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三百八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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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
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五十六年。
辛亥。
八月。
戊午。
上自避暑山莊啟銮、幸木蘭。
○是日、駐跸中關行宮。
○己未。
谕、據刑部将恩诏減等已逾十年軍流官犯、分别開單具奏。
除陳天相、洪旋吉二名。
有關人命。
情節較重。
不準釋放。
其餘各犯、俱着加恩釋回原籍。
○又谕曰。
李奉翰等奏、本年桃伏秋三汛。
黃河大溜。
順軌安流。
河勢并無遷改。
即間有舊埽蟄卸。
以及接修新埽處所。
均即搶修穩固。
現在已屆白露。
可慶安瀾等語本年七月間河水驟長。
儀封三堡。
溜勢湧急。
經李奉翰等、督率屬員、搶護平穩。
新舊埽工。
補修鞏固。
現在時逾白露。
奏報安瀾。
宜予甄叙。
以示獎勵。
李奉翰、穆和蔺、俱着交部議叙。
所有在工人員。
亦着查明一并咨部議叙。
○是日、駐跸波羅河屯行宮。
○庚申。
谕、據穆和蔺奏、河南彰德、衛輝、懷慶三府所屬各縣内、有本年得雨稍遲。
收成僅止五六分不等。
所有應徵未完舊欠錢糧。
及新舊倉谷。
請緩至次年麥收後徵收。
并分别酌借耔種口糧。
其應徵米豆二項。
并請停徵一半等語。
彰德、衛輝、懷慶三府。
本年夏間得雨較遲。
前經降旨、令該撫查明據實具奏。
茲據勘明湯陰等十三縣。
收成僅止五六分不等。
是各縣秋收歉薄。
自應分别加恩。
以纾民力。
所有湯陰、臨漳、林縣、汲縣、淇縣、輝縣、浚縣、滑縣、獲嘉、新鄉、陽武、修武、原武十三縣。
應徵未完舊欠錢糧。
及新舊倉谷。
俱着緩至次年麥收後完納。
其成災五分之湯陰等五縣。
仍着借給耔種。
并于冬間或來歲青黃不接之時。
察看民情。
酌借一月口糧。
其勘不成災之林縣等八縣。
亦着借給耔種。
至應徵漕糧内米豆二項。
竟着加恩全予緩徵。
俟次年秋收後完納。
俾闾閻益裕蓋藏。
以示溥惠窮黎。
恩加無已至意。
○軍機大臣等議覆、兩江總督書麟奏、前請于建昌府開設鹽店。
減價敵私。
經原議大臣以建昌附近之撫州、亦應酌減鹽價。
會議具奏。
查建昌接壤閩疆。
今行令淮鹽于二十八文之内。
再減二文。
已出示該處居民。
并令省店運鹽前往、照價售賣。
至撫州一府。
額引較多。
減價貼補、須銀十九萬三千餘兩。
再加建昌減價。
現須銀三萬四千餘兩。
為數甚多。
且撫州之鹽。
向系該處水販、到省店轉買。
若各府水販、知省店獨于撫販減價。
皆将冒充撫販。
圖買賤鹽。
其貼費更無所底止。
請将撫州鹽價。
免其議減等語。
固因恤商起見。
但該府情形。
與建昌略同。
恐該處水販。
亦有增價轉賣之弊。
自應将該處現賣時價若幹。
較建昌昂貴若幹之處。
詳晰查明。
方可通盤籌畫。
應令江西巡撫、就近查明。
據實聲覆。
再将應否減價、斟酌定議。
從之。
○是日、駐跸張三營行宮。
○辛酉。
上行圍。
○谕軍機大臣等、據德成奏山東省初限城工估冊。
其中做法有未盡善。
必須調劑數款一摺。
已交軍機大臣詳議具奏。
另降谕旨。
姑勿論所言是否可行。
