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三百八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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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經之徒弟姓名。
在登州何處。
至各犯家中。
雖經搜查、均無經卷圖像不法等物。
尚恐狡供不吐。
必須設法窮究。
至段文經竄迹稽誅已久。
茲據署曹州府通判王岐禀報、貌似段文經之馬興。
押解到省。
連日審訊。
現已另摺具奏。
臣即自省起程。
以查辦城工為名。
前往登州海邊一帶。
不動聲色。
密委員弁。
帶同眼目。
改裝躧緝。
不敢假手捕役。
緻串通滋弊。
得旨、今究得蹤迹否。
○癸巳。
谕曰、閻泰和奏、向例各巡漕禦史。
僅将重運催趱出境。
遂爾了事。
心有不安。
請嗣後各巡漕禦史、催查重運後、即接催空船。
仍在各處往來、稽查催趱等語。
所奏竟成笑話。
巡漕禦史、起自雍正年間、原為督催重運而設。
每年各幫重船。
銜尾北上。
抵通後、各巡漕俱遵照向例、卸事複命。
曆來奉行已久。
本以重運幫船。
恐有沿途逗留等事。
得有巡漕為之逐程催趱。
更與漕務有裨。
若起卸回空後。
旗丁等自必早思歸次。
豈有故為遲滞甘心守凍之理。
況已有總漕督押回空尾幫南下。
又何必複令巡漕往來稽察。
使地方官吏轉多紛擾。
不過奉差日久。
自可多得公費耳。
此奏不可行。
至請将派出巡漕四員。
各按巡視地方。
鑄印頒給。
尤屬無謂。
各巡漕文移往來。
俱有銜名可據。
亦不慮漫無區别。
又何必另行鑄印。
徒事更張耶。
所奏亦不可行。
原摺即着發還。
○又谕、順承郡王錫保、從前在北路軍營、應賠倒斃駝馬銀三十四萬四千四百餘兩。
在伊子孫熙良等名下。
接續坐扣。
固屬咎有應得。
但念其在将軍任内。
不過辦理不善。
與冒銷侵蝕者有間。
且曆年已久。
其扣項已閱五世。
所有未經扣完銀七萬二千四百餘兩。
着加恩寬免。
以示朕笃念宗潢。
優加體恤至意。
○又谕、昨據宗人府奏、貝勒綿從病故一摺。
自果恭親王福晉、至綿從之妻、三代孀居。
綿從又無子嗣。
今綿從之爵。
輪應永璨承襲。
但永瑹一支。
竟至絕嗣。
永璨現在既有二子。
即将一子為永瑹後。
承襲綿從之爵。
則永瑹不至絕嗣而三代孀婦。
均有依倚。
着派八阿哥、阿桂、即往綿從家。
面問伊祖母福晉、可否如此辦理。
奏聞。
再降谕旨。
○甲午。
谕曰、姚棻奏、護理江西鹽道恒甯、現已降調。
自應饬令離任。
但該員于江西鹽務。
尚稱熟谙。
請俟陳大文到任。
将鹽法一切事宜。
當面講求交代後。
再令離任等語。
江省鹾務、現于建昌一郡添設卡巡。
酌減鹽價。
自須熟手經理。
恒甯降調後。
鹽道員缺。
雖經選授陳大文。
但該員究系生手。
恐于該處鹽務。
未能谙悉。
朕正憶及此。
尚未明降谕旨。
今姚棻奏稱、饬令恒甯交卸南昌府篆。
其所署鹽道印務。
暫緩離任。
以免隔手交代。
所奏尚是。
恒甯前于失察屬員派銷鹽觔一案降調。
尚系因公獲咎。
并無大過。
且該員辦理江西鹾務。
已有三載。
尚稱熟谙。
現在建昌地方。
增設卡巡。
減價敵私等事。
諸關緊要。
即陳大文到任時。
