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三百八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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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辦邪教回民周有一案。
第稱周有已經病故。
而周有有無子孫。
及家口應如何辦理之處。
并未一言入奏。
此等事件。
理宜詳悉查辦。
而穆和蔺并不細心。
都爾嘉等于逃犯李春山等、不必深究之事。
而又如此過為用心。
将軍大臣等、遇有事件。
每緻煩擾朕心。
是誠何意。
除将都爾嘉嚴行申饬外。
并将申饬穆和蔺之谕旨。
一并鈔寄都爾嘉等閱看。
其拏獲鄰省逃犯之官兵等、即照都爾嘉等所奏、将驿站官多庸萼、交部議叙。
兵丁四人。
每名賞給銀五兩。
○谕軍機大臣曰、穆和蔺奏、前因周有并無子孫的屬。
惟有兩弟周貴、周沛、俱經外出等語。
周貴周沛、系周有之弟。
豈非該犯的屬。
乃該撫摺内。
尚稱周有并無子孫的屬。
惟有兩弟。
竟是必須周有之子孫。
方得謂之的屬。
而兄弟叔侄。
俱視為疏遠之人。
如此則不應緣坐弟兄之罪乎。
穆和蔺何糊塗若此。
着再傳旨申饬。
并着該撫派委妥幹員弁。
即将周貴周沛二犯。
迅速解赴行在。
歸案審辦。
沿途饬令小心管押。
務于八月前解到。
毋得疎懈遲誤。
并将續獲各犯、嚴究有無習教。
及轉相傳授之人。
按名查拏審辦。
勿稍疎縱。
将此由五百裡谕令知之。
○辛醜。
谕、據伊江阿奏、接奉甘肅布政司禁止小錢咨文。
現在逐細留心嚴拏等語。
此事原摺内地各省而言。
于新疆回城無涉。
此皆該地方官糊塗。
率行移咨耳。
吐魯番回衆。
皆用騰格錢。
即該處商民、與内地回民交易。
間有用内地錢文者。
亦不多見。
倘有攙雜小錢使用。
伊江阿自應臨時查拏辦理。
又何必如此聲張。
将回民等一體嚴查耶。
除将此曉谕伊江阿、令其遵行外、并着通行新疆各處、一體遵照辦理。
○谕軍機大臣等、前此刑部議駁湖北省民人陳谷松、與王廷英、共毆呂九如身死。
将正犯陳谷松減等拟流一案。
彼時原因刑部以該撫先後辦理兩歧。
罪名互相出入。
是以傳谕該撫據實明白回奏。
今據福甯奏稱、例載凡審共毆拟絞人犯。
遇有助毆傷重之人。
解審病故。
準其抵命。
應絞之人。
減等拟流。
此案王廷英、用刀背毆傷呂九如左右膝臁肕等處。
雖色至紫黑。
亦不為輕。
而正犯陳谷松所毆緻命各處、其傷更重。
因王廷英已經病故。
與助毆之人身死、準其抵命、正犯減流之例相合、是以照例辦理等語。
此等共毆緻斃之案。
兩人下手。
俱有重傷者。
内有一人病故。
其一人若仍應拟抵。
該部例内、即不應有減等拟流一條。
今既載有此例。
該撫即系遵例問拟。
亦不得謂之舛誤。
福甯辦理此案。
其錯處。
在王廷英病故後、辄将初報輕傷。
改為重傷。
希圖末減陳谷松罪名。
而于所引例條。
似無不合。
朕觀此原以為不當。
但福甯實系引例。
然或其中另有别故。
該部何以加之指駁。
恐不足以服福甯之心。
着傳谕刑部堂官将因何議駁之處。
詳悉覆奏。
候朕再降谕旨。
○又谕曰、費淳奏請給價收買商銅、以杜私鑄一摺。
内稱滇省辦銅、各廠。
