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三百九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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奏、川省武員缺出。
請歸于軍營拔補。
其赴藏差委、及承辦緊要軍需文員。
亦請一例辦理等語。
川省現在辦理軍務。
其效力員弁。
自應遇有缺出。
先行酌量補用。
使其益知感奮。
着照該署督所請辦理。
以示鼓勵。
○吏部等部議覆、湖廣總督畢沅疏稱、安陸府屬荊門州。
改為直隸州。
荊門州州同。
改為直隸州州同。
裁改管轄各事宜。
一、安襄鄖荊道。
應換給敕書。
一、安襄鄖道關防。
應改為湖北分守安襄鄖荊兵備道兼理水利之關防。
荊門州印信。
應添鑄直隸荊門州印。
安陸府同知關防。
應改為安陸府分駐臼口管理糧捕水利同知之關防。
荊門州州同關防。
應改為直隸荊門州沙洋水利州同兼管糧捕事務之關防。
一、該直隸州知州業将蕲州知州胡齊侖題補。
饬令赴任。
至該州州同。
尚未到任。
所有應辦事務。
并處分。
均以該州到任為始。
即令陸衣曾、為署銜辦理。
以專責成。
一、該州管轄當陽、遠安二縣。
錢糧倉庫交代奏銷等事。
應由該州督催核轉。
其該州自理等事。
應由本管安襄鄖荊道督催核轉。
一、該州所轄二縣。
遠安、向無堤塍。
其當陽堤塍。
應該縣估修。
由該州查驗結報。
該州本境堤塍。
應由本管道查驗結報。
一、安陸府同知。
原駐荊門州屬之沙洋。
今該州與當陽、遠安二縣。
已非所轄。
請改于鐘祥縣屬臼口地方移駐。
至該州屬沙洋襄河堤塍一道。
上自何家嘴起。
至荊門潛江交界之蕭家灣止。
應歸該州督修。
其潛江縣堤塍。
并天門鐘祥京山等縣堤工。
仍饬安陸府同知督辦。
一、該州自理刑名命盜等案。
應請由州徑詳臬司審轉。
所轄二縣案件。
應由該州審轉。
一、荊門當陽遠安三州縣。
上司批審、鄰邑咨查、一切已未結等案。
應饬安陸荊州二府。
移送該州審辦。
均以到任之日為始。
一、該州安置軍流。
應以該州為專管。
以安襄鄖荊道為兼轄。
一、安陸府督緝荊門當陽二州縣。
荊州府督緝遠安縣。
一切應參案件。
均以新任到任之日截扣其該州處分。
及督緝二縣兼轄處分。
亦以到任為始。
一、荊門當陽二州縣軍流。
應仍照安陸府原定道裡表佥發。
遠安縣軍流。
亦仍照荊州府原定表佥發。
一、當陽遠安二縣應考生童。
應由該覆考。
轉送學院錄取。
至該州州學應考生童。
應由該州考試。
徑送學院考取。
一、新改各員應支廉俸等項。
仍照舊辦理。
均應如所請。
從之。
○辛亥。
谕、此次進剿廓爾喀。
派出索倫達呼爾兵丁。
前經加恩賞赉。
并特降谕旨。
每兵每名。
各賞銀二兩。
以資用度。
本日據海蘭察奏、于正月二十五日。
行至多倫巴圖爾地方。
途次遇雪二次。
間有瘴氣等語。
該兵丁等、此次由青海行走。
沖寒遠涉踴躍從征。
殊堪轸念。
着再加恩于該兵丁等抵藏後。
每兵每名。
各賞給一月錢糧。
以示優恤。
○又谕、達木、及唐古忒兵丁。
既經調派随征。
所有應需口糧。
自應一體支給。
以資飽騰。
此次廓爾喀滋擾後藏。
本系達賴喇嘛地方。
而該兵丁等、又系達賴喇嘛所屬之人。
如在聶拉木邊界以内。
剿捕賊匪。
