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三百九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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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知縣楊環、共領銀九萬三千九百五十餘兩。
計裝九十三鞘。
現在查對。
止裝九十鞘其餘銀三千九百五十餘兩。
俱系散領攜帶。
又陸允恭于領運正銀之外。
尚有津貼銀一千三十三兩。
及附帶解還滇省銀一千兩。
該員現已丁憂。
應交楊環一并查收管解。
除未經入鞘之銀三千餘兩。
已據楊環接收清楚。
其領解津貼、及附帶之銀、二千餘兩。
該員不能點交。
請将陸允恭革職拏問一摺。
已明降谕旨。
将該員革職拏問矣。
此案領運辦銅銀兩。
既據福建原咨。
稱系九十三鞘。
該員止裝九十鞘。
其餘銀三千九百餘兩。
并未裝鞘自系冀圖取擕自便。
可以随意那用。
現在點交。
雖無短少情事。
其未經裝鞘之處。
已屬非是。
至該員附解之銀二千餘兩。
不能如數點交。
是其将領運之銀。
任意侵用。
以緻虧缺。
情弊已屬顯然。
不可不嚴訊着追。
以清官項而示懲儆。
該員之母。
寄居滇省病故。
該員得信後。
自即赴滇。
着傳谕雲貴各督撫。
即就近截拏提訊。
嚴審實情。
定拟具奏。
其侵用官項。
如不能依數歸款。
即咨明該員原籍。
及任所地方官。
查明赀财。
變抵歸款。
至正委員知縣楊環。
系領銀同解之員。
何以于陸允恭。
私用官項之處。
并無覺察。
亦着該督撫等就近查訊。
○丙申。
谕、朕昨日駐跸台麓寺行宮。
因北垣外并未設堆撥。
亦未傳籌。
将管理行營之前鋒統領、護軍統領、及總理行營事務之王大臣等、分别議處。
以示懲戒矣。
朕辦事五十餘年加恩衆庶。
天下太平。
即朕夤夜獨行。
亦複何虞。
獨是衆多臣仆。
随君出狩。
竟不設堆撥。
不行傳籌。
有是理乎。
将來子孫亦或有巡幸各處者。
凡駐跸之處。
牆垣周圍。
不設堆撥。
不行傳籌。
必至舊制廢弛。
不成事體。
着每次行圍時。
令總理行營事務處。
及護軍統領等。
務将此旨宣示一次。
○是日、駐跸白雲寺行宮。
○丁酉。
谕、朕覽國史傅宏烈列傳。
載其生平忠烈事實。
甚堪嘉獎。
傅宏烈、任慶陽府知府時。
即豫知吳三桂蓄謀不軌。
首先讦告。
及巡撫粵西正值吳三桂倡亂之時。
聖祖仁皇帝授為撫蠻滅寇大将軍。
傅宏烈親統官兵恢複梧浔等處。
屢奏捷功。
勞績懋着。
嗣又密疏尚之信種種逆謀。
請削其藩封。
分其兵柄。
陳詞恺切。
備極忠誠。
後為吳三桂逆黨馬承蔭所绐。
劫往貴陽。
抗節不屈。
罵賊捐軀。
蒙聖祖仁皇帝優恤賜谥。
并準祠祀桂林。
世宗憲皇帝複敕入祀昭忠祠。
以褒忠荩。
朕披閱傳内所列事迹。
嘉其志節。
良用憫焉。
傅宏烈、着再入祀賢良祠。
并令江西巡撫、查明傅宏烈後嗣、有無官職。
現執何業。
據實具奏。
以副朕笃念荩臣至意。
