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四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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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勞。
着再加恩賞給銀一百兩。
交該督均勻分散。
以示體恤。
○是日。
駐跸衆春園行宮。
○丁未。
上詣帝堯廟行禮。
○谕、向來跸路經過地方。
撘蓋橋梁。
原為河渠水道而設。
此次經過直隸地方道路。
凡遇地勢低窪。
并無積水之處。
亦概建設橋座。
殊屬無謂。
昨據梁肯堂稱、此項橋梁。
向來并不開銷。
此語尤屬非是。
地方官遇有承辦工程。
方欲藉端開銷。
豈有自行出赀賠墊之理。
今若不準開銷。
在官員養廉無幾。
勢必派及闾閻。
緻滋擾累。
轉非朕省方行慶。
惠愛小民之意。
嗣後遇有此等無水處所。
不準支搭橋座外。
所有此次經過地方。
無水有橋之處。
仍着梁肯堂據實報部。
并令向導處、及行在工部逐一查明登記。
于将來報部時。
準其開銷一半。
以昭核實而示體恤。
○又谕、直隸順德、廣平、大名三府。
自三月以來。
并未得有雨澤。
而豫省河北彰德、衛輝、懷慶三府屬。
雖間得微雨。
亦不成分寸。
朕心深為廑念。
昨已有旨馳詢豫省矣。
現已将屆立夏。
即甘膏立霈。
麥收亦不無歉薄。
自應早為設法接濟。
俾小民不緻失所。
若俟地方官具報到日。
再降谕旨。
恐闾閻口食。
未免拮據。
現已面谕梁肯堂、令其馳赴、天津。
辦理截漕事務。
并着倉場侍郎劉秉恬、會同妥為經理。
于續到津關南糧漕船内。
截留漕米六十萬石。
以三十萬石。
留于直隸地方。
以備順德、廣平、大名三府接濟之需以三十萬石運送豫省。
以備河北三府接濟之需。
雖每府以十萬為率。
其間視災之輕重。
戶之多寡。
令該督酌劑撥用。
向來山東糧米。
有系河南漕船運載赴通者。
此時該省漕糧。
雖已起卸回空。
想船隻未必即過天津。
即可将截留接濟豫省漕米三十萬石。
順便載回該省。
交穆和蔺、酌量存貯河北備用。
其直隸截留漕米三十萬石。
應運貯何地、就近備用之處。
着梁肯堂自行酌辦。
至漕米既在天津地方留載。
所有旗丁等食米更有多餘。
即準其就近粜賣。
該處糧石。
既得藉以流通。
于民食益有裨益。
劉秉恬接奉此旨。
即行帶員前赴天津。
其時梁肯堂亦可到彼。
會同商酌。
妥協辦理。
于南糧幫船内。
酌量何幫截留為便。
即将該幫米石截留。
該督等務須籌酌盡善。
毋許地方胥吏。
從中滋弊。
以期小民得受實惠。
副朕廑念民依。
先期籌畫至意。
計截留撥運。
不無略需時日。
并着梁肯堂穆和蔺、先将此旨于缺雨地方。
遍貼謄黃。
使百姓先知口食有資。
而市儈亦不敢壟斷居奇。
方為兩有裨益。
尋劉秉恬、梁肯堂奏、截漕六十萬石。
接濟直豫二省。
若俟江廣船到。
