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三百八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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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邊境。
遇敵辄自逃竄。
詐稱向賊打仗。
占奪地方。
任意飾詞禀報。
希圖诿卸。
此皆事所必有。
設果如此。
不特于事無益。
且使我衆驚疑。
緻廓爾喀益加恣肆。
今保泰已至紮什倫布。
去邊境尚有千餘裡。
遠憑文報懸揣辦理。
不惟不能詳盡。
抑且實在情形未得周知。
保泰雖不可過為深入。
亦應帶兵前往春隊等處駐劄。
以資彈壓。
伊何慮不及此耶。
保泰陸續調兵。
業經二千有餘。
且達木蒙古兵、尚屬得力。
衛藏路程較遠。
鄂輝一時不能即到。
保泰如安坐紮什倫布。
則與安住前藏何異。
保泰固當深思熟計。
不可任意輕忽。
亦不可止圖自便。
過于恇怯。
保泰接奉此旨。
如業經前進甚善。
若尚未離紮什倫布。
即往春隊一帶。
擇形勝之地。
相度機宜。
妥協經理。
○又谕、昨有道傍叩阍民婦李黃氏、交軍機大臣審訊。
據李黃氏供稱、伊女龍姐、被李六牛誘至陽武縣民人孫老三家拐賣為娼。
曾任陽武縣輝縣先後控告。
俱未審理。
複赴該撫衙門喊控。
批發祥符縣究訊。
将伊遞回陽武。
差役教串捏供。
案延不結等語。
李黃氏之女、被人拐賣為娼。
節控有案。
該地方官因何延擱不辦。
任聽差役教供朦蔽。
均須徹底根究但素内情節。
尚非重大。
不值特派大臣前往。
着将李黃氏解回豫省。
交穆和蔺提集犯證。
嚴審具奏此案曾在該撫衙門喊控。
發交首縣未經辦結。
已屬不合。
茲複發交該撫審訊務須親提。
認真究訊吊查案卷。
據實辦理不得仍交府縣緻滋回護幹咎。
将此谕令知之并将訊取供詞。
發交穆和蔺閱看。
○調鑲紅旗蒙古副都統玉德為正黃旗滿洲副都統。
以奉恩輔國公宗室綿佐、為鑲紅旗蒙古副都統。
○戊寅。
谕、前因高玮私往廣東至伊兄高瑹署内。
高瑹、并不奏明押令回旗又不即行呈報。
降旨将高瑹解任來京。
交部治罪。
茲據福康安查明高玮、于乾隆五十五年自甯武回京。
在清河暫住。
适值高瑹進京。
曾與相見。
及高玮潛往粵省。
高瑹留住署内。
遲延數月。
始藉稱因病滞留。
移咨本旗。
高玮身故後。
又複匿不具報。
高瑹身為提督大員朦混欺飾實屬有心庇縱高瑹着即革職。
交刑部治罪。
○谕軍機大臣曰、福康安奏、訊據高玮之子高端供稱、伊父于乾隆五十二年十二月、前往甯武府知府胞叔高璨任所。
五十四年四月有山西人張姓、為伊大姊做媒。
許配代州崞縣人賈輝為繼室。
伊父随于五十五年八月、自甯武起程回京。
本年正月、到惠州提督署内。
伊父旋即病故等語。
高玮自高璨任所回京。
并不呈明本旗。
私赴粵東。
在高瑹署内逗留數月。
高瑹藉病朦咨。
顯系意存欺隐。
至高璨身任山西知府。
伊兄高玮在署就養。
