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三百八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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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現拏獲訊供。
據稱伊兄周有、實系上年四月身故。
伊等為之埋葬。
周有從前聽從其子周明、勸令入教。
周貴周沛、亦即随同禮拜念歌等語。
是該犯一門。
均系從前漏網無疑。
現又将續拏之曹二、宋二等犯、一同質訊。
嚴究有無習教。
及轉相傳授之人。
俟訊明後、交部辦理。
報聞。
○辛卯。
谕、前因四庫全書内、錯誤甚多。
特令總纂等、詳加校閱。
并恐熱河文津閣所庋全書。
亦多魯魚亥豕之訛。
複令紀昀帶同詳校各官。
細心閱看。
該員等自應認真校勘。
将書中脫落訛舛之處。
逐加改正。
俾臻完善。
今朕偶閱文津閣四庫全書内。
揚子法言一書。
其卷一首篇、有空白二行。
因檢查是書次卷核對。
竟系将晉唐及宋人注釋名氏脫寫。
書中篇首、空至兩行。
顯而易見。
開卷即可了然。
乃詳校官既漫不經心。
而紀昀系總司校閱之事。
亦全未寓目。
可見重加讐校。
竟屬虛應故事。
朕每幾餘披覽。
其書内有一二字錯落、令軍機大臣随時改正者。
不一而足。
因尚系尋常訛脫。
不加責備。
今篇内甚至脫去二行。
紀昀等實難辭咎。
甯不自知慚恧耶。
況朕曾有禦制書揚雄法言一篇。
雖系近年之作。
亦應繕錄。
弁于是書之首。
紀昀亦未留心補入。
更屬疏忽。
紀昀及詳校官莊通敏、俱着交部分别議處。
除将文津閣四庫全書内揚子法言一書。
就近交軍機大臣将空行填補。
并繕錄禦制文于篇首外。
着紀昀親赴文淵文源二閣、将揚子法言一書檢出。
繕錄禦制文、冠于簡端。
并帶同詳校各官。
抽查此書卷首。
是否亦有空白之處。
及此外各書、有似此脫誤者。
一體抽閱填改。
如再不悉心詳檢。
經朕看出。
必将紀昀等加倍治罪。
不能再邀寬貸也。
○又谕、凡由内地發遣、賞給回部為奴之邪教人犯。
原為令伊等受回人折磨。
各城駐劄大臣等、理宜代為嚴加約束。
仍大臣等于此等遣犯、解至該處。
一經分給回人。
即謂與伊等無涉。
是誠何心哉。
則又安用此大臣駐劄為耶。
豈意見竟不及此欤。
将此着一體曉示新疆各城将軍大臣等、嗣後務須嚴行約束。
指示各回人等、所有此等發遣為奴之犯。
任聽折磨。
平日大臣等、果能嚴行約束。
将濫行惑衆。
往來通信之人。
立即嚴緝辦理。
安有生事之理。
各處将軍大臣等、共應知此意。
一體留心。
毋得仍前怠忽從事也。
○谕軍機大臣等、據福崧奏拏獲各案盜犯、分别正法定拟一摺。
内稱盜犯紀孝等十一名。
俱恭請王命正法。
其情有可原之劉建等十二犯。
從重拟斬監候。
俟滿三年後、再行解部、發遣黑龍江、給披甲人為奴等語。
紀孝等十一犯。
或在洋為盜。
或行劫搜贓。
情罪重大。
自當立正刑誅。
未便稍稽顯戮。
至劉建等十二犯、雖祗系接遞贓物。
在船看守。
與行兇搜劫者、稍為有間。
但現當綏戢洋盜之時。
尤宜嚴加懲創。
以示炯戒。
福崧将紀孝等即行正法。
并将劉建等遵照新例、從重問拟斬候。
并年滿發遣。
不待聽候部覆。
始行定案。
所辦甚是。
嗣後該撫益當嚴饬文武各員。
