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三百八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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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池。
系該處百姓、所置産業。
若鹽課攤入地丁後。
該業戶自行刮曬。
仍可賣與民人肩挑步販。
照舊獲利等語。
鹽池所産鹽觔苦黑。
向來官商經理。
該處百姓、尚不願買食商鹽。
今既歸業主自行交易。
若不減價售賣。
則民人豈肯買食苦黑貴鹽。
是擡價居奇之弊。
更可不禁自止。
而鹽價日賤。
于闾閻生計。
更為有益。
所有昨令軍機大臣詢問和明奏片。
即發交馮光熊閱看。
蔣兆奎到任後。
并着該撫即率同詳悉履勘。
妥協籌辦。
總使利歸于下。
商民交便。
方為盡美。
将此傳谕馮光熊、并谕蔣兆奎知之。
○丁未。
祭先師孔子。
遣協辦大學士孫士毅行禮。
○谕軍機大臣曰、陳用敷奏、接準秦承恩咨文。
即饬令按察使善泰、前往養利州查拏劉書芳、并将同案安插軍犯楊八等十一名。
密行拘訊。
如有不法情事。
并案辦理等語。
劉書芳、系山東單縣八卦教匪犯。
充發廣西養利州。
複敢在配傳教。
收劉照魁為徒。
并令前赴廣東德慶州探訪同教軍犯步文斌。
而步文斌即将劉照魁、認為義子。
輾轉交結。
複興邪教。
實屬大幹法紀。
此時自己拏獲到案。
着陳用敷即親提嚴審。
該犯在配日久。
所收徒弟。
必不止劉照魁一人。
且步文斌系在廣東德慶州安插。
與劉書芳相距甚遠。
往來通信。
是其行蹤詭秘。
必有勾結入教之人。
并着福康安等、逐一嚴究。
根訊明确後。
無可解京質審之處。
即遵前旨。
将劉書芳、步文斌、在該處正法示衆。
所有究出該犯所傳徒弟。
務須按名拏獲。
解京辦理。
其徒弟轉相傳授之人。
不必輾轉株連。
以省拖累。
至與劉書芳同案安插廣西軍犯楊八等十一名。
與劉書芳自必聲息相通。
難保無在彼授徒傳教之事。
若仍留該省。
勢必煽誘滋事。
并着陳用敷審明後、解交刑部。
另行定地發遣。
以淨根株。
将此各傳谕知之。
○理藩院奏、丹巴多爾濟所出紮薩克固山貝子。
奏請承襲。
得旨、喇特納錫第、着加恩作為紮薩克一等塔布囊、丹巴多爾濟之爵。
候朕另降谕旨。
○戊申。
祭大社大稷。
遣克勤郡王雅朗阿、恭代行禮。
○谕、刑部覆奏、議駁湖北省陳谷松與王廷英、共毆呂九如身死一案。
稱王廷英所毆同一傷痕。
該撫前因正犯陳谷松未獲。
稱為輕傷。
繼因陳谷松已獲。
複将王廷英所毆指為重傷。
圖寬陳谷松絞抵之罪。
辦理自相抵牾。
是以題駁等語。
向來共毆之案。
因舊例本未允協。
以緻引用牽混。
但傷重傷輕。
自當驗訊明确。
核實辦理。
方可定谳。
今該撫等審拟陳谷松一案。
始以王廷英毆系輕傷。
繼複指為重傷。
辦理實屬矛盾。
此案系惠齡初審、以王廷英所毆。
系屬輕傷。
不至于死。
應以在逃之陳谷松拟抵。
即将王廷英拟徒、旋即中途病故之處。
咨明刑部。
尚無不合。
畢沅兼署巡撫時。
亦欲照拟完案。
因福甯即日到任不遠。
即将卷宗移交福甯辦理。
是本案雖非畢沅題結。
亦有應得之咎。
至福甯與臬司孫曰秉、系承辦定拟具題之人。
乃于王廷英一人。
忽雲傷輕。
忽雲傷重。
辦理兩歧。
罪名出入。
實難辭咎。
畢沅着交部議處。
福甯、孫曰秉、俱着交部嚴加議處。
其共毆之案。
仍着該部詳悉核議。
酌改具奏。
尋奏、嗣後除原議應拟滿流之犯。
律有一定罪名。
無從高下其手。
遇有監斃及解審病故。
照例準其抵命。
将下手緻命傷重應絞之人。
減等拟流外。
其助毆傷重之人。
如有監斃及解審病故。
必須驗訊明确。
所毆實系緻死重傷。
始準抵命。
将下手緻命傷重應拟絞抵之犯。
量減一等拟流。
并于例文内分别注明。
從之。
○吏部議奏、地方官不能化導。
緻縣民張景仲戕害多命之河南巡撫穆和蔺等、照例降調。
無級可降。
應行革任。
得旨、此案商邱縣民人張景仲、殺死吳四等四家男婦十一命。
并傷男婦十二口。
跌壓緻斃幼孩二命。
如此兇殘慘毒。
為從來未有之事。
該地方官、職在牧民。
平日不能化導。
實難辭咎。
本應照部議降革。
但外省督撫等、于分内應辦之事。
尚難辦理妥協。
豈能望其整齊民俗。
化莠為良。
民間有此戕害多命之事。
朕自以不能道德齊禮。
引以為愧。
司牧者勸谕愚民。
亦豈能家喻戶曉。