率與該省紳民交接結姻不加阻止。
尤屬不合。
除降旨将高瑹革職交部治罪外。
着傳谕馮光熊、詳悉查明。
高玮在甯武府逗留三年之久。
高璨并不呈報。
高玮與崞縣人試用知縣賈輝結姻。
高璨因何任聽伊兄與本省紳民、交結往來。
不加阻止之處。
即行面詢高璨據實參奏治罪。
毋任捏飾。
俟該撫查明奏到後。
再降谕旨。
○又谕、據福康安奏、提訊八卦教匪步文斌、究出該犯在配勾誘各軍犯傳徒習教。
并張正魯等、代為往來寄信等情。
複飛咨陳用敷、嚴訊劉書芳在廣西配所。
如何傳教收徒各情節。
咨覆辦理一摺。
步文斌、劉書芳二犯。
前經降旨令福康安等嚴切究訊。
如案内無須該犯等質對之處。
即在該處正法。
今據福康安奏、究出步文斌在配仍與各軍犯輾轉誘惑。
并與王子重往來遞信。
讨求封号。
情節甚為可惡。
将來尚應與王子重、劉照魁質訊。
以憑嚴切根究。
着傳谕福康安、即将步文斌同劉書芳一并派委妥員。
迅速解京。
沿途務須小心押解。
毋稍疎虞。
○又谕曰、西藏廓爾喀人等、因私債未清。
複行滋事搶掠。
将噶布倫擄去。
經保泰等節次奏到時。
朕皆降旨訓谕。
仍遣鄂輝急往妥辦。
今将昨日所降谕旨。
今日所降谕旨。
鈔寄阿桂福康安閱看。
阿桂系經事之人。
福康安亦甚曉事。
伊等閱看後、意見若何各據所見奏聞。
再此事保泰等如能完結甚妥。
萬一蔓延滋擾。
必須動兵時。
即遣福康安前往辦理。
○又谕曰、成德等奏摺内稱、接壤青海之德爾格部落窮畨。
前赴青海所屬尼雅木錯、玉舒等畨地潛匿。
探知有赴藏者回至本地。
糾衆掠取牲畜物件。
請交奎舒。
嗣後德爾格畨子、有往青海所屬各處者。
無論有無滋事。
即行緝拏。
解赴德爾格、交該土婦等語。
德爾格部落。
雖隸川省。
多有在接壤青海所屬尼雅木錯、玉舒等畨地居處者。
德爾格畨子。
潛赴青海所屬畨地。
探知有人赴藏。
擅敢糾衆擄掠。
情節可惡。
理應嚴行查拏。
着交奎舒、通饬尼雅木錯、玉舒、所屬各畨土千戶百戶。
各宜嚴密搜察。
現在伊等境内。
如有潛居之德爾格畨子。
即行緝拏審明。
若曾滋事。
從重辦理示懲外。
即并未滋事。
但與該處畨子為子為奴糊口者。
亦即徹出。
妥為解赴德爾格部落。
交該土婦。
令其嚴加約束仍不時留心嚴查。
如有類此潛赴隐居者。
亦着照辦不可稍有疎懈。
所有成德漢字奏片。
抄寄奎舒閱看。
○己卯。
谕軍機大臣等、據鄂輝等奏、成德帶領滿洲綠營官兵三百餘名。
起程赴藏。
此事原系鄂輝等、前次在彼糜費糧饷。
所辦竟無頭緒。
而巴忠謬出己見。
姑息了事。
雖已投河自斃。
但成德、鄂輝、亦有随同瞻狥之咎。
況鄂輝為首先辦事之人。
今聞彼處複生事端。
理應迅速前往。
奮勉贖罪。
乃複推诿不前。
僅令成德帶兵赴藏。
殊出朕意料之外。
此次成德尚有勇往氣概。
而鄂輝惟知自圖安逸。
畏事脫身。
伊受朕厚恩。
簡任總督大員。
若如此畏葸自安。
祇為人往來傳遞文書。
又安用總督為耶。
着嚴行申饬。
計此旨到時。
孫士毅亦已至川。
鄂輝即于該處滿洲綠營官兵内。
擇其奮勇得力者。
再帶二三百名前去。
如此則将軍總督。
前後領兵前進。
亦可以揚我軍威。
成德、鄂輝至彼時。
