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三百九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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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檄谕喇特納巴都爾薩野、令将沙瑪爾巴、瑪木薩野、縛送軍營。
如果能将此數賊。
設法生擒。
厥功不小。
若賊匪懷疑觀望。
不即投赴軍營。
福康安等、即當統兵深入。
直搗賊巢。
以期一舉集事。
再此次進剿賊匪。
成德尚屬勇往。
鄂輝未免巧于趨避俟伊二人宗喀會集後。
進攻擦木濟嚨賊匪時究系何人出力。
着福康安秉公具奏。
○癸巳。
谕、朕此次巡幸五台。
所有直隸、山西、駐跸行宮。
雖俱系從前發帑修建。
但自上屆巡幸以來。
已閱數年。
不無粘補湖飾之費。
着于長蘆運庫應解廣儲司項下。
各賞給銀一萬兩以示體恤。
○安徽巡撫朱圭覆奏、安省向無鼓鑄錢局。
私籌私銷之弊。
較他省尚少。
惟沿江水陸通衢。
商賈夾帶小錢。
積少成多。
前經勒限二年收繳。
茲各屬陸續解繳者。
已有三萬餘觔。
現仍饬屬依限收繳。
并責成蕪湖關口查船委員。
實力稽察。
得旨、為之以實。
持之以久。
○甲午。
谕、據保成奏、喀喇河屯滿洲馬甲和楞額、因酒醉在街濫行酗罵。
當經佐領福山保、防禦崇額、将馬甲和楞額、責打三十餘闆。
和楞額、即于次日殒命。
請将福山保、克崇額、交部治罪等語。
馬甲和楞額、酒醉酗鬧。
其該管官員等。
理宜教訓責處。
若因其身死。
即将官員治罪。
則此風一長。
官員等将至難于約束兵丁矣。
但僅責三十餘闆。
亦斷不至于身死。
必其非法責打。
和楞額始至殒命。
保成所奏。
不甚明晰。
着将保成申饬外。
佐領福山保、防禦克崇額、着交部議處。
○兵部等部議奏、難蔭員弁。
于乾隆四十年。
奏準發标學習。
限年甄别。
定例惟嚴。
惟是補缺年限。
未經酌定。
人多壅滞。
候補無期。
嗣後應令各督撫、以該員弁等到營學習之日為始。
統限五年期滿後。
人材弓馬可觀。
仍按照各員到營日期。
挨次題補。
如有始勤終怠。
前後異轍者。
不拘年限。
即行勒休。
其自揣才力不及。
或以窘乏呈請告退者。
亦無論年限。
準其告退。
倘考拔不公。
準令據實呈明各該提督、及督撫等。
嚴行究辦。
至科布多、烏裡雅蘇台、換防屯田兵丁。
系由直隸宣化鎮屬。
酌撥二百九十名。
山西大同鎮屬。
酌撥三十名。
五年一換。
其奮勉者。
由該管大臣保列一等。
行文該督撫。
以應拔之缺酌補。
惟是保送過多。
漫無限制。
日積日衆。
候補需時。
嗣後應令該管大臣。
詳加察核。
每處每次。
核計原派額數。
準于二十名内、保送一名。
甯缺無濫。
從之。
○乙未。
谕曰、秦承恩奏、陝西辦理鹽務情形一摺。
據稱、該省遵照新定章程以來。
西安同州兩府屬鹽價。
較往日每觔約減錢二文。
興安商邠等府州屬。
程途較遠。
鹽價亦有減無增。
各糧戶以買鹽所減之錢。
完納所增些須之額。
課有赢餘等語。
覽奏嘉悅。
河東鹽課改歸地丁一事。
原期商民兩便。
利歸于下。
使貧富均沾實惠。
自改行以來。
陝省西安等府州屬、鹽價即已減落。
可見調劑得宜。
其效立應。
況鹽觔為闾閻每日必需之物。
價值既減。
則小民每日皆有節省。
而應攤鹽課。
每年祇納交一次。
以日日節省之數。
完一年應攤之課。
其赢餘不可勝計。
昨經面詢馮光熊、蔣兆奎、佥稱本年晉省自弛鹽禁後。
察訪各行鹽處所。
價值俱已減落。
民間毫無攤課之累。
而有食賤之利。
今秦承恩所奏、陝省情形。
又複相同。
是鹽課改歸地丁。
洵屬有利無弊。
豫省州縣内。
亦有行銷河東鹽觔之處。
自己一律奉行。
何以穆和蔺并未将該省情形。
據實具奏。
即前日該撫來行在迎駕召見時。
因加恩寬免展限積欠。
未暇問及此事。
着穆和蔺、将豫省鹽價、現在如何減落。
及商民均有利益之處。
确切查明。
即行明白奏覆。
以慰廑注。
○谕軍機大臣等、前據長麟奏、查江蘇上元等九縣沿河官塘。
于額設驿站夫馬之外。
又有站船一項。
奏請裁徹一摺。
已經該部議準。
行令有站船省分查明覆奏矣。
驿站經費。
攸關國帑。
江蘇省上元等九縣。
既有額設馬夫。
接遞文報。
是此項站船。
洵屬虛設無用。
書麟在兩江總督任内已久。
自應早為奏請裁徹。
何以從前并未具奏。
可見書麟于此等事件。
漫不留心。
緻留此虛設之船。
任聽屬員等浮冒開銷。
殊屬非是。
着傳谕該督。
将因何不将此項站船。
奏請裁徹之處。
據實覆奏。
