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三百八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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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停決官犯三人。
服制斬犯十三人。
雲南絞犯八人。
貴州絞犯九人。
餘七十四人予勾。
○谕、本日召見新調貴州按察使顧長绂、詢其祖母年已七十九歲。
伊母年近七旬。
貴州道路較遠。
難以就養。
顧長绂着調補浙江按察使。
其貴州按察使員缺、即着姜開陽補授。
○又谕、據嵩椿奏、舊有瘡疾複發。
不惟不能乘騎。
步履亦覺痛楚。
懇請解任回京調理等語。
盛京将軍。
職任最關緊要。
現屆打牲備祀之時。
嵩椿既已抱病。
即照所請、準其來京。
俟陛見後再降谕旨。
盛京将軍員缺。
着琳甯調補。
琳甯接任。
俟打牲備祀、一切事務完竣。
遵照從前所降谕旨。
來京陛見。
琳甯所遺吉林将軍員缺。
着恒秀調補。
恒秀接奉此旨。
即将将軍印信。
交該處副都統暫行署理。
恒秀速即來京。
○予故多羅貝勒宗室綿從緻祭如例。
○壬午。
上禦依清曠勾到四川情實罪犯。
停決斬犯七人。
絞犯十五人。
餘一百五十一人予勾。
○谕、朕偶閱嘉靖年間所刻文獻通考。
其序文内。
有命司禮監重刻以傳之語。
文獻通考一書。
于列代制度典章。
采摭綜核。
镂闆以傳。
原屬表章之道。
但自應交與儒臣詳校精核。
付諸梨棗。
庶于稽古崇文。
較有禆益。
乃竟付諸奄<監-皿豆>之手。
率行承辦。
書内句讀、及所别四聲。
多有舛誤。
即此可見嘉靖年間。
惟知溺志焚修。
耽心齋醮。
于政治朝綱。
廢弛不講。
此書自不值特加論說。
重為駁正。
着将此旨錄存首冊。
以示朕崇實黜浮至意。
○谕軍機大臣等、據惠齡奏、親赴登州一帶嚴查。
并往勞山訪察。
實無要犯段文經藏匿。
茲複由青州各海口遍加偵緝。
亦無段文經。
及其徒弟蹤迹等語。
看來段文經自滋事逃竄後。
或竟早伏冥誅。
迄今已曆多年。
一時難以根緝。
但恐同黨藏匿。
日久複出。
亦未可定。
着傳谕直隸河南山東各督撫。
不動聲色。
密饬所屬。
留心偵緝。
毋得視為海捕具文。
久而生懈。
以緻要犯始終漏網。
○命工部左侍郎鄒奕孝提督山東學政。
○癸未。
谕軍機大臣等、據明亮奏。
審訊遣犯王子重等傳習邪教。
潛通信息一摺。
所奏總不明白。
已于摺内批示。
并将明亮交部嚴察議奏矣。
此案現據明興同日奏到、嚴訊邪教人犯。
于劉照魁所供屈進河、宋明、申文成外。
又究出讨封全仕名号之龐行忠等共九犯。
俱即審明正法。
并傳齊各遣犯。
目睹行刑。
俾該犯等共知警戒。
乃明亮查辦此案。
止将王子重、詹清真、派員解京。
而于該首犯等如何傳教收徒。
及往來通信之處。
并未研訊明确。
得有頭緒。
且王子重等、俱系邪教案内發遣該處為奴之犯。
到配後、又複通信匪徒。
交結往來。
種種不法。
明亮平日不能嚴加防範。
稽查管束。
自有應得之咎。
乃祗稱漫無覺察實屬疎忽。
