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三百九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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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
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五十七年壬子。
三月。
乙酉。
調鑲白旗滿洲副都統德福、為山海關副都統。
○是日、駐跸隆村大營。
○丙戌。
谕、據恒瑞等奏稱、管守三官廟之民人李福、因患瘋疾。
手持小刀。
颠狂尋鬧當經管街之千總庫宣、毆打掌批。
延至次日斃命。
請将千總庫宣革職枷号。
仍留該處效力行走。
并請将代為諱報之筆帖式福克進斥革等語。
民人李福、平日有無瘋症。
有何查考确據。
或系庫宣、李福、素有嫌隙。
毆打緻死後。
複畏罪捏詞具供。
亦未可定。
再庫宣毆打李福之時。
筆帖式福克進并未在彼。
及事出之後。
又代為隐匿。
不行申報。
情節亦屬可疑。
恒瑞等并不詳細研訊。
辄據庫宣等供招。
即信以為實。
率行定拟具奏。
殊屬辦理糊塗。
恒瑞等着嚴行申饬。
千總庫宣、筆帖式福克進、俱着革職拏問。
派委官兵解京。
交刑部嚴行明白審訊。
○谕軍機大臣等、據恒瑞等奏、察罕烏蘇地方。
向有烏梁海等、在彼遊牧。
請派兵清查。
即将該地賞給伊等。
不收租賦等語。
察罕烏蘇地方窎遠。
烏梁海在彼遊牧。
相沿已久。
今忽為市恩之舉。
紛紛派擾。
成何事體。
恒瑞等着嚴行申饬。
并令嗣後祇照例巡查。
勿得越哈屯河滋擾。
○調正藍旗漢軍副都統和琳、為鑲白旗滿洲副都統。
以戶部右侍郎額勒春、為正藍旗漢軍副都統。
○旌表守正被戕湖北孝感縣民夏學超妻連氏。
○是日、駐跸王快鎮大營。
○丁亥。
谕、軍機大臣同河南巡撫穆和蔺議奏、河南攤徵河工幫價積欠銀兩。
請将民欠已攤未完銀一百八十八萬餘兩。
仍于通省均攤。
分作十年帶徵。
其未攤豫發銀九十六萬餘兩。
請着落乾隆三十年以後、初議幫價、及踵行之巡撫總河并司道府廳州縣、河工道廳。
各按在任久暫年月分别着賠一摺。
準情酌理。
所議亦是。
前因豫省河工幫價。
已攤未完銀兩。
積欠甚多。
特降旨分作十年帶徵。
以纾民力。
并将此項通省攤徵銀兩。
或仍改歸沿河三十二州縣。
按數完納。
俟穆和蔺前來迎駕時。
着軍機大臣會酌妥議具奏。
茲據奏稱、已攤未完民欠。
尚有一百八十八萬餘兩之多。
而沿河州縣祇有三十二處。
歸并均攤。
似覺吃重。
仍請通省均攤。
分作十年帶徵。
固為衆擎易舉起見。
但此項幫價。
皆由從前承辦大小各員。
任意浮冒。
以緻累及闾閻。
積年遞壓。
負欠甚多。
今定以十年帶徵。
為期已屬寬裕。
在小民急公知感。
自必踴躍輸将。
但十年之期甚遠。
依限徵催。
逐年皆有帶徵之項。
民力未免拮據朕甚憫之。
是以前降谕旨内。
欲俟朕歸政之期。
再行酌量加恩。
惟是朕轸念民依。
無時或釋凡屬加惠黎元之事。
不惜逾格施恩。
亦不肯靳澤逾時。
俾小民早沾恺惠。
着将此項十年帶徵銀兩。
按照每年應完銀十八萬八千餘兩之數、祇徵四年。
并着将此四年之限。
寬作八年。
則民力益纾。
其餘六年應帶徵銀一百一十二萬餘兩。
着竟加恩豁免。
此實朕子惠元元。
有加無己之意。
小民具有天良。
平日偶遇水旱不齊。
朕不靳千百萬帑金。
蠲赈頻施。
弗使一夫失所。
今距歸政之期已近。
複大沛此恩。
俾豫省億萬生民。
益臻樂利。
其未完豫派銀九十六萬餘兩一款。
因定議之員。
創為幫價。
踵行之員。
擅行給發。
或竟侵漁肥已。
其咎均無可寬。
且此項豫發銀兩。
系乾隆五十四五六等年。
由司庫豫發。
非遠年攤項可比。
乃該省總河巡撫并未先行奏明。
辄踵仍積弊。
以豫辦物料為詞。
擅行動支給發。
本應照議、着落自乾隆三十年以後創議幫價。
及踵行之曆任總河巡撫司道府廳州縣。
并河工道廳。
分别在任久暫年月。
按數分賠。
以示懲儆。
但銀數未免稍多。
