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三百九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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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開工。
茲止将儀封七堡。
添築挑壩。
其嗣後河工。
不得仍列撐堤、名目。
已通饬遵照。
得旨、覽、其寬三五丈之堤。
不能頂數十裡長堤之處。
何不說明。
想汝不能措詞回護耳。
○己未。
谕、據吳省蘭奏、準督臣梁肯堂咨送年滿教職。
保薦甄别。
鈔疏令學政衙門備案。
内有保薦教職二員。
李德輿、祇見過一次。
吳士升、并未見過。
因業經具題。
咨商無及。
已咨令梁肯堂調送補驗等語。
各省教職。
系學政專管。
其保薦堪膺民社之員。
升任知縣後。
如才具平常。
不能勝任。
原保之學政。
定例處分綦嚴。
各省保薦教職時。
自應與學政會商。
擇其才具優長者。
會銜保題。
今梁肯堂所保教職二員。
并未先與學政酌商。
于會銜具題後。
始行鈔疏知照備案。
殊非慎重保薦之道。
竟系梁肯堂不以學政為事。
率臆徑行。
國家簡任學政。
豈不竟同虛設乎。
梁肯堂着嚴饬行。
此後遇有甄别保薦教職等事。
均應照例會同學政。
先行酌商。
秉公辦理。
聯銜具題。
毋得仍前徑行專辦。
以符體制。
至該省督撫。
若于保薦甄别地方官員。
亦有似此并不彼此會商。
辄以一人專主。
即會銜具題者。
一經發覺。
朕必重治其罪。
将此通谕知之。
○庚申。
上禦勤政殿聽政。
○以大理寺少卿伊朝棟、為光祿寺卿。
大理寺少卿永良、為太仆寺卿。
○旌表守正捐軀河南新蔡縣民李士友妻賀氏。
○辛酉。
谕、此次屯兵等随從攻打聶拉木賊寨。
奮勇受傷。
殊屬可憫。
所有陣亡屯兵。
着照陣亡例議恤。
其帶槍矢傷兵丁三名。
着福康安等查明、優加賞赉。
至奮往開路之烏珠拉旺、及凍死并凍裂手足被雪壓倒帳房之各屯兵等。
俱着福康安等一體查明。
分别酌量賞恤。
以示轸念戎行至意。
再帶槍受傷。
及防卡屯練凍裂手足者二十三名内。
如療治痊愈。
尚可留用。
即着留軍營。
倘已成殘廢。
即令其各回本屯。
用昭體恤。
○又谕、從前八旗官員兵丁名内。
有與大臣。
等同名者。
已降旨令其改易矣。
夫與大臣同名。
尚行改易。
況與宗室近派王等同名者乎。
○即如保泰與裕親王之名相同。
凡系旗人命名。
均應敬避此字。
乃旺紮勒、納木紮勒、皆身與同時。
竟以此命名伊子。
甚屬錯謬。
而保泰又并未改易。
公然稱謂至今。
以至福薄災生。
自獲重戾。
此其明驗。
着交八旗都統。
将現在八旗人等之名。
概行查明。
如有似此相同者。
令其改易。
嗣後生子命名。
呈報該旗時。
該旗都統等。
務各切實查核。
設有濫行命名者。
即時改易。
○谕軍機大臣等、據哈當阿等、奏汛兵追殺生番被戕、購獲正兇、查驗明确正法一摺。
内稱、此案系汛兵吳祥貞等。
出外砍柴。
望見界外有生番在彼趕鹿。
吳祥貞等出界趕逐。
緻被生番用镖擲傷身死。
現據哈當阿等、訊據該兵供稱、因生番趕鹿。
将近界口。
是以出界趕逐等語。
該兵丁等在汛防守。
遇有生番入界滋事。
自應趕逐擒拏。
今該番等在彼趕鹿。
并未入界。
該兵丁等辄行出界趕逐。
緻被生番戕害。
實為多事。
該處生番。
已經歸化。
尚屬恭順。
防守汛兵。
固應随時稽察。
亦何得有意欺淩。
辄緻無端生事。
殊非撫馭番夷之道。
甚或因此拒捕。
戕害官兵。
激生釁端。
更屬不成事體。
除此次戕兵生番。
業經審明辦理外。
着傳谕哈當阿、楊廷理、務須督饬兵丁。
時加管束。
止應在汛實。
力防守。
其界外生番。
不得肆行滋擾。
失之太過。
