉慶知之。
尋奏、審得姜子柱、控告知縣王風清、交接當商、聽受囑托一款。
實因姜子柱、姜子楷之父姜齊命在日。
因姜子楷武生被革不甘。
心疑朱守經之表兄王任偉、在當鋪幫夥。
可以囑托。
寫入詞内希圖告準。
伊子照原呈鈔寫實無交結囑托憑據。
是姜子柱祇鈔錄伊父原呈。
與造意誣告者不同。
拟以杖徒。
實未平允。
應将姜子柱、改照不應重律。
杖八十。
折責三十闆。
報聞。
○壬申。
谕軍機大臣等、本年漕船行走迅速。
南糧已于四月二十日。
全數渡黃。
前據書麟等奏、江西九江幫徐子信等四船。
在黃河遇風。
有漂沒米石。
淹斃人口之事。
因思此項船隻。
或由沿途派出員弁。
惟知催趱前進。
不顧風色。
以緻猝遭暴風。
救護不及。
亦未可定。
各省幫船。
固不許無故逗留。
倘遇風色不便。
亦不可冒昧開行。
緻有疎虞。
着傳谕管幹珍、暨沿途督撫、及巡漕禦史等。
即通饬派出各員弁。
于催趱船隻時。
務宜留心察看。
設見風色不利。
不妨暫令停泊。
以昭慎重。
若運丁舵工人等。
因有此旨。
辄思無故逗留。
又當實力嚴催。
不得任令遲延也。
壬子。
閏四月。
己巳朔。
谕、戶部議奏、鳳陽關一年期滿。
徵收盈餘。
比較上三屆短少銀四萬九千七百三十兩零。
應着落管關之員。
照數賠補一摺。
固屬照例辦理。
第念該關稅課。
全憑豫省糧食販運下江。
經過該處。
源源銷售。
始能豐旺。
上年豫江兩省。
年歲收成相仿。
糧價不甚低昂。
商販無利可圖。
以緻豫省糧食米豆。
到關稀少。
盈餘短绌。
尚屬有因。
所有此次鳳陽關短少盈餘銀四萬九千七百三十兩零。
着加恩寬免一半。
其餘一半。
着該監督等、各按正署任内經徵月日。
分别賠補。
○庚午。
谕、此次巡幸木蘭。
工部堂官。
前班已派出吳省欽、後班已派出成策、第念行在工部。
有查看道路橋梁、及監放柴炭之事。
恐随從人等。
有藉端需索等弊。
伊二人未能彈壓周到。
所有行在工部事務。
着福長安兼管。
○谕軍機大臣等、前據蘇甯阿奏、直隸景州。
于四月十七日得雨三寸。
嗣據吉慶奏、德州、冠縣、範縣、同日得雨二寸。
尚未透足。
現在率屬祈禱。
複經降旨詢問吉慶、德州一帶。
曾否續得透雨。
因何該撫在省城祈禱。
并不饬屬在德州禱雨。
或親往祈求之處。
令其據實覆奏。
茲據吉慶奏各屬同霈甘霖一摺。
詳閱清單内。
濟南各屬。
于四月二十五六等日俱經得雨二三四寸。
而德州仍未開列。
是尚未得有雨澤。
但德州即系濟南所屬。
何以未能一律均沾。
是否僅止一州缺雨。
并現在曾否續獲甘膏之處。
着該撫查明。
迅速覆奏。
以慰廑注。
○又谕、據吉慶奏、審拟海陽縣民姜子柱、在都察院呈控一案。
将姜子柱問拟杖徒。
初閱時、即曆曆折角以記。
已批交該部議奏。
及覆閱折角處所。
姜子柱所控朱守經誣告漏稅。
王方貴袒護捏傷。
及縣役邵魁等詐贓各情節。
均經得實。
惟所控該縣王風清、交接當商。
聽受囑托一款。
審系虛誣。
将姜子柱按律加等反坐。
細思未為平允。
外省辦理誣告反坐案件。
如所告俱系平人。
自應将虛捏之款。
按律反坐。
但向例遇有捏告一人數款。
一二款審明屬實者。
猶應分别科罪。
此案姜子柱所控得實之款。
俱系平人。
惟該縣王風清交接當商。
聽受囑托一款。
坐以虛誣。
此等案件。
自系先行饬委道府各員審訊。
外省官官相護。
且避自己處分。
安知非承審之員。
有扶同徇隐情事。
前因此案系長麟任内之事。
是以特交後任巡撫惠齡審辦。
今該撫又系接辦前任案件。
更何所用其回護。
乃獨将姜子柱所控知縣王風清一款坐誣。
且扺之罪。
殊難憑信。
此案着交吉慶、再行親提研審。
務将該縣王風清、有無交接當商。
聽受囑托之處。
訊得确情。
另行定拟。
不得因王風清、已于另案參革外遣。
稍涉颟顸。
即姜子柱所控果虛。
亦不當治以加等罪名。
該撫初任地方。
當整饬陋習。
此次提審。
仍存瞻徇之見。
别經派員審訊。
究出實情。
恐該撫不能當其咎也。
将此谕令吉慶知之。
尋奏、審得姜子柱、控告知縣王風清、交接當商、聽受囑托一款。
實因姜子柱、姜子楷之父姜齊命在日。
因姜子楷武生被革不甘。
心疑朱守經之表兄王任偉、在當鋪幫夥。
可以囑托。
寫入詞内希圖告準。
伊子照原呈鈔寫實無交結囑托憑據。
是姜子柱祇鈔錄伊父原呈。
與造意誣告者不同。
拟以杖徒。
實未平允。
應将姜子柱、改照不應重律。
杖八十。
折責三十闆。
報聞。
○壬申。
谕軍機大臣等、本年漕船行走迅速。
南糧已于四月二十日。
全數渡黃。
前據書麟等奏、江西九江幫徐子信等四船。
在黃河遇風。
有漂沒米石。
淹斃人口之事。
因思此項船隻。
或由沿途派出員弁。
惟知催趱前進。
不顧風色。
以緻猝遭暴風。
救護不及。
亦未可定。
各省幫船。
固不許無故逗留。
倘遇風色不便。
亦不可冒昧開行。
緻有疎虞。
着傳谕管幹珍、暨沿途督撫、及巡漕禦史等。
即通饬派出各員弁。
于催趱船隻時。
務宜留心察看。
設見風色不利。
不妨暫令停泊。
以昭慎重。
若運丁舵工人等。
因有此旨。
辄思無故逗留。
又當實力嚴催。
不得任令遲延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