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四百
關燈
小
中
大
、着準其回旗調理。
所有山東登州鎮總兵員缺。
着恩特赫默補授。
○旌表守正捐軀山東曹縣民陳狗妻鹿氏。
○是日。
駐跸新莊大營。
○辛亥。
谕曰、刑部議覆安徽省民人程光鋸、毆死胞弟程南運、并弟媳汪氏二命。
問拟斬決一本。
已照簽發下矣。
程光鋸因胞弟程南運不允借錢。
蓄意謀殺。
前赴程南運家内。
攜取柴斧。
先将弟媳汪氏砍斃。
複将胞弟程南運連砍殒命。
挾嫌逞忿。
實為殘忍已極。
該犯因借錢細故。
殺死胞弟弟妻二命。
該部照平人科斷。
依殺一家非死罪二人問拟斬決。
其罪已無可複加。
核其情節。
與前日四川省陳啟賢、陳啟才、殺死胞叔陳公奇、并胞叔之妾陳王氏一案。
情罪相似。
陳啟賢等二犯子嗣。
已令該督查明年已及歲者。
永遠監禁。
今程光鋸子嗣。
亦應照此辦理。
但此等罔顧倫常。
逞兇殘殺二命之犯。
若将其子嗣永遠監禁。
轉得安坐囹圄。
尚不足以示儆。
所有此案程光鋸之子。
并前此四川省陳啟賢、陳啟才子嗣。
俱着發往黑龍江給兵丁為奴。
以饬倫紀而儆兇頑。
嗣後似此情節殘忍者。
俱照此酌核辦理。
○兩江總督書麟覆奏、向例江南修理營房。
保固六年。
沿江沿海。
猝被風潮吹倒者。
準随時修理。
查孫基港等汛營房。
坍塌已在限外。
大團等汛營房。
于上年七月。
猝被<風貝>風刮損請修。
嗣後應請将保固六年例。
改為十年。
沿江沿海風損者。
定限六年外興修。
報聞。
○是日。
駐跸紫泉行宮。
○壬子。
谕曰、朕駐跸五台時。
該處地方。
疊遇雨雪。
阜平亦得雨三寸。
土膏極為滋潤。
自入直隸界後。
間有微雨飄灑。
總未成分寸。
未知晉省近日。
曾否續沛甘膏。
現交夏令。
農民待澤之時。
朕心深為廑念。
着傳谕馮光熊、山西通省春雨。
是否一律優沾。
相距不遠。
何以未據該撫奏報。
該省入四月以來。
各屬有無續報雨澤之處。
應即查明覆奏。
以慰懸注。
尋奏晉省三月雨雪。
一律沾被。
四月初二日。
太原等屬。
得雨二三寸不等。
十七日。
省城得雨寸許。
得旨、分寸尚少。
不足慰也。
○又谕、據都爾嘉等奏、前接奉稽查發往黑龍江人犯。
在彼處有無複傳邪教等因谕旨。
即詳細稽查。
所有彼處遣犯。
并無傳習邪教。
而伊等子嗣。
亦無與邪教人等寄通書信。
現将遣犯之子周大方等鎖拏。
将該犯貨物。
折變銀兩。
委員押解送部等語。
昨據江蘭奏到此案。
朕以為此等發遣人犯。
在黑龍江。
亦不免如王子重。
仍複相傳邪教。
伊等子嗣與邪教人等寄通書信。
故令都爾嘉等稽查。
若發遣人犯。
果有此等惡迹。
都爾嘉等。
自應解部。
以備審訊治罪。
今既詳查并無情弊。
又何必鎖拏遣犯之子周大方等五人。
解送刑部耶。
将無辜之人。
無故治罪。
有是理乎。
都爾嘉等、如此辦理。
甚屬糊塗不曉事體。
若将都爾嘉等、嚴行申饬。
但都爾嘉等、既将伊等起解。
