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三百九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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詣寶城前行禮。
躬奠哀恸。
王以下文武大臣官員随行禮。
○是日、駐跸、東北溪大營。
○壬午。
清明節。
遣官祭永陵、福陵、昭陵、昭西陵、孝陵、孝東陵、景陵、泰陵。
○上命、皇十五子嘉親王□□祭泰東陵。
○遣官祭。
孝賢皇後陵、端慧皇太子園寝。
○是日、駐跸隆山村大營。
○癸未。
谕、朕此次恭谒西陵。
巡幸五台。
經過直隸地方。
已加恩蠲免本年地丁錢糧十分之三。
惟念經過各州縣、尚有節年因災出借米谷各項。
若仍令一并帶徵。
小民輸将未免拮據。
着再加恩将大興、安肅、新樂、正定、定州、望都、清苑、新城等八州縣、未完節年因災出借米麥谷三萬四千五百五十四石零。
概行豁免。
用示朕惠愛黎元。
有加無已至意該部即遵谕行。
○谕軍機大臣曰、書麟奏請修理江都等處營房一摺。
據清單内所開、江都縣孫基港等五汛營房。
于乾隆四十八年五十年修理後。
現已坍倒應修。
又興化縣大團汛等十一汛營房。
于五十三年修竣。
現經倒卸。
勘明應修等語。
向來修理營房。
俱有一定年限。
如果修建已在十年之外。
或有坍損傾圮。
自應勘明照例請修。
今江都縣孫基港等處營房。
自四十八五十年修理後。
距今不過八年六年。
亦何緻即有坍損。
至興化縣大團等汛。
甫于五十三年修竣。
距今祇有三年。
為期更近。
亦一并列入應修單内。
明系營弁藉此為名。
欲沾餘潤。
而該縣亦扶同朦混。
彼此分肥。
其弊顯而易見。
乃書麟并不親身查驗。
又不派大員履勘。
率據屬員詳請開單具奏請修。
殊屬非是。
着該督将是否文武員弁、通同借此開銷。
及因何不遵年限、率請修理之處。
據實明白覆奏。
毋得稍有回護。
緻幹咎戾。
除原摺交部覆議外。
将此傳谕知之。
○又谕、朕啟跸以來。
連日途次天氣頗覺乾燥。
望澤甚殷。
本日得有雨澤。
雲氣寬廣京師是否同沾。
朕心深為廑念。
着傳谕留京辦事王大臣。
京城一帶。
是否已沐春膏。
或亦覺有乾燥之處。
如未得雨。
照例于兩處祈雨若業經得雨。
即行迅速具奏。
以慰廑念。
○是日、駐跸五郎村大營。
○甲申。
谕、本日刑部具題、因奸謀死本夫兩案。
一系山西省趙希元子、因與張崔氏通奸情熱。
起意商同奸婦張崔氏。
謀勒本夫張揚寶子身死。
張崔氏聽從下手。
該部照原拟、将張崔氏依律淩遲處死。
趙希元子拟斬立決。
一系河南省熊在法、與湖氏通奸。
熊在法起意圖娶。
用言試探。
經胡氏斥罵。
熊在法将本夫餘夭毒害。
胡氏聞知。
即将奸情實告伊姑。
指拏到官。
該部照原拟、将熊在法拟斬監候。
聲明胡氏尚有不忍緻死其夫之心。
按律拟絞監候。
例應減等發落。
此兩案同系奸夫起意。
謀死本夫。
其趙希元子一案。
因奸婦張崔氏知情。
同謀斃命。
将張崔氏問拟淩遲。
趙希元子亦問拟斬決。
蓋因趙希元子、既殺本夫于非命。
又陷奸婦于極刑。
自應如此定拟。
至熊在法圖娶胡氏。
毒死本夫。
其因奸謀殺本夫。
與趙希元子一案。
情罪相同。
特因胡氏一聞熊在法圖娶之語。
即行斥詈。
及餘夭被毒身死。
又複即告知伊姑指拏到案。
尚有不忍緻死其夫之心。
是以援例減等。
而奸夫熊在法。
則淫兇已極。
于法實無可寬且揆之情理。
奸夫與婦商同謀死本夫者。
因彼此戀奸情熱。
本夫之死。
尚出同謀若奸夫一人起意。
奸婦既未知情。
及用言試探。
又複詈罵不從。
是本夫之死。
實系奸夫一人主謀。
較之商同謀殺者。
其情更為淫惡。
原不應照尋常謀殺之案。
定拟斬候。
乃該部于趙希元子一犯。
因本婦知情。
将奸夫問拟斬決于熊在法一犯。
因本婦不忍緻死其夫。
即将奸夫問拟斬候。
同系因奸起意謀殺之案。
輕重兩歧。
殊未平允。
嗣後該部、遇有此等因奸謀死本夫。
系奸夫起意者。
除将奸婦分别知情與不知情、仍照舊例辦理外。
其奸夫當照起意之律。
問拟斬立決。
以儆淫兇。
此案熊在法即照此辦理。
除将原題改簽批發外。
将此通谕知之。
○谕軍機大臣曰、福康安、統領大兵。
剿辦廓爾喀賊匪。
特授為将軍。
與外省駐防将軍。
體制稱謂相同。
究覺等威莫辨。
此次福康安應稱為大将軍。
