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四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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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在外聲言用賄行求。
該縣意欲藉此懲治。
故令進署。
見其懷中取出銀三封。
并傷結一紙。
立時坐堂革審。
收禁通詳。
是該縣雖非先侵後吐。
而挾嫌入罪。
情已顯然。
未便于革職之外。
照例僅拟杖徒。
請發往軍台效力贖罪。
以示懲儆。
并請将未能審出前情之撫臣姜晟、交部議處。
從之。
○又谕曰、刑部題覆四川省陳啟賢、陳啟才、殺死胞叔陳公奇、并胞叔之妾陳王氏。
依律淩遲處死一本。
已照簽發下矣。
陳啟賢、陳啟才、起意偷竊胞叔陳公奇銀兩。
挖開窗棂。
入室偷取。
因陳公奇驚喊。
各用斧将陳公奇連砍斃命。
并将陳公奇之妾王氏、一并砍傷身死。
是陳啟賢、陳啟才二犯。
援竊盜拒捕殺人律。
已應問拟斬決。
況陳公奇系該二犯胞叔。
因陳公奇瞥見驚喊。
辄敢用斧毆斃。
是該二犯兩重罪案。
一死不足蔽辜。
問拟淩遲。
其罪無可複加。
但令其子嗣脫然無事。
于情法未為平允。
着該督查明陳啟賢、陳啟才、二犯現在子嗣。
年已及歲者。
俱着永遠監禁。
以為逞兇不法者戒。
○又谕、據明興奏、葉爾羗所屬十三台站。
内有地畝者四處。
無地畝者九處。
現将附近各台站回人所遺地畝查出。
分給原無地畝九站等語。
各台站回人。
均系一體當差。
而得項未能畫一。
從前辦理。
已屬錯謬。
至無地畝台站。
惟擇有力回人幫同坐台。
無力者則另行換補。
尤為非是。
此與晉省勒派鹽商無異。
如此辦理。
伯克等竟可高下其手。
久之有力回人。
漸皆貧乏矣。
今明興等于無地畝九站。
各将查出地畝分給。
其有地台站。
亦量為增添。
所辦尚好。
但各回城俱有坐台回人。
伊等得項。
恐亦有辦理不均之處。
喀什噶爾參贊大臣。
總理各回城事務。
着交明亮等。
會同各城大臣。
查明所屬各台站回人得項。
如有原未畫一者。
即着照葉爾羗例辦理。
以示朕撫恤回仆、一視同仁之意。
○谕軍機大臣曰、福康安奏現在兵力未齊。
俟前調各兵。
及索倫達呼爾勁旅全數到來。
再行統領進剿一摺。
已于摺内詳悉批示矣。
福康安等發摺時。
各處續調之兵。
尚未到齊。
自難輕進。
亦祇可暫為停待。
惟所稱濟嚨以内擦木地方、及濟嚨以外熱索橋一道。
為通往賊境要路。
廓爾喀已分派賊匪在兩處防守。
又于絨轄地方。
添派賊匪數百名前來。
在營官寨外砌卡據守等語。
此則鄂輝、成德、二人遷延觀望。
不即前赴濟嚨攻剿所緻。
若鄂輝、成德、于收複聶拉木後。
乘勝速往濟嚨、絨轄、趁賊匪猝不及備之時。
将二處屯留之時。
奮力圍剿。
此時早已廓清邊境。
專事攻取賊巢。
乃伊二人于轟斃聶拉木賊匪後。
