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三百九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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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期蒇事。
○丙子。
谕、前因廓爾喀侵擾後藏派令鄂輝、成德、巴忠、前往辦理。
巴忠自恃禦前侍衛。
率意專擅。
欲圖草率完事。
且因通曉唐古忒語言。
辄向噶布倫丹津班珠爾等私自計議與廓爾喀說和。
令其退回侵占之聶拉木濟嚨、宗喀、三處。
每歲議給元寶三百個。
作為地租。
嗣因丹津班珠爾以事已完畢未照前議給銀。
緻廓爾喀複行滋擾。
去年起事之時。
巴忠自知罪重。
即投河自盡。
若其身尚在。
必當正法。
今已幸免刑誅。
伊子蒙古奏事處三等侍衛僧額布着降為藍翎侍衛在大門上行走。
以示懲儆。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據明亮奏到由五百裡驿遞一摺。
系覆奏從前辦理邪教王子重之事。
限行五六百裡或為薩木薩克。
及那爾巴圖之事尚可。
似此無關緊要之事。
自應照常馳奏。
明亮不識事之輕重。
甚屬糊塗。
今己遣明興将伊換回除明亮着傳旨申饬外。
将此并谕令明興知之。
○又谕、昨據鄂輝奏、詢問紮薩克喇嘛由廓爾喀回藏情形。
已将一切機宜。
詳悉指示矣此事構釁之由。
總緣前次巴忠辦理不善所緻。
伊業經自斃。
幸免刑誅。
保泰、雅滿泰、系駐藏大臣。
于巴忠前在藏内。
私向賊匪許銀和息之處。
亦并無一字奏及。
業經節次降旨責處。
永遠枷号。
至班第達在藏年久。
于前次巴忠與伊子丹津班珠爾、私許廓爾喀銀兩一事。
豈得诿為不知。
乃并未告知駐藏大臣亦難辭咎。
第念班第達年老。
早經退閑。
伊子現又被賊拘留。
姑免深究。
但該處噶布倫四人除丹津班珠爾。
現留賊地。
紮什納木紮勒已經身故外。
其紮什敦珠布、噶勒藏納木紮勒、二人俱系前次随同辦理之人。
着福康安到藏後。
即查明治罪。
行軍之道。
全在賞罰嚴明今噶布倫等扶同一氣。
贻誤事機若不加以懲治何以使衛藏人等。
知所儆畏耶。
○丁醜世祖章皇帝忌辰。
遣官祭孝陵。
上詣雍和宮行禮。
○谕曰、勒保奏、護理莊浪土司印務魯孫氏呈稱、近聞大兵進剿廓爾喀。
情願趕辦乾柴十二萬斤。
以備應用。
現據該土司于十一月内。
将所辦乾柴。
照數運至丹噶爾交納等語。
莊浪土司魯璠在日。
于剿捕甘肅逆回時。
曾經随征出力。
賞戴花翎。
今魯孫氏一聞大兵進剿廓爾喀。
即請備柴薪十二萬斤運至丹噶爾地方。
以資應用。
邊徼土司。
系屬女流能知大義。
甚屬可嘉。
着賞給大緞二匹伊子魯紀勳、現在年已十五歲。
即着承襲指揮使世職。
并加恩賞戴花翎。
以示獎勵。
○命太仆寺少卿戈源、提督山西學政。
○戊寅。
谕曰、評德年邁。
廣州滿洲副都統員缺。
着博興調補所遺員缺。
着評德補授。
○谕軍機大臣曰伍拉納奏、審拟續獲行劫浙江外委陳學明巡船軍械洋盜。
及閩省各案洋盜。
分别正法定拟各摺。
已批交該部知道矣。
閩浙兩省各案洋盜。
節經伍拉納饬屬嚴拏。
先後正法者為數甚多。
今盜匪蔡瑞明等。
猶敢愍不畏法。
仍海洋行劫。
複經伍拉納派委員弁。
拏獲首夥各犯七十餘名。
分别正法發遣。
尚屬認真。
所有拏獲該盜犯之地方文武員弁。
即着該督撫查明。
咨部議叙。
以示鼓勵。
其逸盜許榮、陳從、洪栽、三犯。
俱系盜首。
已用朱筆點出着該督等務嚴饬所屬。
實力偵緝。
必期按名就獲。
毋得日久生懈。
緻滋疏縱。
将此谕令知之。
○是日起。
上以祈谷于上帝。
齊戒三日。
○己卯。
軍機大臣議覆、河南巡撫穆和蔺等奏稱、河東鹽課改歸河南、山西、陝西、三省地方地丁款内攤徵。
查河南于正賦之外。
尚有攤徵河工歲料幫價等項。
較他省稍多。
所有鹽課。
應照原議均攤九分有餘之數量增三分有餘。
每地丁一兩。
攤銀一錢三分其山西、陝西應徵本省鹽課。
并代攤河南幫課。
每地丁一兩。
仍應照議一律攤銀九分九厘。
已無缺額。
應如所請。
從之。
○庚辰。
上詣南郊齋宮齋宿。
○谕、緻仕上驷院卿李質頴、年逾八十親見七代。
五世同堂。
實為熙朝盛事。
除照例給予扁額外。
着加恩賞給總管内務府大臣職銜。
以示錫慶。
引年至意。
○又谕曰、博興通曉蒙古言語。
谙練蒙古事務。