令恒甯将一切事宜。
明晰告知。
亦恐一時未能詳盡。
究不如恒甯一手經理。
較為妥協。
恒甯着加恩以同知銜、仍護理江西鹽道事務。
該員益當感激朕恩。
實心整理。
若該省仍有私鹽偷越、官引滞銷之弊。
必将該員加倍治罪。
不能再邀寬貸。
其新選江西鹽道陳大文、俟有該省相當道員缺出。
着姚棻另行奏補。
○谕軍機大臣等、據山東學政鄒炳泰奏稱、在濟南府開考。
有章邱生員孟衍魯、呈所撰聯句。
複有控章邱縣衙役禀詞、内開私造僞冊采買谷石。
浮派折價。
私催蠲免口糧。
多索運米車價。
又折收糧米。
有餘糧餘米名目各款等語。
該縣衙役、于經徵米石。
浮收多派。
款迹累累。
該生員所控。
似非全無證據。
如果屬實。
則該縣嚴孫诒、在任已久。
一任衙役等私徵勒派。
種種舞弊。
恐不免有通同染指情事。
不可不徹底根究。
倘所控虛誣。
亦應将生員孟衍魯治罪。
以儆刁風。
現在吉慶審訊河南光山縣衙役何九等毆斃人命一案。
計接奉此旨時。
自已審辦完竣。
着即順道前往東省。
提集章邱縣案内人證、秉公詳悉嚴訊定拟具奏。
毋得稍存回護。
所有該學政原摺。
及孟衍魯所遞禀詞。
并着鈔寄閱看。
将此谕令知之。
○乙未。
補行乾隆五十五年大計。
浙江省不謹官二員。
罷軟官二員。
浮躁官一員。
才力不及官二員。
年老官六員。
有疾官五員。
分别處分、如例。
○丙申。
谕、昨因偶閱文津閣四庫全書内揚子法言。
其卷一首篇。
有空白二行。
竟将晉唐及宋人注釋名氏脫寫。
已降旨将紀昀、詳校官莊通敏、交部分别議處。
旋命軍機大臣将法言一書。
詳加閱看。
書内繕寫訛錯之處。
不一而足。
從前詳校官既漫不經心。
而紀昀總司校閱。
複不加以訂正。
其餘各書。
恐似此錯誤者。
正複不少。
可見紀昀等從前核勘時。
竟屬虛應故事。
全未寓目。
紀昀及詳校官莊通敏、着再行交部議處。
○又谕、據宗人府奏、四品宗室紮昆珠、因染瘋疾、棄家潛出、不知去向。
俟拏獲時照例辦理等語。
紮昆珠身系宗室。
竟至逃走。
實為有玷宗支。
甚屬不肖。
理宜嚴行拏獲。
照例辦理。
以示儆戒。
着交刑部、步軍統領衙門、五城、一體嚴拏務獲。
解交宗人府、照例辦理。
○谕軍機大臣曰、丹巴多爾濟在喀喇沁地方。
開窯挖煤。
不遵部駁。
私用民人銀兩。
該旗有署紮薩克。
一切事件。
竟不許署紮薩克主持。
誤聽下人之言。
任意辦理。
署紮薩克格勒克薩木噜布。
因而畏懼交迫。
竟至自戕。
特命福長安。
及盟長索諾木巴勒珠爾。
前往查辦。
今據福長安等奏、到彼查詢屬實。
丹巴多爾濟。
着先革職。
交慶桂押解來京。
命阿桂金簡、交慎刑司看守。
俟福長安等查明此外有無妄為之處。
續奏到時。
再行降旨定罪。
此内丹巴多爾濟之梅楞伯布岱。
現在京師。
着寄谕阿桂、将伯布岱、派員拏解喀喇沁。
交福長安等質審。
丹巴多爾濟。
雖由年輕嗜利。
不以署紮薩克為事。
究因惑于下人之言所緻。
此輩理應查出。
重治其罪。
着并傳谕福長安。
按名查出。
毋使一名漏網。
嚴行定罪具奏。
○丁酉。
上禦卷阿勝境。
賜扈從王公大臣、蒙古王貝勒貝子公額驸台吉等食。
翼日如之。
○谕曰、丹巴多爾濟所出正紅旗蒙古都統員缺。
着保泰補授。
保泰未來之前。
着永琨署理。
察哈爾八旗都統員缺。
仍着烏爾圖納遜署理。
○谕、刑部題覆浙江省民人張雲漋、與邱方玉之母湯氏、妻曹氏通奸。
商同勒死邱方玉。
并曹氏畏罪自缢身死一案。
