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三百九十七
關燈
小
中
大
淩辱。
緻令自戕之處。
再行審訊明确。
據實具奏。
再降谕旨。
○又谕、本日據候補道陳大文奏、奉撫臣姚棻行知。
廣饒九南道福昌、染患病症。
解任回旗調治。
委令暫行署理等語。
江西廣饒九南道一缺。
兼管九江關稅課。
辦理窰廠。
關系緊要。
福昌既經染患病症。
姚棻自應一面委署。
一面具奏。
仍将應否準其解任回旗調理之處。
候部題覆。
今姚棻尚未将福昌患病情形。
繕摺具奏。
即行委署。
且陳大文已将署事日期奏報。
而姚棻奏請解任委署之摺。
尚未奏到。
殊屬遲緩。
該署撫所司何事姚棻着傳旨申饬。
仍令将因何遲誤之處。
據實覆奏。
○京察本年各部院等衙門滿漢各員。
年老官四員。
有疾官十三員。
才力不及官四員。
分别處分如例。
○旌表守正捐軀河南密縣民王某妻陳氏。
○癸亥。
谕曰、福崧奏、據兩浙商人何永和等呈稱、現聞大兵進剿廓爾喀賊匪。
情願捐銀一百萬兩。
以備凱旋賞勞之需等語。
廓爾喀賊匪、滋擾後藏。
不過邊徼幺<麻骨>。
計日即可蕩平。
本不緻多費軍饷。
今既據福崧奏稱、該商等再四籲請。
情詞懇摯。
着準其捐銀五十萬兩。
并準其于本年壬子綱鹽引内。
按數起捐。
分作年半完納。
所有捐銀商人等。
着該撫查明咨部。
照例議叙。
○谕軍機大臣等、據福崧奏、範公塘一帶。
原系建築石壩。
嗣經琅玕以石塊易于沖失。
奏請停修。
如遇應行修築之時。
一體改築柴壩。
今自停修以來。
石壩多已坍損。
若改築柴盤頭不特需柴甚多。
且石壩挑溜。
極為得力。
現率同司道。
将石壩如式捐修。
以資捍衛等語。
範公塘一帶。
前經琅玕奏稱、石壩一項。
系用碎石裝入木櫃。
排列海邊。
複以碎石圍繞。
堆護根腳。
既不能排釘木樁。
又不能用灰漿澆灌。
一遇潮大之時。
易于潑損坍卸。
不若柴盤頭一項。
可以釘木作樁。
根腳堅固。
能耐潮水沖刷。
彼時朕以琅玕所奏情形。
尚屬近理。
是以照議允行。
今福崧又以石壩挑溜。
較為得力。
現在壩基尚屬堅固。
廢棄實屬可惜。
仍應将柴盤頭改築石壩為辭。
與琅玕所奏互異。
朕思柴盤頭一項。
鑲築既易。
即遇有潮水沖汕坍損。
亦不難随時修補。
而石壩以碎石堆積作基。
難以釘樁護腳。
豈能日久堅固。
且遇潮水沖卸石塊。
沉入水底。
無從查驗。
易啟工員浮冒之漸。
然以情理揆之。
柴薪為民間日用必需之物。
若改築柴盤頭。
需柴甚多。
如每年壩工。
多費一萬柴觔。
民間即缺少一萬柴觔之用。
柴價不無少增。
似非民情樂從。
而建築石壩。
則需用工料較多。
承辦之員。
藉此而開銷浮冒地步。
自以石壩為便。
今若以石壩柴壩二項。
孰為有益之處。
仍令福崧酌量定議。
則福崧既以修築石壩為宜具奏。
豈肯自改前說。
是兩說皆各有理。
朕不能遙定。
大約官員喜于石工之多開銷。
而民間又喜于不作柴工則柴省。
于民間日用柴薪為有益。
大概出于此乎。
此事着交長麟、前往查勘。
江蘇距浙江甚近。
現在該省并無應辦緊要事件。
即着長麟親往杭州範公塘一帶、逐細履勘。
體察該處情形。
究竟石壩柴壩兩項。
孰為得力。
孰為經久。
秉公據實覆奏。
并繪圖貼說呈覽。
總期于塘工有裨。
不可稍有偏護。
再該處大小石壩十一座。
建築未久。
何以多有坍損。
是否從前經手塘工各員。
辦理不能堅實所緻。
并着長麟一并查明具奏。
将此傳谕長麟、并谕福崧知之。
○旌表守正捐軀江蘇蕭縣民李二妻王氏。
○甲子。
谕刑部具題、廣西民人麻六成。
誤傷妻母羅黃氏身死一本。
将麻六成依本夫捉奸誤殺旁人例。
問拟絞候。
羅黃氏是誘女賣奸之人。
非旁人也。
至麻羅氏、依父母縱奸敗露。
愧迫自盡者。
止科奸罪拟以杖九十。