鄂輝藉催糧為名。
繞回拉子。
成德複以聶拉木拏卡為詞逗留不進。
遲至兩月有餘。
是明子賊以暇。
俾知攻破聶拉木之信。
于濟嚨絨轄兩處。
添派賊匪接應。
複砌築碉卡。
以為負嵎死守之計。
鄂輝成德之罪。
實無可辭。
已節次降旨。
令福康安等。
查明伊二人是否有意逗留。
據實具奏。
并交福康安俟事竣後。
再行請旨核辦。
計此旨到時。
續調屯土各兵。
及索倫達呼爾兵。
俱已接續到藏。
即前日添調川兵。
亦将次可到。
得此生力勁兵。
會剿邊境株守賊匪。
勢如摧朽拉枯。
是此時在邊界略為停待。
轉屬以遲為速之機。
惟望福康安、海蘭察等。
于剿滅濟嚨、絨轄、兩處賊後。
統領大兵。
直搗巢穴。
蕩平賊境。
克日以待捷音之至耳。
又據奏、詢問跟随嚴廷良之通事趙琏等供稱、嚴廷良前赴陽布時。
曾與巴都爾薩野說及。
爾等若能恭順。
噶布倫所許銀兩。
亦必照數付給等語。
此事前閱保泰給拉特納巴都爾檄谕。
内有嚴廷良說。
王子甚明白。
懂得道理之語。
朕即知嚴廷良、與廓爾喀情分。
甚為熟習。
其許銀贖地一節。
該都司早經詳悉底蘊。
乃始終隐飾。
其罪實不可逭。
已降旨将嚴廷良革職。
拔去花翎。
留于軍營作為兵丁。
效力續罪。
今福康安等所詢通事情形。
嚴廷良實系知情隐飾。
自應遵照前旨辦理。
亦不值再行究詢矣。
○是日。
駐跸保定府行宮。
翼日如之。
○己酉。
谕軍機大臣等、昨谕令梁肯堂、馳赴天津。
會同劉秉恬、于續抵津關南糧幫船内。
截留漕米六十萬石。
以三十萬石接濟直隸南三府。
以三十萬石接濟豫省北三府。
已将明發谕旨。
由驿發交穆和蔺矣。
該撫接奉後。
自當遵照辦理。
但此項米石。
雖令梁肯堂等。
就近交豫省回空幫船。
順便載回。
而兌收裝運。
以及沿途照料。
均須專員經理。
着穆和蔺迅即派委妥幹道府大員。
速行迎赴前途。
将米石督運回豫。
并着穆和蔺酌量附近河北三府屬地方。
存貯備用。
再截留接濟豫省漕米。
雖約以一府十萬石為率。
但一須視州縣戶口之多寡。
受災之輕重。
均勻酌劑。
毋許地方官吏。
從中滋弊。
務期民受實惠。
方為妥善。
仍着遵照昨降谕旨。
先行刊刻謄黃。
于該三府屬缺雨處所。
遍行曉示。
俾窮民知口食有資。
而市儈亦不緻有囤積居奇之事。
以副朕轸念民依、先事綢缪至意。
○又谕、本日有道旁告狀人。
湖南辰州府鳳凰廳生員劉大鴻、及裡民劉勝學等。
喧喊遞呈。
當交軍機大臣詢問所控情節。
緣該廳五司。
借兵糧為名。
派買倉谷。
照糧開單。
每田一畝。
連加耗實需出谷九鬥三升。
該地方官每谷一鬥。
僅發官價五分。
貧民逃避不前。
辄票差花戶鎖押等情。
并細閱原呈。
該處兵糧。
定例于各府州産米縣分采買。
近年始違例于該廳五司地方。
買谷填倉。
照糧派買。
又複浮收鬥面。
準折銀兩。
如果所控屬實。
則該地方官違例勒買。
自應查明懲辦。
但劉大鴻身列釁序。
辄敢會合裡民。
以一廳五司派買之事。
并未向該省各衙門具控。
徑赴行在呈告。
且敢于跸路聚集喧嚷。
此風斷不可長。
昨因該省巴陵縣藍青薦命案。