遇有檄谕行文等事。
竟以大将軍列銜。
更覺威嚴尊重。
足使番衆生畏。
賊匪破膽。
○是日、駐跸東渡亭大營。
卷之一千三百九十八
躬奠哀恸。
王以下文武大臣官員随行禮。
○是日、駐跸、東北溪大營。
○壬午。
清明節。
遣官祭永陵、福陵、昭陵、昭西陵、孝陵、孝東陵、景陵、泰陵。
○上命、皇十五子嘉親王□□祭泰東陵。
○遣官祭。
孝賢皇後陵、端慧皇太子園寝。
○是日、駐跸隆山村大營。
○癸未。
谕、朕此次恭谒西陵。
巡幸五台。
經過直隸地方。
已加恩蠲免本年地丁錢糧十分之三。
惟念經過各州縣、尚有節年因災出借米谷各項。
若仍令一并帶徵。
小民輸将未免拮據。
着再加恩将大興、安肅、新樂、正定、定州、望都、清苑、新城等八州縣、未完節年因災出借米麥谷三萬四千五百五十四石零。
概行豁免。
用示朕惠愛黎元。
有加無已至意該部即遵谕行。
○谕軍機大臣曰、書麟奏請修理江都等處營房一摺。
據清單内所開、江都縣孫基港等五汛營房。
于乾隆四十八年五十年修理後。
現已坍倒應修。
又興化縣大團汛等十一汛營房。
于五十三年修竣。
現經倒卸。
勘明應修等語。
向來修理營房。
俱有一定年限。
如果修建已在十年之外。
或有坍損傾圮。
自應勘明照例請修。
今江都縣孫基港等處營房。
自四十八五十年修理後。
距今不過八年六年。
亦何緻即有坍損。
至興化縣大團等汛。
甫于五十三年修竣。
距今祇有三年。
為期更近。
亦一并列入應修單内。
明系營弁藉此為名。
欲沾餘潤。
而該縣亦扶同朦混。
彼此分肥。
其弊顯而易見。
乃書麟并不親身查驗。
又不派大員履勘。
率據屬員詳請開單具奏請修。
殊屬非是。
着該督将是否文武員弁、通同借此開銷。
及因何不遵年限、率請修理之處。
據實明白覆奏。
毋得稍有回護。
緻幹咎戾。
除原摺交部覆議外。
将此傳谕知之。
○又谕、朕啟跸以來。
連日途次天氣頗覺乾燥。
望澤甚殷。
本日得有雨澤。
雲氣寬廣京師是否同沾。
朕心深為廑念。
着傳谕留京辦事王大臣。
京城一帶。
是否已沐春膏。
或亦覺有乾燥之處。
如未得雨。
照例于兩處祈雨若業經得雨。
即行迅速具奏。
以慰廑念。
○是日、駐跸五郎村大營。
○甲申。
谕、本日刑部具題、因奸謀死本夫兩案。
一系山西省趙希元子、因與張崔氏通奸情熱。
起意商同奸婦張崔氏。
謀勒本夫張揚寶子身死。
張崔氏聽從下手。
該部照原拟、将張崔氏依律淩遲處死。
趙希元子拟斬立決。
一系河南省熊在法、與湖氏通奸。
熊在法起意圖娶。
用言試探。
經胡氏斥罵。
熊在法将本夫餘夭毒害。
胡氏聞知。
即将奸情實告伊姑。
指拏到官。
該部照原拟、将熊在法拟斬監候。
聲明胡氏尚有不忍緻死其夫之心。
按律拟絞監候。
例應減等發落。
此兩案同系奸夫起意。
謀死本夫。
其趙希元子一案。
因奸婦張崔氏知情。
同謀斃命。
将張崔氏問拟淩遲。
趙希元子亦問拟斬決。
蓋因趙希元子、既殺本夫于非命。
又陷奸婦于極刑。
自應如此定拟。
至熊在法圖娶胡氏。
毒死本夫。
其因奸謀殺本夫。
與趙希元子一案。
情罪相同。
特因胡氏一聞熊在法圖娶之語。
即行斥詈。
及餘夭被毒身死。
又複即告知伊姑指拏到案。
尚有不忍緻死其夫之心。
是以援例減等。
而奸夫熊在法。
則淫兇已極。
于法實無可寬且揆之情理。
奸夫與婦商同謀死本夫者。
因彼此戀奸情熱。
本夫之死。
尚出同謀若奸夫一人起意。
奸婦既未知情。
及用言試探。
又複詈罵不從。
是本夫之死。
實系奸夫一人主謀。
較之商同謀殺者。
其情更為淫惡。
原不應照尋常謀殺之案。
定拟斬候。
乃該部于趙希元子一犯。
因本婦知情。
将奸夫問拟斬決于熊在法一犯。
因本婦不忍緻死其夫。
即将奸夫問拟斬候。
同系因奸起意謀殺之案。
輕重兩歧。
殊未平允。
嗣後該部、遇有此等因奸謀死本夫。
系奸夫起意者。
除将奸婦分别知情與不知情、仍照舊例辦理外。
其奸夫當照起意之律。
問拟斬立決。
以儆淫兇。
此案熊在法即照此辦理。
除将原題改簽批發外。
将此通谕知之。
○谕軍機大臣曰、福康安、統領大兵。
剿辦廓爾喀賊匪。
特授為将軍。
與外省駐防将軍。
體制稱謂相同。
究覺等威莫辨。
此次福康安應稱為大将軍。
遇有檄谕行文等事。
竟以大将軍列銜。
更覺威嚴尊重。
足使番衆生畏。
賊匪破膽。
○是日、駐跸東渡亭大營。
卷之一千三百九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