○是日、駐跸台麓寺行宮。
○戊戌。
谕軍機大臣等、昨據留京辦事王大臣奏、京師于二十四日。
微雨飄灑。
不成分寸。
現在虔誠祈禱等語。
此次駐跸台懷。
于二十二二十四等日。
渥沾雨雪。
直隸阜平一帶。
據張誠基奏報、于二十三日。
得雨三寸。
永瑸等亦報得雨三寸。
本日駐跸教場。
現在雲勢濃布可期即沛甘膏。
惟念京師自入春以來。
總未得有透雨。
農民待澤正殷。
朕心深為廑注。
着傳谕留京王大臣。
如日内得有雨澤。
即行由驿馳奏。
以慰廑注。
倘尚未得雨。
即由本報覆奏。
可不必專摺馳遞也。
○是日、駐跸大教場行宮。
○是月、兩江總督書麟、江蘇巡撫覺羅長麟覆奏、江蘇省錢價。
現惟太倉等五州縣較前稍增。
其句容等三十二州縣。
仍俱同前上元等三十二州縣。
較前又賤。
查寶蘇局實存制錢十六萬餘串。
計支放五十八五十九兩年兵饷。
尚屬有餘。
今春暫緩開爐。
應請于來年正二月内。
仍行按卯鼓鑄。
支放兵饷。
照舊辦理。
至私鑄私販。
上年拏獲懲治後。
已俱斂迹。
現仍督饬各屬。
實力嚴拏。
得旨嘉獎。
○書麟又奏、江安兩省。
自二月十六以來。
先後得雨。
下江之江蘇常鎮揚淮徐。
上江之安太廬泗和等府州屬。
于三月初三四五等日。
複得雨三四五寸不等。
各處膏雨頻沾。
二麥暢茂。
至河工各廳。
春修埽壩工程。
俱屬妥善。
江以南蘇松糧道所屬。
及浙省重運漕船。
已全數渡江北上。
湖廣江西幫船。
亦由江入運。
銜尾遄行。
淮揚運河。
及邳宿桃清運中河内水勢充裕。
得旨、欣慰覽之。
○陝甘總督勒保覆奏、甘省地處沿邊。
并不出産銅觔。
亦未設有錢局向無私鑄私銷。
但恐小民趨利。
由鄰省夾帶小錢。
攙雜行使。
前經立限收繳。
現仍督饬所屬。
實力稽查。
得旨、持之以久可也。
卷之一千三百九十九
計裝九十三鞘。
現在查對。
止裝九十鞘其餘銀三千九百五十餘兩。
俱系散領攜帶。
又陸允恭于領運正銀之外。
尚有津貼銀一千三十三兩。
及附帶解還滇省銀一千兩。
該員現已丁憂。
應交楊環一并查收管解。
除未經入鞘之銀三千餘兩。
已據楊環接收清楚。
其領解津貼、及附帶之銀、二千餘兩。
該員不能點交。
請将陸允恭革職拏問一摺。
已明降谕旨。
将該員革職拏問矣。
此案領運辦銅銀兩。
既據福建原咨。
稱系九十三鞘。
該員止裝九十鞘。
其餘銀三千九百餘兩。
并未裝鞘自系冀圖取擕自便。
可以随意那用。
現在點交。
雖無短少情事。
其未經裝鞘之處。
已屬非是。
至該員附解之銀二千餘兩。
不能如數點交。
是其将領運之銀。
任意侵用。
以緻虧缺。
情弊已屬顯然。
不可不嚴訊着追。
以清官項而示懲儆。
該員之母。
寄居滇省病故。
該員得信後。
自即赴滇。
着傳谕雲貴各督撫。
即就近截拏提訊。
嚴審實情。
定拟具奏。
其侵用官項。
如不能依數歸款。
即咨明該員原籍。
及任所地方官。
查明赀财。
變抵歸款。
至正委員知縣楊環。
系領銀同解之員。
何以于陸允恭。
私用官項之處。
并無覺察。
亦着該督撫等就近查訊。
○丙申。
谕、朕昨日駐跸台麓寺行宮。
因北垣外并未設堆撥。
亦未傳籌。
将管理行營之前鋒統領、護軍統領、及總理行營事務之王大臣等、分别議處。
