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三百八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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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
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五十六年。
辛亥。
九月。
癸酉朔。
上賜蒙古王、貝勒、貝子、公、額驸、台吉等食。
○戶部議奏、在京八旗承襲世職。
年未及歲者。
準其支食半俸。
嗣後厄魯特年未及歲世襲人員。
請照在京八旗例、減等給與半俸。
從之。
○是日、駐跸張三營行宮。
○甲戌。
谕、禦前額驸甚少。
鄂勒哲特穆爾額爾克巴拜、丹巴多爾濟二人。
獲罪雖重。
朕仍憐憫色布騰巴勒珠爾、紮拉豐阿。
将鄂勒哲特穆爾額爾克巴拜、丹巴多爾濟放出。
俱施恩賞給公銜。
令在乾清門效力贖罪。
鄂勒哲特穆爾額爾克巴拜、丹巴多爾濟、務須感激朕恩。
倍加奮勉。
倘不知罪。
怙惡不改。
複生事端。
朕必從重加倍治罪。
決不輕貸。
○谕軍機大臣等、向來福建民風好鬥。
往往以小嫌逞忿。
緻成械鬥之案。
最為惡習。
節經嚴加懲創。
本日閱廣東招冊。
該省亦頗有械鬥案件。
尚較閩省為多。
此風斷不可長。
不可不防微杜漸。
以儆兇悍而靖地方。
又廣東審辦命案内。
往往有将旁人謀害以圖傾陷訛詐者。
其風尤為兇頑可惡。
在愚民無知。
止圖洩忿詐财。
以為得計。
不知一經官為審訊。
即時敗露。
或為被詐之人拏獲訴理。
所謀者未中于法。
而先自罹于抵命。
是欲害人而轉以自害。
尤須明白曉示。
嚴行禁止。
庶足以保全民命。
安輯闾閻。
着傳谕福康安、郭世勳、嚴饬地方文武各員。
将械鬥謀命之案。
不時留心稽察。
實力化導。
庶此風漸戢。
免罹法網。
以副諄諄教誡至意。
○又谕曰、勒保覆奏、劉照魁上年領票出口。
肅州知州塗躍龍、辄據店戶保結。
混行給票。
現将塗躍龍革職解送刑部。
并自請交部嚴加議處一摺。
已交該部矣。
此案劉照魁、前經軍機大臣審訊。
業據該犯供明。
系假認王子重親戚。
央該處店戶、在肅州起票。
今勒保查詢該州塗躍龍又稱上年六月有高登科劉照魁等共四人。
前往安西傭工。
經店戶王謙益具保給票。
與劉照魁所供不符。
自系塗躍龍恐縱令邪教案犯親戚出口。
其咎更重。
而朦混請票。
不過失察。
是以避重就輕。
藉辭推卸。
現在塗躍龍業已解京。
自可與劉照魁質訊。
其一同起票之高登科、已據勒保查拏。
該犯到案後。
更無難究訊得實。
勒保不可因屬員搪塞之辭。
稍存颟顸了事之見也。
将此谕令知之。
○是日、駐跸波羅河屯行宮。
○乙亥。
谕曰、奎林等奏拏獲洋盜審明正法一摺。
内稱盜犯蔡允等駕船行劫。
遭風漂到淡水廳竹塹港外洋面。
經淡水同知袁秉義、竹塹守備林登雲、派撥兵役往查。
即将盜犯蔡允等十二名拏獲。
現查明出力兵役。
按名獎賞等語。
淡水洋面。
有盜船漂至。
該同知守備、一聞口汛禀報。
即撥兵役出港查拏。
當獲首夥盜犯十二名。
尚屬留心緝捕。
除出力兵役等、業經奎林等獎賞外。
袁秉義、林登雲、均着交部議叙。
以示獎勵。
○谕軍機大臣等、現在刑部進呈福建省秋審情實人犯黃冊各案内、如林三元、曹慶、藍漢、廖的、石講、陳贊、陳<氵粵>、林紅記、洪月等九犯。
系天地會聽糾入夥匪黨。
曾雍、丁遂、黃治三犯。
系械鬥案内聽糾助毆傷人之犯。
王水、林旋玑、吳真三犯。
系在台灣犯事。
問拟死罪。
此等人犯。
均屬法無可赦。
勾到時自應即予勾決。
但福建省。