即摺内券洞鋪墁石塊一款。
據稱券洞必須鋪墁石塊者。
非特便車馬之往來。
實以防穿窬之出入等語。
措辭甚屬不通。
竊賊撬掘壁洞。
皆系橫穿出入人牆。
并非将城洞穿穴地道。
今城門券洞添砌石塊。
貼地鋪墁。
祇供踐踏之用。
竟與竊盜穿窬無涉。
德成妄行牽引。
不通可笑。
着傳旨嚴行申饬。
○又谕、據鑲白旗漢軍都統德保、參奏雲南省勒休開化府知府劉傑、應賠粵鹽餘息、及銅價等項。
接準該撫移咨該旗、着追完款劉傑并未歸旗。
疊催七次。
仍在外逗留六年之久。
欠項虛懸。
請令該撫将劉傑、并伊子解送來京、交部治罪并請将該撫一并交部查議一摺。
此案劉傑系勒休旗員。
其應賠鹽銅價銀。
于五十三年據該撫移咨該旗、着追完款乃劉傑并不歸旗。
經該旗疊催七次。
于本年五月始據該撫咨稱、劉傑因患病甫愈。
于三月起程回旗。
計該撫初次咨報。
迄今又逾數年之久。
而前後所報劉傑應賠款項。
及起程日期。
又複不符。
劉傑在開化府任内。
既有應賠鹽銅款項。
移咨該旗後。
即應催令劉傑作速歸旗完繳。
何以該旗疊催七次。
該督等任其在外擔延。
六年之久。
尚未回旗。
以緻久懸帑項。
且劉傑久經勒休。
其接任之員。
又系如何交代明系該督等有意庇護。
藉詞逗留。
而所報應賠款項。
及起程日期。
何以又複前後不符。
着傳谕富綱、譚尚忠、詳晰查明、據實明白回奏。
俟奏到時再降谕旨。
其劉傑着該督等、即派員同伊子劉門燮、劉燈等、解送來京、交部治罪。
劉傑已經起程。
尚在中途逗留。
即着沿途各督撫查拏、委員解京。
○是日、駐跸阿貴圖大營。
○壬戌。
上行圍。
○是日、駐跸海拉蘇台大營。
○癸亥。
遣官祭賢良祠。
○上行圍。
○谕、據伍拉納等奏清查各屬倉庫錢糧一摺。
内稱閩省共缺額谷六十四萬九千六百餘石雜項銀三十六萬三千二百餘兩。
詳加察訪。
倉谷一項。
緣曆來采買。
不無日久懸宕。
嗣因台匪滋事。
碾運兵米。
間有越例多給。
其雜項銀兩。
因公動缺。
事所難免。
兼之五十一二等年。
辦理軍需
辛亥。
八月。
戊午。
上自避暑山莊啟銮、幸木蘭。
○是日、駐跸中關行宮。
○己未。
谕、據刑部将恩诏減等已逾十年軍流官犯、分别開單具奏。
除陳天相、洪旋吉二名。
有關人命。
情節較重。
不準釋放。
其餘各犯、俱着加恩釋回原籍。
○又谕曰。
李奉翰等奏、本年桃伏秋三汛。
黃河大溜。
順軌安流。
河勢并無遷改。
即間有舊埽蟄卸。
以及接修新埽處所。
均即搶修穩固。
現在已屆白露。
可慶安瀾等語本年七月間河水驟長。
儀封三堡。
溜勢湧急。
經李奉翰等、督率屬員、搶護平穩。
新舊埽工。
補修鞏固。
現在時逾白露。
奏報安瀾。
宜予甄叙。
以示獎勵。
李奉翰、穆和蔺、俱着交部議叙。
所有在工人員。
亦着查明一并咨部議叙。
○是日、駐跸波羅河屯行宮。
○庚申。
谕、據穆和蔺奏、河南彰德、衛輝、懷慶三府所屬各縣内、有本年得雨稍遲。
收成僅止五六分不等。
所有應徵未完舊欠錢糧。
及新舊倉谷。
請緩至次年麥收後徵收。
并分别酌借耔種口糧。
其應徵米豆二項。
并請停徵一半等語。
彰德、衛輝、懷慶三府。
本年夏間得雨較遲。
前經降旨、令該撫查明據實具奏。
茲據勘明湯陰等十三縣。
收成僅止五六分不等。
是各縣秋收歉薄。
自應分别加恩。
以纾民力。
所有湯陰、臨漳、林縣、汲縣、淇縣、輝縣、浚縣、滑縣、獲嘉、新鄉、陽武、修武、原武十三縣。
應徵未完舊欠錢糧。
及新舊倉谷。
俱着緩至次年麥收後完納。
其成災五分之湯陰等五縣。
仍着借給耔種。
