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三百九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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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善之區。
為各省之所取法。
所有山東、江蘇、河南、福建、湖北、浙江、積欠較多省分自應一體實力查明。
盡心經理。
務俾正項錢糧。
悉有歸着。
不緻朕特遣大臣往查。
豈不妥善本日戶部議奏、各省經徵錢糧。
出借倉谷俱責成各該管道府。
随時确查。
将州縣所報完欠錢糧數目。
詳加核對。
并由督撫取具藩司道府印結。
報部存案各條。
所議章程雖為詳備。
然在人不在法各省督撫、務須遵照所議。
督率所屬随時随事。
确訪嚴查。
一經查有弊端。
即行嚴參究辦。
州縣及該管各員具有身家。
斷不敢輕于試法。
庶陋習可以轉移而積弊可以厘剔。
倘各督撫尚存袒護屬員之見。
任情怠玩。
及有心朦混遲之一二年或派大臣往查。
各督撫能保其必無乎。
若查有仍前侵那以緻倉庫虧短之事。
則各該督撫能任其罪乎。
毋謂教之不早也。
将此通谕知之。
○谕軍機大臣等、步軍統領衙門、奏雲南民人那耀宗、呈控伊兄那顯宗、謀占家産。
誣伊為朱亦甫之子。
又據民人富如山、廈則、呈控那顯宗、霸占伊處房地什物。
曆控本省各上司。
俱不為審辦一摺。
此案那輝宗等、屢經在本省控告。
何以該地方官宕延數載并不審辦結案今那耀宗等不憚萬裡遠赴京師呈控恐其中不無冤抑情事自未便仍交該省督撫查審緻滋回護湖南距滇省較近且現在并無緊要應辦事件着傳谕姜晟于接奉谕旨後即将巡撫印篆交與王懿德暫行護理姜晟即迅赴雲南會同該督撫、提集犯證秉公嚴審定拟具奏。
該撫久任刑部。
谳獄素所谙習。
且系隔省自無所用其回護。
今特責成姜晟查辦務須将實在情形。
确切審明據實具奏。
倘有不實不盡。
稍涉徇隐之處。
将來複經控告。
恐該撫不能當其咎也。
○又谕、賊匪在聶拉木一帶逗留。
成德督領官弁分路進剿殺賊二百餘人捉拏活口。
今又将官寨四面攻圍。
抛擲火彈。
焚燒東邊寨房。
賊匪望風膽落束手待斃。
其竄逃之賊。
亦俱殲戮無遺。
看來易于剿辦。
但成德雖已連得勝仗。
祗能将聶拉木、濟嚨、絨轄、一帶屯留賊匪悉行掃除未必即能深入。
總須福康安、海蘭察等統領勁旅。
鼓勇直前。
方可大功告蒇。
福康安等到彼相度機宜。
或竟于賊匪猝不及備之時。
乘勝直入。
或應俟兵力齊集。
再行統領進發。
此等遲速機宜。
定能熟籌盡善至此次帶兵打仗。
殲殺賊匪之出力員弁等。
着交與福康安、查明分别獎賞。
以示鼓勵。
嗣後遇有打仗出力之員。
俱着福康安随時酌量獎賞。
俾各知感奮。
争先出力。
○是日起。
上以祭社稷壇。
齋戒三日。
○丙午。
上禦乾清門聽政。
○谕軍機大臣等、昨據步軍統領衙門、奏雲南民人那耀宗等、呈控那顯、宗霸占家産房地一案。
已降旨令姜晟前赴雲南。
會同該督撫審辦。
現在又派刑部司員一員。
将那耀宗等。
押解前往。
随同姜晟審辦。
雖系馳驿。
但行走尚需時日。
此旨由驿發往。
自己早經遞到。
該撫接奉後。
不必即行啟程。
該司員押解原告赴滇。
