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三百八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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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曹氏戀奸情密。
商同張雲漋、将邱方玉勒斃。
除謀殺親夫罪應淩遲之曹氏。
業經畏罪自缢外。
其親母湯氏、雖系尊長緻死卑幼。
然事起通奸。
并誘令伊媳一并奸宿。
複因伊子礙眼。
辄聽從伊媳同謀勒斃。
是與伊子邱方玉恩義已絕。
設或伊子别無兄弟子嗣。
遂令翁姑及伊夫絕嗣。
所關甚為重大。
向例親母因奸謀死子女者。
不論是否造意。
俱發往伊犁給兵丁為奴。
原以母子倫紀攸關。
不得與凡人一律問抵。
若其母身蹈邪淫。
罔顧廉恥。
已無夫婦之倫。
又安有母子之義。
朕思同一母子。
然又有親母繼母之别。
繼母因其子本非己出。
心懷殘忍。
謀死前妻之子。
情罪自為更重。
若親母之于子。
究系所生。
即或因奸緻死。
與繼母自當有間。
亦應分别辦理。
近來各省題奏事件内、間有逞兇斃命。
愍不畏法之案。
出于情理之外。
然戾氣所鐘。
自古而有。
即如文言釋坤初六之言。
可知周之時已有如此亂逆之事。
設無其事。
孔子不忍言也。
今世風日降。
人心更不如古。
無怪兇惡之徒。
竟至藐法蔑倫。
行同枭獍。
朕向來遇有此等奏到之件。
因系蔑倫重案。
概不加以朱批。
不惟不忍。
而且自慚。
民間風俗日下。
既不能道德齊禮。
化莠為良。
俾不緻身罹法綱。
我君臣皆當引以為愧。
惟在明刑敕法。
重示創懲。
庶兇惡之徒。
稍知儆戒。
使之勉為善良。
朕意各省如有母殺子女之案。
除尋常情節、仍照向例辦理外。
其有因奸起意。
至令絕嗣者。
即将其母問拟斬候。
入于秋審情實。
即或伊子尚有子弟。
未緻絕嗣。
仍當定以斬候。
永遠監禁。
遇赦不赦。
其繼母親母、于情實中略予以勾不勾之分。
亦足以示輕重區别。
着大學士九卿、将是否應如此辦理、及如何分别之處。
悉心酌議具奏。
其邱湯氏一案。
俟大學士等詳議複奏。
再行降旨。
尋議、嗣後繼母因奸、将前妻子女。
緻死滅口者。
無論是否起意。
俱改為拟斬監候。
仍查明伊夫如已絕嗣。
即入于秋審情實。
若尚有子嗣。
将該犯婦永遠監禁。
遇赦不赦。
至親母因奸故殺子女之案。
亦不論是否起意。
俱請拟絞監候。
緻令伊夫絕嗣者。
入于秋審情實。
即不緻絕嗣。
仍永遠監禁。
不準援赦。
若奸夫獨自起意。
謀殺其子。
以便往來。
奸婦雖未知情同謀。
但因奸令夫絕嗣者。
系繼母、發往伊犁給兵丁為奴。
親母、發往各省駐防兵丁為奴。
如奸婦果不知情。
當時喊救。
事後告官。
或伊夫尚有子嗣。
及奸夫别因他故起釁。
自殺其子者。
奸婦仍按所犯本罪。
悉照本條律例辦理。
其嫡母有犯、與親母同。
嗣母有犯、與繼母同。
現在邱湯氏一犯。
查明伊子所生。
尚有一子。
即遵照新定條例。
改拟具題。
從之。
○又谕、據梁肯堂等奏、查勘順德府屬邢台、内邱等縣。
今夏得雨稍遲。
早禾未能暢發等語。
邢台内邱等縣、本年入伏以來。
未經得有透雨。
收成未免歉薄。
其應徵錢糧、若令小民一律輸将。