未免稽遲。
應将現已抵津之廬州頭幫。
先行截留。
于兩幫内間留一幫。
不緻通壩停斛。
其米應運直隸大名者。
由臨清河、至衛河、直抵府城。
應運順廣兩府者。
由漳河、至廣平府境。
應運豫省者。
由臨清至衛河、抵楚旺水次交兌。
得旨、所辦妥。
知道了。
○谕軍機大臣等、前據鄂輝、成德奏、于攻克聶拉木後。
鄂輝由拉子一帶。
查催糧運。
前赴宗喀。
成德在聶拉木安設碉卡後。
再赴宗喀。
與鄂輝會合。
攻剿濟嚨賊匪等語。
此摺系二月初五日拜發。
距今已逾兩月。
總未據鄂輝、成德、續報剿賊情形。
已節經降旨嚴饬。
并令福康安查奏矣。
聶拉木賊匪。
經官兵全數轟斃。
本無須築碉拏卡。
正應乘官兵勝勢。
前往濟嚨。
于賊匪猝不及備之時。
一鼓殲滅。
乃鄂輝藉催糧為名。
繞回拉子。
成德複以在聶拉木拏卡為詞。
俱不即往濟嚨剿賊。
是明予賊以暇。
使得早為設備。
暗添賊衆。
或竟乘間逃回巢穴。
豈不失此機會。
伊二人如此遷延觀望。
豈竟思安坐株守。
抑軍需糧食。
必須伊等親自負運耶。
着福康安、查明鄂輝、成德、實在因何遲緩。
是否有意觀望不前。
據實查明。
嚴行參奏。
此時福康安、海蘭察等。
俱早抵邊界。
自即前赴濟嚨攻剿賊匪。
前次聶拉木官寨屯聚之賊。
以鄂輝、成德、二人伎倆。
尚能剿滅淨盡。
今福康安、海蘭察、以久曆戎行宿将。
統領生力勁兵。
會剿濟嚨困守之賊。
自必早經殄滅。
馳報捷音。
諒已在途。
若此等無能賊匪。
尚不能克期殲盡。
尚安望直搗陽布賊巢。
一舉蕩平集事耶。
至鄂輝曾任總督。
成德曾任将軍。
甯不知朕辦理軍務。
曉夜伫盼。
何以日久并無奏報。
殊不可解。
伊等于剿賊一事。
從前行走既已遲誤。
今尚不思立功自贖。
甘蹈罪戾。
是誠何心。
并着福康安傳旨嚴切詢問。
仍将剿辦濟嚨、定計進兵各情形。
迅速馳奏。
以慰廑注。
○福建巡撫浦霖疏報、乾隆五十六年分。
上杭、漳平二縣。
建右衛。
開懇各則田地二十三畝有奇。
溢額屯田、十一畝有奇。
○予浙江巡洋漂沒署黃岩右營遊擊夏扳周等、并淹斃兵丁羅元升等三十二名。
分别賞恤如例。
○是日。
駐跸膏腴鋪大營。
○戊申。
谕曰、刑部議覆、姜晟奏、巴陵縣知縣鄭遇亨、于藍青薦被劉楚玉毆傷後因病身死一案。
該縣鄭遇亨、雖無信用差役。
授意婪索情弊。
但辦理命案。
并不當場取具屍親确結。
複聽差役方元、引進部民。
私谒饋送。
又失察差役指官撞騙。
雖經自行舉發。
究屬辦理錯謬。
将該縣鄭遇亨、照拟革職一摺。
細閱原奏情節。
藍青薦既經該縣驗明。
委系因病身死。
而縣役方元、禀知屍親藍鴻要求見面。
該縣疑其在外招搖。
遂傳喚藍鴻進見。
藍鴻将銀二百四十兩。
面為呈送。
該縣以藍鴻行賄幹求。
即行坐堂。
将藍鴻收禁。
并通詳革審。
饬提犯證至省究辦。
如果屬實。
則該縣鄭遇亨、于辦理命案。
既屬細心。
且于部民饋送銀兩時。
立即收禁詳辦。
操守亦甚清潔。
此等縣令。
方當加之獎擢。
以風示地方官。
何以該撫姜晟、轉将鄭遇亨奏請革職。
但該縣鄭遇亨、于藍青薦因病身死之處。