惟當與保泰會同妥辦。
斷不可再為姑息。
稍事因循。
總期永遠無虞。
倘日後複緻滋事。
必将鄂輝等重治其罪也。
○庚辰。
上禦依清曠。
勾到秋審官犯、服制、及雲南、貴州、情實罪
遇敵辄自逃竄。
詐稱向賊打仗。
占奪地方。
任意飾詞禀報。
希圖诿卸。
此皆事所必有。
設果如此。
不特于事無益。
且使我衆驚疑。
緻廓爾喀益加恣肆。
今保泰已至紮什倫布。
去邊境尚有千餘裡。
遠憑文報懸揣辦理。
不惟不能詳盡。
抑且實在情形未得周知。
保泰雖不可過為深入。
亦應帶兵前往春隊等處駐劄。
以資彈壓。
伊何慮不及此耶。
保泰陸續調兵。
業經二千有餘。
且達木蒙古兵、尚屬得力。
衛藏路程較遠。
鄂輝一時不能即到。
保泰如安坐紮什倫布。
則與安住前藏何異。
保泰固當深思熟計。
不可任意輕忽。
亦不可止圖自便。
過于恇怯。
保泰接奉此旨。
如業經前進甚善。
若尚未離紮什倫布。
即往春隊一帶。
擇形勝之地。
相度機宜。
妥協經理。
○又谕、昨有道傍叩阍民婦李黃氏、交軍機大臣審訊。
據李黃氏供稱、伊女龍姐、被李六牛誘至陽武縣民人孫老三家拐賣為娼。
曾任陽武縣輝縣先後控告。
俱未審理。
複赴該撫衙門喊控。
批發祥符縣究訊。
将伊遞回陽武。
差役教串捏供。
案延不結等語。
李黃氏之女、被人拐賣為娼。
節控有案。
該地方官因何延擱不辦。
任聽差役教供朦蔽。
均須徹底根究但素内情節。
尚非重大。
不值特派大臣前往。
着将李黃氏解回豫省。
交穆和蔺提集犯證。
嚴審具奏此案曾在該撫衙門喊控。
發交首縣未經辦結。
已屬不合。
茲複發交該撫審訊務須親提。
認真究訊吊查案卷。
據實辦理不得仍交府縣緻滋回護幹咎。
将此谕令知之并将訊取供詞。
發交穆和蔺閱看。
○調鑲紅旗蒙古副都統玉德為正黃旗滿洲副都統。
以奉恩輔國公宗室綿佐、為鑲紅旗蒙古副都統。
○戊寅。
谕、前因高玮私往廣東至伊兄高瑹署内。
高瑹、并不奏明押令回旗又不即行呈報。
降旨将高瑹解任來京。
交部治罪。
茲據福康安查明高玮、于乾隆五十五年自甯武回京。
在清河暫住。
适值高瑹進京。
曾與相見。
及高玮潛往粵省。
高瑹留住署内。
遲延數月。
始藉稱因病滞留。
移咨本旗。
高玮身故後。
又複匿不具報。
高瑹身為提督大員朦混欺飾實屬有心庇縱高瑹着即革職。
交刑部治罪。
○谕軍機大臣曰、福康安奏、訊據高玮之子高端供稱、伊父于乾隆五十二年十二月、前往甯武府知府胞叔高璨任所。
五十四年四月有山西人張姓、為伊大姊做媒。
許配代州崞縣人賈輝為繼室。
伊父随于五十五年八月、自甯武起程回京。
本年正月、到惠州提督署内。
伊父旋即病故等語。
高玮自高璨任所回京。
并不呈明本旗。
私赴粵東。
在高瑹署内逗留數月。
高瑹藉病朦咨。
顯系意存欺隐。
至高璨身任山西知府。
伊兄高玮在署就養。
率與該省紳民交接結姻不加阻止。
尤屬不合。
除降旨将高瑹革職交部治罪外。
着傳谕馮光熊、詳悉查明。
高玮在甯武府逗留三年之久。
高璨并不呈報。
高玮與崞縣人試用知縣賈輝結姻。
高璨因何任聽伊兄與本省紳民、交結往來。
不加阻止之處。
即行面詢高璨據實參奏治罪。
毋任捏飾。
俟該撫查明奏到後。