至此次出界趕逐生番之兵丁陳得順、元啟等。
業據該提督等分别責革。
嗣後文武所屬員弁。
務須一體嚴加管束。
如再有無故出界生事者。
即當從嚴懲治。
以安番衆而靖海疆。
○又谕、賊匪在聶拉木西北官寨屯聚。
不過百餘人鄂輝、成德、帶領千餘勁兵。
攻剿旬日。
尚未能将官寨全行克複。
目下氣候已屆春深。
雨雪自久經晴霁。
且賊匪人數無多。
水道亦已斷絕。
諒不能更延殘喘。
鄂輝等攻克官寨後。
自即将濟嚨絨轄兩處賊匪。
以次剿除。
至賊匪貪狡性成。
其意尚欲照依前議。
為之清理地租。
現在鄂輝等接到來禀。
一面先行檄谕喇特納巴都爾。
令其親至邊界。
為牽綴賊人之計。
亦祇可如此辦理。
此時福康安自己馳抵邊界。
遵照節降谕旨。
統領大兵。
相機近剿。
鼓勇直前。
諒此幺<麻骨>小醜。
不難克期集事。
再此次廓爾喀賊匪。
未經侵犯邊界之先。
即有禀帖寄呈保泰雅滿泰。
其禀帖自必将索取地租緣由說明。
保泰等何得诿為不知。
乃伊二人并未奏明。
亦未将禀帖進呈。
殊不可解。
伊二人現在枷号前藏。
即着福康安詳加查訊。
廓爾喀原禀。
現在何處。
何以前次并不奏聞。
又不将原禀一并進呈。
是何主見。
令其據實登答。
毋任稍有隐飾。
若果伊二人并未見過禀帖。
或竟系丹津班珠爾将禀帖私自藏匿。
亦未可定。
務須查訊确實。
附便奏覆。
○壬戌。
谕軍機大臣等、據馮光熊奏遣犯李相湯、在監自戕身死一摺。
内稱、該犯向因與民婦周郝氏調戲。
經郝氏投約報縣。
李相湯複聲言郝氏本系娼婦。
并指典史邵瀾等、曾與飲酒。
旋據審明。
實系李相湯乘醉調戲。
捏詞牽扯。
将該犯問拟發遣。
讵該犯于典史查驗箕鬥之後。
自戕身死。
複提該典史邵瀾到省審訊。
實系李相湯悔罪自戕。
該典史并無恐吓淩辱等語。
所奏情節。
尚未确實。
已用朱筆點出。
李相湯因調戲民婦。
問拟發遣。
罪由自取。
原無可悔。
且發遣并非死罪。
更何至遽行自戕。
殊非情理所有。
或系典史邵瀾。
因該犯誣指狎妓之嫌。
恐吓淩辱。
以緻該犯抱忿自戕。
亦未可定。
着傳谕馮光熊。
即将此案悉心研鞫。
李相湯何故自戕。
抑系因該典史挾嫌恐吓
茲止将儀封七堡。
添築挑壩。
其嗣後河工。
不得仍列撐堤、名目。
已通饬遵照。
得旨、覽、其寬三五丈之堤。
不能頂數十裡長堤之處。
何不說明。
想汝不能措詞回護耳。
○己未。
谕、據吳省蘭奏、準督臣梁肯堂咨送年滿教職。
保薦甄别。
鈔疏令學政衙門備案。
内有保薦教職二員。
李德輿、祇見過一次。
吳士升、并未見過。
因業經具題。
咨商無及。
已咨令梁肯堂調送補驗等語。
各省教職。
系學政專管。
其保薦堪膺民社之員。
升任知縣後。
如才具平常。
不能勝任。
原保之學政。
定例處分綦嚴。
各省保薦教職時。
自應與學政會商。
擇其才具優長者。
會銜保題。
今梁肯堂所保教職二員。
并未先與學政酌商。
于會銜具題後。
始行鈔疏知照備案。
殊非慎重保薦之道。
竟系梁肯堂不以學政為事。
率臆徑行。
國家簡任學政。
豈不竟同虛設乎。
梁肯堂着嚴饬行。
此後遇有甄别保薦教職等事。
均應照例會同學政。
先行酌商。
秉公辦理。
聯銜具題。
毋得仍前徑行專辦。
以符體制。
至該省督撫。
若于保薦甄别地方官員。
亦有似此并不彼此會商。
辄以一人專主。
即會銜具題者。
一經發覺。
朕必重治其罪。
将此通谕知之。
○庚申。
上禦勤政殿聽政。
○以大理寺少卿伊朝棟、為光祿寺卿。
大理寺少卿永良、為太仆寺卿。
○旌表守正捐軀河南新蔡縣民李士友妻賀氏。
○辛酉。
谕、此次屯兵等随從攻打聶拉木賊寨。
奮勇受傷。
殊屬可憫。
所有陣亡屯兵。
着照陣亡例議恤。
其帶槍矢傷兵丁三名。
着福康安等查明、優加賞赉。
至奮往開路之烏珠拉旺、及凍死并凍裂手足被雪壓倒帳房之各屯兵等。
俱着福康安等一體查明。
分别酌量賞恤。
以示轸念戎行至意。
再帶槍受傷。