并未自行請罪。
明亮何以糊塗若此。
着再傳旨嚴行申饬。
仍着将該處遣犯、逐加嚴究。
有無傳教通信。
及求給名号等事。
務得實情。
從嚴辦理。
毋任稍有狡展。
将此傳谕明亮、并谕明興知之。
○軍機大臣議覆、陝甘總督勒保青海辦事大臣奎舒等奏、請将循化、貴德、兩處生熟各番。
統歸西甯辦事大臣兼管。
嗣後番地應納番糧。
及與漢民交涉命盜案件。
仍歸循化、貴德、文員。
照例辦理。
由該管上司核轉。
會同題咨完結。
其番子搶掠蒙古之案。
徑由西甯辦事大臣。
就近緝拏。
應如所請。
但熟番内、向設有千戶百戶鄉約管轄。
而生番并無頭目。
其應如何設立之處。
仍令該督等、再行悉心籌酌。
會議具奏。
至千戶百戶等頭目内。
果有奮勉緝賊之人。
應令奎舒奏明。
賞戴籃翎。
以示鼓勵。
此後蒙古等不能自行拏獲贓賊。
事後指為外來番賊。
呈報緝拏者。
概不與之辦理。
再查西甯鎮總兵。
駐劄同城。
嗣後如有案情稍大。
需派官兵之事。
應令西甯辦事大臣酌量檄調。
從之。
○甲申。
上禦依清曠。
勾到廣東、廣西、情實罪犯。
停決廣東斬犯四人。
絞犯十人。
廣西斬犯四人。
絞犯三人。
餘一百十六人予勾。
○谕、各省秋審情實人犯。
解審後、仍發回各州縣監禁。
中途每緻脫逃。
曾降旨将應入情實要犯。
概留司監。
以免疎脫。
嗣因保甯、李世傑、及禦史劉紹錦、紛紛條奏。
以留禁司監人犯衆多。
恐緻滋事。
經軍機大臣會同刑部、分别條款議奏。
擇其案情重大者。
在司監收禁。
其尋常案犯。
仍令發回原監。
乃定例未及數年。
雲南寶甯縣斬犯蕭光祖、即于解審發回後。
在邱北縣地方脫逃。
可見更定新例。
究未妥善。
所雲留禁司監人犯過多。
自知必死。
恐緻商同越獄之說。
不過藉詞推卸。
試思各省司監。
必在省城。
牆垣堅固。
禁卒衆多。
臬司為總理刑名大員。
并無别項要務。
親加督察。
嚴密巡查。
原不緻有意外疎虞之事。
今不收禁司監。
往返遞解。
距省較遠州縣。
多有至千餘裡者。
長途解送。
要犯乘間脫逃。
勢所必至。
倘不急為更正。
留禁司監。
使此等桀骜兇徒。
得以稽誅漏網。
更複成何事體。
且省城為督撫大員駐劄之地。
若司監重犯。
尚不能留心防範。
又安用此督撫臬司為耶。
嗣後各省秋審情實人犯。
解審後、俱即留于司監羁禁。
不必發回各州縣。
并着該督撫就近派撥本标、及城守營兵丁、幫同巡邏。
責成按察使。
督率兵役實力稽查。
倘有疎虞。
必将該督撫臬司一體治罪。
決不稍為寬貸。
○又谕曰、台斐音奏、錦州所屬于家屯、霍家台等處。
于九月初一日猝被風雹。
刮倒旗民房屋。
壓斃人口。
損壞禾稼。
所有被災旗民。
業經捐赀掩埋。
并開倉查照人口。
散給一月口糧等語。
錦州地方。
偶被風災。
旗民俱有受傷。
禾稼間有損壞。
殊堪轸念。
該副都統務須會同将軍府尹等、督率地方官詳悉查勘。
實力撫恤。
俾旗民得資接濟。
無使一夫失所。
其被災地畝、倒壞房間。
并着查明咨部辦理。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勾到廣東省秋審情實人犯内、周潤潮一起。
系調戲小功服兄之妾何氏。
緻令羞忿自盡。
閱其情節。