且自乾隆三十年以後。
曆任大小各員人數亦衆。
朕于無可加恩之中再為破格。
曲予恩施。
着将此項應賠銀九十六萬餘兩内。
免賠四十六萬餘兩。
僅令分賠五十萬兩。
所議統限三年。
依數歸款之處。
亦予限四年。
再每年幫價銀兩。
前經降旨
三月。
乙酉。
調鑲白旗滿洲副都統德福、為山海關副都統。
○是日、駐跸隆村大營。
○丙戌。
谕、據恒瑞等奏稱、管守三官廟之民人李福、因患瘋疾。
手持小刀。
颠狂尋鬧當經管街之千總庫宣、毆打掌批。
延至次日斃命。
請将千總庫宣革職枷号。
仍留該處效力行走。
并請将代為諱報之筆帖式福克進斥革等語。
民人李福、平日有無瘋症。
有何查考确據。
或系庫宣、李福、素有嫌隙。
毆打緻死後。
複畏罪捏詞具供。
亦未可定。
再庫宣毆打李福之時。
筆帖式福克進并未在彼。
及事出之後。
又代為隐匿。
不行申報。
情節亦屬可疑。
恒瑞等并不詳細研訊。
辄據庫宣等供招。
即信以為實。
率行定拟具奏。
殊屬辦理糊塗。
恒瑞等着嚴行申饬。
千總庫宣、筆帖式福克進、俱着革職拏問。
派委官兵解京。
交刑部嚴行明白審訊。
○谕軍機大臣等、據恒瑞等奏、察罕烏蘇地方。
向有烏梁海等、在彼遊牧。
請派兵清查。
即将該地賞給伊等。
不收租賦等語。
察罕烏蘇地方窎遠。
烏梁海在彼遊牧。
相沿已久。
今忽為市恩之舉。
紛紛派擾。
成何事體。
恒瑞等着嚴行申饬。
并令嗣後祇照例巡查。
勿得越哈屯河滋擾。
○調正藍旗漢軍副都統和琳、為鑲白旗滿洲副都統。
以戶部右侍郎額勒春、為正藍旗漢軍副都統。
○旌表守正被戕湖北孝感縣民夏學超妻連氏。
○是日、駐跸王快鎮大營。
○丁亥。
谕、軍機大臣同河南巡撫穆和蔺議奏、河南攤徵河工幫價積欠銀兩。
請将民欠已攤未完銀一百八十八萬餘兩。
仍于通省均攤。
分作十年帶徵。
其未攤豫發銀九十六萬餘兩。
請着落乾隆三十年以後、初議幫價、及踵行之巡撫總河并司道府廳州縣、河工道廳。
各按在任久暫年月分别着賠一摺。
準情酌理。
所議亦是。
前因豫省河工幫價。
已攤未完銀兩。
積欠甚多。
特降旨分作十年帶徵。
以纾民力。
并将此項通省攤徵銀兩。
或仍改歸沿河三十二州縣。
按數完納。
俟穆和蔺前來迎駕時。
着軍機大臣會酌妥議具奏。
茲據奏稱、已攤未完民欠。
尚有一百八十八萬餘兩之多。
而沿河州縣祇有三十二處。
歸并均攤。
似覺吃重。
仍請通省均攤。
分作十年帶徵。
固為衆擎易舉起見。
但此項幫價。
皆由從前承辦大小各員。
任意浮冒。
以緻累及闾閻。
積年遞壓。
負欠甚多。
今定以十年帶徵。
為期已屬寬裕。
在小民急公知感。
自必踴躍輸将。
但十年之期甚遠。
依限徵催。
逐年皆有帶徵之項。
民力未免拮據朕甚憫之。
是以前降谕旨内。
欲俟朕歸政之期。
再行酌量加恩。
惟是朕轸念民依。
無時或釋凡屬加惠黎元之事。
不惜逾格施恩。
亦不肯靳澤逾時。
俾小民早沾恺惠。
着将此項十年帶徵銀兩。
按照每年應完銀十八萬八千餘兩之數、祇徵四年。
并着将此四年之限。
寬作八年。
則民力益纾。
其餘六年應帶徵銀一百一十二萬餘兩。
着竟加恩豁免。
此實朕子惠元元。
有加無己之意。
小民具有天良。
平日偶遇水旱不齊。
朕不靳千百萬帑金。
蠲赈頻施。
弗使一夫失所。
今距歸政之期已近。
複大沛此恩。
俾豫省億萬生民。
益臻樂利。
其未完豫派銀九十六萬餘兩一款。
因定議之員。
創為幫價。
踵行之員。
擅行給發。
或竟侵漁肥已。
其咎均無可寬。
且此項豫發銀兩。
系乾隆五十四五六等年。
由司庫豫發。
非遠年攤項可比。
乃該省總河巡撫并未先行奏明。
辄踵仍積弊。
以豫辦物料為詞。
擅行動支給發。
本應照議、着落自乾隆三十年以後創議幫價。
及踵行之曆任總河巡撫司道府廳州縣。
并河工道廳。
分别在任久暫年月。
按數分賠。
以示懲儆。
但銀數未免稍多。
且自乾隆三十年以後。
曆任大小各員人數亦衆。
朕于無可加恩之中再為破格。
曲予恩施。
着将此項應賠銀九十六萬餘兩内。
免賠四十六萬餘兩。
僅令分賠五十萬兩。
所議統限三年。
依數歸款之處。
亦予限四年。
再每年幫價銀兩。
前經降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