羅黃氏護賣奸之女被誤殺。
非愧迫自盡也。
以此入罪。
殊未平允。
核其情節。
羅黃氏縱令伊女。
屢次在家賣奸。
麻六成聞知。
前往捉奸。
正值伊妻在家與人說笑。
聲喊捉拏。
當将奸夫梁奇保捆縛。
見伊妻向内逃跑。
麻六成手執鐵尺追趕。
适羅黃氏聞聲走出。
麻六成于黑暗中望見人影。
疑系伊妻。
随用鐵尺歐打。
誤傷羅黃氏殒命。
是羅黃氏貪圖梁奇保資助。
縱令伊女通奸。
已屬不顧具婿。
恩義斷絕。
麻六成本系應行捉奸之人。
即因羅黃氏貪财。
縱女賣奸。
或一時氣忿。
将羅黃氏毆斃。
亦不過照擅殺罪人例問拟。
今麻六成于黑暗之中。
追趕伊妻。
不能辨識。
誤傷羅黃氏斃命。
更非出于有心。
何得拘泥将捉奸之人。
拟以死罪。
而羅氏與梁奇保通奸。
雖由伊母羅黃氏得财縱容。
但伊母或以他事指使其女。
無甚關礙者。
尚可勉從。
若此等賣奸之事。
名節攸關。
豈宜聽從伊母。
不顧其夫。
況其母羅黃氏之死。
實由該氏與人通奸所緻。
向例父母因子孫犯奸敗露。
愧忿自盡。
及被殺者。
将子孫問拟絞決。
此案即因羅氏犯奸。
系由伊母羅黃氏縱容。
亦應于絞決罪名。
稍為末減。
予以絞候可矣。
何以僅照常例。
祇科奸罪拟杖。
今刑部即照該撫所拟罪名題覆。
輕重殊為倒置。
羅氏應改為應絞監候。
麻六成應改為杖九十。
如此兩相互易。
庶情罪各得其平。
着刑部遵照改拟。
另行進呈。
○谕軍機大臣等、據書麟等奏、上年冬季淮南各口岸。
行銷食鹽數目内。
高淳等處多有溢銷。
上元等處銷不足數等語。
淮南行銷食鹽。
與江廣二處。
通省攤算。
情形不同。
彼系以衆商之力。
通融辦理。
遇有少銷額引之處。
自可于通綱内牽算補足。
淮南食鹽。
系各商認定口岸。
運鹽引銷。
各銷各地。
各完各課。
誰肯以己之有餘。
補他人之不足。
是高淳等處多銷之數。
原不能牽補上元等處缺額。
但恐地方官規避督銷不力處分
緻令自戕之處。
再行審訊明确。
據實具奏。
再降谕旨。
○又谕、本日據候補道陳大文奏、奉撫臣姚棻行知。
廣饒九南道福昌、染患病症。
解任回旗調治。
委令暫行署理等語。
江西廣饒九南道一缺。
兼管九江關稅課。
辦理窰廠。
關系緊要。
福昌既經染患病症。
姚棻自應一面委署。
一面具奏。
仍将應否準其解任回旗調理之處。
候部題覆。
今姚棻尚未将福昌患病情形。
繕摺具奏。
即行委署。
且陳大文已将署事日期奏報。
而姚棻奏請解任委署之摺。
尚未奏到。
殊屬遲緩。
該署撫所司何事姚棻着傳旨申饬。
仍令将因何遲誤之處。
據實覆奏。
○京察本年各部院等衙門滿漢各員。
年老官四員。
有疾官十三員。
才力不及官四員。
分别處分如例。
○旌表守正捐軀河南密縣民王某妻陳氏。
○癸亥。
谕曰、福崧奏、據兩浙商人何永和等呈稱、現聞大兵進剿廓爾喀賊匪。
情願捐銀一百萬兩。
以備凱旋賞勞之需等語。
廓爾喀賊匪、滋擾後藏。
不過邊徼幺<麻骨>。
計日即可蕩平。
本不緻多費軍饷。
今既據福崧奏稱、該商等再四籲請。
情詞懇摯。
着準其捐銀五十萬兩。
并準其于本年壬子綱鹽引内。
按數起捐。
分作年半完納。
所有捐銀商人等。
着該撫查明咨部。
照例議叙。
○谕軍機大臣等、據福崧奏、範公塘一帶。
原系建築石壩。
嗣經琅玕以石塊易于沖失。
奏請停修。
如遇應行修築之時。
一體改築柴壩。
今自停修以來。
石壩多已坍損。
若改築柴盤頭不特需柴甚多。
且石壩挑溜。
極為得力。
現率同司道。
将石壩如式捐修。
以資捍衛等語。
範公塘一帶。
前經琅玕奏稱、石壩一項。
系用碎石裝入木櫃。
排列海邊。
複以碎石圍繞。
堆護根腳。
既不能排釘木樁。
又不能用灰漿澆灌。
一遇潮大之時。
易于潑損坍卸。
不若柴盤頭一項。
可以釘木作樁。
根腳堅固。
能耐潮水沖刷。
彼時朕以琅玕所奏情形。