堵禦隘口。
既系藏内之地。
所有應得口糧。
自應照鄂輝等所奏、于達賴喇嘛商上。
一例支給。
至聶拉木以外。
則非藏地。
該兵丁等應領口糧。
若仍于商上支給。
未免需費較多。
非所以示體恤。
所有此次達木及唐古忒兵丁。
如在聶拉木以内。
剿賊守險。
其應領口糧。
即照所請、在達賴喇嘛商上運送支給。
若将來進剿。
出聶拉木藏界以外。
即着官為支給。
準其一體開銷。
并着福康安将此旨譯出。
傳知達賴喇嘛、及該商上人等。
俾鹹喻朕保護黃教。
體恤周至之意。
○吏部帶領三品京堂宗人府府丞孟邵等十員、引見。
得旨、孟邵、夢吉李台、慶善、阮元世魁蔣曰綸、莫瞻菉、豐盛阿、泰清俱照舊供職。
○又帶領王大臣京察驗看之四五品京堂通政司參議馮應榴等三十六員、引見得旨馮應榴、瑚圖禮、童鳳三、俱準其一等。
餘依議。
○旌表守正捐軀直隸清苑縣民霍玉果妻王氏。
○壬子。
谕軍機大臣等、據窩星額等奏南糧首幫、大河前幫船三十五隻。
于本月初七日。
挽入山東黃林莊境。
其在後之泗州後揚州二、揚州三等幫。
亦俱跟接行走等語南糧首幫。
于二月初七日。
挽入東境。
該巡漕等奏報時。
自應比較上年。
将遲早幾日之處。
随摺聲叙。
乃摺内并未叙及。
殊欠明晰。
着傳谕窩星額等、即将此次南糧首幫入東日期。
與上年比較或遲或早之處。
詳悉覆奏。
尋奏、上年南糧首幫。
于二月初七日入東境。
本年亦于二月初七日入境。
因同在一日。
是以未經聲叙明晰。
至大河前首幫上年系十七日過濟。
本年該幫入境後。
連遇順風。
晝夜飛挽。
于十六日過濟。
較早一日。
報聞。
○吏部帶領京察保送一等之内閣侍讀那淇等二百五十九員、引見。
得旨、蔡共武、餘集、俱準其一等。
那淇石興阿、色布星額、秦瀛、孫球、宗室廣敏、呂雲、棟富喀善、和精額、和德、蔣予浦、趙槐符、繼善巴哈布、圖桑阿
請歸于軍營拔補。
其赴藏差委、及承辦緊要軍需文員。
亦請一例辦理等語。
川省現在辦理軍務。
其效力員弁。
自應遇有缺出。
先行酌量補用。
使其益知感奮。
着照該署督所請辦理。
以示鼓勵。
○吏部等部議覆、湖廣總督畢沅疏稱、安陸府屬荊門州。
改為直隸州。
荊門州州同。
改為直隸州州同。
裁改管轄各事宜。
一、安襄鄖荊道。
應換給敕書。
一、安襄鄖道關防。
應改為湖北分守安襄鄖荊兵備道兼理水利之關防。
荊門州印信。
應添鑄直隸荊門州印。
安陸府同知關防。
應改為安陸府分駐臼口管理糧捕水利同知之關防。
荊門州州同關防。
應改為直隸荊門州沙洋水利州同兼管糧捕事務之關防。
一、該直隸州知州業将蕲州知州胡齊侖題補。
饬令赴任。
至該州州同。
尚未到任。
所有應辦事務。
并處分。
均以該州到任為始。
即令陸衣曾、為署銜辦理。
以專責成。
一、該州管轄當陽、遠安二縣。
錢糧倉庫交代奏銷等事。
應由該州督催核轉。
其該州自理等事。
應由本管安襄鄖荊道督催核轉。
一、該州所轄二縣。
遠安、向無堤塍。
其當陽堤塍。
應該縣估修。
由該州查驗結報。
該州本境堤塍。
應由本管道查驗結報。
一、安陸府同知。
原駐荊門州屬之沙洋。
今該州與當陽、遠安二縣。
已非所轄。
請改于鐘祥縣屬臼口地方移駐。
至該州屬沙洋襄河堤塍一道。
上自何家嘴起。
至荊門潛江交界之蕭家灣止。
應歸該州督修。
其潛江縣堤塍。
并天門鐘祥京山等縣堤工。
仍饬安陸府同知督辦。
一、該州自理刑名命盜等案。
應請由州徑詳臬司審轉。