除抽課交官外。
向有一成二成準令通商之例。
商人難保無影射收買。
私鑄漁利情弊。
應官為收買。
每年可多獲銅一百餘萬斤。
以之添撥各省采買。
及鐵砂折耗泸店底銅之用等語。
此奏雖似為該省杜絕私鑄起見。
其實該藩司以各省采買銅觔、及泸店底銅、恐有欠缺。
故欲将此項商買餘銅歸官。
以作抵補之用。
祇系一偏之見。
未經通盤籌畫。
所謂知其一不知其二也。
銅觔為民間必需之物。
不能一日缺少。
若将各廠抽課各官所剩餘銅、概行禁止商民售賣。
則民間所用之銅。
從何而出。
即使廠中稍有偷漏。
為數亦屬無多。
不特銅價因此昂貴。
而小民等需用孔亟。
必緻将官錢私行銷毀。
改鑄銅器。
即錢價亦必因之倍增。
況現在滇省各廠所産銅觔。
尚屬旺盛。
每年額運各起。
俱系依限開幫。
并無短绌遲誤。
即民間錢價。
亦俱平減。
本無庸鰓鰓過慮。
若如該藩司所奏。
是名為設法調劑。
而轉使私銷益甚。
弊窦叢生。
況杜絕私鑄之弊。
惟在地方官實力查禁。
今不于此悉心整頓。
而以禁止商賈餘銅、為正本清源之計。
恐防弊而實以滋弊。
且使該處商民知有此事。
必将銅觔豫為擡價居奇。
銅價既貴。
則錢價自增。
于闾閻日用。
諸多不便。
所關非細。
民可使由。
不可使知。
費淳何見不及此耶。
此事當再加詳酌。
富綱、譚尚忠、久任滇省。
于銅務自所熟習。
着伊二人會同悉心妥議。
據實奏覆。
想該督撫意見。
亦與朕大略相同也。
将此傳谕富綱、譚尚忠知之。
并将此旨及原摺、發交在京大學士九卿閱看。
○蠲免陝西朝邑、華陰二縣。
乾隆四十六、五十、并五十二等年分水災、貸欠未完耔種口糧谷三千四百石有奇。
麥七百八十石有奇。
○壬寅。
谕軍機大臣曰、惠齡奏、據署曹州府通判王岐禀稱、訪有聲音面貌、與段文經相似之人。
當即拏獲到案。
據供名喚馬興。
有夥計史二可以質證。
随傳史二識認、稱此人即系段文經。
及冠縣知縣、送到眼目二名。
惠齡先行提到詢問、會稱實非段文經。
訊之吏二。
實因貪賞混供等語。
馬興面貌、既與段文經相似。
而史二初供。
又有即系段文經之語。
自應詳晰根究。
既據該縣送到眼目二名。
即當隔别诘詢。
段文經面貌。
是否與現獲之馬興相符。
該眼目分作兩起詢問。
自不能豫為串通。
且二人前後所稱段文經面貌、或有彼此參差之處。
即可從此根究矣。
乃該撫将二人令其一同當堂識認。
勢必随同附和。
又何能遽信為确實。
而摺内并未聲明隔别詢問。
即此可見該撫不能辦事之一端。
惠齡着傳旨申饬。
所有馬興、史二兩犯。
即着該撫委員迅速押赴行在。
質訊辦理。
○是月。
河南巡撫穆和蔺奏、豫省大河以南。
各府州收成。
在八分以上。
河北三府、惟彰德府屬之湯陰、臨漳、林縣、三縣。
衛輝府屬之汲縣、淇縣、輝縣、浚縣、滑縣、獲嘉、六縣。
收成不無歉薄。
似應酌量籌辦。
其本年應徵未完舊欠錢糧倉谷。
如有應行辦理之處。
統俟勘實具報到日。
再行詳議。
得旨、切忌諱災。
又批、如有應緩徵者。
速奏來。
○山東巡撫惠齡奏、東省向來官設錢局。
私鑄尚少。
但水路通衢之地。
商賈攜帶攙雜。
民間零用積存。
在所不免。
臣等将私鑄私銷。
及攙和行使罪名。
刊示遍貼。
并饬各州縣、及分駐沿河鎮集之佐雜衙門。
均設堂櫃。
令鄉民就近呈繳。
少者毋庸給價。
如多至數十百千串。
即秤明觔兩。
換給大錢。
其應給價值。
照東省從前核定、每繳小錢一斤。