自必經過湖南。
姜晟應俟該司員到楚時。
再行帶同前往。
如有案内應行傳提人證。
姜晟不妨先行文滇省。
令該督撫豫為調集。
以便到滇後。
即可會同審辦也。
将此再行傳谕知之。
○以刑部尚書蘇淩阿、為鑲紅旗漢軍都統。
○丁未。
上命。
皇十五子嘉親王□□祭先師孔子。
○陝甘總督勒保奏、青海一帶台站。
原因福康安、及海蘭察等、各起官兵。
由此出口。
不可不安設軍台。
以利遄行而供馳遞。
第該處水草不便。
官兵口糧。
難以接濟。
馬匹牧飼維艱。
茲奉旨、令俟索倫達呼爾兵過站後。
以次徹回。
此後福康安奏報之摺。
竟由打箭爐一路馳遞。
惟查福康安于開印前、已可早抵西藏。
所有彼處賊匪情形。
以及進剿事宜。
即有飛章陸續奏報。
此時五起索倫達呼爾官兵、約二月初十日内。
可全行出口。
請俟福康安将一切文報、改由打箭爐一路發遞後。
知會到日。
再将青海台站徹回。
得旨、所思甚妥。
即如議行。
○蠲奉天錦州府屬乾隆五十六年旱災額賦。
仍赈恤有差。
○戊申。
祭大社、大稷、上親詣行禮。
○幸圓明園。
○庚戌。
孝康章皇後忌辰。
遣官祭孝陵。
○谕曰、伍拉納奏、拏獲前在台灣附從賊首莊大田、授過僞職之逸匪張奢、即黃奢。
審明辦理。
及續拏海洋行劫盜犯各摺。
已批交該部及三法司核拟具奏矣。
前此台灣從賊餘犯。
竄逸多年。
伍拉納因督緝洋盜。
駐劄泉州。
督饬地方文武。
留心偵捕。
将附從賊首莊大田得受僞職之逸匪。
拏獲到案。
審明正法。
并将海洋各案盜匪。
續行拏獲多犯。
俾兇徒逆犯。
不緻漏網稽誅。
辦理尚屬認真。
伍拉納、着交部議叙。
至從賊逸匪張奢即黃奢一犯。
在逃日久。
現據伍拉納奏稱、據升任汀漳龍道史夢琦禀報。
系府縣緝匪差役、拏獲究出等語。
該犯系屬何縣、差役拏獲。
并着該督查明。
同承審究辦之道府等、一并咨部。
分别議叙。
以示鼓勵。
○又谕曰、孫士毅
為各省之所取法。
所有山東、江蘇、河南、福建、湖北、浙江、積欠較多省分自應一體實力查明。
盡心經理。
務俾正項錢糧。
悉有歸着。
不緻朕特遣大臣往查。
豈不妥善本日戶部議奏、各省經徵錢糧。
出借倉谷俱責成各該管道府。
随時确查。
将州縣所報完欠錢糧數目。
詳加核對。
并由督撫取具藩司道府印結。
報部存案各條。
所議章程雖為詳備。
然在人不在法各省督撫、務須遵照所議。
督率所屬随時随事。
确訪嚴查。
一經查有弊端。
即行嚴參究辦。
州縣及該管各員具有身家。
斷不敢輕于試法。
庶陋習可以轉移而積弊可以厘剔。
倘各督撫尚存袒護屬員之見。
任情怠玩。
及有心朦混遲之一二年或派大臣往查。
各督撫能保其必無乎。
若查有仍前侵那以緻倉庫虧短之事。
則各該督撫能任其罪乎。
毋謂教之不早也。
将此通谕知之。
○谕軍機大臣等、步軍統領衙門、奏雲南民人那耀宗、呈控伊兄那顯宗、謀占家産。
誣伊為朱亦甫之子。
又據民人富如山、廈則、呈控那顯宗、霸占伊處房地什物。
曆控本省各上司。
俱不為審辦一摺。
此案那輝宗等、屢經在本省控告。
何以該地方官宕延數載并不審辦結案今那耀宗等不憚萬裡遠赴京師呈控恐其中不無冤抑情事自未便仍交該省督撫查審緻滋回護湖南距滇省較近且現在并無緊要應辦事件着傳谕姜晟于接奉谕旨後即将巡撫印篆交與王懿德暫行護理姜晟即迅赴雲南會同該督撫、提集犯證秉公嚴審定拟具奏。
該撫久任刑部。
谳獄素所谙習。
且系隔省自無所用其回護。
