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三百八十九
關燈
小
中
大
家樂業。
臣所管戈壁内。
十餘台站。
亦廣産楚拉啟勒。
該處人等所收。
足支來歲青草發生以前之用。
謹囊封進呈。
禦制沙蓬米詩序曰、蒙古東西蘇尼特。
連年被旱。
已即優加赈恤。
茲據察哈爾都統烏爾圖納遜奏、前歲蘇尼特、野外所生楚拉啟勒。
居人藉此糊口。
并囊貯呈覽。
是米内地所無。
詢之亦無知者。
恭閱皇祖禦制幾暇格物編有曰。
沙蓬米者。
枝葉叢生如蓬。
米似胡麻而小。
可為餅餌茶湯之需。
凡沙地皆有之。
鄂爾多斯所産尤多雲雲。
今詢之蒙古人與幾暇格物所言。
形狀悉合。
且西蘇尼特。
地連鄂爾多斯。
則楚拉啟勒。
即為沙蓬米無疑。
是米嘗之鮮有滋味。
而荒年賴以全活者甚衆。
覽奏為之心恻且慰。
因成是什。
詩曰、東西蘇尼特。
前歲遭洊饑。
由冬至夏秋。
雨雪總未滋。
所賴沙蓬米。
沙地自生斯。
然亦竟因旱。
資食遜往時。
聞之心恻然。
遣赈銀米施。
天恩幸轉旋。
膏<雨澍>霈如期。
嗟嗟蒙古衆。
乃得免流離。
蓬米亦稔熟。
戶戶饘粥炊。
呈來一試嘗。
例草根樹皮。
北望心雖慰。
調燮愧自知。
○命禮部尚書劉墉、工部尚書彭元瑞、仍在紫禁城騎馬。
○調工部侍郎松筠、為戶部左侍郎。
○以洗馬達慶、侍講那彥成、曹振镛、充日講起居注官。
侍讀學士吳樹本、署日講起居注官。
○乙醜。
上禦懋勤殿。
勾到江蘇、山東、情實罪犯。
停決江蘇斬犯三人。
絞犯六人。
山東斬犯二人。
絞犯十人。
餘一百十四人、予勾。
○谕、國初以來。
設立議政王大臣。
彼時因有議政處。
是以特派王大臣。
承充辦理。
自雍正年間。
設立軍機處之後。
皆系軍機大臣。
每日召對。
承旨遵辦。
而滿洲大學士尚書。
向例俱兼議政虛銜。
無應辦之事。
殊屬有名無實。
朕向來辦事。
祇崇實政。
所有議政空銜。
着不必兼充。
嗣後該部亦毋庸奏請。
○以少詹事慶善、阮元、為詹事。
○丁卯。
谕軍機大臣等、據書麟等、奏審辦外委地保、賄縱販賣私磺人犯一摺。
已交該部議奏矣。
案内李言一犯。
販賣私磺。
業經弁兵查拏。
輙即乘間逃逸。
實屬可惡。
該督等務須饬屬嚴拏務獲。
該犯原籍山東。
并着惠齡一體查拏。
務期弋獲。
毋任漏網。
至該督等所稱民間需用硫磺。
若照定例。
由縣詳府。
由府詳司。
未免稽延時日。
請每年由布政使衙門。
豫印空數印票。
發給州縣。
遇有商販請領。
查明填發等語。
硫磺一項。
為民間需用之物。
該商販等報明州縣後。
輾轉批詳。
耽延時日。
固屬于民不便。
但由布政使衙門。
豫印空數印票。
發給州縣。
亦難保胥吏等、無藉端勒索等事。
惟在該督等随時留心。
嚴加稽察。
毋使法立弊生。
俾商民兩便。
方為妥善。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現在剿辦廓爾喀賊匪。
索倫達呼爾兵丁。
向為得力。
着都爾嘉、将呼倫貝爾兵。
挑選六百名。
打牲兵。
挑選四百名。
照例辦給馬匹路費。
令呼倫貝爾兵。
從多倫諾爾行走。
打牲兵。