留心緝捕。
不必拘泥定例。
有犯必懲。
以靖盜匪而安善良。
方為無負委任。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據勒保奏、五月分糧價單内開各屬價值。
皆系價中與上月相同字樣。
毫無參差。
所奏殊未可信。
甘肅地方府州各屬、地土既有肥硗。
人事亦或不齊。
米糧價值、豈能一律相符。
而各屬每月時價。
更不應絕無增減。
今勒保所奏。
僅據屬員開報價值。
率行奏報。
則奏米糧價何用。
竟成印闆文章。
是該督于民食所關。
并未留意。
豈不知朕轸念闾閻。
無時或釋。
于各省奏到糧價、無不詳加披覽耶。
勒保着傳旨申饬。
仍将糧價有無增減之處。
據實具奏。
尋奏、甘省各府屬市價。
旋長旋落。
前次奏報五月糧價。
值青黃不接之時。
但夏禾将次登場。
是以價值不緻增長。
且因新糧尚未入市。
亦遽未能減落。
報聞。
○又谕、前薩邁林供稱、帶來俄羅斯假造書信、系喀爾喀蒙古安達賴代書、當交恒瑞、拉旺多爾濟等、詳查并無俄羅斯安達賴之人。
覆加究訊。
又據供稱系該旗台吉衮布策淩所屬喇嘛舍巴所書。
時有本旗博德讷什、哈塔爾、親見等語。
所供似實。
但薩邁林編造訛言。
緻車淩烏巴什遊牧之人。
各懷驚懼。
經朕屢降谕旨。
交保甯、永保、明白開導。
伊等意稍安定。
永保等務須留心防範。
嚴饬台卡官兵。
實力緝拏。
俟俄羅斯回書到時、再将舍巴三人、押送來京。
訊明嚴辦示懲。
○壬辰。
谕、據惠齡奏、東省平原等二十七州縣、本年應行帶徵漕糧。
及買補截留散赈漕米。
為數較多。
請将前奏二年内帶徵買補之糧。
分作四年完納等語。
該省上年雨水稍多。
秋禾間有被淹。
本年雖雨水調勻。
民間蓋藏。
恐尚未能充裕。
其帶徵買補各項。
自應酌展年限。
用示體恤。
所有平原等各州縣、于二年内應行帶徵之米麥豆、十萬八千餘石。
又買補截留散赈漕米、十萬九千餘石。
着加恩分作四年帶徵。
買補搭運。
以纾民力。
該部即遵谕行。
○谕軍機大臣曰、惠齡奏、接準秦承恩咨會、當即密令登州府知府藍嘉瓒、訪拏段文經徒弟。
并恐段文經在登州一帶藏匿。
令其星飛搜捕。
一面派委臬司陸有仁、前赴菏澤單縣等處、查拏王袁氏、王臘元兒等、再行訊供具奏等語。
此案已有旨、令該撫實力查拏矣。
劉照魁在陝西供明、于五十四年冬間。
在王子重之母王袁氏家、聽見楊武等。
向王臘元兒口稱、聞有段文經徒弟。
現在登州。
恐逃往海邊上去等語。
所言必非無因。
安知段文經不竟在登州一帶藏匿。
此等緊要人犯。
該撫接到咨會後。
自應親赴登州。
迅速訪拏。
乃竟安坐衙署。
僅令知府前往訪捕。
不特要犯難于偵緝。
并恐捕役等暗中通信。
導之遠遁。
從前查拏段文經時、曾令菏澤縣捕役王臘元兒往緝。
王臘元兒即系八卦教内之人。
彼時自必潛通消息。
令其竄匿。
可見該處府縣捕役、多有聽從入教者。
今惠齡即令登州府往拏。
其所帶捕役。
俱系通同一氣。
即果有段文經在彼潛匿。
早已聞風遠揚。
惠齡何不曉事體輕重若此。
着傳旨申饬。
并令該撫即行迅往登州一帶。
不動聲色。
嚴密訪拏。
毋得仍前玩愒。
至王臘元兒拏到後、務須研訊确供。
追究楊武等、向伊所稱段文經徒弟。
系屬何人。
令其據實指出。
密拏到案。
根訊段文經下落。
并遵照前旨。
将王子重之母王袁氏、及王臘元兒、速解行在審辦。
如有王臘元兒等供出同教要犯。
亦一并按名嚴拏。
解京辦理。
将此由四百裡傳谕知之。