曾明降谕旨。
令畢沅親赴湖南。
提集犯證。
覆加審訊。
所有劉大鴻等控告一案。
即着畢沅、一并親赴該處。
徹底嚴訊該地方官。
是否違例勒買倉谷。
有無多收準折各情弊。
若所控全虛。
自應按律嚴行治罪。
即訊明屬實。
除将該地方官嚴行參辦外。
劉大鴻等聯名越控。
亦應從重拟發新疆。
以示嚴懲。
畢沅務當秉公據實辦理。
即按例嚴審定拟具奏。
劉大鴻等、現交直隸省迅速解往。
原呈及軍機大臣訊問該犯原供。
一并發交畢沅看。
将此谕令知之。
尋奏、審得該地方官。
并無違例勒買倉谷、及多收折情弊。
至劉大鴻等、敢于跸路聚集喧嚷。
實屬目無法紀。
請遵旨發往伊犁給種地兵丁為奴。
劉文相等、俱系鄉愚無知。
皆由劉大鴻之弟劉大進、寫呈主使旁批、此風斷不可長。
又奏、請将劉大進照生事擾害良人例。
發往烏噜木齊充當苦差。
又批、竟應同劉大鴻之罪。
又奏、鳳凰廳兵糧必須借給。
而買補還倉。
絕少田多大戶。
當即傳集鄉耆。
酌定限制。
其應行買谷者。
每畝不得過二鬥。
水田約不得過一鬥五升。
以示體恤。
報聞。
○庚戌。
谕、前據戶部議駁穆騰額奏、蘆東商人節年緩帶各項。
不準再行展限一摺。
原屬照例辦理。
已依議行矣。
但念該商等赀本微薄。
從前原定七年限内。
前數限應交緩帶銀兩較多。
若令按限照數完納。
商力究未免拮據。
所有長蘆商人、乾隆四十八至五十四等年緩徵引課。
未完銀一百五十三萬六千餘兩。
山東商人、乾隆四十八至五十五年緩徵引課。
未完銀七十二萬六千六百餘兩。
着加恩于本年奏銷後。
仍按原限分作七年。
将銀數均勻帶徵。
以纾商力。
○又谕、據吉慶奏、登州鎮總兵朱泰德、現在患病。
請回旗調理等語。
朱泰德
又在外聲言用賄行求。
該縣意欲藉此懲治。
故令進署。
見其懷中取出銀三封。
并傷結一紙。
立時坐堂革審。
收禁通詳。
是該縣雖非先侵後吐。
而挾嫌入罪。
情已顯然。
未便于革職之外。
照例僅拟杖徒。
請發往軍台效力贖罪。
以示懲儆。
并請将未能審出前情之撫臣姜晟、交部議處。
從之。
○又谕曰、刑部題覆四川省陳啟賢、陳啟才、殺死胞叔陳公奇、并胞叔之妾陳王氏。
依律淩遲處死一本。
已照簽發下矣。
陳啟賢、陳啟才、起意偷竊胞叔陳公奇銀兩。
挖開窗棂。
入室偷取。
因陳公奇驚喊。
各用斧将陳公奇連砍斃命。
并将陳公奇之妾王氏、一并砍傷身死。
是陳啟賢、陳啟才二犯。
援竊盜拒捕殺人律。
已應問拟斬決。
況陳公奇系該二犯胞叔。
因陳公奇瞥見驚喊。
辄敢用斧毆斃。
是該二犯兩重罪案。
一死不足蔽辜。
問拟淩遲。
其罪無可複加。
但令其子嗣脫然無事。
于情法未為平允。
着該督查明陳啟賢、陳啟才、二犯現在子嗣。
年已及歲者。
俱着永遠監禁。
以為逞兇不法者戒。
○又谕、據明興奏、葉爾羗所屬十三台站。
内有地畝者四處。
無地畝者九處。
現将附近各台站回人所遺地畝查出。
分給原無地畝九站等語。
各台站回人。
均系一體當差。
而得項未能畫一。
從前辦理。
已屬錯謬。
至無地畝台站。
惟擇有力回人幫同坐台。