着交盛京将軍、山海關副都統、查周大方行至某處。
即由某處遣回。
至黑龍江時。
都爾嘉等、即将該犯釋放。
将伊等産業貨物。
如數給還。
仍安置在彼貿易。
都爾嘉等、仍将該犯不時稽查。
倘有不守本分。
複興邪教等惡迹。
再行鎖拏辦理。
亦不為遲。
○是日。
駐跸涿州行宮。
○癸醜。
谕曰、諾穆親奏、本月十三日夜。
土壩号房後身。
居民紀榮三家失火。
延燒号房六間。
将該管州同蘇曰柄、奏請革職等語。
土壩号房。
為儲米重地。
該處既設有州同衙署。
自應常川駐劄。
以便稽查。
況現在正當重運起卸之時。
尤宜加意防範。
小心職守。
乃該州同蘇曰柄、竟敢擅離衙署。
進城拜客。
連日不歸。
于失火之夜。
并未在署随同即時撲救。
以緻延燒号房。
幸此時尚未起米。
該處号房。
止系空屋。
若已堆貯漕米。
或竟至被毀。
尤屬不成事體。
此等怠玩不職之員。
不可不嚴行示儆。
僅予革職。
不足蔽辜。
蘇曰柄着革職。
解交刑部治罪。
再現在氣候乾燥。
漕米陸續起卸。
火燭最關緊要。
着諾穆親、嚴饬該管各員。
率同人役。
留心防範。
毋得稍有疎虞。
緻幹咎戾。
○谕軍機大臣等、前據長麟覆奏、範公塘一帶。
所築挑水壩柴工。
不如石工之堅固經久。
應仍用石壩。
既省柴觔。
挑水又複得力。
當經降旨。
令琅玕将從前何所見而率為改用柴工之奏。
又因何并未補修。
以緻壩工現有坍損之事。
據實明白回奏。
并令福崧、将琅玕于五十四年奏請改用柴工後。
曾否将此項柴壩開工修築之處。
查明具奏。
茲據福崧奏稱、範公塘一帶埽工。
五十四年四月間。
前撫臣琅玕、雖經奏請改築柴壩。
旋因潮神廟迤西一帶。
陰沙增漲。
并未動工等語。
此項壩工。
原為挑溜護塘而設。
從前琅玕在任時。
如果因要工起見。
即應于奏請改用柴工後。
即為修理。
以資捍衛。
若系無關緊要之工。
又何必妄議更張。
多此一奏。
今據福崧稱、琅玕奏請改築柴壩。
并未動工。
是此項柴工。
雖經琅玕具奏。
并未認真修理。
今幸石壩業已增修。
前奏柴工。
原可毋庸改築。
不緻虛費物料。
但從前琅玕何以必欲改用柴工。
亟為奏請。
而具奏後。
又不動工補修。
可見琅玕在任時。
于海塘要工。
并未實心經理。
不過摭拾虛詞。
為此有名無實之奏。
甚屬非是。
琅玕、着傳旨嚴行申饬。
仍令其據實明白回奏。
福崧原摺。
着鈔寄閱看。
尋奏、前于浙江巡撫任内。
勘得範公塘一帶石壩。
系用碎石。
易于漂損。
現有柴盤頭數處。
較耐沖刷。
故議改用柴工。
迨自奏明後。
石壩之外。
漸漲陰沙。
不改拘泥原奏。
遽行改築。
是從前奏請。
實為錯謬。
請交部議處。
以示懲儆。
得旨、覽。
○又谕曰、紀昀奏、現在熱河覆勘文津閣書籍。
經部業将完竣。
簽出空白舛誤一千餘條。
分别修補。
其空函書内。
并無天文算法。
罰來覆勘之欽天監官賈德輔、無書可勘等語。
文津閣書籍。
上次紀昀帶同詳校各員。
前赴熱河。
業已校勘完竣。
分别改正。