着留京城遇有蒙古地方差委之事。
尚屬得力博興着仍留正藍旗蒙古副都統之任。
所遺廣州滿洲副都統員缺着聖保調補其鑲藍旗漢軍副都統員缺着評德調補銮儀衛銮儀使員缺着阿迪斯補授。
○丙子。
谕、前因廓爾喀侵擾後藏派令鄂輝、成德、巴忠、前往辦理。
巴忠自恃禦前侍衛。
率意專擅。
欲圖草率完事。
且因通曉唐古忒語言。
辄向噶布倫丹津班珠爾等私自計議與廓爾喀說和。
令其退回侵占之聶拉木濟嚨、宗喀、三處。
每歲議給元寶三百個。
作為地租。
嗣因丹津班珠爾以事已完畢未照前議給銀。
緻廓爾喀複行滋擾。
去年起事之時。
巴忠自知罪重。
即投河自盡。
若其身尚在。
必當正法。
今已幸免刑誅。
伊子蒙古奏事處三等侍衛僧額布着降為藍翎侍衛在大門上行走。
以示懲儆。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據明亮奏到由五百裡驿遞一摺。
系覆奏從前辦理邪教王子重之事。
限行五六百裡或為薩木薩克。
及那爾巴圖之事尚可。
似此無關緊要之事。
自應照常馳奏。
明亮不識事之輕重。
甚屬糊塗。
今己遣明興将伊換回除明亮着傳旨申饬外。
将此并谕令明興知之。
○又谕、昨據鄂輝奏、詢問紮薩克喇嘛由廓爾喀回藏情形。
已将一切機宜。
詳悉指示矣此事構釁之由。
總緣前次巴忠辦理不善所緻。
伊業經自斃。
幸免刑誅。
保泰、雅滿泰、系駐藏大臣。
于巴忠前在藏内。
私向賊匪許銀和息之處。
亦并無一字奏及。
業經節次降旨責處。
永遠枷号。
至班第達在藏年久。
于前次巴忠與伊子丹津班珠爾、私許廓爾喀銀兩一事。
豈得诿為不知。
乃并未告知駐藏大臣亦難辭咎。
第念班第達年老。
早經退閑。
伊子現又被賊拘留。
姑免深究。
但該處噶布倫四人除丹津班珠爾。
現留賊地。
紮什納木紮勒已經身故外。
其紮什敦珠布、噶勒藏納木紮勒、二人俱系前次随同辦理之人。
着福康安到藏後。
即查明治罪。
行軍之道。
全在賞罰嚴明今噶布倫等扶同一氣。
贻誤事機若不加以懲治何以使衛藏人等。
知所儆畏耶。
○丁醜世祖章皇帝忌辰。
遣官祭孝陵。
上詣雍和宮行禮。
○谕曰、勒保奏、護理莊浪土司印務魯孫氏呈稱、近聞大兵進剿廓爾喀。
情願趕辦乾柴十二萬斤。
以備應用。
現據該土司于十一月内。
将所辦乾柴。
照數運至丹噶爾交納等語。
莊浪土司魯璠在日。
于剿捕甘肅逆回時。
曾經随征出力。
賞戴花翎。
今魯孫氏一聞大兵進剿廓爾喀。
即請備柴薪十二萬斤運至丹噶爾地方。
以資應用。
邊徼土司。
系屬女流能知大義。
甚屬可嘉。
着賞給大緞二匹伊子魯紀勳、現在年已十五歲。
即着承襲指揮使世職。
并加恩賞戴花翎。
以示獎勵。
○命太仆寺少卿戈源、提督山西學政。
○戊寅。
谕曰、評德年邁。
廣州滿洲副都統員缺。
着博興調補所遺員缺。
着評德補授。
○谕軍機大臣曰伍拉納奏、審拟續獲行劫浙江外委陳學明巡船軍械洋盜。
及閩省各案洋盜。
分别正法定拟各摺。
已批交該部知道矣。
閩浙兩省各案洋盜。
節經伍拉納饬屬嚴拏。
先後正法者為數甚多。
今盜匪蔡瑞明等。
猶敢愍不畏法。
仍海洋行劫。
複經伍拉納派委員弁。
拏獲首夥各犯七十餘名。
分别正法發遣。
尚屬認真。
所有拏獲該盜犯之地方文武員弁。
即着該督撫查明。
咨部議叙。
以示鼓勵。
其逸盜許榮、陳從、洪栽、三犯。
俱系盜首。
已用朱筆點出着該督等務嚴饬所屬。
實力偵緝。
必期按名就獲。
毋得日久生懈。
緻滋疏縱。
将此谕令知之。
○是日起。
上以祈谷于上帝。
齊戒三日。
○己卯。
軍機大臣議覆、河南巡撫穆和蔺等奏稱、河東鹽課改歸河南、山西、陝西、三省地方地丁款内攤徵。
查河南于正賦之外。
尚有攤徵河工歲料幫價等項。
較他省稍多。
所有鹽課。
應照原議均攤九分有餘之數量增三分有餘。
每地丁一兩。
攤銀一錢三分其山西、陝西應徵本省鹽課。
并代攤河南幫課。
每地丁一兩。
仍應照議一律攤銀九分九厘。
已無缺額。
應如所請。
從之。
○庚辰。
上詣南郊齋宮齋宿。
○谕、緻仕上驷院卿李質頴、年逾八十親見七代。
五世同堂。
實為熙朝盛事。
除照例給予扁額外。
着加恩賞給總管内務府大臣職銜。
以示錫慶。
引年至意。
○又谕曰、博興通曉蒙古言語。
谙練蒙古事務。
着留京城遇有蒙古地方差委之事。
尚屬得力博興着仍留正藍旗蒙古副都統之任。
所遺廣州滿洲副都統員缺着聖保調補其鑲藍旗漢軍副都統員缺着評德調補銮儀衛銮儀使員缺着阿迪斯補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