無力者則另行換補。
尤為非是。
此與晉省勒派鹽商無異。
如此辦理。
伯克等竟可高下其手。
久之有力回人。
漸皆貧乏矣。
今明興等于無地畝九站。
各将查出地畝分給。
其有地台站。
亦量為增添。
所辦尚好。
但各回城俱有坐台回人。
伊等得項。
恐亦有辦理不均之處。
喀什噶爾參贊大臣。
總理各回城事務。
着交明亮等。
會同各城大臣。
查明所屬各台站回人得項。
如有原未畫一者。
即着照葉爾羗例辦理。
以示朕撫恤回仆、一視同仁之意。
○谕軍機大臣曰、福康安奏現在兵力未齊。
俟前調各兵。
及索倫達呼爾勁旅全數到來。
再行統領進剿一摺。
已于摺内詳悉批示矣。
福康安等發摺時。
各處續調之兵。
尚未到齊。
自難輕進。
亦祇可暫為停待。
惟所稱濟嚨以内擦木地方、及濟嚨以外熱索橋一道。
為通往賊境要路。
廓爾喀已分派賊匪在兩處防守。
又于絨轄地方。
添派賊匪數百名前來。
在營官寨外砌卡據守等語。
此則鄂輝、成德、二人遷延觀望。
不即前赴濟嚨攻剿所緻。
若鄂輝、成德、于收複聶拉木後。
乘勝速往濟嚨、絨轄、趁賊匪猝不及備之時。
将二處屯留之時。
奮力圍剿。
此時早已廓清邊境。
專事攻取賊巢。
乃伊二人于轟斃聶拉木賊匪後。
鄂輝藉催糧為名。
繞回拉子。
成德複以聶拉木拏卡為詞逗留不進。
遲至兩月有餘。
是明子賊以暇。
俾知攻破聶拉木之信。
于濟嚨絨轄兩處。
添派賊匪接應。
複砌築碉卡。
以為負嵎死守之計。
鄂輝成德之罪。
實無可辭。
已節次降旨。
令福康安等。
查明伊二人是否有意逗留。
據實具奏。
并交福康安俟事竣後。
再行請旨核辦。
計此旨到時。
續調屯土各兵。
及索倫達呼爾兵。
俱已接續到藏。
即前日添調川兵。
亦将次可到。
得此生力勁兵。
會剿邊境株守賊匪。
勢如摧朽拉枯。
是此時在邊界略為停待。
轉屬以遲為速之機。
惟望福康安、海蘭察等。
于剿滅濟嚨、絨轄、兩處賊後。
統領大兵。
直搗巢穴。
蕩平賊境。
克日以待捷音之至耳。
又據奏、詢問跟随嚴廷良之通事趙琏等供稱、嚴廷良前赴陽布時。
曾與巴都爾薩野說及。
爾等若能恭順。
噶布倫所許銀兩。
亦必照數付給等語。
此事前閱保泰給拉特納巴都爾檄谕。
内有嚴廷良說。
王子甚明白。
懂得道理之語。
朕即知嚴廷良、與廓爾喀情分。
甚為熟習。
其許銀贖地一節。
該都司早經詳悉底蘊。
乃始終隐飾。
其罪實不可逭。
已降旨将嚴廷良革職。
拔去花翎。
留于軍營作為兵丁。
效力續罪。
今福康安等所詢通事情形。
嚴廷良實系知情隐飾。
自應遵照前旨辦理。
亦不值再行究詢矣。
○是日。
駐跸保定府行宮。
翼日如之。
○己酉。
谕軍機大臣等、昨谕令梁肯堂、馳赴天津。
會同劉秉恬、于續抵津關南糧幫船内。
截留漕米六十萬石。
以三十萬石接濟直隸南三府。
以三十萬石接濟豫省北三府。
已将明發谕旨。
由驿發交穆和蔺矣。
該撫接奉後。
自當遵照辦理。
但此項米石。
雖令梁肯堂等。
就近交豫省回空幫船。
順便載回。
而兌收裝運。
以及沿途照料。
均須專員經理。
着穆和蔺迅即派委妥幹道府大員。
