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三百八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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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辰。
夕月于西郊遣裕郡王亮煥行禮。
○谕軍機大臣等、據陳用敷奏、阮光平奉到端陽節恩賞。
并谕旨一道。
朱批金簡原摺一件。
具表謝恩。
将表文進呈。
朕閱該國王表内情詞懇切。
感戴悃忱。
出于至誠流露。
甚為嘉悅。
又據該國王表内稱、前經奉旨。
查尋黎維祁弟妹眷屬。
起送北上而伊等内懷疑阻。
尚無消息。
今奉廷寄。
遵旨谕知、黎維祁妄聽教唆。
不安本分。
其眷屬毋庸查訪等語。
從前黎維祁到京後。
賞給俸祿錢糧。
建蓋房屋。
伊尚知感激朕恩。
情願在京居住。
是以降旨令阮光平為之查訪弟妹眷屬送京。
使其一家團聚。
乃黎維祁、聽信黃益曉等唆使滋事。
經金簡等詳加曉谕。
伊仍屢次渎禀。
訓饬不悛。
是以谕知阮光平、毋庸将伊眷屬尋訪。
此皆黎維祁愚懵無知福分淺薄。
不能承受朕恩。
其咎實由自取。
着将阮光平表文并朱批金簡原摺、一并發交金簡、令傳黎維祁閱看。
并着傳旨曉谕黎維祁、如伊自知改悔循分安居。
尚可承受恩眷。
仰荷生成。
倘再複萌妄念不知安靜守法。
必當重治其罪。
不能再邀矜宥也。
○是日、駐跸舒庫爾昂阿大營。
○己巳。
上行圍。
○谕曰、書麟等奏、現在節逾白露。
河湖水勢。
旋長旋消各工平穩等語。
本年夏間河湖水勢加長。
清口以下。
清黃并注。
甚為湍急。
經書麟等、督率在工員弁。
保護平穩。
埽壩各工。
鑲修鞏固。
現在已逾白露。
嗣後水勢有消無長。
可慶安瀾。
書麟、蘭第錫、俱着交部議叙。
所有在工人員。
亦着一并查明。
咨部議叙。
以示獎勵。
○又谕、據勒保奏、喀什噶爾班滿換回都司阿那布、現經推升四川潼綿營遊擊。
詳加考驗。
弓馬俱屬平常。
難勝遊擊之任。
該員系于五十二年、換防出口。
經喀什噶爾辦事大臣明亮、出考豫保今考驗弓馬平常。
應令仍回都司本任。
所有豫保之案。
請饬部注銷。
其四川潼綿營遊擊、開缺另補等語。
所奏甚屬可嘉。
已于摺内批示。
各省督撫凡遇保舉人員。
一經升用。
即明知才具不能勝任。
往往意存回護見好。
不肯據實陳奏。
今勒保于推升遊擊阿那布驗看弓馬平常。
即奏明請将豫保之案。
饬部注銷。
開缺另補。
并不因該員曾經明亮出考豫保。
稍有瞻徇。
深得核實辦公之道。
各省督撫、俱應似此實心任事。
營伍官方。
庶可日就整饬。
勒保等着交部議叙。
其阿那布仍回都司本任、及注銷豫保之處。
俱着照該督所請行。
○谕軍機大臣等、本年十一月、系福康安之母七十生辰。
上年曾谕令福康安、屆期來京。
茲距十一月之期尚寬。
但粵省現無要務。
福康安若豫行來京。
更得從容就道。
着傳谕福康安、接奉此旨、即行起程。
将總督印務、交與郭世勳署理。
并谕郭世勳知之。
○山西巡撫馮光熊奏、河東鹽務。
商力積疲。
換商增價。
實屬無濟。
查河東鹽價。
前已每觔加增四厘。
正課雜項、歲納銀兩、加價之數、已浮于額。
今若再加一二厘。
積成八十餘萬兩。
數載之後。
商力又疲。
有加無已。
迄無底止。
若課歸地丁。
聽其自為販運。
既無官課雜費。
又無兵役盤诘。
關津阻留。
更為便益。
至歸課之法。
查山西省領引行鹽、共四十四州縣、有引多而地丁少者。
有引少而地丁多者。
更有向食土鹽、蒙古鹽、僅領河東引張、交納稅銀之陽曲等四十四州縣。
及陝西鳳翔一府、長武一縣、本屬參差不齊。
且以河南、陝西、山西、三省比較。
河南引多而地丁少。
陝西山西地丁多而引少。
或将三省應納正課雜項、共四十八萬餘兩。