将湯氏照親母因奸謀死子女例、實發伊犁給兵丁為奴。
固屬照例辦理。
但細閱此案情節。
湯氏先與張雲漋調戲通奸。
被伊媳曹氏窺破。
恐其洩漏。
誘令張雲漋一并通奸。
後
在登州何處。
至各犯家中。
雖經搜查、均無經卷圖像不法等物。
尚恐狡供不吐。
必須設法窮究。
至段文經竄迹稽誅已久。
茲據署曹州府通判王岐禀報、貌似段文經之馬興。
押解到省。
連日審訊。
現已另摺具奏。
臣即自省起程。
以查辦城工為名。
前往登州海邊一帶。
不動聲色。
密委員弁。
帶同眼目。
改裝躧緝。
不敢假手捕役。
緻串通滋弊。
得旨、今究得蹤迹否。
○癸巳。
谕曰、閻泰和奏、向例各巡漕禦史。
僅将重運催趱出境。
遂爾了事。
心有不安。
請嗣後各巡漕禦史、催查重運後、即接催空船。
仍在各處往來、稽查催趱等語。
所奏竟成笑話。
巡漕禦史、起自雍正年間、原為督催重運而設。
每年各幫重船。
銜尾北上。
抵通後、各巡漕俱遵照向例、卸事複命。
曆來奉行已久。
本以重運幫船。
恐有沿途逗留等事。
得有巡漕為之逐程催趱。
更與漕務有裨。
若起卸回空後。
旗丁等自必早思歸次。
豈有故為遲滞甘心守凍之理。
況已有總漕督押回空尾幫南下。
又何必複令巡漕往來稽察。
使地方官吏轉多紛擾。
不過奉差日久。
自可多得公費耳。
此奏不可行。
至請将派出巡漕四員。
各按巡視地方。
鑄印頒給。
尤屬無謂。
各巡漕文移往來。
俱有銜名可據。
亦不慮漫無區别。
又何必另行鑄印。
徒事更張耶。
所奏亦不可行。
原摺即着發還。
○又谕、順承郡王錫保、從前在北路軍營、應賠倒斃駝馬銀三十四萬四千四百餘兩。
在伊子孫熙良等名下。
接續坐扣。
固屬咎有應得。
但念其在将軍任内。
不過辦理不善。
與冒銷侵蝕者有間。
且曆年已久。
其扣項已閱五世。
所有未經扣完銀七萬二千四百餘兩。
着加恩寬免。
以示朕笃念宗潢。
優加體恤至意。
○又谕、昨據宗人府奏、貝勒綿從病故一摺。
自果恭親王福晉、至綿從之妻、三代孀居。
綿從又無子嗣。
今綿從之爵。
輪應永璨承襲。
但永瑹一支。
竟至絕嗣。
永璨現在既有二子。
即将一子為永瑹後。
承襲綿從之爵。
則永瑹不至絕嗣而三代孀婦。
均有依倚。
着派八阿哥、阿桂、即往綿從家。
面問伊祖母福晉、可否如此辦理。
奏聞。
再降谕旨。
○甲午。
谕曰、姚棻奏、護理江西鹽道恒甯、現已降調。
自應饬令離任。
但該員于江西鹽務。
尚稱熟谙。
請俟陳大文到任。
将鹽法一切事宜。
當面講求交代後。
再令離任等語。
江省鹾務、現于建昌一郡添設卡巡。
酌減鹽價。
自須熟手經理。
恒甯降調後。
鹽道員缺。
雖經選授陳大文。
但該員究系生手。
恐于該處鹽務。
未能谙悉。
朕正憶及此。
尚未明降谕旨。
今姚棻奏稱、饬令恒甯交卸南昌府篆。
其所署鹽道印務。
暫緩離任。
以免隔手交代。
所奏尚是。
恒甯前于失察屬員派銷鹽觔一案降調。
尚系因公獲咎。
并無大過。
且該員辦理江西鹾務。
已有三載。
尚稱熟谙。
現在建昌地方。
增設卡巡。
減價敵私等事。
諸關緊要。
即陳大文到任時。
令恒甯将一切事宜。
明晰告知。
亦恐一時未能詳盡。
究不如恒甯一手經理。
較為妥協。
恒甯着加恩以同知銜、仍護理江西鹽道事務。
該員益當感激朕恩。
實心整理。
若該省仍有私鹽偷越、官引滞銷之弊。
必将該員加倍治罪。
不能再邀寬貸。
其新選江西鹽道陳大文、俟有該省相當道員缺出。