尚屬近理。
是以照議允行。
今福崧又以石壩挑溜。
較為得力。
現在壩基尚屬堅固。
廢棄實屬可惜。
仍應将柴盤頭改築石壩為辭。
與琅玕所奏互異。
朕思柴盤頭一項。
鑲築既易。
即遇有潮水沖汕坍損。
亦不難随時修補。
而石壩以碎石堆積作基。
難以釘樁護腳。
豈能日久堅固。
且遇潮水沖卸石塊。
沉入水底。
無從查驗。
易啟工員浮冒之漸。
然以情理揆之。
柴薪為民間日用必需之物。
若改築柴盤頭。
需柴甚多。
如每年壩工。
多費一萬柴觔。
民間即缺少一萬柴觔之用。
柴價不無少增。
似非民情樂從。
而建築石壩。
則需用工料較多。
承辦之員。
藉此而開銷浮冒地步。
自以石壩為便。
今若以石壩柴壩二項。
孰為有益之處。
仍令福崧酌量定議。
則福崧既以修築石壩為宜具奏。
豈肯自改前說。
是兩說皆各有理。
朕不能遙定。
大約官員喜于石工之多開銷。
而民間又喜于不作柴工則柴省。
于民間日用柴薪為有益。
大概出于此乎。
此事着交長麟、前往查勘。
江蘇距浙江甚近。
現在該省并無應辦緊要事件。
即着長麟親往杭州範公塘一帶、逐細履勘。
體察該處情形。
究竟石壩柴壩兩項。
孰為得力。
孰為經久。
秉公據實覆奏。
并繪圖貼說呈覽。
總期于塘工有裨。
不可稍有偏護。
再該處大小石壩十一座。
建築未久。
何以多有坍損。
是否從前經手塘工各員。
辦理不能堅實所緻。
并着長麟一并查明具奏。
将此傳谕長麟、并谕福崧知之。
○旌表守正捐軀江蘇蕭縣民李二妻王氏。
○甲子。
谕刑部具題、廣西民人麻六成。
誤傷妻母羅黃氏身死一本。
将麻六成依本夫捉奸誤殺旁人例。
問拟絞候。
羅黃氏是誘女賣奸之人。
非旁人也。
至麻羅氏、依父母縱奸敗露。
愧迫自盡者。
止科奸罪拟以杖九十。
羅黃氏護賣奸之女被誤殺。
非愧迫自盡也。
以此入罪。
殊未平允。
核其情節。
羅黃氏縱令伊女。
屢次在家賣奸。
麻六成聞知。
前往捉奸。
正值伊妻在家與人說笑。
聲喊捉拏。
當将奸夫梁奇保捆縛。
見伊妻向内逃跑。
麻六成手執鐵尺追趕。
适羅黃氏聞聲走出。
麻六成于黑暗中望見人影。
疑系伊妻。
随用鐵尺歐打。
誤傷羅黃氏殒命。
是羅黃氏貪圖梁奇保資助。
縱令伊女通奸。
已屬不顧具婿。
恩義斷絕。
麻六成本系應行捉奸之人。
即因羅黃氏貪财。
縱女賣奸。
或一時氣忿。
将羅黃氏毆斃。
亦不過照擅殺罪人例問拟。
今麻六成于黑暗之中。
追趕伊妻。
不能辨識。
誤傷羅黃氏斃命。
更非出于有心。
何得拘泥将捉奸之人。
拟以死罪。
而羅氏與梁奇保通奸。
雖由伊母羅黃氏得财縱容。
但伊母或以他事指使其女。
無甚關礙者。
尚可勉從。
若此等賣奸之事。
名節攸關。
豈宜聽從伊母。
不顧其夫。
況其母羅黃氏之死。
實由該氏與人通奸所緻。
向例父母因子孫犯奸敗露。
愧忿自盡。
及被殺者。
将子孫問拟絞決。
此案即因羅氏犯奸。
系由伊母羅黃氏縱容。
亦應于絞決罪名。
稍為末減。
予以絞候可矣。
何以僅照常例。
祇科奸罪拟杖。
今刑部即照該撫所拟罪名題覆。
輕重殊為倒置。
羅氏應改為應絞監候。
麻六成應改為杖九十。
如此兩相互易。
庶情罪各得其平。
着刑部遵照改拟。
另行進呈。
○谕軍機大臣等、據書麟等奏、上年冬季淮南各口岸。
行銷食鹽數目内。
高淳等處多有溢銷。
上元等處銷不足數等語。
淮南行銷食鹽。
與江廣二處。
通省攤算。
情形不同。
彼系以衆商之力。
通融辦理。
遇有少銷額引之處。
自可于通綱内牽算補足。
淮南食鹽。
系各商認定口岸。
運鹽引銷。
各銷各地。
各完各課。
誰肯以己之有餘。
補他人之不足。
是高淳等處多銷之數。
原不能牽補上元等處缺額。
但恐地方官規避督銷不力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