在三省引鹽、完課納稅之一百七十二廳州縣、地丁項下、通計均攤。
再池稅一項。
聽令各原畦主。
照舊澆曬發販。
仍官為彈壓稽查。
以杜偷竊争攘。
得旨、大學士九卿議奏。
尋議、均應如所請行。
惟河南引多地方。
較現拟地丁每兩均攤九分有餘之數。
應由該省酌量增攤。
在河南所加無多。
而山西、陝西、行鹽州縣。
不緻着重。
請交該撫等、會同籌酌、定拟具奏。
至河南、陝西二省。
民運池鹽。
路程較遠。
其作何辦理、較為妥協之處。
一并行令陝西河南巡撫、詳晰查明、咨覆晉省。
統入善後事宜案内核辦。
從之。
○豁除直隸豐甯縣豬首營水沖荒地一頃額賦有差 ○封閉盛京松嶺子邊門界内沙鍋屯煤窰、從将軍嵩椿請也。
○是日、駐跸安巴究和羅昂阿大營。
○庚午。
上行圍。
○谕軍機大臣曰、勒保奏緝獲番賊、究出青海紮薩克屬下蒙古勾通番子搶劫緣由。
及遵辦歸并管理二摺。
已于摺内批示矣。
青海、等處番子、相隔遙遠。
本不便交地方官管理。
乃向來俱由西甯辦事大臣報明内地。
為之緝拏。
輾轉稽延。
殊屬鞭長莫及。
自應遵照谕旨、歸并西甯辦事大臣就近管理。
遇有搶掠事件。
即行上緊緝拏。
呼應較靈。
自為捷便。
至此案蒙古合拉納杭等、膽敢勾通番賊、搶竊其主。
以緻其主傷斃。
是即與自戕其主無異。
情罪甚為重大。
所有拏獲各犯。
俱應不分首從。
即于該處正法。
以示懲創。
其案内未獲番賊。
據勒保奏、若調派官兵入山搜捕。
恐沿途番子。
聞信驚疑。
轉緻激成事端。
所見亦是惟當督饬地方文武。
選派熟番。
協同兵役。
設法緝拏務期弋獲。
嚴行懲辦。
毋得稍有疎縱。
至鄰近蒙古邊界番子。
應如何歸并管理。
着勒保、奎舒、悉心妥議具奏。
伊兩人共辦一事。
自應和衷商搉。
以期輯甯邊境。
即二人中遇調。
其接任之人。
亦當彼此同心共濟。
務期公事有益。
方得協恭之道也。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刑部進呈雲南秋審黃冊内、該撫原定緩決、刑部改入情實者。
共有三起。
一起絞犯可儒、因王發玉、向王老溫争鬧。
上前解勸。
被
夕月于西郊遣裕郡王亮煥行禮。
○谕軍機大臣等、據陳用敷奏、阮光平奉到端陽節恩賞。
并谕旨一道。
朱批金簡原摺一件。
具表謝恩。
将表文進呈。
朕閱該國王表内情詞懇切。
感戴悃忱。
出于至誠流露。
甚為嘉悅。
又據該國王表内稱、前經奉旨。
查尋黎維祁弟妹眷屬。
起送北上而伊等内懷疑阻。
尚無消息。
今奉廷寄。
遵旨谕知、黎維祁妄聽教唆。
不安本分。
其眷屬毋庸查訪等語。
從前黎維祁到京後。
賞給俸祿錢糧。
建蓋房屋。
伊尚知感激朕恩。
情願在京居住。
是以降旨令阮光平為之查訪弟妹眷屬送京。
使其一家團聚。
乃黎維祁、聽信黃益曉等唆使滋事。
經金簡等詳加曉谕。
伊仍屢次渎禀。
訓饬不悛。
是以谕知阮光平、毋庸将伊眷屬尋訪。
此皆黎維祁愚懵無知福分淺薄。
不能承受朕恩。
其咎實由自取。
着将阮光平表文并朱批金簡原摺、一并發交金簡、令傳黎維祁閱看。
并着傳旨曉谕黎維祁、如伊自知改悔循分安居。
尚可承受恩眷。
仰荷生成。
倘再複萌妄念不知安靜守法。
必當重治其罪。
不能再邀矜宥也。
○是日、駐跸舒庫爾昂阿大營。
○己巳。
上行圍。
○谕曰、書麟等奏、現在節逾白露。
河湖水勢。
旋長旋消各工平穩等語。
本年夏間河湖水勢加長。
清口以下。
清黃并注。
甚為湍急。
經書麟等、督率在工員弁。
保護平穩。
埽壩各工。
鑲修鞏固。
現在已逾白露。
嗣後水勢有消無長。
可慶安瀾。
書麟、蘭第錫、俱着交部議叙。
所有在工人員。
亦着一并查明。
咨部議叙。
以示獎勵。
○又谕、據勒保奏、喀什噶爾班滿換回都司阿那布、現經推升四川潼綿營遊擊。
詳加考驗。
弓馬俱屬平常。
難勝遊擊之任。
該員系于五十二年、換防出口。
經喀什噶爾辦事大臣明亮、出考豫保今考驗弓馬平常。