民力恐不無拮據。
所有順德府屬之邢台、内邱、沙河、钜鹿、任縣、南和、平鄉、唐山等八縣。
本年應徵未完錢糧。
着加恩緩至來歲麥熟後徵收。
俾闾閻生計。
益資寬裕。
以示朕轸念窮檐。
優加體恤至意。
該部即遵谕行。
○又谕曰、八阿哥、阿桂、遵旨往見綿從之祖母。
據稱請以永璨之子綿律。
給與永瑹為嗣等語。
代為轉奏。
着照綿從之祖母所請。
将永璨之長子綿律。
給與永瑹為嗣。
所有承襲之爵。
理應減等承襲貝子。
但果恭親王弘曕。
系朕幼弟。
伊溘逝後。
即将郡王爵秩、襲與永瑹。
及至綿從延世未久。
相繼而亡。
朕心甚為恻然。
着加恩綿律、仍承襲貝勒之爵。
侍養三代孀婦。
以示朕憫恤之至意。
○谕軍機大臣等據熱河道全保、将私在喀喇沁地方。
商同開挖煤窰之民人龔廷玉、拏獲取供具奏等語。
龔廷玉、着交地方官。
速行解交福長安質審辦理外。
昨日福長安摺内。
有丹巴多爾濟。
既如是私取民人銀兩。
開采煤窰。
此外不免别有營私事件之語。
如有福長安等自應徹底查明速結具奏。
斷不可徇情。
此案訊明。
福長安等一面具奏。
一面即起程前來。
不必等伯布岱解到。
盡可将伯布岱解赴熱河審辦。
○戊戌。
谕曰、姜晟奏、審明竊鞘案犯情形一摺。
内稱唐開泰、住宿驿館。
起意與彭有才、商量行竊。
并約定唐守興作為内應。
唐守興用刀割斷棕繩。
将尾鞘挪近壁洞。
推出一半。
彭有才撬開鞘殼、竊出饷銀。
現在彭有才業已身故。
訊之唐開泰等、俱經供認。
已派員速赴芷江地方。
查起原贓等語。
此案前經姜晟奏、據承審府縣禀稱、饷鞘安放驿館屋内。
緊挨闆壁。
外系菜園。
賊從闆壁地枋腳下挖洞。
将末尾一鞘。
橫移洞口。
竊銀而逸等語。
朕彼時即以所訊情節。
多有不實。
賊犯不過在外窺伺。
何由确知饷鞘安放之地。
即在此挖洞。
竟能應手而得。
必系有内應之人。
串通行竊。
降旨令姜晟細心研鞫。
務得實情。
今該撫奏、實系更夫唐守興在内、将尾鞘挪近壁洞。
推出一半。
彭有才在外撬開鞘殼偷竊。
唐守興并将梆連擊聲響。
以圖掩飾。
果不出朕之所料。
是唐守興因思偷竊饷銀。
豫充更夫。
作為内應。
情節甚屬可惡。
即可作為此案正犯。
不得以彭有才業經身死。
任其狡卸。
緻滋輕縱。
真贓雖少。
何必俟全得。
着傳谕姜晟、即将唐開泰供出藏放原贓地方。
是否現已起出。
根究确鑿。
嚴審定拟具奏。
○旌表守正被戕河南祥符縣民劉得子妻常氏。
○己亥。
上禦卷阿勝境。
哈薩克汗斡裡素勒坦子阿彌載、及來使等四人。
杜爾伯特紮薩克台吉衮布、烏梁海頭目色爾可等。
安南國陪臣陳玉視等六人入觐。
同扈從王公大臣、蒙古王貝勒貝子公額驸台吉等賜食、至辛醜皆如之。
○蠲緩安徽宿州、靈璧、泗州、舊虹、旴<日台>、五河、舒城、定遠、壽州、鳳台、懷遠、霍邱、天長、滁州、全椒、來安等十六州縣。
并鳳陽、長淮、泗州三衛。
乾隆五十五年分水災額賦有差。
○庚子。
谕、據都爾嘉等奏稱、将打牲烏拉逃遣犯人曹志、吳世祜、吉林烏拉逃犯李春山、王大、前後拏獲審明。
行查吉林烏拉、與各該犯姓名相符。
俱經正法。
請将拏獲鄰省逃犯之員。
給與議叙。
兵丁等賞給銀兩等語。
都爾嘉等拏獲逃犯。
審明正法。
雖俱合宜。
但因李春山二犯、即行行查吉林将軍、甚屬過當。
而究竟由何處拏獲之處。
亦并未聲明。
凡逃犯被獲之時。
多有賴詞不肯以逃自認者。
豈有無幹之人。
而反以逃自認之理耶。