周閏潮始以何氏年久無孕之言戲問。
繼以想必伊兄沒用為詞。
向其亵狎。
何氏即行嚷罵。
經伊夫詢知緣由。
告知伊父周益勳。
投
服制斬犯十三人。
雲南絞犯八人。
貴州絞犯九人。
餘七十四人予勾。
○谕、本日召見新調貴州按察使顧長绂、詢其祖母年已七十九歲。
伊母年近七旬。
貴州道路較遠。
難以就養。
顧長绂着調補浙江按察使。
其貴州按察使員缺、即着姜開陽補授。
○又谕、據嵩椿奏、舊有瘡疾複發。
不惟不能乘騎。
步履亦覺痛楚。
懇請解任回京調理等語。
盛京将軍。
職任最關緊要。
現屆打牲備祀之時。
嵩椿既已抱病。
即照所請、準其來京。
俟陛見後再降谕旨。
盛京将軍員缺。
着琳甯調補。
琳甯接任。
俟打牲備祀、一切事務完竣。
遵照從前所降谕旨。
來京陛見。
琳甯所遺吉林将軍員缺。
着恒秀調補。
恒秀接奉此旨。
即将将軍印信。
交該處副都統暫行署理。
恒秀速即來京。
○予故多羅貝勒宗室綿從緻祭如例。
○壬午。
上禦依清曠勾到四川情實罪犯。
停決斬犯七人。
絞犯十五人。
餘一百五十一人予勾。
○谕、朕偶閱嘉靖年間所刻文獻通考。
其序文内。
有命司禮監重刻以傳之語。
文獻通考一書。
于列代制度典章。
采摭綜核。
镂闆以傳。
原屬表章之道。
但自應交與儒臣詳校精核。
付諸梨棗。
庶于稽古崇文。
較有禆益。
乃竟付諸奄<監-皿豆>之手。
率行承辦。
書内句讀、及所别四聲。
多有舛誤。
即此可見嘉靖年間。
惟知溺志焚修。
耽心齋醮。
于政治朝綱。
廢弛不講。
此書自不值特加論說。
重為駁正。
着将此旨錄存首冊。
以示朕崇實黜浮至意。
○谕軍機大臣等、據惠齡奏、親赴登州一帶嚴查。
并往勞山訪察。
實無要犯段文經藏匿。
茲複由青州各海口遍加偵緝。
亦無段文經。
及其徒弟蹤迹等語。
看來段文經自滋事逃竄後。
或竟早伏冥誅。
迄今已曆多年。
一時難以根緝。
但恐同黨藏匿。
日久複出。
亦未可定。
着傳谕直隸河南山東各督撫。
不動聲色。
密饬所屬。
留心偵緝。
毋得視為海捕具文。
久而生懈。
以緻要犯始終漏網。
○命工部左侍郎鄒奕孝提督山東學政。
○癸未。
谕軍機大臣等、據明亮奏。
審訊遣犯王子重等傳習邪教。
潛通信息一摺。
所奏總不明白。
已于摺内批示。
并将明亮交部嚴察議奏矣。
此案現據明興同日奏到、嚴訊邪教人犯。
于劉照魁所供屈進河、宋明、申文成外。
又究出讨封全仕名号之龐行忠等共九犯。
俱即審明正法。
并傳齊各遣犯。
目睹行刑。
俾該犯等共知警戒。
乃明亮查辦此案。
止将王子重、詹清真、派員解京。
而于該首犯等如何傳教收徒。
及往來通信之處。
并未研訊明确。
得有頭緒。
且王子重等、俱系邪教案内發遣該處為奴之犯。
到配後、又複通信匪徒。
交結往來。
種種不法。
明亮平日不能嚴加防範。
稽查管束。
自有應得之咎。
乃祗稱漫無覺察實屬疎忽。
并未自行請罪。
明亮何以糊塗若此。
着再傳旨嚴行申饬。
仍着将該處遣犯、逐加嚴究。
有無傳教通信。
及求給名号等事。
務得實情。
從嚴辦理。
毋任稍有狡展。
将此傳谕明亮、并谕明興知之。
○軍機大臣議覆、陝甘總督勒保青海辦事大臣奎舒等奏、請将循化、貴德、兩處生熟各番。
統歸西甯辦事大臣兼管。
嗣後番地應納番糧。