今特責成姜晟查辦務須将實在情形。
确切審明據實具奏。
倘有不實不盡。
稍涉徇隐之處。
将來複經控告。
恐該撫不能當其咎也。
○又谕、賊匪在聶拉木一帶逗留。
成德督領官弁分路進剿殺賊二百餘人捉拏活口。
今又将官寨四面攻圍。
抛擲火彈。
焚燒東邊寨房。
賊匪望風膽落束手待斃。
其竄逃之賊。
亦俱殲戮無遺。
看來易于剿辦。
但成德雖已連得勝仗。
祗能将聶拉木、濟嚨、絨轄、一帶屯留賊匪悉行掃除未必即能深入。
總須福康安、海蘭察等統領勁旅。
鼓勇直前。
方可大功告蒇。
福康安等到彼相度機宜。
或竟于賊匪猝不及備之時。
乘勝直入。
或應俟兵力齊集。
再行統領進發。
此等遲速機宜。
定能熟籌盡善至此次帶兵打仗。
殲殺賊匪之出力員弁等。
着交與福康安、查明分别獎賞。
以示鼓勵。
嗣後遇有打仗出力之員。
俱着福康安随時酌量獎賞。
俾各知感奮。
争先出力。
○是日起。
上以祭社稷壇。
齋戒三日。
○丙午。
上禦乾清門聽政。
○谕軍機大臣等、昨據步軍統領衙門、奏雲南民人那耀宗等、呈控那顯、宗霸占家産房地一案。
已降旨令姜晟前赴雲南。
會同該督撫審辦。
現在又派刑部司員一員。
将那耀宗等。
押解前往。
随同姜晟審辦。
雖系馳驿。
但行走尚需時日。
此旨由驿發往。
自己早經遞到。
該撫接奉後。
不必即行啟程。
該司員押解原告赴滇。
自必經過湖南。
姜晟應俟該司員到楚時。
再行帶同前往。
如有案内應行傳提人證。
姜晟不妨先行文滇省。
令該督撫豫為調集。
以便到滇後。
即可會同審辦也。
将此再行傳谕知之。
○以刑部尚書蘇淩阿、為鑲紅旗漢軍都統。
○丁未。
上命。
皇十五子嘉親王□□祭先師孔子。
○陝甘總督勒保奏、青海一帶台站。
原因福康安、及海蘭察等、各起官兵。
由此出口。
不可不安設軍台。
以利遄行而供馳遞。
第該處水草不便。
官兵口糧。
難以接濟。
馬匹牧飼維艱。
茲奉旨、令俟索倫達呼爾兵過站後。
以次徹回。
此後福康安奏報之摺。
竟由打箭爐一路馳遞。
惟查福康安于開印前、已可早抵西藏。
所有彼處賊匪情形。
以及進剿事宜。
即有飛章陸續奏報。
此時五起索倫達呼爾官兵、約二月初十日内。
可全行出口。
請俟福康安将一切文報、改由打箭爐一路發遞後。
知會到日。
再将青海台站徹回。
得旨、所思甚妥。
即如議行。
○蠲奉天錦州府屬乾隆五十六年旱災額賦。
仍赈恤有差。
○戊申。
祭大社、大稷、上親詣行禮。
○幸圓明園。
○庚戌。
孝康章皇後忌辰。
遣官祭孝陵。
○谕曰、伍拉納奏、拏獲前在台灣附從賊首莊大田、授過僞職之逸匪張奢、即黃奢。
審明辦理。
及續拏海洋行劫盜犯各摺。
已批交該部及三法司核拟具奏矣。
前此台灣從賊餘犯。
竄逸多年。
伍拉納因督緝洋盜。
駐劄泉州。
督饬地方文武。
留心偵捕。
将附從賊首莊大田得受僞職之逸匪。
拏獲到案。
審明正法。
并将海洋各案盜匪。
續行拏獲多犯。
俾兇徒逆犯。
不緻漏網稽誅。
辦理尚屬認真。
伍拉納、着交部議叙。
至從賊逸匪張奢即黃奢一犯。
在逃日久。
現據伍拉納奏稱、據升任汀漳龍道史夢琦禀報。
系府縣緝匪差役、拏獲究出等語。
該犯系屬何縣、差役拏獲。
并着該督查明。
同承審究辦之道府等、一并咨部。
分别議叙。
以示鼓勵。
○又谕曰、孫士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