何以揚雄法言一書。
空白未填。
上年既經朕看出。
此次複又有簽出空白舛誤。
一千餘條之多。
可見校勘一事。
全屬有名無實。
至空函書内。
并無天文算法。
則欽天監官賈德輔、即何必令其前往。
徒勞跋涉。
紀昀、着傳旨申饬。
并令将覆校各書。
務臻完善。
毋得再有舛誤。
緻幹咎戾。
若朕駐跸熱河時。
再經指出錯誤。
必當重治其罪也。
○又谕、前據福康安、奏派副将達音泰、親至布魯克巴部落。
督令發兵擊賊。
為我先驅一摺。
系二月十三日拜發。
迄今已兩月有餘。
該副将曾否回至軍營。
布魯克巴有無回信。
何以尚未據福康安奏到。
又檄谕附近廓爾喀之哲孟雄宗木等部落。
幫同剿賊一節。
前此福康安奏到時。
朕即以為所辦太平。
降旨饬谕。
計自福康安檄谕各部落後。
閱時已久。
并未見各部落遵谕協剿。
可見各部落。
因大兵未抵賊境。
心存疑惑。
恐先行發兵與賊打仗。
而大兵不為接應。
必受賊匪荼毒。
是以觀望不前。
不出朕之所料。
福康安、細思此時尚在後藏駐候。
則前此之檄各部落。
豈非失之太早乎。
着福康安将各部落、是否不緻懷疑觀望。
于進剿有無妨礙。
及鄂輝、成德、曾否已抵濟嚨。
剿除賊匪各情形。
一并速行奏覆。
○理藩院議奏、博興會同該盟長、審辦喇嘛錫喇布多爾濟控告一案。
得旨、色布騰喇什、種種任意。
苦累屬官。
甚為溺職。
着革去紮薩克、貝子。
交該盟長于應襲人内。
秉公揀選。
保送理藩院奏請襲替。
○是日。
駐跸黃新莊行宮。
卷之一千四百
所有山東登州鎮總兵員缺。
着恩特赫默補授。
○旌表守正捐軀山東曹縣民陳狗妻鹿氏。
○是日。
駐跸新莊大營。
○辛亥。
谕曰、刑部議覆安徽省民人程光鋸、毆死胞弟程南運、并弟媳汪氏二命。
問拟斬決一本。
已照簽發下矣。
程光鋸因胞弟程南運不允借錢。
蓄意謀殺。
前赴程南運家内。
攜取柴斧。
先将弟媳汪氏砍斃。
複将胞弟程南運連砍殒命。
挾嫌逞忿。
實為殘忍已極。
該犯因借錢細故。
殺死胞弟弟妻二命。
該部照平人科斷。
依殺一家非死罪二人問拟斬決。
其罪已無可複加。
核其情節。
與前日四川省陳啟賢、陳啟才、殺死胞叔陳公奇、并胞叔之妾陳王氏一案。
情罪相似。
陳啟賢等二犯子嗣。
已令該督查明年已及歲者。
永遠監禁。
今程光鋸子嗣。
亦應照此辦理。
但此等罔顧倫常。
逞兇殘殺二命之犯。
若将其子嗣永遠監禁。
轉得安坐囹圄。
尚不足以示儆。
所有此案程光鋸之子。
并前此四川省陳啟賢、陳啟才子嗣。
俱着發往黑龍江給兵丁為奴。
以饬倫紀而儆兇頑。
嗣後似此情節殘忍者。
俱照此酌核辦理。
○兩江總督書麟覆奏、向例江南修理營房。
保固六年。
沿江沿海。
猝被風潮吹倒者。
準随時修理。
查孫基港等汛營房。
坍塌已在限外。
大團等汛營房。
于上年七月。
猝被<風貝>風刮損請修。
嗣後應請将保固六年例。
改為十年。
沿江沿海風損者。
定限六年外興修。
報聞。
○是日。
駐跸紫泉行宮。
○壬子。
谕曰、朕駐跸五台時。