既已當場驗明。
何複任聽屍親藍鴻、以毆傷身死具結投案。
且于縣役方元、禀知藍鴻欲求進見時。
既不應傳喚進署。
及至藍鴻呈送銀兩。
又複坐堂。
将伊收禁。
種種情節。
殊屬支離。
其中顯有先侵後吐。
及事後捏飾。
上司代為開脫各情弊。
此案先經該撫姜晟奏請。
将該縣解任質訊。
及至審拟定案。
既稱該縣并無婪索情弊。
複請将該縣鄭遇亨革職。
安知不因鄭遇亨先侵後吐。
罪名較重。
有意避重就輕。
僅以辦理錯謬。
失察縣役撞騙。
奏請革職。
曲為屬員開脫罪名。
二者必居其一。
不足以成信谳。
此案必須再行徹底根究但該撫姜晟、系原辦之人自未便仍交伊審辦緻有回護。
畢沅系總督統轄兩省。
湖南雖其所屬。
但此事原系姜晟審辦。
與畢沅無涉。
着該督即親赴湖南。
提集案内人證。
複加研訊。
該縣鄭遇亨、有無得受贓銀先侵後吐情事。
不難令其與藍鴻等。
互相質對。
其平日居官操守若何。
亦不難詢訪得實。
如果鄭遇亨審辦此案。
既無錯誤。
又無别項情弊。
自不應拟以革職。
若實系先已受賄知事将敗露。
始行收禁詳辦。
則是先侵後吐。
有心捏飾。
即不緻問拟死罪。
亦應發往新疆示懲。
非僅革職足以蔽辜。
向來朕辦理庶務。
事無大小。
必期無枉無縱。
着畢沅秉公據實審拟具奏。
此案系特交畢沅審辦之件。
尚該督瞻徇同官。
仍為屬員開脫地步。
别經發覺。
恐該督不能當此重咎也。
至刑部于該撫奏到定拟之摺。
并未将以上指出情節。
詳細駁正。
辄行照拟議覆。
殊屬疎漏。
并着将辦理此案緣由通谕知之。
尋奏、此案供情。
俱與原審并無出入。
惟知縣鄭遇亨、催收采買谷石時。
因藍鴻擡價居奇心惡其人。
适有伊弟藍青薦命案。
驗系病斃。
藍鴻混稱有傷
着再加恩賞給銀一百兩。
交該督均勻分散。
以示體恤。
○是日。
駐跸衆春園行宮。
○丁未。
上詣帝堯廟行禮。
○谕、向來跸路經過地方。
撘蓋橋梁。
原為河渠水道而設。
此次經過直隸地方道路。
凡遇地勢低窪。
并無積水之處。
亦概建設橋座。
殊屬無謂。
昨據梁肯堂稱、此項橋梁。
向來并不開銷。
此語尤屬非是。
地方官遇有承辦工程。
方欲藉端開銷。
豈有自行出赀賠墊之理。
今若不準開銷。
在官員養廉無幾。
勢必派及闾閻。
緻滋擾累。
轉非朕省方行慶。
惠愛小民之意。
嗣後遇有此等無水處所。
不準支搭橋座外。
所有此次經過地方。
無水有橋之處。
仍着梁肯堂據實報部。
并令向導處、及行在工部逐一查明登記。
于将來報部時。
準其開銷一半。
以昭核實而示體恤。
○又谕、直隸順德、廣平、大名三府。
自三月以來。
并未得有雨澤。
而豫省河北彰德、衛輝、懷慶三府屬。
雖間得微雨。
亦不成分寸。
朕心深為廑念。
昨已有旨馳詢豫省矣。
現已将屆立夏。
即甘膏立霈。
麥收亦不無歉薄。
自應早為設法接濟。
俾小民不緻失所。
若俟地方官具報到日。
再降谕旨。
恐闾閻口食。
未免拮據。
現已面谕梁肯堂、令其馳赴、天津。
辦理截漕事務。
并着倉場侍郎劉秉恬、會同妥為經理。
于續到津關南糧漕船内。
截留漕米六十萬石。