及與漢民交涉命盜案件。
仍歸循化、貴德、文員。
照例辦理。
由該管上司核轉。
會同題咨完結。
其番子搶掠蒙古之案。
徑由西甯辦事大臣。
就近緝拏。
應如所請。
但熟番内、向設有千戶百戶鄉約管轄。
而生番并無頭目。
其應如何設立之處。
仍令該督等、再行悉心籌酌。
會議具奏。
至千戶百戶等頭目内。
果有奮勉緝賊之人。
應令奎舒奏明。
賞戴籃翎。
以示鼓勵。
此後蒙古等不能自行拏獲贓賊。
事後指為外來番賊。
呈報緝拏者。
概不與之辦理。
再查西甯鎮總兵。
駐劄同城。
嗣後如有案情稍大。
需派官兵之事。
應令西甯辦事大臣酌量檄調。
從之。
○甲申。
上禦依清曠。
勾到廣東、廣西、情實罪犯。
停決廣東斬犯四人。
絞犯十人。
廣西斬犯四人。
絞犯三人。
餘一百十六人予勾。
○谕、各省秋審情實人犯。
解審後、仍發回各州縣監禁。
中途每緻脫逃。
曾降旨将應入情實要犯。
概留司監。
以免疎脫。
嗣因保甯、李世傑、及禦史劉紹錦、紛紛條奏。
以留禁司監人犯衆多。
恐緻滋事。
經軍機大臣會同刑部、分别條款議奏。
擇其案情重大者。
在司監收禁。
其尋常案犯。
仍令發回原監。
乃定例未及數年。
雲南寶甯縣斬犯蕭光祖、即于解審發回後。
在邱北縣地方脫逃。
可見更定新例。
究未妥善。
所雲留禁司監人犯過多。
自知必死。
恐緻商同越獄之說。
不過藉詞推卸。
試思各省司監。
必在省城。
牆垣堅固。
禁卒衆多。
臬司為總理刑名大員。
并無别項要務。
親加督察。
嚴密巡查。
原不緻有意外疎虞之事。
今不收禁司監。
往返遞解。
距省較遠州縣。
多有至千餘裡者。
長途解送。
要犯乘間脫逃。
勢所必至。
倘不急為更正。
留禁司監。
使此等桀骜兇徒。
得以稽誅漏網。
更複成何事體。
且省城為督撫大員駐劄之地。
若司監重犯。
尚不能留心防範。
又安用此督撫臬司為耶。
嗣後各省秋審情實人犯。
解審後、俱即留于司監羁禁。
不必發回各州縣。
并着該督撫就近派撥本标、及城守營兵丁、幫同巡邏。
責成按察使。
督率兵役實力稽查。
倘有疎虞。
必将該督撫臬司一體治罪。
決不稍為寬貸。
○又谕曰、台斐音奏、錦州所屬于家屯、霍家台等處。
于九月初一日猝被風雹。
刮倒旗民房屋。
壓斃人口。
損壞禾稼。
所有被災旗民。
業經捐赀掩埋。
并開倉查照人口。
散給一月口糧等語。
錦州地方。
偶被風災。
旗民俱有受傷。
禾稼間有損壞。
殊堪轸念。
該副都統務須會同将軍府尹等、督率地方官詳悉查勘。
實力撫恤。
俾旗民得資接濟。
無使一夫失所。
其被災地畝、倒壞房間。
并着查明咨部辦理。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勾到廣東省秋審情實人犯内、周潤潮一起。
系調戲小功服兄之妾何氏。
緻令羞忿自盡。
閱其情節。
周閏潮始以何氏年久無孕之言戲問。
繼以想必伊兄沒用為詞。
向其亵狎。
何氏即行嚷罵。
經伊夫詢知緣由。
告知伊父周益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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