該處地方。
疊遇雨雪。
阜平亦得雨三寸。
土膏極為滋潤。
自入直隸界後。
間有微雨飄灑。
總未成分寸。
未知晉省近日。
曾否續沛甘膏。
現交夏令。
農民待澤之時。
朕心深為廑念。
着傳谕馮光熊、山西通省春雨。
是否一律優沾。
相距不遠。
何以未據該撫奏報。
該省入四月以來。
各屬有無續報雨澤之處。
應即查明覆奏。
以慰懸注。
尋奏晉省三月雨雪。
一律沾被。
四月初二日。
太原等屬。
得雨二三寸不等。
十七日。
省城得雨寸許。
得旨、分寸尚少。
不足慰也。
○又谕、據都爾嘉等奏、前接奉稽查發往黑龍江人犯。
在彼處有無複傳邪教等因谕旨。
即詳細稽查。
所有彼處遣犯。
并無傳習邪教。
而伊等子嗣。
亦無與邪教人等寄通書信。
現将遣犯之子周大方等鎖拏。
将該犯貨物。
折變銀兩。
委員押解送部等語。
昨據江蘭奏到此案。
朕以為此等發遣人犯。
在黑龍江。
亦不免如王子重。
仍複相傳邪教。
伊等子嗣與邪教人等寄通書信。
故令都爾嘉等稽查。
若發遣人犯。
果有此等惡迹。
都爾嘉等。
自應解部。
以備審訊治罪。
今既詳查并無情弊。
又何必鎖拏遣犯之子周大方等五人。
解送刑部耶。
将無辜之人。
無故治罪。
有是理乎。
都爾嘉等、如此辦理。
甚屬糊塗不曉事體。
若将都爾嘉等、嚴行申饬。
但都爾嘉等、既将伊等起解。
着交盛京将軍、山海關副都統、查周大方行至某處。
即由某處遣回。
至黑龍江時。
都爾嘉等、即将該犯釋放。
将伊等産業貨物。
如數給還。
仍安置在彼貿易。
都爾嘉等、仍将該犯不時稽查。
倘有不守本分。
複興邪教等惡迹。
再行鎖拏辦理。
亦不為遲。
○是日。
駐跸涿州行宮。
○癸醜。
谕曰、諾穆親奏、本月十三日夜。
土壩号房後身。
居民紀榮三家失火。
延燒号房六間。
将該管州同蘇曰柄、奏請革職等語。
土壩号房。
為儲米重地。
該處既設有州同衙署。
自應常川駐劄。
以便稽查。
況現在正當重運起卸之時。
尤宜加意防範。
小心職守。
乃該州同蘇曰柄、竟敢擅離衙署。
進城拜客。
連日不歸。
于失火之夜。
并未在署随同即時撲救。
以緻延燒号房。
幸此時尚未起米。
該處号房。
止系空屋。
若已堆貯漕米。
或竟至被毀。
尤屬不成事體。
此等怠玩不職之員。
不可不嚴行示儆。
僅予革職。
不足蔽辜。
蘇曰柄着革職。
解交刑部治罪。
再現在氣候乾燥。
漕米陸續起卸。
火燭最關緊要。
着諾穆親、嚴饬該管各員。
率同人役。
留心防範。
毋得稍有疎虞。
緻幹咎戾。
○谕軍機大臣等、前據長麟覆奏、範公塘一帶。
所築挑水壩柴工。
不如石工之堅固經久。
應仍用石壩。
既省柴觔。
挑水又複得力。
當經降旨。
令琅玕将從前何所見而率為改用柴工之奏。
又因何并未補修。
以緻壩工現有坍損之事。
據實明白回奏。
并令福崧、将琅玕于五十四年奏請改用柴工後。
曾否将此項柴壩開工修築之處。
查明具奏。
茲據福崧奏稱、範公塘一帶埽工。
五十四年四月間。
前撫臣琅玕、雖經奏請改築柴壩。