換給大制錢九十文。
再所收小錢。
各省歸官局改鑄。
東省并無錢局。
請照乾隆三十七年、查辦小錢例、解交直隸省城錢局改鑄。
得旨、覽奏俱悉。
以實妥為之 卷之一千三百八十三
第稱周有已經病故。
而周有有無子孫。
及家口應如何辦理之處。
并未一言入奏。
此等事件。
理宜詳悉查辦。
而穆和蔺并不細心。
都爾嘉等于逃犯李春山等、不必深究之事。
而又如此過為用心。
将軍大臣等、遇有事件。
每緻煩擾朕心。
是誠何意。
除将都爾嘉嚴行申饬外。
并将申饬穆和蔺之谕旨。
一并鈔寄都爾嘉等閱看。
其拏獲鄰省逃犯之官兵等、即照都爾嘉等所奏、将驿站官多庸萼、交部議叙。
兵丁四人。
每名賞給銀五兩。
○谕軍機大臣曰、穆和蔺奏、前因周有并無子孫的屬。
惟有兩弟周貴、周沛、俱經外出等語。
周貴周沛、系周有之弟。
豈非該犯的屬。
乃該撫摺内。
尚稱周有并無子孫的屬。
惟有兩弟。
竟是必須周有之子孫。
方得謂之的屬。
而兄弟叔侄。
俱視為疏遠之人。
如此則不應緣坐弟兄之罪乎。
穆和蔺何糊塗若此。
着再傳旨申饬。
并着該撫派委妥幹員弁。
即将周貴周沛二犯。
迅速解赴行在。
歸案審辦。
沿途饬令小心管押。
務于八月前解到。
毋得疎懈遲誤。
并将續獲各犯、嚴究有無習教。
及轉相傳授之人。
按名查拏審辦。
勿稍疎縱。
将此由五百裡谕令知之。
○辛醜。
谕、據伊江阿奏、接奉甘肅布政司禁止小錢咨文。
現在逐細留心嚴拏等語。
此事原摺内地各省而言。
于新疆回城無涉。
此皆該地方官糊塗。
率行移咨耳。
吐魯番回衆。
皆用騰格錢。
即該處商民、與内地回民交易。
間有用内地錢文者。
亦不多見。
倘有攙雜小錢使用。
伊江阿自應臨時查拏辦理。
又何必如此聲張。
将回民等一體嚴查耶。
除将此曉谕伊江阿、令其遵行外、并着通行新疆各處、一體遵照辦理。
○谕軍機大臣等、前此刑部議駁湖北省民人陳谷松、與王廷英、共毆呂九如身死。
将正犯陳谷松減等拟流一案。
彼時原因刑部以該撫先後辦理兩歧。
罪名互相出入。
是以傳谕該撫據實明白回奏。
今據福甯奏稱、例載凡審共毆拟絞人犯。
遇有助毆傷重之人。
解審病故。
準其抵命。
應絞之人。
減等拟流。
此案王廷英、用刀背毆傷呂九如左右膝臁肕等處。
雖色至紫黑。
亦不為輕。
而正犯陳谷松所毆緻命各處、其傷更重。
因王廷英已經病故。
與助毆之人身死、準其抵命、正犯減流之例相合、是以照例辦理等語。
此等共毆緻斃之案。
兩人下手。
俱有重傷者。
内有一人病故。
其一人若仍應拟抵。
該部例内、即不應有減等拟流一條。
今既載有此例。
該撫即系遵例問拟。
亦不得謂之舛誤。
福甯辦理此案。
其錯處。
在王廷英病故後、辄将初報輕傷。
改為重傷。
希圖末減陳谷松罪名。
而于所引例條。
似無不合。
朕觀此原以為不當。
但福甯實系引例。
然或其中另有别故。
該部何以加之指駁。
恐不足以服福甯之心。
着傳谕刑部堂官将因何議駁之處。
詳悉覆奏。
候朕再降谕旨。
○又谕曰、費淳奏請給價收買商銅、以杜私鑄一摺。
内稱滇省辦銅、各廠。
除抽課交官外。
向有一成二成準令通商之例。
商人難保無影射收買。
私鑄漁利情弊。
應官為收買。
每年可多獲銅一百餘萬斤。
以之添撥各省采買。
及鐵砂折耗泸店底銅之用等語。
此奏雖似為該省杜絕私鑄起見。
其實該藩司以各省采買銅觔、及泸店底銅、恐有欠缺。
故欲将此項商買餘銅歸官。
