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三百八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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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出交與伊家。
務令安靜居住。
不準出門。
俟朕回銮後。
再降谕旨。
阿桂金簡等、将此旨嚴谕丹巴多爾濟、令其凜遵。
○調四川重慶鎮總兵諸神保、為浙江黃岩鎮總兵。
以署四川建昌鎮總兵袁國璜、為重慶鎮總兵。
○乙巳。
谕軍機大臣等、着寄谕伊齡阿、今将鄂勒哲特穆爾額爾克巴拜、交諾穆親帶同回京。
伊至家時。
近随公主居住。
跟随人等、不許入内見面。
惟派太監二名。
聽其役使。
茶飯亦令太監傳送。
斷不許沽飲。
倘太監等私給酒飲。
必須嚴辦。
伊齡阿接奉此旨。
傳谕公主知之。
如再飲酒。
惟伊齡阿是問。
○又谕、昨将鄂勒哲特穆爾額爾克巴拜、令諾穆親帶同回京。
交與公主。
并派伊齡阿嚴察。
今丹巴多爾濟、業經放出慎刑司。
令其家居。
亦不可無責成查管之人。
丹巴多爾濟、亦交伊齡阿不時嚴行查管。
伊齡阿仍傳旨伊母。
告以丹巴多爾濟、擅敢恣意妄為。
皆因其母溺愛不教所緻。
朕憐念丹巴多爾濟、尚未生子。
施恩放出。
令其家居。
若不從嚴約束。
任聽妄為。
恐色布騰巴勒珠爾、紮拉豐阿、必至絕嗣。
丹巴多爾濟、亦照鄂勒哲特穆爾額爾克巴拜、令近随伊母居住。
嚴行管教。
不可令其比昵下人。
又至被惑。
待朕回銮後。
再降谕旨。
永琨系其嶽父。
着同伊齡阿随時嚴管。
伊若不遵。
永琨即據實參奏。
朕必将丹巴多爾濟重懲。
今鄂勒哲時穆爾額爾克巴拜、丹巴多爾濟、俱責成伊齡阿管束。
伊齡阿若仍前姑容。
緻伊二人再有出外滋事。
惑于下人飲酒妄為之處。
朕必将伊齡阿加重治罪。
斷不輕恕。
○四川總督鄂輝、條奏銅運事宜。
一、向例裝載銅船。
每夾<舟秋>船一隻。
以七萬斤為率。
但查重慶至宜昌。
寸節皆灘。
裝載過重。
轉掉欠靈。
今拟酌裝五萬斤。
并饬經過地方官。
協同運員嚴查船戶。
毋許違例夾帶私貨。
仍緻笨滞難行。
至一入長江。
并無灘險。
到楚換載。
仍以每船七萬斤為限。
一、銅鉛船隻。
每年春夏在二三四五等月。
秋冬在八九十十一等月。
按八個月放行。
其六七十二正月。
俱停開運。
并咨明雲貴督撫、饬令運員豫為料理。
查照月分。
按起如期到川領運。
一、川江重載大船。
隻能順流而下。
不能逆挽上行。
是以銅船到川另有包造船隻之人。
名曰攬頭。
此等人屬江北同知專管。
包攬牟利。
弊端百出。
應饬令江北同知。
在各攬頭中、慎選殷實老成之人。
令其承充。
取結造冊。
呈報各衙門備查。
一得運京起程之信。
于此數人中。
挨次派令造船承值。
造完日、令江北同知就近察驗。
如有闆薄釘稀。
将攬頭責處。
并饬改造。
頭舵水手。
責令按船配雇。
如有疎失。
照例追出原領腳價。
并枷示河幹。
不許再行攬載。
将船隻變價。
以充撈費。
倘運員到川。
或有私用冊内無名攬頭。
混行包攬承載。
許江北同知查報核辦。
一、各險灘處所。
酌募灘師四五名。
按所在州縣、捐給工食。
令其常川在灘。
專放銅鉛船隻。
如過灘安穩。
聽運員量加犒賞。
如有失事。
将該灘師革退。
枷示河幹。
仍令各地方官将應行添設灘師之處。
及灘師姓名造冊查報。
一、如遇銅鉛失事。
即雇水摸打撈。
于水摸中選誠實一人。
點為水摸頭。
專司督率。
如一月内全獲。
于例給工價外。
另賞銀五十兩。
限外十日或半月内全獲。
以次遞減。
三月内全獲者。
毋庸獎賞。
倘限内撈獲稀少。
或逾限不及一半。
将水摸頭枷責。
如捏報偷摸情弊。
加倍治罪。
下軍機大臣會部議行。
○丙午。
遣官祭昭忠祠。
○上禦卷阿勝境。
賜扈從王公大臣、蒙古王、貝勒、貝子、公、額驸、台吉等、及哈薩克汗斡裡素勒坦子阿彌載等、杜爾伯特紮薩克台吉衮布、青海紮薩克固山貝子車爾登多爾濟等、烏梁海頭目色爾可等、安南國陪臣陳玉視等食。
至庚戌皆如之。
○谕軍機大臣曰、勒保奏、蔣兆奎現在調任山西藩司。
自應速令該司交卸篆務。
赴阙請訓等語。
晉省商力疲乏。
官引滞銷。
亟須設法調劑。
前因蔣兆奎有将鹽課歸入地丁。
與商民均有裨益之說。
于該省地方鹽務情形。
較為熟悉。
是以将該藩司調任山西。
此時業經由甘起程。
