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三百九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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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炮位馬匹等項。
着福康安查明。
酌給價值。
以示體恤藏地。
有加無己至意。
○又谕、此次直隸派出辦差兵丁。
着加恩賞給一月錢糧。
○又谕、嗣後駐劄陵寝辦事王公宗室等。
如有情願将本身俸米。
移于就近該州縣倉内支領者。
俱聽其便。
以省運費。
并着為例。
○谕軍機大臣等、前因德成勘估潼關工程。
将不應添修之水關泊岸堆撥濫行浮估虛糜帑項。
至一百三十餘萬之多。
經和琳前往查明。
因即降旨将德成革職、拏交刑部治罪。
嗣經刑部定拟斬候。
固屬罪所應得。
但念德成辦理此事。
祇系拘泥成見。
藉以興舉大工。
成其執拗之名。
尚無侵肥入己情弊。
且在工部向屬奮勉。
情罪尚屬可原。
着即加恩釋放。
至德成舊患目疾。
并着留京王大臣察看。
是否尚能通明辨物。
抑或竟成盲瞽。
即行據實覆奏。
勿得稍存回護。
候朕另降谕旨。
○又谕、據陳用敷将安南國王阮光平謝恩表文進呈、朕披閱該國王表内所稱、節次祇領頒賜禦制詩章書扇、及玉象荷包等件。
具表恭謝。
情詞懇摯。
感激實出至誠。
深堪嘉獎。
已于表内用朱筆批示。
茲将原表發回。
并賞給該國王玉暖手一件。
寄信谕旨一道。
一并發交。
該撫接到後、即派委妥員、赍赴鎮南關。
交該國鎮目、轉交阮光平收領。
将此傳谕知之。
○又谕、朕本日行抵秋瀾。
有道旁叩阍貴州民人楊秀錦、随令軍機大臣、訊取供詞進呈。
該犯系貴州鎮遠縣人。
素當本縣董長。
催取每年應徵錢糧。
從前俱按畝徵收米石。
自四十八年以來。
改徵折色。
每地一畝。
徵銀遞年加增。
因加徵銀兩太多。
催交不齊。
屢被責打。
受苦不過。
攜帶串票來京申訴等情。
細閱該犯供詞。
折徵之始。
每畝折銀六錢五分。
遞加至二兩一二錢不等。
上年則仍徵一兩二錢等語。
地畝錢糧徵收米石。
自有定例。
何以改徵折色。
且遞年既經加多。
何以上年銀數又複減少。
種種情節。
自應徹底根究。
以成信谳。
但該縣民人交納錢糧者甚多。
何獨該犯一人。
不憚遠來。
赴京控告。
或另有唆使賄囑之人。
亦未可定。
如該犯所供情節。
竟屬虛誣。
自當治以應得之罪。
以儆刁風。
若該地方官果有加徵之事。
更不可不嚴行查辦。
據實參奏。
着傳谕姜晟、于滇省民人那輝宗等控告争奪家産一案、審辦完竣。
即順赴黔省。
提集犯證。
秉公嚴審定拟具奏。
此系隔省之事。
該撫自無所用其瞻徇也。
○是日、駐跸秋瀾村行宮。
○庚辰。
孝賢皇後忌辰。
遣官祭陵寝。
○谕軍機大臣曰、鄂輝等、籌辦聶拉木等處分兵防守。
并繪圖貼說進呈。
所辦殊屬非是。
從來行軍制勝之道。
全在能得要領。
若攻其腹心。
搗其中堅。
自必紛紛瓦解。
況賊匪巢穴既小。
兵自無多。
合計不過萬餘。
即使賊兵各路散漫而來。
而巢穴既覆。
則賊匪失所憑依。
不攻自潰。
豈有于通賊道路。
一一派兵防禦。
轉令進剿之兵。
以分而見單。
即如圖内所繪薩喀地方。
系在絨轄定結等處之後。
賊匪又豈能越過各處。
繞至薩喀。
乃鄂輝等、亦派兵二百在彼駐守。
其漫無措置。
即此已可概見。
看來鄂輝、成德、竟系胸無把握。
心存畏怯。
以緻調度失宜。
前此朕尚慮伊二人或有冒昧輕進之處。
今則不患其不詳慎。
祇患其不奮勇矣鄂輝、成德、俱着傳旨嚴行申饬。
伊二人竟不可恃。
雖據奏、鄂輝現自聶拉木起程。
繞至拉子一帶。
前赴宗喀。
成德亦由第哩朗古帶兵前往。
但伊二人既如此懦怯無能。
亦未知何時能到。
即使勉強到彼。
帶兵無幾。
亦難望奮勇攻剿。
計此旨到時。
福康安自早已馳抵邊界。
将屯聚之賊。
全行殲滅。
廓清後路。
現在續調屯土官兵。
及索倫達呼爾兵。
亦已陸續齊集。
福康安即統領五六千勁旅進剿。
為搗穴擒渠之計。
至大兵深入後。
濟嚨、聶拉木、兩處。
為通賊要路。
自應分兵駐守。
但祇須每處派兵二三百名。
足敷守禦。
其餘各處。
俱不必零星分布。
将有用之兵。
置之無用之地。
○又谕曰、奎林向來領兵打仗。
不辭勞瘁。
此次特派前往。
原以伊系軍營得力之人。
足當一面。
乃因頭患熱疖。
日久未愈。
精神實不能支持殊為轸念。