速行迎赴前途。
将米石督運回豫。
并着穆和蔺酌量附近河北三府屬地方。
存貯備用。
再截留接濟豫省漕米。
雖約以一府十萬石為率。
但一須視州縣戶口之多寡。
受災之輕重。
均勻酌劑。
毋許地方官吏。
從中滋弊。
務期民受實惠。
方為妥善。
仍着遵照昨降谕旨。
先行刊刻謄黃。
于該三府屬缺雨處所。
遍行曉示。
俾窮民知口食有資。
而市儈亦不緻有囤積居奇之事。
以副朕轸念民依、先事綢缪至意。
○又谕、本日有道旁告狀人。
湖南辰州府鳳凰廳生員劉大鴻、及裡民劉勝學等。
喧喊遞呈。
當交軍機大臣詢問所控情節。
緣該廳五司。
借兵糧為名。
派買倉谷。
照糧開單。
每田一畝。
連加耗實需出谷九鬥三升。
該地方官每谷一鬥。
僅發官價五分。
貧民逃避不前。
辄票差花戶鎖押等情。
并細閱原呈。
該處兵糧。
定例于各府州産米縣分采買。
近年始違例于該廳五司地方。
買谷填倉。
照糧派買。
又複浮收鬥面。
準折銀兩。
如果所控屬實。
則該地方官違例勒買。
自應查明懲辦。
但劉大鴻身列釁序。
辄敢會合裡民。
以一廳五司派買之事。
并未向該省各衙門具控。
徑赴行在呈告。
且敢于跸路聚集喧嚷。
此風斷不可長。
昨因該省巴陵縣藍青薦命案。
曾明降谕旨。
令畢沅親赴湖南。
提集犯證。
覆加審訊。
所有劉大鴻等控告一案。
即着畢沅、一并親赴該處。
徹底嚴訊該地方官。
是否違例勒買倉谷。
有無多收準折各情弊。
若所控全虛。
自應按律嚴行治罪。
即訊明屬實。
除将該地方官嚴行參辦外。
劉大鴻等聯名越控。
亦應從重拟發新疆。
以示嚴懲。
畢沅務當秉公據實辦理。
即按例嚴審定拟具奏。
劉大鴻等、現交直隸省迅速解往。
原呈及軍機大臣訊問該犯原供。
一并發交畢沅看。
将此谕令知之。
尋奏、審得該地方官。
并無違例勒買倉谷、及多收折情弊。
至劉大鴻等、敢于跸路聚集喧嚷。
實屬目無法紀。
請遵旨發往伊犁給種地兵丁為奴。
劉文相等、俱系鄉愚無知。
皆由劉大鴻之弟劉大進、寫呈主使旁批、此風斷不可長。
又奏、請将劉大進照生事擾害良人例。
發往烏噜木齊充當苦差。
又批、竟應同劉大鴻之罪。
又奏、鳳凰廳兵糧必須借給。
而買補還倉。
絕少田多大戶。
當即傳集鄉耆。
酌定限制。
其應行買谷者。
每畝不得過二鬥。
水田約不得過一鬥五升。
以示體恤。
報聞。
○庚戌。
谕、前據戶部議駁穆騰額奏、蘆東商人節年緩帶各項。
不準再行展限一摺。
原屬照例辦理。
已依議行矣。
但念該商等赀本微薄。
從前原定七年限内。
前數限應交緩帶銀兩較多。
若令按限照數完納。
商力究未免拮據。
所有長蘆商人、乾隆四十八至五十四等年緩徵引課。
未完銀一百五十三萬六千餘兩。
山東商人、乾隆四十八至五十五年緩徵引課。
未完銀七十二萬六千六百餘兩。
着加恩于本年奏銷後。
仍按原限分作七年。
将銀數均勻帶徵。
以纾商力。
○又谕、據吉慶奏、登州鎮總兵朱泰德、現在患病。
請回旗調理等語。
朱泰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