着姚棻另行奏補。
○谕軍機大臣等、據山東學政鄒炳泰奏稱、在濟南府開考。
有章邱生員孟衍魯、呈所撰聯句。
複有控章邱縣衙役禀詞、内開私造僞冊采買谷石。
浮派折價。
私催蠲免口糧。
多索運米車價。
又折收糧米。
有餘糧餘米名目各款等語。
該縣衙役、于經徵米石。
浮收多派。
款迹累累。
該生員所控。
似非全無證據。
如果屬實。
則該縣嚴孫诒、在任已久。
一任衙役等私徵勒派。
種種舞弊。
恐不免有通同染指情事。
不可不徹底根究。
倘所控虛誣。
亦應将生員孟衍魯治罪。
以儆刁風。
現在吉慶審訊河南光山縣衙役何九等毆斃人命一案。
計接奉此旨時。
自已審辦完竣。
着即順道前往東省。
提集章邱縣案内人證、秉公詳悉嚴訊定拟具奏。
毋得稍存回護。
所有該學政原摺。
及孟衍魯所遞禀詞。
并着鈔寄閱看。
将此谕令知之。
○乙未。
補行乾隆五十五年大計。
浙江省不謹官二員。
罷軟官二員。
浮躁官一員。
才力不及官二員。
年老官六員。
有疾官五員。
分别處分、如例。
○丙申。
谕、昨因偶閱文津閣四庫全書内揚子法言。
其卷一首篇。
有空白二行。
竟将晉唐及宋人注釋名氏脫寫。
已降旨将紀昀、詳校官莊通敏、交部分别議處。
旋命軍機大臣将法言一書。
詳加閱看。
書内繕寫訛錯之處。
不一而足。
從前詳校官既漫不經心。
而紀昀總司校閱。
複不加以訂正。
其餘各書。
恐似此錯誤者。
正複不少。
可見紀昀等從前核勘時。
竟屬虛應故事。
全未寓目。
紀昀及詳校官莊通敏、着再行交部議處。
○又谕、據宗人府奏、四品宗室紮昆珠、因染瘋疾、棄家潛出、不知去向。
俟拏獲時照例辦理等語。
紮昆珠身系宗室。
竟至逃走。
實為有玷宗支。
甚屬不肖。
理宜嚴行拏獲。
照例辦理。
以示儆戒。
着交刑部、步軍統領衙門、五城、一體嚴拏務獲。
解交宗人府、照例辦理。
○谕軍機大臣曰、丹巴多爾濟在喀喇沁地方。
開窯挖煤。
不遵部駁。
私用民人銀兩。
該旗有署紮薩克。
一切事件。
竟不許署紮薩克主持。
誤聽下人之言。
任意辦理。
署紮薩克格勒克薩木噜布。
因而畏懼交迫。
竟至自戕。
特命福長安。
及盟長索諾木巴勒珠爾。
前往查辦。
今據福長安等奏、到彼查詢屬實。
丹巴多爾濟。
着先革職。
交慶桂押解來京。
命阿桂金簡、交慎刑司看守。
俟福長安等查明此外有無妄為之處。
續奏到時。
再行降旨定罪。
此内丹巴多爾濟之梅楞伯布岱。
現在京師。
着寄谕阿桂、将伯布岱、派員拏解喀喇沁。
交福長安等質審。
丹巴多爾濟。
雖由年輕嗜利。
不以署紮薩克為事。
究因惑于下人之言所緻。
此輩理應查出。
重治其罪。
着并傳谕福長安。
按名查出。
毋使一名漏網。
嚴行定罪具奏。
○丁酉。
上禦卷阿勝境。
賜扈從王公大臣、蒙古王貝勒貝子公額驸台吉等食。
翼日如之。
○谕曰、丹巴多爾濟所出正紅旗蒙古都統員缺。
着保泰補授。
保泰未來之前。
着永琨署理。
察哈爾八旗都統員缺。
仍着烏爾圖納遜署理。
○谕、刑部題覆浙江省民人張雲漋、與邱方玉之母湯氏、妻曹氏通奸。
商同勒死邱方玉。
并曹氏畏罪自缢身死一案。
将湯氏照親母因奸謀死子女例、實發伊犁給兵丁為奴。
固屬照例辦理。
但細閱此案情節。
湯氏先與張雲漋調戲通奸。
被伊媳曹氏窺破。
恐其洩漏。
誘令張雲漋一并通奸。
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