勾到之期尚早。
若俟刑部行文辦理。
有需時日。
該犯多人。
羁禁囹圄。
自知罪在不赦。
或緻别生事端。
殊覺不成事體。
着傳谕伍拉納等、接奉此旨。
即将林三元、曹慶、藍漢、廖的、石講、陳贊、陳<氵粵>、林紅記、洪月、曾雍、丁遂、黃治、王水、林旋玑、吳真、十五犯提出。
先行處決。
○調戶部左侍郎諾穆親、為理藩院侍郎。
兵部左侍郎覺羅吉慶、為戶部左侍郎。
○是日、駐跸中關行宮。
○丙子、谕軍機大臣等、刑部進呈陝西省秋審情實黃冊内。
蒙古旺楚克、毆傷瑪寨身死一案。
叙述該員外郎原報。
有管理蒙民字樣。
率意減省。
轉至不成文理。
從前各省章奏。
于滿洲蒙古等字有摘用滿蒙及蒙民二字者。
屢經降旨饬谕。
今駐劄甯夏員外郎。
系管理蒙古民人交涉事務。
乃刑部辄将蒙民字樣。
叙入冊内并不留心檢點。
殊屬疎忽刑部堂官、着傳旨申饬。
除将黃冊改正外。
并将此谕。
令知之。
○以戶部右侍郎正黃旗漢軍副都統慶成、兼正黃旗護軍統領。
○是日、駐跸避暑山莊。
至乙酉皆如之。
○丁醜。
谕、朕披閱刑部進呈甘肅省秋審人犯黃冊内。
絞犯林中萃、逼斃李仲娃子等二名一案。
閱其情節。
李仲娃子、李進玉兒之父李鴻在日。
曾典林中萃故父房屋居住。
并托林中萃代為完納房地糧錢。
李鴻故後。
伊妻韋氏、因李仲娃子弟兄年幼。
央林中萃管束。
并照看家務。
迨李仲娃子年長。
自理家務。
韋氏邀林中萃到家查檢帳目。
林中萃辄将典房原契。
竊取燒毀。
冀圖白索原業。
免還典價。
後韋氏身故。
林中萃欺李仲娃子等懦弱。
欲行索房。
先借地糧名色。
向李仲娃子豫支十年糧錢。
肆行辱鬧。
嗣複逼騰房屋。
李仲娃子以系典業。
與之分辯。
林中萃即向李仲娃子索取憑據。
并以若無契紙。
即行逐出之言恐吓。
李仲娃子弟兄查檢房契無獲慮被再鬧。
俱即投缳殒命。
此案林中萃與李鴻、素相交好。
是以李鴻故後。
伊妻韋氏、即托其管束幼子。
照看家務。
林中萃受其付托。
自應憫憐孤寡。
顧念交情。
為之盡心經理。
于情義庶為允協。
乃竟心存吞霸。
見李仲娃子年長。
自管家務。
辄乘查檢帳目之時。
竊回典契。
燒毀滅迹。
迨韋氏病故後。
欺伊子懦
辛亥。
九月。
癸酉朔。
上賜蒙古王、貝勒、貝子、公、額驸、台吉等食。
○戶部議奏、在京八旗承襲世職。
年未及歲者。
準其支食半俸。
嗣後厄魯特年未及歲世襲人員。
請照在京八旗例、減等給與半俸。
從之。
○是日、駐跸張三營行宮。
○甲戌。
谕、禦前額驸甚少。
鄂勒哲特穆爾額爾克巴拜、丹巴多爾濟二人。
獲罪雖重。
朕仍憐憫色布騰巴勒珠爾、紮拉豐阿。
将鄂勒哲特穆爾額爾克巴拜、丹巴多爾濟放出。
俱施恩賞給公銜。
令在乾清門效力贖罪。
鄂勒哲特穆爾額爾克巴拜、丹巴多爾濟、務須感激朕恩。
倍加奮勉。
倘不知罪。
怙惡不改。
複生事端。
朕必從重加倍治罪。
決不輕貸。
○谕軍機大臣等、向來福建民風好鬥。
往往以小嫌逞忿。
緻成械鬥之案。
最為惡習。
節經嚴加懲創。
本日閱廣東招冊。
該省亦頗有械鬥案件。
尚較閩省為多。
此風斷不可長。
不可不防微杜漸。
以儆兇悍而靖地方。
又廣東審辦命案内。
往往有将旁人謀害以圖傾陷訛詐者。
其風尤為兇頑可惡。
在愚民無知。
止圖洩忿詐财。
以為得計。
不知一經官為審訊。
即時敗露。
或為被詐之人拏獲訴理。
所謀者未中于法。
而先自罹于抵命。
是欲害人而轉以自害。
尤須明白曉示。
嚴行禁止。
庶足以保全民命。
安輯闾閻。
着傳谕福康安、郭世勳、嚴饬地方文武各員。
将械鬥謀命之案。
不時留心稽察。
實力化導。
庶此風漸戢。
免罹法網。
以副諄諄教誡至意。
○又谕曰、勒保覆奏、劉照魁上年領票出口。
肅州知州塗躍龍、辄據店戶保結。
混行給票。
現将塗躍龍革職解送刑部。
并自請交部嚴加議處一摺。
已交該部矣。