再降谕旨。
○又谕、據福康安奏、提訊八卦教匪步文斌、究出該犯在配勾誘各軍犯傳徒習教。
并張正魯等、代為往來寄信等情。
複飛咨陳用敷、嚴訊劉書芳在廣西配所。
如何傳教收徒各情節。
咨覆辦理一摺。
步文斌、劉書芳二犯。
前經降旨令福康安等嚴切究訊。
如案内無須該犯等質對之處。
即在該處正法。
今據福康安奏、究出步文斌在配仍與各軍犯輾轉誘惑。
并與王子重往來遞信。
讨求封号。
情節甚為可惡。
将來尚應與王子重、劉照魁質訊。
以憑嚴切根究。
着傳谕福康安、即将步文斌同劉書芳一并派委妥員。
迅速解京。
沿途務須小心押解。
毋稍疎虞。
○又谕曰、西藏廓爾喀人等、因私債未清。
複行滋事搶掠。
将噶布倫擄去。
經保泰等節次奏到時。
朕皆降旨訓谕。
仍遣鄂輝急往妥辦。
今将昨日所降谕旨。
今日所降谕旨。
鈔寄阿桂福康安閱看。
阿桂系經事之人。
福康安亦甚曉事。
伊等閱看後、意見若何各據所見奏聞。
再此事保泰等如能完結甚妥。
萬一蔓延滋擾。
必須動兵時。
即遣福康安前往辦理。
○又谕曰、成德等奏摺内稱、接壤青海之德爾格部落窮畨。
前赴青海所屬尼雅木錯、玉舒等畨地潛匿。
探知有赴藏者回至本地。
糾衆掠取牲畜物件。
請交奎舒。
嗣後德爾格畨子、有往青海所屬各處者。
無論有無滋事。
即行緝拏。
解赴德爾格、交該土婦等語。
德爾格部落。
雖隸川省。
多有在接壤青海所屬尼雅木錯、玉舒等畨地居處者。
德爾格畨子。
潛赴青海所屬畨地。
探知有人赴藏。
擅敢糾衆擄掠。
情節可惡。
理應嚴行查拏。
着交奎舒、通饬尼雅木錯、玉舒、所屬各畨土千戶百戶。
各宜嚴密搜察。
現在伊等境内。
如有潛居之德爾格畨子。
即行緝拏審明。
若曾滋事。
從重辦理示懲外。
即并未滋事。
但與該處畨子為子為奴糊口者。
亦即徹出。
妥為解赴德爾格部落。
交該土婦。
令其嚴加約束仍不時留心嚴查。
如有類此潛赴隐居者。
亦着照辦不可稍有疎懈。
所有成德漢字奏片。
抄寄奎舒閱看。
○己卯。
谕軍機大臣等、據鄂輝等奏、成德帶領滿洲綠營官兵三百餘名。
起程赴藏。
此事原系鄂輝等、前次在彼糜費糧饷。
所辦竟無頭緒。
而巴忠謬出己見。
姑息了事。
雖已投河自斃。
但成德、鄂輝、亦有随同瞻狥之咎。
況鄂輝為首先辦事之人。
今聞彼處複生事端。
理應迅速前往。
奮勉贖罪。
乃複推诿不前。
僅令成德帶兵赴藏。
殊出朕意料之外。
此次成德尚有勇往氣概。
而鄂輝惟知自圖安逸。
畏事脫身。
伊受朕厚恩。
簡任總督大員。
若如此畏葸自安。
祇為人往來傳遞文書。
又安用總督為耶。
着嚴行申饬。
計此旨到時。
孫士毅亦已至川。
鄂輝即于該處滿洲綠營官兵内。
擇其奮勇得力者。
再帶二三百名前去。
如此則将軍總督。
前後領兵前進。
亦可以揚我軍威。
成德、鄂輝至彼時。
惟當與保泰會同妥辦。
斷不可再為姑息。
稍事因循。
總期永遠無虞。
倘日後複緻滋事。
必将鄂輝等重治其罪也。
○庚辰。
上禦依清曠。
勾到秋審官犯、服制、及雲南、貴州、情實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