應令仍回都司本任。
所有豫保之案。
請饬部注銷。
其四川潼綿營遊擊、開缺另補等語。
所奏甚屬可嘉。
已于摺内批示。
各省督撫凡遇保舉人員。
一經升用。
即明知才具不能勝任。
往往意存回護見好。
不肯據實陳奏。
今勒保于推升遊擊阿那布驗看弓馬平常。
即奏明請将豫保之案。
饬部注銷。
開缺另補。
并不因該員曾經明亮出考豫保。
稍有瞻徇。
深得核實辦公之道。
各省督撫、俱應似此實心任事。
營伍官方。
庶可日就整饬。
勒保等着交部議叙。
其阿那布仍回都司本任、及注銷豫保之處。
俱着照該督所請行。
○谕軍機大臣等、本年十一月、系福康安之母七十生辰。
上年曾谕令福康安、屆期來京。
茲距十一月之期尚寬。
但粵省現無要務。
福康安若豫行來京。
更得從容就道。
着傳谕福康安、接奉此旨、即行起程。
将總督印務、交與郭世勳署理。
并谕郭世勳知之。
○山西巡撫馮光熊奏、河東鹽務。
商力積疲。
換商增價。
實屬無濟。
查河東鹽價。
前已每觔加增四厘。
正課雜項、歲納銀兩、加價之數、已浮于額。
今若再加一二厘。
積成八十餘萬兩。
數載之後。
商力又疲。
有加無已。
迄無底止。
若課歸地丁。
聽其自為販運。
既無官課雜費。
又無兵役盤诘。
關津阻留。
更為便益。
至歸課之法。
查山西省領引行鹽、共四十四州縣、有引多而地丁少者。
有引少而地丁多者。
更有向食土鹽、蒙古鹽、僅領河東引張、交納稅銀之陽曲等四十四州縣。
及陝西鳳翔一府、長武一縣、本屬參差不齊。
且以河南、陝西、山西、三省比較。
河南引多而地丁少。
陝西山西地丁多而引少。
或将三省應納正課雜項、共四十八萬餘兩。
在三省引鹽、完課納稅之一百七十二廳州縣、地丁項下、通計均攤。
再池稅一項。
聽令各原畦主。
照舊澆曬發販。
仍官為彈壓稽查。
以杜偷竊争攘。
得旨、大學士九卿議奏。
尋議、均應如所請行。
惟河南引多地方。
較現拟地丁每兩均攤九分有餘之數。
應由該省酌量增攤。
在河南所加無多。
而山西、陝西、行鹽州縣。
不緻着重。
請交該撫等、會同籌酌、定拟具奏。
至河南、陝西二省。
民運池鹽。
路程較遠。
其作何辦理、較為妥協之處。
一并行令陝西河南巡撫、詳晰查明、咨覆晉省。
統入善後事宜案内核辦。
從之。
○豁除直隸豐甯縣豬首營水沖荒地一頃額賦有差 ○封閉盛京松嶺子邊門界内沙鍋屯煤窰、從将軍嵩椿請也。
○是日、駐跸安巴究和羅昂阿大營。
○庚午。
上行圍。
○谕軍機大臣曰、勒保奏緝獲番賊、究出青海紮薩克屬下蒙古勾通番子搶劫緣由。
及遵辦歸并管理二摺。
已于摺内批示矣。
青海、等處番子、相隔遙遠。
本不便交地方官管理。
乃向來俱由西甯辦事大臣報明内地。
為之緝拏。
輾轉稽延。
殊屬鞭長莫及。
自應遵照谕旨、歸并西甯辦事大臣就近管理。
遇有搶掠事件。
即行上緊緝拏。
呼應較靈。
自為捷便。
至此案蒙古合拉納杭等、膽敢勾通番賊、搶竊其主。
以緻其主傷斃。
是即與自戕其主無異。
情罪甚為重大。
所有拏獲各犯。
俱應不分首從。
即于該處正法。
以示懲創。
其案内未獲番賊。
據勒保奏、若調派官兵入山搜捕。
恐沿途番子。
聞信驚疑。
轉緻激成事端。
所見亦是惟當督饬地方文武。
選派熟番。
協同兵役。
設法緝拏務期弋獲。
嚴行懲辦。
毋得稍有疎縱。
至鄰近蒙古邊界番子。
應如何歸并管理。
着勒保、奎舒、悉心妥議具奏。
伊兩人共辦一事。
自應和衷商搉。
以期輯甯邊境。
即二人中遇調。
其接任之人。
亦當彼此同心共濟。
務期公事有益。
方得協恭之道也。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刑部進呈雲南秋審黃冊内、該撫原定緩決、刑部改入情實者。
共有三起。
一起絞犯可儒、因王發玉、向王老溫争鬧。
上前解勸。
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