此案劉照魁、前經軍機大臣審訊。
業據該犯供明。
系假認王子重親戚。
央該處店戶、在肅州起票。
今勒保查詢該州塗躍龍又稱上年六月有高登科劉照魁等共四人。
前往安西傭工。
經店戶王謙益具保給票。
與劉照魁所供不符。
自系塗躍龍恐縱令邪教案犯親戚出口。
其咎更重。
而朦混請票。
不過失察。
是以避重就輕。
藉辭推卸。
現在塗躍龍業已解京。
自可與劉照魁質訊。
其一同起票之高登科、已據勒保查拏。
該犯到案後。
更無難究訊得實。
勒保不可因屬員搪塞之辭。
稍存颟顸了事之見也。
将此谕令知之。
○是日、駐跸波羅河屯行宮。
○乙亥。
谕曰、奎林等奏拏獲洋盜審明正法一摺。
内稱盜犯蔡允等駕船行劫。
遭風漂到淡水廳竹塹港外洋面。
經淡水同知袁秉義、竹塹守備林登雲、派撥兵役往查。
即将盜犯蔡允等十二名拏獲。
現查明出力兵役。
按名獎賞等語。
淡水洋面。
有盜船漂至。
該同知守備、一聞口汛禀報。
即撥兵役出港查拏。
當獲首夥盜犯十二名。
尚屬留心緝捕。
除出力兵役等、業經奎林等獎賞外。
袁秉義、林登雲、均着交部議叙。
以示獎勵。
○谕軍機大臣等、現在刑部進呈福建省秋審情實人犯黃冊各案内、如林三元、曹慶、藍漢、廖的、石講、陳贊、陳<氵粵>、林紅記、洪月等九犯。
系天地會聽糾入夥匪黨。
曾雍、丁遂、黃治三犯。
系械鬥案内聽糾助毆傷人之犯。
王水、林旋玑、吳真三犯。
系在台灣犯事。
問拟死罪。
此等人犯。
均屬法無可赦。
勾到時自應即予勾決。
但福建省。
勾到之期尚早。
若俟刑部行文辦理。
有需時日。
該犯多人。
羁禁囹圄。
自知罪在不赦。
或緻别生事端。
殊覺不成事體。
着傳谕伍拉納等、接奉此旨。
即将林三元、曹慶、藍漢、廖的、石講、陳贊、陳<氵粵>、林紅記、洪月、曾雍、丁遂、黃治、王水、林旋玑、吳真、十五犯提出。
先行處決。
○調戶部左侍郎諾穆親、為理藩院侍郎。
兵部左侍郎覺羅吉慶、為戶部左侍郎。
○是日、駐跸中關行宮。
○丙子、谕軍機大臣等、刑部進呈陝西省秋審情實黃冊内。
蒙古旺楚克、毆傷瑪寨身死一案。
叙述該員外郎原報。
有管理蒙民字樣。
率意減省。
轉至不成文理。
從前各省章奏。
于滿洲蒙古等字有摘用滿蒙及蒙民二字者。
屢經降旨饬谕。
今駐劄甯夏員外郎。
系管理蒙古民人交涉事務。
乃刑部辄将蒙民字樣。
叙入冊内并不留心檢點。
殊屬疎忽刑部堂官、着傳旨申饬。
除将黃冊改正外。
并将此谕。
令知之。
○以戶部右侍郎正黃旗漢軍副都統慶成、兼正黃旗護軍統領。
○是日、駐跸避暑山莊。
至乙酉皆如之。
○丁醜。
谕、朕披閱刑部進呈甘肅省秋審人犯黃冊内。
絞犯林中萃、逼斃李仲娃子等二名一案。
閱其情節。
李仲娃子、李進玉兒之父李鴻在日。
曾典林中萃故父房屋居住。
并托林中萃代為完納房地糧錢。
李鴻故後。
伊妻韋氏、因李仲娃子弟兄年幼。
央林中萃管束。
并照看家務。
迨李仲娃子年長。
自理家務。
韋氏邀林中萃到家查檢帳目。
林中萃辄将典房原契。
竊取燒毀。
冀圖白索原業。
免還典價。
後韋氏身故。
林中萃欺李仲娃子等懦弱。
欲行索房。
先借地糧名色。
向李仲娃子豫支十年糧錢。
肆行辱鬧。
嗣複逼騰房屋。
李仲娃子以系典業。
與之分辯。
林中萃即向李仲娃子索取憑據。
并以若無契紙。
即行逐出之言恐吓。
李仲娃子弟兄查檢房契無獲慮被再鬧。
俱即投缳殒命。
此案林中萃與李鴻、素相交好。
是以李鴻故後。
伊妻韋氏、即托其管束幼子。
照看家務。
林中萃受其付托。
自應憫憐孤寡。
顧念交情。
為之盡心經理。
于情義庶為允協。
乃竟心存吞霸。
見李仲娃子年長。
自管家務。
辄乘查檢帳目之時。
竊回典契。
燒毀滅迹。
迨韋氏病故後。
欺伊子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