從八溝行走。
迅速到京。
所有領兵官。
現令海蘭察、拟定富裡善等十四人。
将名冊交與都爾嘉、遵旨辦理。
即行起程。
并嚴饬該管官員。
沿途管束兵丁。
毋令稍有滋事。
○戊辰。
谕據孫士毅參奏庸懦無能之川北鎮總兵富祿一摺。
富祿身系滿洲。
又為專阃大員。
當此藏内用兵之際。
并不自請随征效力。
及聞孫士毅代諸神保、袁國璜具奏。
籲請出兵。
富祿中懷恇怯。
張皇失措。
實屬可笑可鄙。
向來滿洲人員。
于出兵之事。
最為勇往。
無論急思自效者。
固皆踴躍争先。
即非出自真誠。
亦必顧惜顔面。
勉為籲請。
乃富祿知有西藏軍務。
且經孫士毅于接見時。
示之以意。
竟爾置若罔聞。
不特不圖自奮。
且并未以虛詞陳請。
尤屬可惡。
孫士毅據實參奏。
所辦甚是。
若僅勒令休緻。
轉得安居自便。
不足示懲。
富祿、着革職。
發往伊犁。
效力贖罪。
所遺川北鎮總兵員缺。
即令諸神保補授。
○己巳。
上禦懋勤殿。
勾到河南情實罪犯。
停決斬犯五人。
絞犯九人。
餘一百人、予勾。
○谕、前因潼關城垣工程。
巴延三、德成、會同勘估時。
将不應添修之水關泊岸堆撥。
率行浮估。
虛糜帑項。
經和琳查明具奏。
當即降旨、将巴延三、德成革任。
前往潼關工所。
眼同和琳等、當面講求。
以服其心。
茲複據和琳、将查收潼關城工。
分晰删減數目。
據實核奏。
内如南北水關二座。
券洞之上。
祇須随城安砌排垛宇牆。
盡可飾觀。
今德成仿箭樓式樣成造。
于兩關添建閘樓。
懸挂千斤閘闆。
每塊重五千斤。
非七八十人。
不能啟放。
試思水關安設閘闆。
所以禦水。
而非藉以禦寇。
即為防人起見。
平時放下。
适遇潼水猝至。
不能拽起。
轉至阻遏城内。
淹浸民居。
是防患而适以滋患。
如荊州前年之合城皆水。
雖下愚無知。
亦不至糊塗若此。
而其上複添蓋箭樓。
巍峨聳峙。
殊屬無謂。
又城上建堆撥房七十二座。
無人看守。
尤為虛設。
潼關在漢唐時。
原為雄鎮。
安設重兵。
自不能不于城上建設堆撥。
今昔異勢。
潼關尚不如直省之一邑。
并無重兵在彼駐守。
又安用此堆撥為耶。
至自西門至東門。
一帶城身。
系衣山腳建築。
原屬堅實。
從無沖決之患。
乃德成因有添建泊岸之舉。
轉将山腳刨去。
是從前山腳之土本堅。
無須泊岸以護城根。
而今日泊岸之土浮松。
必須挑溜以資捍衛。
且應時時修築矣。
種種錯誤。
實出情理之外。
且券洞安設千斤閘闆一節。
曾經金簡在朕前奏及。
伊向德成講論。
德成以明季李自成到潼關時。
曾從券洞内潛過。
此言尤為可笑。
李自成在明季。
橫行蹂躏。
殘破郡縣。
不可勝計。
又安能處處為之設備。
此等妄論。
直同夢呓。
總之德成、性成自高固執。
前因辦理河工。
與阿桂意見龃龉。
即其于工部同僚中、素所嫉惡者。
莫若金簡。
而于福長安、亦情同冰炭。
皆朕所素知。
其意以為與此數人不和。
斷不能在朕前攻摘其短。
而伊平日又以廉介自居。
工程複稱為谙習。
諒必為朕所袒護。
故敢于勘估潼關城工一事。
固執己見。
任意率行。
即彼時巴延三、秦承恩、俱有不必如此大修之語。
向其辯論。
而德成竟置之不顧。
蓋欲藉此得有沾潤。
為肥己娛老之資。