所轄二縣案件。
應由該州審轉。
一、荊門當陽遠安三州縣。
上司批審、鄰邑咨查、一切已未結等案。
應饬安陸荊州二府。
移送該州審辦。
均以到任之日為始。
一、該州安置軍流。
應以該州為專管。
以安襄鄖荊道為兼轄。
一、安陸府督緝荊門當陽二州縣。
荊州府督緝遠安縣。
一切應參案件。
均以新任到任之日截扣其該州處分。
及督緝二縣兼轄處分。
亦以到任為始。
一、荊門當陽二州縣軍流。
應仍照安陸府原定道裡表佥發。
遠安縣軍流。
亦仍照荊州府原定表佥發。
一、當陽遠安二縣應考生童。
應由該覆考。
轉送學院錄取。
至該州州學應考生童。
應由該州考試。
徑送學院考取。
一、新改各員應支廉俸等項。
仍照舊辦理。
均應如所請。
從之。
○辛亥。
谕、此次進剿廓爾喀。
派出索倫達呼爾兵丁。
前經加恩賞赉。
并特降谕旨。
每兵每名。
各賞銀二兩。
以資用度。
本日據海蘭察奏、于正月二十五日。
行至多倫巴圖爾地方。
途次遇雪二次。
間有瘴氣等語。
該兵丁等、此次由青海行走。
沖寒遠涉踴躍從征。
殊堪轸念。
着再加恩于該兵丁等抵藏後。
每兵每名。
各賞給一月錢糧。
以示優恤。
○又谕、達木、及唐古忒兵丁。
既經調派随征。
所有應需口糧。
自應一體支給。
以資飽騰。
此次廓爾喀滋擾後藏。
本系達賴喇嘛地方。
而該兵丁等、又系達賴喇嘛所屬之人。
如在聶拉木邊界以内。
剿捕賊匪。
堵禦隘口。
既系藏内之地。
所有應得口糧。
自應照鄂輝等所奏、于達賴喇嘛商上。
一例支給。
至聶拉木以外。
則非藏地。
該兵丁等應領口糧。
若仍于商上支給。
未免需費較多。
非所以示體恤。
所有此次達木及唐古忒兵丁。
如在聶拉木以内。
剿賊守險。
其應領口糧。
即照所請、在達賴喇嘛商上運送支給。
若将來進剿。
出聶拉木藏界以外。
即着官為支給。
準其一體開銷。
并着福康安将此旨譯出。
傳知達賴喇嘛、及該商上人等。
俾鹹喻朕保護黃教。
體恤周至之意。
○吏部帶領三品京堂宗人府府丞孟邵等十員、引見。
得旨、孟邵、夢吉李台、慶善、阮元世魁蔣曰綸、莫瞻菉、豐盛阿、泰清俱照舊供職。
○又帶領王大臣京察驗看之四五品京堂通政司參議馮應榴等三十六員、引見得旨馮應榴、瑚圖禮、童鳳三、俱準其一等。
餘依議。
○旌表守正捐軀直隸清苑縣民霍玉果妻王氏。
○壬子。
谕軍機大臣等、據窩星額等奏南糧首幫、大河前幫船三十五隻。
于本月初七日。
挽入山東黃林莊境。
其在後之泗州後揚州二、揚州三等幫。
亦俱跟接行走等語南糧首幫。
于二月初七日。
挽入東境。
該巡漕等奏報時。
自應比較上年。
将遲早幾日之處。
随摺聲叙。
乃摺内并未叙及。
殊欠明晰。
着傳谕窩星額等、即将此次南糧首幫入東日期。
與上年比較或遲或早之處。
詳悉覆奏。
尋奏、上年南糧首幫。
于二月初七日入東境。
本年亦于二月初七日入境。
因同在一日。
是以未經聲叙明晰。
至大河前首幫上年系十七日過濟。
本年該幫入境後。
連遇順風。
晝夜飛挽。
于十六日過濟。
較早一日。
報聞。
○吏部帶領京察保送一等之内閣侍讀那淇等二百五十九員、引見。
得旨、蔡共武、餘集、俱準其一等。
那淇石興阿、色布星額、秦瀛、孫球、宗室廣敏、呂雲、棟富喀善、和精額、和德、蔣予浦、趙槐符、繼善巴哈布、圖桑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