旋因潮神廟迤西一帶。
陰沙增漲。
并未動工等語。
此項壩工。
原為挑溜護塘而設。
從前琅玕在任時。
如果因要工起見。
即應于奏請改用柴工後。
即為修理。
以資捍衛。
若系無關緊要之工。
又何必妄議更張。
多此一奏。
今據福崧稱、琅玕奏請改築柴壩。
并未動工。
是此項柴工。
雖經琅玕具奏。
并未認真修理。
今幸石壩業已增修。
前奏柴工。
原可毋庸改築。
不緻虛費物料。
但從前琅玕何以必欲改用柴工。
亟為奏請。
而具奏後。
又不動工補修。
可見琅玕在任時。
于海塘要工。
并未實心經理。
不過摭拾虛詞。
為此有名無實之奏。
甚屬非是。
琅玕、着傳旨嚴行申饬。
仍令其據實明白回奏。
福崧原摺。
着鈔寄閱看。
尋奏、前于浙江巡撫任内。
勘得範公塘一帶石壩。
系用碎石。
易于漂損。
現有柴盤頭數處。
較耐沖刷。
故議改用柴工。
迨自奏明後。
石壩之外。
漸漲陰沙。
不改拘泥原奏。
遽行改築。
是從前奏請。
實為錯謬。
請交部議處。
以示懲儆。
得旨、覽。
○又谕曰、紀昀奏、現在熱河覆勘文津閣書籍。
經部業将完竣。
簽出空白舛誤一千餘條。
分别修補。
其空函書内。
并無天文算法。
罰來覆勘之欽天監官賈德輔、無書可勘等語。
文津閣書籍。
上次紀昀帶同詳校各員。
前赴熱河。
業已校勘完竣。
分别改正。
何以揚雄法言一書。
空白未填。
上年既經朕看出。
此次複又有簽出空白舛誤。
一千餘條之多。
可見校勘一事。
全屬有名無實。
至空函書内。
并無天文算法。
則欽天監官賈德輔、即何必令其前往。
徒勞跋涉。
紀昀、着傳旨申饬。
并令将覆校各書。
務臻完善。
毋得再有舛誤。
緻幹咎戾。
若朕駐跸熱河時。
再經指出錯誤。
必當重治其罪也。
○又谕、前據福康安、奏派副将達音泰、親至布魯克巴部落。
督令發兵擊賊。
為我先驅一摺。
系二月十三日拜發。
迄今已兩月有餘。
該副将曾否回至軍營。
布魯克巴有無回信。
何以尚未據福康安奏到。
又檄谕附近廓爾喀之哲孟雄宗木等部落。
幫同剿賊一節。
前此福康安奏到時。
朕即以為所辦太平。
降旨饬谕。
計自福康安檄谕各部落後。
閱時已久。
并未見各部落遵谕協剿。
可見各部落。
因大兵未抵賊境。
心存疑惑。
恐先行發兵與賊打仗。
而大兵不為接應。
必受賊匪荼毒。
是以觀望不前。
不出朕之所料。
福康安、細思此時尚在後藏駐候。
則前此之檄各部落。
豈非失之太早乎。
着福康安将各部落、是否不緻懷疑觀望。
于進剿有無妨礙。
及鄂輝、成德、曾否已抵濟嚨。
剿除賊匪各情形。
一并速行奏覆。
○理藩院議奏、博興會同該盟長、審辦喇嘛錫喇布多爾濟控告一案。
得旨、色布騰喇什、種種任意。
苦累屬官。
甚為溺職。
着革去紮薩克、貝子。
交該盟長于應襲人内。
秉公揀選。
保送理藩院奏請襲替。
○是日。
駐跸黃新莊行宮。
卷之一千四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