姑念該地方官咎止失于訓導。
究非骩法營私可比。
穆和蔺着免其革任。
仍注冊。
署商邱縣知縣楊炜、着改為革職從寬留任。
歸德府知府彭翼蒙、亦着改為革職從寬留任。
○己
系該處百姓、所置産業。
若鹽課攤入地丁後。
該業戶自行刮曬。
仍可賣與民人肩挑步販。
照舊獲利等語。
鹽池所産鹽觔苦黑。
向來官商經理。
該處百姓、尚不願買食商鹽。
今既歸業主自行交易。
若不減價售賣。
則民人豈肯買食苦黑貴鹽。
是擡價居奇之弊。
更可不禁自止。
而鹽價日賤。
于闾閻生計。
更為有益。
所有昨令軍機大臣詢問和明奏片。
即發交馮光熊閱看。
蔣兆奎到任後。
并着該撫即率同詳悉履勘。
妥協籌辦。
總使利歸于下。
商民交便。
方為盡美。
将此傳谕馮光熊、并谕蔣兆奎知之。
○丁未。
祭先師孔子。
遣協辦大學士孫士毅行禮。
○谕軍機大臣曰、陳用敷奏、接準秦承恩咨文。
即饬令按察使善泰、前往養利州查拏劉書芳、并将同案安插軍犯楊八等十一名。
密行拘訊。
如有不法情事。
并案辦理等語。
劉書芳、系山東單縣八卦教匪犯。
充發廣西養利州。
複敢在配傳教。
收劉照魁為徒。
并令前赴廣東德慶州探訪同教軍犯步文斌。
而步文斌即将劉照魁、認為義子。
輾轉交結。
複興邪教。
實屬大幹法紀。
此時自己拏獲到案。
着陳用敷即親提嚴審。
該犯在配日久。
所收徒弟。
必不止劉照魁一人。
且步文斌系在廣東德慶州安插。
與劉書芳相距甚遠。
往來通信。
是其行蹤詭秘。
必有勾結入教之人。
并着福康安等、逐一嚴究。
根訊明确後。
無可解京質審之處。
即遵前旨。
将劉書芳、步文斌、在該處正法示衆。
所有究出該犯所傳徒弟。
務須按名拏獲。
解京辦理。
其徒弟轉相傳授之人。
不必輾轉株連。
以省拖累。
至與劉書芳同案安插廣西軍犯楊八等十一名。
與劉書芳自必聲息相通。
難保無在彼授徒傳教之事。
若仍留該省。
勢必煽誘滋事。
并着陳用敷審明後、解交刑部。
另行定地發遣。
以淨根株。
将此各傳谕知之。
○理藩院奏、丹巴多爾濟所出紮薩克固山貝子。
奏請承襲。
得旨、喇特納錫第、着加恩作為紮薩克一等塔布囊、丹巴多爾濟之爵。
候朕另降谕旨。
○戊申。
祭大社大稷。
遣克勤郡王雅朗阿、恭代行禮。
○谕、刑部覆奏、議駁湖北省陳谷松與王廷英、共毆呂九如身死一案。
稱王廷英所毆同一傷痕。
該撫前因正犯陳谷松未獲。
稱為輕傷。
繼因陳谷松已獲。
複将王廷英所毆指為重傷。
圖寬陳谷松絞抵之罪。
辦理自相抵牾。
是以題駁等語。
向來共毆之案。
因舊例本未允協。
以緻引用牽混。
但傷重傷輕。
自當驗訊明确。
核實辦理。
方可定谳。
今該撫等審拟陳谷松一案。
始以王廷英毆系輕傷。
繼複指為重傷。
辦理實屬矛盾。
此案系惠齡初審、以王廷英所毆。
系屬輕傷。
不至于死。
應以在逃之陳谷松拟抵。
即将王廷英拟徒、旋即中途病故之處。
咨明刑部。
尚無不合。
畢沅兼署巡撫時。
亦欲照拟完案。
因福甯即日到任不遠。
即将卷宗移交福甯辦理。
是本案雖非畢沅題結。
亦有應得之咎。
至福甯與臬司孫曰秉、系承辦定拟具題之人。
乃于王廷英一人。
忽雲傷輕。
忽雲傷重。
辦理兩歧。
罪名出入。
實難辭咎。
畢沅着交部議處。
福甯、孫曰秉、俱着交部嚴加議處。
其共毆之案。
仍着該部詳悉核議。
酌改具奏。
尋奏、嗣後除原議應拟滿流之犯。
律有一定罪名。
無從高下其手。
遇有監斃及解審病故。
照例準其抵命。
将下手緻命傷重應絞之人。
減等拟流外。
其助毆傷重之人。
如有監斃及解審病故。
必須驗訊明确。
所毆實系緻死重傷。
始準抵命。
将下手緻命傷重應拟絞抵之犯。
量減一等拟流。
并于例文内分别注明。
從之。
○吏部議奏、地方官不能化導。
緻縣民張景仲戕害多命之河南巡撫穆和蔺等、照例降調。
無級可降。
應行革任。
得旨、此案商邱縣民人張景仲、殺死吳四等四家男婦十一命。
并傷男婦十二口。
跌壓緻斃幼孩二命。
如此兇殘慘毒。
為從來未有之事。
該地方官、職在牧民。
平日不能化導。
實難辭咎。
本應照部議降革。
但外省督撫等、于分内應辦之事。
尚難辦理妥協。
豈能望其整齊民俗。
化莠為良。
民間有此戕害多命之事。
朕自以不能道德齊禮。
引以為愧。
司牧者勸谕愚民。
亦豈能家喻戶曉。
姑念該地方官咎止失于訓導。
究非骩法營私可比。
穆和蔺着免其革任。
仍注冊。
署商邱縣知縣楊炜、着改為革職從寬留任。
歸德府知府彭翼蒙、亦着改為革職從寬留任。
○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