及防卡屯練凍裂手足者二十三名内。
如療治痊愈。
尚可留用。
即着留軍營。
倘已成殘廢。
即令其各回本屯。
用昭體恤。
○又谕、從前八旗官員兵丁名内。
有與大臣。
等同名者。
已降旨令其改易矣。
夫與大臣同名。
尚行改易。
況與宗室近派王等同名者乎。
○即如保泰與裕親王之名相同。
凡系旗人命名。
均應敬避此字。
乃旺紮勒、納木紮勒、皆身與同時。
竟以此命名伊子。
甚屬錯謬。
而保泰又并未改易。
公然稱謂至今。
以至福薄災生。
自獲重戾。
此其明驗。
着交八旗都統。
将現在八旗人等之名。
概行查明。
如有似此相同者。
令其改易。
嗣後生子命名。
呈報該旗時。
該旗都統等。
務各切實查核。
設有濫行命名者。
即時改易。
○谕軍機大臣等、據哈當阿等、奏汛兵追殺生番被戕、購獲正兇、查驗明确正法一摺。
内稱、此案系汛兵吳祥貞等。
出外砍柴。
望見界外有生番在彼趕鹿。
吳祥貞等出界趕逐。
緻被生番用镖擲傷身死。
現據哈當阿等、訊據該兵供稱、因生番趕鹿。
将近界口。
是以出界趕逐等語。
該兵丁等在汛防守。
遇有生番入界滋事。
自應趕逐擒拏。
今該番等在彼趕鹿。
并未入界。
該兵丁等辄行出界趕逐。
緻被生番戕害。
實為多事。
該處生番。
已經歸化。
尚屬恭順。
防守汛兵。
固應随時稽察。
亦何得有意欺淩。
辄緻無端生事。
殊非撫馭番夷之道。
甚或因此拒捕。
戕害官兵。
激生釁端。
更屬不成事體。
除此次戕兵生番。
業經審明辦理外。
着傳谕哈當阿、楊廷理、務須督饬兵丁。
時加管束。
止應在汛實。
力防守。
其界外生番。
不得肆行滋擾。
失之太過。
至此次出界趕逐生番之兵丁陳得順、元啟等。
業據該提督等分别責革。
嗣後文武所屬員弁。
務須一體嚴加管束。
如再有無故出界生事者。
即當從嚴懲治。
以安番衆而靖海疆。
○又谕、賊匪在聶拉木西北官寨屯聚。
不過百餘人鄂輝、成德、帶領千餘勁兵。
攻剿旬日。
尚未能将官寨全行克複。
目下氣候已屆春深。
雨雪自久經晴霁。
且賊匪人數無多。
水道亦已斷絕。
諒不能更延殘喘。
鄂輝等攻克官寨後。
自即将濟嚨絨轄兩處賊匪。
以次剿除。
至賊匪貪狡性成。
其意尚欲照依前議。
為之清理地租。
現在鄂輝等接到來禀。
一面先行檄谕喇特納巴都爾。
令其親至邊界。
為牽綴賊人之計。
亦祇可如此辦理。
此時福康安自己馳抵邊界。
遵照節降谕旨。
統領大兵。
相機近剿。
鼓勇直前。
諒此幺<麻骨>小醜。
不難克期集事。
再此次廓爾喀賊匪。
未經侵犯邊界之先。
即有禀帖寄呈保泰雅滿泰。
其禀帖自必将索取地租緣由說明。
保泰等何得诿為不知。
乃伊二人并未奏明。
亦未将禀帖進呈。
殊不可解。
伊二人現在枷号前藏。
即着福康安詳加查訊。
廓爾喀原禀。
現在何處。
何以前次并不奏聞。
又不将原禀一并進呈。
是何主見。
令其據實登答。
毋任稍有隐飾。
若果伊二人并未見過禀帖。
或竟系丹津班珠爾将禀帖私自藏匿。
亦未可定。
務須查訊确實。
附便奏覆。
○壬戌。
谕軍機大臣等、據馮光熊奏遣犯李相湯、在監自戕身死一摺。
内稱、該犯向因與民婦周郝氏調戲。
經郝氏投約報縣。
李相湯複聲言郝氏本系娼婦。
并指典史邵瀾等、曾與飲酒。
旋據審明。
實系李相湯乘醉調戲。
捏詞牽扯。
将該犯問拟發遣。
讵該犯于典史查驗箕鬥之後。
自戕身死。
複提該典史邵瀾到省審訊。
實系李相湯悔罪自戕。
該典史并無恐吓淩辱等語。
所奏情節。
尚未确實。
已用朱筆點出。
李相湯因調戲民婦。
問拟發遣。
罪由自取。
原無可悔。
且發遣并非死罪。
更何至遽行自戕。
殊非情理所有。
或系典史邵瀾。
因該犯誣指狎妓之嫌。
恐吓淩辱。
以緻該犯抱忿自戕。
亦未可定。
着傳谕馮光熊。
即将此案悉心研鞫。
李相湯何故自戕。
抑系因該典史挾嫌恐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