以作抵補之用。
祇系一偏之見。
未經通盤籌畫。
所謂知其一不知其二也。
銅觔為民間必需之物。
不能一日缺少。
若将各廠抽課各官所剩餘銅、概行禁止商民售賣。
則民間所用之銅。
從何而出。
即使廠中稍有偷漏。
為數亦屬無多。
不特銅價因此昂貴。
而小民等需用孔亟。
必緻将官錢私行銷毀。
改鑄銅器。
即錢價亦必因之倍增。
況現在滇省各廠所産銅觔。
尚屬旺盛。
每年額運各起。
俱系依限開幫。
并無短绌遲誤。
即民間錢價。
亦俱平減。
本無庸鰓鰓過慮。
若如該藩司所奏。
是名為設法調劑。
而轉使私銷益甚。
弊窦叢生。
況杜絕私鑄之弊。
惟在地方官實力查禁。
今不于此悉心整頓。
而以禁止商賈餘銅、為正本清源之計。
恐防弊而實以滋弊。
且使該處商民知有此事。
必将銅觔豫為擡價居奇。
銅價既貴。
則錢價自增。
于闾閻日用。
諸多不便。
所關非細。
民可使由。
不可使知。
費淳何見不及此耶。
此事當再加詳酌。
富綱、譚尚忠、久任滇省。
于銅務自所熟習。
着伊二人會同悉心妥議。
據實奏覆。
想該督撫意見。
亦與朕大略相同也。
将此傳谕富綱、譚尚忠知之。
并将此旨及原摺、發交在京大學士九卿閱看。
○蠲免陝西朝邑、華陰二縣。
乾隆四十六、五十、并五十二等年分水災、貸欠未完耔種口糧谷三千四百石有奇。
麥七百八十石有奇。
○壬寅。
谕軍機大臣曰、惠齡奏、據署曹州府通判王岐禀稱、訪有聲音面貌、與段文經相似之人。
當即拏獲到案。
據供名喚馬興。
有夥計史二可以質證。
随傳史二識認、稱此人即系段文經。
及冠縣知縣、送到眼目二名。
惠齡先行提到詢問、會稱實非段文經。
訊之吏二。
實因貪賞混供等語。
馬興面貌、既與段文經相似。
而史二初供。
又有即系段文經之語。
自應詳晰根究。
既據該縣送到眼目二名。
即當隔别诘詢。
段文經面貌。
是否與現獲之馬興相符。
該眼目分作兩起詢問。
自不能豫為串通。
且二人前後所稱段文經面貌、或有彼此參差之處。
即可從此根究矣。
乃該撫将二人令其一同當堂識認。
勢必随同附和。
又何能遽信為确實。
而摺内并未聲明隔别詢問。
即此可見該撫不能辦事之一端。
惠齡着傳旨申饬。
所有馬興、史二兩犯。
即着該撫委員迅速押赴行在。
質訊辦理。
○是月。
河南巡撫穆和蔺奏、豫省大河以南。
各府州收成。
在八分以上。
河北三府、惟彰德府屬之湯陰、臨漳、林縣、三縣。
衛輝府屬之汲縣、淇縣、輝縣、浚縣、滑縣、獲嘉、六縣。
收成不無歉薄。
似應酌量籌辦。
其本年應徵未完舊欠錢糧倉谷。
如有應行辦理之處。
統俟勘實具報到日。
再行詳議。
得旨、切忌諱災。
又批、如有應緩徵者。
速奏來。
○山東巡撫惠齡奏、東省向來官設錢局。
私鑄尚少。
但水路通衢之地。
商賈攜帶攙雜。
民間零用積存。
在所不免。
臣等将私鑄私銷。
及攙和行使罪名。
刊示遍貼。
并饬各州縣、及分駐沿河鎮集之佐雜衙門。
均設堂櫃。
令鄉民就近呈繳。
少者毋庸給價。
如多至數十百千串。
即秤明觔兩。
換給大錢。
其應給價值。
照東省從前核定、每繳小錢一斤。
換給大制錢九十文。
再所收小錢。
各省歸官局改鑄。
東省并無錢局。
請照乾隆三十七年、查辦小錢例、解交直隸省城錢局改鑄。
得旨、覽奏俱悉。
以實妥為之 卷之一千三百八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