以三十萬石。
留于直隸地方。
以備順德、廣平、大名三府接濟之需以三十萬石運送豫省。
以備河北三府接濟之需。
雖每府以十萬為率。
其間視災之輕重。
戶之多寡。
令該督酌劑撥用。
向來山東糧米。
有系河南漕船運載赴通者。
此時該省漕糧。
雖已起卸回空。
想船隻未必即過天津。
即可将截留接濟豫省漕米三十萬石。
順便載回該省。
交穆和蔺、酌量存貯河北備用。
其直隸截留漕米三十萬石。
應運貯何地、就近備用之處。
着梁肯堂自行酌辦。
至漕米既在天津地方留載。
所有旗丁等食米更有多餘。
即準其就近粜賣。
該處糧石。
既得藉以流通。
于民食益有裨益。
劉秉恬接奉此旨。
即行帶員前赴天津。
其時梁肯堂亦可到彼。
會同商酌。
妥協辦理。
于南糧幫船内。
酌量何幫截留為便。
即将該幫米石截留。
該督等務須籌酌盡善。
毋許地方胥吏。
從中滋弊。
以期小民得受實惠。
副朕廑念民依。
先期籌畫至意。
計截留撥運。
不無略需時日。
并着梁肯堂穆和蔺、先将此旨于缺雨地方。
遍貼謄黃。
使百姓先知口食有資。
而市儈亦不敢壟斷居奇。
方為兩有裨益。
尋劉秉恬、梁肯堂奏、截漕六十萬石。
接濟直豫二省。
若俟江廣船到。
未免稽遲。
應将現已抵津之廬州頭幫。
先行截留。
于兩幫内間留一幫。
不緻通壩停斛。
其米應運直隸大名者。
由臨清河、至衛河、直抵府城。
應運順廣兩府者。
由漳河、至廣平府境。
應運豫省者。
由臨清至衛河、抵楚旺水次交兌。
得旨、所辦妥。
知道了。
○谕軍機大臣等、前據鄂輝、成德奏、于攻克聶拉木後。
鄂輝由拉子一帶。
查催糧運。
前赴宗喀。
成德在聶拉木安設碉卡後。
再赴宗喀。
與鄂輝會合。
攻剿濟嚨賊匪等語。
此摺系二月初五日拜發。
距今已逾兩月。
總未據鄂輝、成德、續報剿賊情形。
已節經降旨嚴饬。
并令福康安查奏矣。
聶拉木賊匪。
經官兵全數轟斃。
本無須築碉拏卡。
正應乘官兵勝勢。
前往濟嚨。
于賊匪猝不及備之時。
一鼓殲滅。
乃鄂輝藉催糧為名。
繞回拉子。
成德複以在聶拉木拏卡為詞。
俱不即往濟嚨剿賊。
是明予賊以暇。
使得早為設備。
暗添賊衆。
或竟乘間逃回巢穴。
豈不失此機會。
伊二人如此遷延觀望。
豈竟思安坐株守。
抑軍需糧食。
必須伊等親自負運耶。
着福康安、查明鄂輝、成德、實在因何遲緩。
是否有意觀望不前。
據實查明。
嚴行參奏。
此時福康安、海蘭察等。
俱早抵邊界。
自即前赴濟嚨攻剿賊匪。
前次聶拉木官寨屯聚之賊。
以鄂輝、成德、二人伎倆。
尚能剿滅淨盡。
今福康安、海蘭察、以久曆戎行宿将。
統領生力勁兵。
會剿濟嚨困守之賊。
自必早經殄滅。
馳報捷音。
諒已在途。
若此等無能賊匪。
尚不能克期殲盡。
尚安望直搗陽布賊巢。
一舉蕩平集事耶。
至鄂輝曾任總督。
成德曾任将軍。
甯不知朕辦理軍務。
曉夜伫盼。
何以日久并無奏報。
殊不可解。
伊等于剿賊一事。
從前行走既已遲誤。
今尚不思立功自贖。
甘蹈罪戾。
是誠何心。
并着福康安傳旨嚴切詢問。
仍将剿辦濟嚨、定計進兵各情形。
迅速馳奏。