而舉朝大臣。
想皆莫敢誰何。
以緻營私執拗。
虛糜帑金。
至一百三十餘萬之多。
其居心實為可惡。
德成、前已革任。
着即拏問。
令巴延三押解來京。
交刑部治罪。
巴延三既知德成勘估過當。
與之講論不從。
即應據實奏聞。
乃亦随同附和。
固難辭咎。
但念其本系庸懦無能之人。
業經革任。
免其置議。
至工部堂官。
于德成濫行勘估之處。
未能指駁。
照估題覆。
亦有不合。
着交部議處。
餘仍着軍機大臣會同議奏。
○又谕、據伍拉納等、奏審拟巡洋哨船、遇盜恇怯、裝傷捏報之弁兵一摺。
已交軍機大臣、會同刑部速議具奏矣。
此案外委陳學明、巡洋遇盜。
被劫軍械。
膽敢裝傷捏報。
希圖掩飾。
情殊可惡。
伍拉納赴浙查閱營伍。
一經禀報。
即能就近将陳學明裝傷捏報各實情。
逐細究出。
審明定拟具奏。
辦理甚為認真。
伍拉納着賞給大荷包一對。
小荷包四個。
以示獎勵。
至福崧、陳傑、現駐台州海門等處。
查拏洋盜。
何以直至伍拉納到後。
始行查奏。
若非伍拉納到浙查辦。
則福崧、陳傑、竟不能究出此案實情。
伊等在彼。
所辦何事。
福崧、陳傑、着交部嚴加議處。
○庚午。
谕、據畢沅等、奏審明殺死胞兄年遠稽誅之王谷平一犯、即行辦理一摺。
此案王谷平、于乾隆二十五年。
與胞兄王谷治、酒後争論。
持刀向戳身死。
伊母劉氏。
以王谷平若報官問罪。
恐緻絕嗣。
當懇戶族王宗湯等、将王谷平逐出。
為伊嫂祁氏、擇立堂侄王家讓為嗣。
厚給财産。
今因祁氏身故。
王谷平複向王家讓占産争訟。
經随州知州張璇、訊出從前戳死胞兄。
私行調處各實情。
審明正法
臣所管戈壁内。
十餘台站。
亦廣産楚拉啟勒。
該處人等所收。
足支來歲青草發生以前之用。
謹囊封進呈。
禦制沙蓬米詩序曰、蒙古東西蘇尼特。
連年被旱。
已即優加赈恤。
茲據察哈爾都統烏爾圖納遜奏、前歲蘇尼特、野外所生楚拉啟勒。
居人藉此糊口。
并囊貯呈覽。
是米内地所無。
詢之亦無知者。
恭閱皇祖禦制幾暇格物編有曰。
沙蓬米者。
枝葉叢生如蓬。
米似胡麻而小。
可為餅餌茶湯之需。
凡沙地皆有之。
鄂爾多斯所産尤多雲雲。
今詢之蒙古人與幾暇格物所言。
形狀悉合。
且西蘇尼特。
地連鄂爾多斯。
則楚拉啟勒。
即為沙蓬米無疑。
是米嘗之鮮有滋味。
而荒年賴以全活者甚衆。
覽奏為之心恻且慰。
因成是什。
詩曰、東西蘇尼特。
前歲遭洊饑。
由冬至夏秋。
雨雪總未滋。
所賴沙蓬米。
沙地自生斯。
然亦竟因旱。
資食遜往時。
聞之心恻然。
遣赈銀米施。
天恩幸轉旋。
膏<雨澍>霈如期。
嗟嗟蒙古衆。
乃得免流離。
蓬米亦稔熟。
戶戶饘粥炊。
呈來一試嘗。
例草根樹皮。
北望心雖慰。
調燮愧自知。
○命禮部尚書劉墉、工部尚書彭元瑞、仍在紫禁城騎馬。
○調工部侍郎松筠、為戶部左侍郎。
○以洗馬達慶、侍講那彥成、曹振镛、充日講起居注官。
侍讀學士吳樹本、署日講起居注官。
○乙醜。
上禦懋勤殿。
勾到江蘇、山東、情實罪犯。
停決江蘇斬犯三人。
絞犯六人。
山東斬犯二人。
絞犯十人。
餘一百十四人、予勾。
○谕、國初以來。
設立議政王大臣。
彼時因有議政處。
是以特派王大臣。
承充辦理。