着傳谕蔣兆奎、不必前來請訓。
即先赴山西接印任事。
幫同馮光熊酌議章程。
妥為籌辦。
俟此事辦理完竣後。
再行來京陛見。
亦不為遲。
昨召見河東道和明、詢問鹽務情形。
據稱晉省
務令安靜居住。
不準出門。
俟朕回銮後。
再降谕旨。
阿桂金簡等、将此旨嚴谕丹巴多爾濟、令其凜遵。
○調四川重慶鎮總兵諸神保、為浙江黃岩鎮總兵。
以署四川建昌鎮總兵袁國璜、為重慶鎮總兵。
○乙巳。
谕軍機大臣等、着寄谕伊齡阿、今将鄂勒哲特穆爾額爾克巴拜、交諾穆親帶同回京。
伊至家時。
近随公主居住。
跟随人等、不許入内見面。
惟派太監二名。
聽其役使。
茶飯亦令太監傳送。
斷不許沽飲。
倘太監等私給酒飲。
必須嚴辦。
伊齡阿接奉此旨。
傳谕公主知之。
如再飲酒。
惟伊齡阿是問。
○又谕、昨将鄂勒哲特穆爾額爾克巴拜、令諾穆親帶同回京。
交與公主。
并派伊齡阿嚴察。
今丹巴多爾濟、業經放出慎刑司。
令其家居。
亦不可無責成查管之人。
丹巴多爾濟、亦交伊齡阿不時嚴行查管。
伊齡阿仍傳旨伊母。
告以丹巴多爾濟、擅敢恣意妄為。
皆因其母溺愛不教所緻。
朕憐念丹巴多爾濟、尚未生子。
施恩放出。
令其家居。
若不從嚴約束。
任聽妄為。
恐色布騰巴勒珠爾、紮拉豐阿、必至絕嗣。
丹巴多爾濟、亦照鄂勒哲特穆爾額爾克巴拜、令近随伊母居住。
嚴行管教。
不可令其比昵下人。
又至被惑。
待朕回銮後。
再降谕旨。
永琨系其嶽父。
着同伊齡阿随時嚴管。
伊若不遵。
永琨即據實參奏。
朕必将丹巴多爾濟重懲。
今鄂勒哲時穆爾額爾克巴拜、丹巴多爾濟、俱責成伊齡阿管束。
伊齡阿若仍前姑容。
緻伊二人再有出外滋事。
惑于下人飲酒妄為之處。
朕必将伊齡阿加重治罪。
斷不輕恕。
○四川總督鄂輝、條奏銅運事宜。
一、向例裝載銅船。
每夾<舟秋>船一隻。
以七萬斤為率。
但查重慶至宜昌。
寸節皆灘。
裝載過重。
轉掉欠靈。
今拟酌裝五萬斤。
并饬經過地方官。
協同運員嚴查船戶。
毋許違例夾帶私貨。
仍緻笨滞難行。
至一入長江。
并無灘險。
到楚換載。
仍以每船七萬斤為限。
一、銅鉛船隻。
每年春夏在二三四五等月。
秋冬在八九十十一等月。
按八個月放行。
其六七十二正月。
俱停開運。
并咨明雲貴督撫、饬令運員豫為料理。
查照月分。
按起如期到川領運。
一、川江重載大船。
隻能順流而下。
不能逆挽上行。
是以銅船到川另有包造船隻之人。
名曰攬頭。
此等人屬江北同知專管。
包攬牟利。
弊端百出。
應饬令江北同知。
在各攬頭中、慎選殷實老成之人。
令其承充。
取結造冊。
呈報各衙門備查。
一得運京起程之信。
于此數人中。
挨次派令造船承值。
造完日、令江北同知就近察驗。
如有闆薄釘稀。
将攬頭責處。
并饬改造。
頭舵水手。
責令按船配雇。
如有疎失。
照例追出原領腳價。
并枷示河幹。
不許再行攬載。
将船隻變價。
以充撈費。
倘運員到川。
或有私用冊内無名攬頭。
混行包攬承載。
許江北同知查報核辦。
一、各險灘處所。
酌募灘師四五名。
按所在州縣、捐給工食。
令其常川在灘。
專放銅鉛船隻。
如過灘安穩。
聽運員量加犒賞。
如有失事。
将該灘師革退。
枷示河幹。
仍令各地方官将應行添設灘師之處。
及灘師姓名造冊查報。
一、如遇銅鉛失事。
即雇水摸打撈。
于水摸中選誠實一人。
點為水摸頭。
專司督率。
如一月内全獲。
于例給工價外。
另賞銀五十兩。
限外十日或半月内全獲。
以次遞減。
三月内全獲者。
毋庸獎賞。
倘限内撈獲稀少。
或逾限不及一半。
将水摸頭枷責。
如捏報偷摸情弊。
加倍治罪。
下軍機大臣會部議行。
○丙午。
遣官祭昭忠祠。
○上禦卷阿勝境。
賜扈從王公大臣、蒙古王、貝勒、貝子、公、額驸、台吉等、及哈薩克汗斡裡素勒坦子阿彌載等、杜爾伯特紮薩克台吉衮布、青海紮薩克固山貝子車爾登多爾濟等、烏梁海頭目色爾可等、安南國陪臣陳玉視等食。
至庚戌皆如之。
○谕軍機大臣曰、勒保奏、蔣兆奎現在調任山西藩司。
自應速令該司交卸篆務。
赴阙請訓等語。
晉省商力疲乏。
官引滞銷。
亟須設法調劑。
前因蔣兆奎有将鹽課歸入地丁。
與商民均有裨益之說。
于該省地方鹽務情形。
較為熟悉。
是以将該藩司調任山西。
此時業經由甘起程。
着傳谕蔣兆奎、不必前來請訓。
即先赴山西接印任事。
幫同馮光熊酌議章程。
妥為籌辦。
俟此事辦理完竣後。
再行來京陛見。
亦不為遲。
昨召見河東道和明、詢問鹽務情形。
據稱晉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