且吉林烏拉之逃犯李春山等、在逃之時。
該處必咨行鄰省。
令其嚴緝。
又何行查之有。
都爾嘉等欲為精密。
而反至失宜。
成何道理。
外省将軍大臣等、往往如此。
即如河南巡撫穆和蔺奏、
商同張雲漋、将邱方玉勒斃。
除謀殺親夫罪應淩遲之曹氏。
業經畏罪自缢外。
其親母湯氏、雖系尊長緻死卑幼。
然事起通奸。
并誘令伊媳一并奸宿。
複因伊子礙眼。
辄聽從伊媳同謀勒斃。
是與伊子邱方玉恩義已絕。
設或伊子别無兄弟子嗣。
遂令翁姑及伊夫絕嗣。
所關甚為重大。
向例親母因奸謀死子女者。
不論是否造意。
俱發往伊犁給兵丁為奴。
原以母子倫紀攸關。
不得與凡人一律問抵。
若其母身蹈邪淫。
罔顧廉恥。
已無夫婦之倫。
又安有母子之義。
朕思同一母子。
然又有親母繼母之别。
繼母因其子本非己出。
心懷殘忍。
謀死前妻之子。
情罪自為更重。
若親母之于子。
究系所生。
即或因奸緻死。
與繼母自當有間。
亦應分别辦理。
近來各省題奏事件内、間有逞兇斃命。
愍不畏法之案。
出于情理之外。
然戾氣所鐘。
自古而有。
即如文言釋坤初六之言。
可知周之時已有如此亂逆之事。
設無其事。
孔子不忍言也。
今世風日降。
人心更不如古。
無怪兇惡之徒。
竟至藐法蔑倫。
行同枭獍。
朕向來遇有此等奏到之件。
因系蔑倫重案。
概不加以朱批。
不惟不忍。
而且自慚。
民間風俗日下。
既不能道德齊禮。
化莠為良。
俾不緻身罹法綱。
我君臣皆當引以為愧。
惟在明刑敕法。
重示創懲。
庶兇惡之徒。
稍知儆戒。
使之勉為善良。
朕意各省如有母殺子女之案。
除尋常情節、仍照向例辦理外。
其有因奸起意。
至令絕嗣者。
即将其母問拟斬候。
入于秋審情實。
即或伊子尚有子弟。
未緻絕嗣。
仍當定以斬候。
永遠監禁。
遇赦不赦。
其繼母親母、于情實中略予以勾不勾之分。
亦足以示輕重區别。
着大學士九卿、将是否應如此辦理、及如何分别之處。
悉心酌議具奏。
其邱湯氏一案。
俟大學士等詳議複奏。
再行降旨。
尋議、嗣後繼母因奸、将前妻子女。
緻死滅口者。
無論是否起意。
俱改為拟斬監候。
仍查明伊夫如已絕嗣。
即入于秋審情實。
若尚有子嗣。
将該犯婦永遠監禁。
遇赦不赦。
至親母因奸故殺子女之案。
亦不論是否起意。
俱請拟絞監候。
緻令伊夫絕嗣者。
入于秋審情實。
即不緻絕嗣。
仍永遠監禁。
不準援赦。
若奸夫獨自起意。
謀殺其子。
以便往來。
奸婦雖未知情同謀。
但因奸令夫絕嗣者。
系繼母、發往伊犁給兵丁為奴。
親母、發往各省駐防兵丁為奴。
如奸婦果不知情。
當時喊救。
事後告官。
或伊夫尚有子嗣。
及奸夫别因他故起釁。
自殺其子者。
奸婦仍按所犯本罪。
悉照本條律例辦理。
其嫡母有犯、與親母同。
嗣母有犯、與繼母同。
現在邱湯氏一犯。
查明伊子所生。
尚有一子。
即遵照新定條例。
改拟具題。
從之。
○又谕、據梁肯堂等奏、查勘順德府屬邢台、内邱等縣。
今夏得雨稍遲。
早禾未能暢發等語。
邢台内邱等縣、本年入伏以來。
未經得有透雨。
收成未免歉薄。
其應徵錢糧、若令小民一律輸将。
民力恐不無拮據。
所有順德府屬之邢台、内邱、沙河、钜鹿、任縣、南和、平鄉、唐山等八縣。
本年應徵未完錢糧。
着加恩緩至來歲麥熟後徵收。
俾闾閻生計。
益資寬裕。
以示朕轸念窮檐。
優加體恤至意。
該部即遵谕行。
○又谕曰、八阿哥、阿桂、遵旨往見綿從之祖母。
據稱請以永璨之子綿律。