并于冬間或來歲青黃不接之時。
察看民情。
酌借一月口糧。
其勘不成災之林縣等八縣。
亦着借給耔種。
至應徵漕糧内米豆二項。
竟着加恩全予緩徵。
俟次年秋收後完納。
俾闾閻益裕蓋藏。
以示溥惠窮黎。
恩加無已至意。
○軍機大臣等議覆、兩江總督書麟奏、前請于建昌府開設鹽店。
減價敵私。
經原議大臣以建昌附近之撫州、亦應酌減鹽價。
會議具奏。
查建昌接壤閩疆。
今行令淮鹽于二十八文之内。
再減二文。
已出示該處居民。
并令省店運鹽前往、照價售賣。
至撫州一府。
額引較多。
減價貼補、須銀十九萬三千餘兩。
再加建昌減價。
現須銀三萬四千餘兩。
為數甚多。
且撫州之鹽。
向系該處水販、到省店轉買。
若各府水販、知省店獨于撫販減價。
皆将冒充撫販。
圖買賤鹽。
其貼費更無所底止。
請将撫州鹽價。
免其議減等語。
固因恤商起見。
但該府情形。
與建昌略同。
恐該處水販。
亦有增價轉賣之弊。
自應将該處現賣時價若幹。
較建昌昂貴若幹之處。
詳晰查明。
方可通盤籌畫。
應令江西巡撫、就近查明。
據實聲覆。
再将應否減價、斟酌定議。
從之。
○是日、駐跸張三營行宮。
○辛酉。
上行圍。
○谕軍機大臣等、據德成奏山東省初限城工估冊。
其中做法有未盡善。
必須調劑數款一摺。
已交軍機大臣詳議具奏。
另降谕旨。
姑勿論所言是否可行。
即摺内券洞鋪墁石塊一款。
據稱券洞必須鋪墁石塊者。
非特便車馬之往來。
實以防穿窬之出入等語。
措辭甚屬不通。
竊賊撬掘壁洞。
皆系橫穿出入人牆。
并非将城洞穿穴地道。
今城門券洞添砌石塊。
貼地鋪墁。
祇供踐踏之用。
竟與竊盜穿窬無涉。
德成妄行牽引。
不通可笑。
着傳旨嚴行申饬。
○又谕、據鑲白旗漢軍都統德保、參奏雲南省勒休開化府知府劉傑、應賠粵鹽餘息、及銅價等項。
接準該撫移咨該旗、着追完款劉傑并未歸旗。
疊催七次。
仍在外逗留六年之久。
欠項虛懸。
請令該撫将劉傑、并伊子解送來京、交部治罪并請将該撫一并交部查議一摺。
此案劉傑系勒休旗員。
其應賠鹽銅價銀。
于五十三年據該撫移咨該旗、着追完款乃劉傑并不歸旗。
經該旗疊催七次。
于本年五月始據該撫咨稱、劉傑因患病甫愈。
于三月起程回旗。
計該撫初次咨報。
迄今又逾數年之久。
而前後所報劉傑應賠款項。
及起程日期。
又複不符。
劉傑在開化府任内。
既有應賠鹽銅款項。
移咨該旗後。
即應催令劉傑作速歸旗完繳。
何以該旗疊催七次。
該督等任其在外擔延。
六年之久。
尚未回旗。
以緻久懸帑項。
且劉傑久經勒休。
其接任之員。
又系如何交代明系該督等有意庇護。
藉詞逗留。
而所報應賠款項。
及起程日期。
何以又複前後不符。
着傳谕富綱、譚尚忠、詳晰查明、據實明白回奏。
俟奏到時再降谕旨。
其劉傑着該督等、即派員同伊子劉門燮、劉燈等、解送來京、交部治罪。
劉傑已經起程。
尚在中途逗留。
即着沿途各督撫查拏、委員解京。
○是日、駐跸阿貴圖大營。
○壬戌。
上行圍。
○是日、駐跸海拉蘇台大營。
○癸亥。
遣官祭賢良祠。
○上行圍。
○谕、據伍拉納等奏清查各屬倉庫錢糧一摺。
内稱閩省共缺額谷六十四萬九千六百餘石雜項銀三十六萬三千二百餘兩。
詳加察訪。
倉谷一項。
緣曆來采買。
不無日久懸宕。
嗣因台匪滋事。
碾運兵米。
間有越例多給。
其雜項銀兩。
因公動缺。
事所難免。
兼之五十一二等年。
辦理軍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