以慰廑注。
○福建巡撫浦霖疏報、乾隆五十六年分。
上杭、漳平二縣。
建右衛。
開懇各則田地二十三畝有奇。
溢額屯田、十一畝有奇。
○予浙江巡洋漂沒署黃岩右營遊擊夏扳周等、并淹斃兵丁羅元升等三十二名。
分别賞恤如例。
○是日。
駐跸膏腴鋪大營。
○戊申。
谕曰、刑部議覆、姜晟奏、巴陵縣知縣鄭遇亨、于藍青薦被劉楚玉毆傷後因病身死一案。
該縣鄭遇亨、雖無信用差役。
授意婪索情弊。
但辦理命案。
并不當場取具屍親确結。
複聽差役方元、引進部民。
私谒饋送。
又失察差役指官撞騙。
雖經自行舉發。
究屬辦理錯謬。
将該縣鄭遇亨、照拟革職一摺。
細閱原奏情節。
藍青薦既經該縣驗明。
委系因病身死。
而縣役方元、禀知屍親藍鴻要求見面。
該縣疑其在外招搖。
遂傳喚藍鴻進見。
藍鴻将銀二百四十兩。
面為呈送。
該縣以藍鴻行賄幹求。
即行坐堂。
将藍鴻收禁。
并通詳革審。
饬提犯證至省究辦。
如果屬實。
則該縣鄭遇亨、于辦理命案。
既屬細心。
且于部民饋送銀兩時。
立即收禁詳辦。
操守亦甚清潔。
此等縣令。
方當加之獎擢。
以風示地方官。
何以該撫姜晟、轉将鄭遇亨奏請革職。
但該縣鄭遇亨、于藍青薦因病身死之處。
既已當場驗明。
何複任聽屍親藍鴻、以毆傷身死具結投案。
且于縣役方元、禀知藍鴻欲求進見時。
既不應傳喚進署。
及至藍鴻呈送銀兩。
又複坐堂。
将伊收禁。
種種情節。
殊屬支離。
其中顯有先侵後吐。
及事後捏飾。
上司代為開脫各情弊。
此案先經該撫姜晟奏請。
将該縣解任質訊。
及至審拟定案。
既稱該縣并無婪索情弊。
複請将該縣鄭遇亨革職。
安知不因鄭遇亨先侵後吐。
罪名較重。
有意避重就輕。
僅以辦理錯謬。
失察縣役撞騙。
奏請革職。
曲為屬員開脫罪名。
二者必居其一。
不足以成信谳。
此案必須再行徹底根究但該撫姜晟、系原辦之人自未便仍交伊審辦緻有回護。
畢沅系總督統轄兩省。
湖南雖其所屬。
但此事原系姜晟審辦。
與畢沅無涉。
着該督即親赴湖南。
提集案内人證。
複加研訊。
該縣鄭遇亨、有無得受贓銀先侵後吐情事。
不難令其與藍鴻等。
互相質對。
其平日居官操守若何。
亦不難詢訪得實。
如果鄭遇亨審辦此案。
既無錯誤。
又無别項情弊。
自不應拟以革職。
若實系先已受賄知事将敗露。
始行收禁詳辦。
則是先侵後吐。
有心捏飾。
即不緻問拟死罪。
亦應發往新疆示懲。
非僅革職足以蔽辜。
向來朕辦理庶務。
事無大小。
必期無枉無縱。
着畢沅秉公據實審拟具奏。
此案系特交畢沅審辦之件。
尚該督瞻徇同官。
仍為屬員開脫地步。
别經發覺。
恐該督不能當此重咎也。
至刑部于該撫奏到定拟之摺。
并未将以上指出情節。
詳細駁正。
辄行照拟議覆。
殊屬疎漏。
并着将辦理此案緣由通谕知之。
尋奏、此案供情。
俱與原審并無出入。
惟知縣鄭遇亨、催收采買谷石時。
因藍鴻擡價居奇心惡其人。
适有伊弟藍青薦命案。
驗系病斃。
藍鴻混稱有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