給與永瑹為嗣等語。
代為轉奏。
着照綿從之祖母所請。
将永璨之長子綿律。
給與永瑹為嗣。
所有承襲之爵。
理應減等承襲貝子。
但果恭親王弘曕。
系朕幼弟。
伊溘逝後。
即将郡王爵秩、襲與永瑹。
及至綿從延世未久。
相繼而亡。
朕心甚為恻然。
着加恩綿律、仍承襲貝勒之爵。
侍養三代孀婦。
以示朕憫恤之至意。
○谕軍機大臣等據熱河道全保、将私在喀喇沁地方。
商同開挖煤窰之民人龔廷玉、拏獲取供具奏等語。
龔廷玉、着交地方官。
速行解交福長安質審辦理外。
昨日福長安摺内。
有丹巴多爾濟。
既如是私取民人銀兩。
開采煤窰。
此外不免别有營私事件之語。
如有福長安等自應徹底查明速結具奏。
斷不可徇情。
此案訊明。
福長安等一面具奏。
一面即起程前來。
不必等伯布岱解到。
盡可将伯布岱解赴熱河審辦。
○戊戌。
谕曰、姜晟奏、審明竊鞘案犯情形一摺。
内稱唐開泰、住宿驿館。
起意與彭有才、商量行竊。
并約定唐守興作為内應。
唐守興用刀割斷棕繩。
将尾鞘挪近壁洞。
推出一半。
彭有才撬開鞘殼、竊出饷銀。
現在彭有才業已身故。
訊之唐開泰等、俱經供認。
已派員速赴芷江地方。
查起原贓等語。
此案前經姜晟奏、據承審府縣禀稱、饷鞘安放驿館屋内。
緊挨闆壁。
外系菜園。
賊從闆壁地枋腳下挖洞。
将末尾一鞘。
橫移洞口。
竊銀而逸等語。
朕彼時即以所訊情節。
多有不實。
賊犯不過在外窺伺。
何由确知饷鞘安放之地。
即在此挖洞。
竟能應手而得。
必系有内應之人。
串通行竊。
降旨令姜晟細心研鞫。
務得實情。
今該撫奏、實系更夫唐守興在内、将尾鞘挪近壁洞。
推出一半。
彭有才在外撬開鞘殼偷竊。
唐守興并将梆連擊聲響。
以圖掩飾。
果不出朕之所料。
是唐守興因思偷竊饷銀。
豫充更夫。
作為内應。
情節甚屬可惡。
即可作為此案正犯。
不得以彭有才業經身死。
任其狡卸。
緻滋輕縱。
真贓雖少。
何必俟全得。
着傳谕姜晟、即将唐開泰供出藏放原贓地方。
是否現已起出。
根究确鑿。
嚴審定拟具奏。
○旌表守正被戕河南祥符縣民劉得子妻常氏。
○己亥。
上禦卷阿勝境。
哈薩克汗斡裡素勒坦子阿彌載、及來使等四人。
杜爾伯特紮薩克台吉衮布、烏梁海頭目色爾可等。
安南國陪臣陳玉視等六人入觐。
同扈從王公大臣、蒙古王貝勒貝子公額驸台吉等賜食、至辛醜皆如之。
○蠲緩安徽宿州、靈璧、泗州、舊虹、旴<日台>、五河、舒城、定遠、壽州、鳳台、懷遠、霍邱、天長、滁州、全椒、來安等十六州縣。
并鳳陽、長淮、泗州三衛。
乾隆五十五年分水災額賦有差。
○庚子。
谕、據都爾嘉等奏稱、将打牲烏拉逃遣犯人曹志、吳世祜、吉林烏拉逃犯李春山、王大、前後拏獲審明。
行查吉林烏拉、與各該犯姓名相符。
俱經正法。
請将拏獲鄰省逃犯之員。
給與議叙。
兵丁等賞給銀兩等語。
都爾嘉等拏獲逃犯。
審明正法。
雖俱合宜。
但因李春山二犯、即行行查吉林将軍、甚屬過當。
而究竟由何處拏獲之處。
亦并未聲明。
凡逃犯被獲之時。
多有賴詞不肯以逃自認者。
豈有無幹之人。
而反以逃自認之理耶。
且吉林烏拉之逃犯李春山等、在逃之時。
該處必咨行鄰省。
令其嚴緝。
又何行查之有。
都爾嘉等欲為精密。
而反至失宜。
成何道理。
外省将軍大臣等、往往如此。
即如河南巡撫穆和蔺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