自雍正年間。
設立軍機處之後。
皆系軍機大臣。
每日召對。
承旨遵辦。
而滿洲大學士尚書。
向例俱兼議政虛銜。
無應辦之事。
殊屬有名無實。
朕向來辦事。
祇崇實政。
所有議政空銜。
着不必兼充。
嗣後該部亦毋庸奏請。
○以少詹事慶善、阮元、為詹事。
○丁卯。
谕軍機大臣等、據書麟等、奏審辦外委地保、賄縱販賣私磺人犯一摺。
已交該部議奏矣。
案内李言一犯。
販賣私磺。
業經弁兵查拏。
輙即乘間逃逸。
實屬可惡。
該督等務須饬屬嚴拏務獲。
該犯原籍山東。
并着惠齡一體查拏。
務期弋獲。
毋任漏網。
至該督等所稱民間需用硫磺。
若照定例。
由縣詳府。
由府詳司。
未免稽延時日。
請每年由布政使衙門。
豫印空數印票。
發給州縣。
遇有商販請領。
查明填發等語。
硫磺一項。
為民間需用之物。
該商販等報明州縣後。
輾轉批詳。
耽延時日。
固屬于民不便。
但由布政使衙門。
豫印空數印票。
發給州縣。
亦難保胥吏等、無藉端勒索等事。
惟在該督等随時留心。
嚴加稽察。
毋使法立弊生。
俾商民兩便。
方為妥善。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現在剿辦廓爾喀賊匪。
索倫達呼爾兵丁。
向為得力。
着都爾嘉、将呼倫貝爾兵。
挑選六百名。
打牲兵。
挑選四百名。
照例辦給馬匹路費。
令呼倫貝爾兵。
從多倫諾爾行走。
打牲兵。
從八溝行走。
迅速到京。
所有領兵官。
現令海蘭察、拟定富裡善等十四人。
将名冊交與都爾嘉、遵旨辦理。
即行起程。
并嚴饬該管官員。
沿途管束兵丁。
毋令稍有滋事。
○戊辰。
谕據孫士毅參奏庸懦無能之川北鎮總兵富祿一摺。
富祿身系滿洲。
又為專阃大員。
當此藏内用兵之際。
并不自請随征效力。
及聞孫士毅代諸神保、袁國璜具奏。
籲請出兵。
富祿中懷恇怯。
張皇失措。
實屬可笑可鄙。
向來滿洲人員。
于出兵之事。
最為勇往。
無論急思自效者。
固皆踴躍争先。
即非出自真誠。
亦必顧惜顔面。
勉為籲請。
乃富祿知有西藏軍務。
且經孫士毅于接見時。
示之以意。
竟爾置若罔聞。
不特不圖自奮。
且并未以虛詞陳請。
尤屬可惡。
孫士毅據實參奏。
所辦甚是。
若僅勒令休緻。
轉得安居自便。
不足示懲。
富祿、着革職。
發往伊犁。
效力贖罪。
所遺川北鎮總兵員缺。
即令諸神保補授。
○己巳。
上禦懋勤殿。
勾到河南情實罪犯。
停決斬犯五人。
絞犯九人。
餘一百人、予勾。
○谕、前因潼關城垣工程。
巴延三、德成、會同勘估時。
将不應添修之水關泊岸堆撥。
率行浮估。
虛糜帑項。
經和琳查明具奏。
當即降旨、将巴延三、德成革任。
前往潼關工所。
眼同和琳等、當面講求。
以服其心。
茲複據和琳、将查收潼關城工。
分晰删減數目。
據實核奏。
内如南北水關二座。
券洞之上。
祇須随城安砌排垛宇牆。
盡可飾觀。
今德成仿箭樓式樣成造。
于兩關添建閘樓。
懸挂千斤閘闆。
每塊重五千斤。
非七八十人。
不能啟放。
試思水關安設閘闆。
所以禦水。
而非藉以禦寇。
即為防人起見。
平時放下。
适遇潼水猝至。
不能拽起。
轉至阻遏城内。
淹浸民居。