至長麟于地方事務。
應行陳奏之件。
自當留心辦理。
書麟亦不可因有此旨。
稍存意見。
與該撫不和。
以緻辦公掣肘也。
○又谕、據王懿德奏、福建委員安遠寨巡檢陸允恭、領銀赴滇采辦銅觔。
與正委員連城
如果能将此數賊。
設法生擒。
厥功不小。
若賊匪懷疑觀望。
不即投赴軍營。
福康安等、即當統兵深入。
直搗賊巢。
以期一舉集事。
再此次進剿賊匪。
成德尚屬勇往。
鄂輝未免巧于趨避俟伊二人宗喀會集後。
進攻擦木濟嚨賊匪時究系何人出力。
着福康安秉公具奏。
○癸巳。
谕、朕此次巡幸五台。
所有直隸、山西、駐跸行宮。
雖俱系從前發帑修建。
但自上屆巡幸以來。
已閱數年。
不無粘補湖飾之費。
着于長蘆運庫應解廣儲司項下。
各賞給銀一萬兩以示體恤。
○安徽巡撫朱圭覆奏、安省向無鼓鑄錢局。
私籌私銷之弊。
較他省尚少。
惟沿江水陸通衢。
商賈夾帶小錢。
積少成多。
前經勒限二年收繳。
茲各屬陸續解繳者。
已有三萬餘觔。
現仍饬屬依限收繳。
并責成蕪湖關口查船委員。
實力稽察。
得旨、為之以實。
持之以久。
○甲午。
谕、據保成奏、喀喇河屯滿洲馬甲和楞額、因酒醉在街濫行酗罵。
當經佐領福山保、防禦崇額、将馬甲和楞額、責打三十餘闆。
和楞額、即于次日殒命。
請将福山保、克崇額、交部治罪等語。
馬甲和楞額、酒醉酗鬧。
其該管官員等。
理宜教訓責處。
若因其身死。
即将官員治罪。
則此風一長。
官員等将至難于約束兵丁矣。
但僅責三十餘闆。
亦斷不至于身死。
必其非法責打。
和楞額始至殒命。
保成所奏。
不甚明晰。
着将保成申饬外。
佐領福山保、防禦克崇額、着交部議處。
○兵部等部議奏、難蔭員弁。
于乾隆四十年。
奏準發标學習。
限年甄别。
定例惟嚴。
惟是補缺年限。
未經酌定。
人多壅滞。
候補無期。
嗣後應令各督撫、以該員弁等到營學習之日為始。
統限五年期滿後。
人材弓馬可觀。
仍按照各員到營日期。
挨次題補。
如有始勤終怠。
前後異轍者。
不拘年限。
即行勒休。
其自揣才力不及。
或以窘乏呈請告退者。
亦無論年限。
準其告退。
倘考拔不公。
準令據實呈明各該提督、及督撫等。
嚴行究辦。
至科布多、烏裡雅蘇台、換防屯田兵丁。
系由直隸宣化鎮屬。
酌撥二百九十名。
山西大同鎮屬。
酌撥三十名。
五年一換。
其奮勉者。
由該管大臣保列一等。
行文該督撫。
以應拔之缺酌補。
惟是保送過多。
漫無限制。
日積日衆。
候補需時。
嗣後應令該管大臣。
詳加察核。
每處每次。
核計原派額數。
準于二十名内、保送一名。
甯缺無濫。
從之。
○乙未。
谕曰、秦承恩奏、陝西辦理鹽務情形一摺。
據稱、該省遵照新定章程以來。
西安同州兩府屬鹽價。
較往日每觔約減錢二文。
興安商邠等府州屬。
程途較遠。
鹽價亦有減無增。
各糧戶以買鹽所減之錢。
完納所增些須之額。
課有赢餘等語。
覽奏嘉悅。
河東鹽課改歸地丁一事。
原期商民兩便。
利歸于下。
使貧富均沾實惠。
自改行以來。
陝省西安等府州屬、鹽價即已減落。
可見調劑得宜。
其效立應。
況鹽觔為闾閻每日必需之物。
價值既減。
則小民每日皆有節省。
而應攤鹽課。
每年祇納交一次。
以日日節省之數。
完一年應攤之課。
其赢餘不可勝計。
昨經面詢馮光熊、蔣兆奎、佥稱本年晉省自弛鹽禁後。
察訪各行鹽處所。
價值俱已減落。
民間毫無攤課之累。
而有食賤之利。
今秦承恩所奏、陝省情形。
又複相同。
是鹽課改歸地丁。
洵屬有利無弊。
豫省州縣内。
亦有行銷河東鹽觔之處。
自己一律奉行。
何以穆和蔺并未将該省情形。
據實具奏。
即前日該撫來行在迎駕召見時。
因加恩寬免展限積欠。
未暇問及此事。
着穆和蔺、将豫省鹽價、現在如何減落。
及商民均有利益之處。
确切查明。
即行明白奏覆。
以慰廑注。
○谕軍機大臣等、前據長麟奏、查江蘇上元等九縣沿河官塘。
于額設驿站夫馬之外。
又有站船一項。
奏請裁徹一摺。
已經該部議準。
行令有站船省分查明覆奏矣。
驿站經費。
攸關國帑。
江蘇省上元等九縣。
既有額設馬夫。
接遞文報。
是此項站船。
洵屬虛設無用。
書麟在兩江總督任内已久。
自應早為奏請裁徹。
何以從前并未具奏。
可見書麟于此等事件。
漫不留心。
緻留此虛設之船。
任聽屬員等浮冒開銷。
殊屬非是。
着傳谕該督。
将因何不将此項站船。
奏請裁徹之處。
據實覆奏。
至長麟于地方事務。
應行陳奏之件。
自當留心辦理。
書麟亦不可因有此旨。
稍存意見。
與該撫不和。
以緻辦公掣肘也。
○又谕、據王懿德奏、福建委員安遠寨巡檢陸允恭、領銀赴滇采辦銅觔。
與正委員連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