以示懲戒矣。
朕辦事五十餘年加恩衆庶。
天下太平。
即朕夤夜獨行。
亦複何虞。
獨是衆多臣仆。
随君出狩。
竟不設堆撥。
不行傳籌。
有是理乎。
将來子孫亦或有巡幸各處者。
凡駐跸之處。
牆垣周圍。
不設堆撥。
不行傳籌。
必至舊制廢弛。
不成事體。
着每次行圍時。
令總理行營事務處。
及護軍統領等。
務将此旨宣示一次。
○是日、駐跸白雲寺行宮。
○丁酉。
谕、朕覽國史傅宏烈列傳。
載其生平忠烈事實。
甚堪嘉獎。
傅宏烈、任慶陽府知府時。
即豫知吳三桂蓄謀不軌。
首先讦告。
及巡撫粵西正值吳三桂倡亂之時。
聖祖仁皇帝授為撫蠻滅寇大将軍。
傅宏烈親統官兵恢複梧浔等處。
屢奏捷功。
勞績懋着。
嗣又密疏尚之信種種逆謀。
請削其藩封。
分其兵柄。
陳詞恺切。
備極忠誠。
後為吳三桂逆黨馬承蔭所绐。
劫往貴陽。
抗節不屈。
罵賊捐軀。
蒙聖祖仁皇帝優恤賜谥。
并準祠祀桂林。
世宗憲皇帝複敕入祀昭忠祠。
以褒忠荩。
朕披閱傳内所列事迹。
嘉其志節。
良用憫焉。
傅宏烈、着再入祀賢良祠。
并令江西巡撫、查明傅宏烈後嗣、有無官職。
現執何業。
據實具奏。
以副朕笃念荩臣至意。
○是日、駐跸台麓寺行宮。
○戊戌。
谕軍機大臣等、昨據留京辦事王大臣奏、京師于二十四日。
微雨飄灑。
不成分寸。
現在虔誠祈禱等語。
此次駐跸台懷。
于二十二二十四等日。
渥沾雨雪。
直隸阜平一帶。
據張誠基奏報、于二十三日。
得雨三寸。
永瑸等亦報得雨三寸。
本日駐跸教場。
現在雲勢濃布可期即沛甘膏。
惟念京師自入春以來。
總未得有透雨。
農民待澤正殷。
朕心深為廑注。
着傳谕留京王大臣。
如日内得有雨澤。
即行由驿馳奏。
以慰廑注。
倘尚未得雨。
即由本報覆奏。
可不必專摺馳遞也。
○是日、駐跸大教場行宮。
○是月、兩江總督書麟、江蘇巡撫覺羅長麟覆奏、江蘇省錢價。
現惟太倉等五州縣較前稍增。
其句容等三十二州縣。
仍俱同前上元等三十二州縣。
較前又賤。
查寶蘇局實存制錢十六萬餘串。
計支放五十八五十九兩年兵饷。
尚屬有餘。
今春暫緩開爐。
應請于來年正二月内。
仍行按卯鼓鑄。
支放兵饷。
照舊辦理。
至私鑄私販。
上年拏獲懲治後。
已俱斂迹。
現仍督饬各屬。
實力嚴拏。
得旨嘉獎。
○書麟又奏、江安兩省。
自二月十六以來。
先後得雨。
下江之江蘇常鎮揚淮徐。
上江之安太廬泗和等府州屬。
于三月初三四五等日。
複得雨三四五寸不等。
各處膏雨頻沾。
二麥暢茂。
至河工各廳。
春修埽壩工程。
俱屬妥善。
江以南蘇松糧道所屬。
及浙省重運漕船。
已全數渡江北上。
湖廣江西幫船。
亦由江入運。
銜尾遄行。
淮揚運河。
及邳宿桃清運中河内水勢充裕。
得旨、欣慰覽之。
○陝甘總督勒保覆奏、甘省地處沿邊。
并不出産銅觔。
亦未設有錢局向無私鑄私銷。
但恐小民趨利。
由鄰省夾帶小錢。
攙雜行使。
前經立限收繳。
現仍督饬所屬。
實力稽查。
得旨、持之以久可也。
卷之一千三百九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