着傳谕奎林、在江卡安心調理。
以冀就痊。
不必過于焦急。
轉緻增劇。
○是日、駐跸梁格莊行宮。
○辛巳。
上谒泰陵、泰東陵。
俱未至碑亭。
即降輿恸哭。
步入隆恩門。
着福康安查明。
酌給價值。
以示體恤藏地。
有加無己至意。
○又谕、此次直隸派出辦差兵丁。
着加恩賞給一月錢糧。
○又谕、嗣後駐劄陵寝辦事王公宗室等。
如有情願将本身俸米。
移于就近該州縣倉内支領者。
俱聽其便。
以省運費。
并着為例。
○谕軍機大臣等、前因德成勘估潼關工程。
将不應添修之水關泊岸堆撥濫行浮估虛糜帑項。
至一百三十餘萬之多。
經和琳前往查明。
因即降旨将德成革職、拏交刑部治罪。
嗣經刑部定拟斬候。
固屬罪所應得。
但念德成辦理此事。
祇系拘泥成見。
藉以興舉大工。
成其執拗之名。
尚無侵肥入己情弊。
且在工部向屬奮勉。
情罪尚屬可原。
着即加恩釋放。
至德成舊患目疾。
并着留京王大臣察看。
是否尚能通明辨物。
抑或竟成盲瞽。
即行據實覆奏。
勿得稍存回護。
候朕另降谕旨。
○又谕、據陳用敷将安南國王阮光平謝恩表文進呈、朕披閱該國王表内所稱、節次祇領頒賜禦制詩章書扇、及玉象荷包等件。
具表恭謝。
情詞懇摯。
感激實出至誠。
深堪嘉獎。
已于表内用朱筆批示。
茲将原表發回。
并賞給該國王玉暖手一件。
寄信谕旨一道。
一并發交。
該撫接到後、即派委妥員、赍赴鎮南關。
交該國鎮目、轉交阮光平收領。
将此傳谕知之。
○又谕、朕本日行抵秋瀾。
有道旁叩阍貴州民人楊秀錦、随令軍機大臣、訊取供詞進呈。
該犯系貴州鎮遠縣人。
素當本縣董長。
催取每年應徵錢糧。
從前俱按畝徵收米石。
自四十八年以來。
改徵折色。
每地一畝。
徵銀遞年加增。
因加徵銀兩太多。
催交不齊。
屢被責打。
受苦不過。
攜帶串票來京申訴等情。
細閱該犯供詞。
折徵之始。
每畝折銀六錢五分。
遞加至二兩一二錢不等。
上年則仍徵一兩二錢等語。
地畝錢糧徵收米石。
自有定例。
何以改徵折色。
且遞年既經加多。
何以上年銀數又複減少。
種種情節。
自應徹底根究。
以成信谳。
但該縣民人交納錢糧者甚多。
何獨該犯一人。
不憚遠來。
赴京控告。
或另有唆使賄囑之人。
亦未可定。
如該犯所供情節。
竟屬虛誣。
自當治以應得之罪。
以儆刁風。
若該地方官果有加徵之事。
更不可不嚴行查辦。
據實參奏。
着傳谕姜晟、于滇省民人那輝宗等控告争奪家産一案、審辦完竣。
即順赴黔省。
提集犯證。
秉公嚴審定拟具奏。
此系隔省之事。
該撫自無所用其瞻徇也。
○是日、駐跸秋瀾村行宮。
○庚辰。
孝賢皇後忌辰。
遣官祭陵寝。
○谕軍機大臣曰、鄂輝等、籌辦聶拉木等處分兵防守。
并繪圖貼說進呈。
所辦殊屬非是。
從來行軍制勝之道。
全在能得要領。
若攻其腹心。
搗其中堅。
自必紛紛瓦解。
況賊匪巢穴既小。
兵自無多。
合計不過萬餘。
即使賊兵各路散漫而來。
而巢穴既覆。
則賊匪失所憑依。
不攻自潰。
豈有于通賊道路。
一一派兵防禦。
轉令進剿之兵。
以分而見單。
即如圖内所繪薩喀地方。
系在絨轄定結等處之後。
賊匪又豈能越過各處。
繞至薩喀。
乃鄂輝等、亦派兵二百在彼駐守。
其漫無措置。
即此已可概見。
看來鄂輝、成德、竟系胸無把握。
心存畏怯。
以緻調度失宜。
前此朕尚慮伊二人或有冒昧輕進之處。
今則不患其不詳慎。
祇患其不奮勇矣鄂輝、成德、俱着傳旨嚴行申饬。
伊二人竟不可恃。
雖據奏、鄂輝現自聶拉木起程。
繞至拉子一帶。
前赴宗喀。
成德亦由第哩朗古帶兵前往。
但伊二人既如此懦怯無能。
亦未知何時能到。
即使勉強到彼。
帶兵無幾。
亦難望奮勇攻剿。
計此旨到時。
福康安自早已馳抵邊界。
将屯聚之賊。
全行殲滅。
廓清後路。
現在續調屯土官兵。
及索倫達呼爾兵。
亦已陸續齊集。
福康安即統領五六千勁旅進剿。
為搗穴擒渠之計。
至大兵深入後。
濟嚨、聶拉木、兩處。
為通賊要路。
自應分兵駐守。
但祇須每處派兵二三百名。
足敷守禦。
其餘各處。
俱不必零星分布。
将有用之兵。
置之無用之地。
○又谕曰、奎林向來領兵打仗。
不辭勞瘁。
此次特派前往。
原以伊系軍營得力之人。
足當一面。
乃因頭患熱疖。
日久未愈。
精神實不能支持殊為轸念。
着傳谕奎林、在江卡安心調理。
以冀就痊。
不必過于焦急。
轉緻增劇。
○是日、駐跸梁格莊行宮。
○辛巳。
上谒泰陵、泰東陵。
俱未至碑亭。
即降輿恸哭。
步入隆恩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