是防患而适以滋患。
如荊州前年之合城皆水。
雖下愚無知。
亦不至糊塗若此。
而其上複添蓋箭樓。
巍峨聳峙。
殊屬無謂。
又城上建堆撥房七十二座。
無人看守。
尤為虛設。
潼關在漢唐時。
原為雄鎮。
安設重兵。
自不能不于城上建設堆撥。
今昔異勢。
潼關尚不如直省之一邑。
并無重兵在彼駐守。
又安用此堆撥為耶。
至自西門至東門。
一帶城身。
系衣山腳建築。
原屬堅實。
從無沖決之患。
乃德成因有添建泊岸之舉。
轉将山腳刨去。
是從前山腳之土本堅。
無須泊岸以護城根。
而今日泊岸之土浮松。
必須挑溜以資捍衛。
且應時時修築矣。
種種錯誤。
實出情理之外。
且券洞安設千斤閘闆一節。
曾經金簡在朕前奏及。
伊向德成講論。
德成以明季李自成到潼關時。
曾從券洞内潛過。
此言尤為可笑。
李自成在明季。
橫行蹂躏。
殘破郡縣。
不可勝計。
又安能處處為之設備。
此等妄論。
直同夢呓。
總之德成、性成自高固執。
前因辦理河工。
與阿桂意見龃龉。
即其于工部同僚中、素所嫉惡者。
莫若金簡。
而于福長安、亦情同冰炭。
皆朕所素知。
其意以為與此數人不和。
斷不能在朕前攻摘其短。
而伊平日又以廉介自居。
工程複稱為谙習。
諒必為朕所袒護。
故敢于勘估潼關城工一事。
固執己見。
任意率行。
即彼時巴延三、秦承恩、俱有不必如此大修之語。
向其辯論。
而德成竟置之不顧。
蓋欲藉此得有沾潤。
為肥己娛老之資。
而舉朝大臣。
想皆莫敢誰何。
以緻營私執拗。
虛糜帑金。
至一百三十餘萬之多。
其居心實為可惡。
德成、前已革任。
着即拏問。
令巴延三押解來京。
交刑部治罪。
巴延三既知德成勘估過當。
與之講論不從。
即應據實奏聞。
乃亦随同附和。
固難辭咎。
但念其本系庸懦無能之人。
業經革任。
免其置議。
至工部堂官。
于德成濫行勘估之處。
未能指駁。
照估題覆。
亦有不合。
着交部議處。
餘仍着軍機大臣會同議奏。
○又谕、據伍拉納等、奏審拟巡洋哨船、遇盜恇怯、裝傷捏報之弁兵一摺。
已交軍機大臣、會同刑部速議具奏矣。
此案外委陳學明、巡洋遇盜。
被劫軍械。
膽敢裝傷捏報。
希圖掩飾。
情殊可惡。
伍拉納赴浙查閱營伍。
一經禀報。
即能就近将陳學明裝傷捏報各實情。
逐細究出。
審明定拟具奏。
辦理甚為認真。
伍拉納着賞給大荷包一對。
小荷包四個。
以示獎勵。
至福崧、陳傑、現駐台州海門等處。
查拏洋盜。
何以直至伍拉納到後。
始行查奏。
若非伍拉納到浙查辦。
則福崧、陳傑、竟不能究出此案實情。
伊等在彼。
所辦何事。
福崧、陳傑、着交部嚴加議處。
○庚午。
谕、據畢沅等、奏審明殺死胞兄年遠稽誅之王谷平一犯、即行辦理一摺。
此案王谷平、于乾隆二十五年。
與胞兄王谷治、酒後争論。
持刀向戳身死。
伊母劉氏。
以王谷平若報官問罪。
恐緻絕嗣。
當懇戶族王宗湯等、将王谷平逐出。
為伊嫂祁氏、擇立堂侄王家讓為嗣。
厚給财産。
今因祁氏身故。
王谷平複向王家讓占産争訟。
經随州知州張璇、訊出從前戳死胞兄。
私行調處各實情。
審明正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