即行迅速覆奏。
尋奏、據王臘元兒供稱、前在王袁氏家、聽見劉照魁、楊武等、談及段文經、現在官府查拏甚急。
楊武等聲言、想是逃往海邊藏躲。
并未說及段
現拏獲訊供。
據稱伊兄周有、實系上年四月身故。
伊等為之埋葬。
周有從前聽從其子周明、勸令入教。
周貴周沛、亦即随同禮拜念歌等語。
是該犯一門。
均系從前漏網無疑。
現又将續拏之曹二、宋二等犯、一同質訊。
嚴究有無習教。
及轉相傳授之人。
俟訊明後、交部辦理。
報聞。
○辛卯。
谕、前因四庫全書内、錯誤甚多。
特令總纂等、詳加校閱。
并恐熱河文津閣所庋全書。
亦多魯魚亥豕之訛。
複令紀昀帶同詳校各官。
細心閱看。
該員等自應認真校勘。
将書中脫落訛舛之處。
逐加改正。
俾臻完善。
今朕偶閱文津閣四庫全書内。
揚子法言一書。
其卷一首篇、有空白二行。
因檢查是書次卷核對。
竟系将晉唐及宋人注釋名氏脫寫。
書中篇首、空至兩行。
顯而易見。
開卷即可了然。
乃詳校官既漫不經心。
而紀昀系總司校閱之事。
亦全未寓目。
可見重加讐校。
竟屬虛應故事。
朕每幾餘披覽。
其書内有一二字錯落、令軍機大臣随時改正者。
不一而足。
因尚系尋常訛脫。
不加責備。
今篇内甚至脫去二行。
紀昀等實難辭咎。
甯不自知慚恧耶。
況朕曾有禦制書揚雄法言一篇。
雖系近年之作。
亦應繕錄。
弁于是書之首。
紀昀亦未留心補入。
更屬疏忽。
紀昀及詳校官莊通敏、俱着交部分别議處。
除将文津閣四庫全書内揚子法言一書。
就近交軍機大臣将空行填補。
并繕錄禦制文于篇首外。
着紀昀親赴文淵文源二閣、将揚子法言一書檢出。
繕錄禦制文、冠于簡端。
并帶同詳校各官。
抽查此書卷首。
是否亦有空白之處。
及此外各書、有似此脫誤者。
一體抽閱填改。
如再不悉心詳檢。
經朕看出。
必将紀昀等加倍治罪。
不能再邀寬貸也。
○又谕、凡由内地發遣、賞給回部為奴之邪教人犯。
原為令伊等受回人折磨。
各城駐劄大臣等、理宜代為嚴加約束。
仍大臣等于此等遣犯、解至該處。
一經分給回人。
即謂與伊等無涉。
是誠何心哉。
則又安用此大臣駐劄為耶。
豈意見竟不及此欤。
将此着一體曉示新疆各城将軍大臣等、嗣後務須嚴行約束。
指示各回人等、所有此等發遣為奴之犯。
任聽折磨。
平日大臣等、果能嚴行約束。
将濫行惑衆。
往來通信之人。
立即嚴緝辦理。
安有生事之理。
各處将軍大臣等、共應知此意。
一體留心。
毋得仍前怠忽從事也。
○谕軍機大臣等、據福崧奏拏獲各案盜犯、分别正法定拟一摺。
内稱盜犯紀孝等十一名。
俱恭請王命正法。
其情有可原之劉建等十二犯。
從重拟斬監候。
俟滿三年後、再行解部、發遣黑龍江、給披甲人為奴等語。
紀孝等十一犯。
或在洋為盜。
或行劫搜贓。
情罪重大。
自當立正刑誅。
未便稍稽顯戮。
至劉建等十二犯、雖祗系接遞贓物。
在船看守。
與行兇搜劫者、稍為有間。
但現當綏戢洋盜之時。
尤宜嚴加懲創。
以示炯戒。
福崧将紀孝等即行正法。
并将劉建等遵照新例、從重問拟斬候。
并年滿發遣。
不待聽候部覆。
始行定案。
所辦甚是。
嗣後該撫益當嚴饬文武各員。
留心緝捕。
不必拘泥定例。
有犯必懲。
以靖盜匪而安善良。
方為無負委任。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據勒保奏、五月分糧價單内開各屬價值。
皆系價中與上月相同字樣。
毫無參差。
所奏殊未可信。
甘肅地方府州各屬、地土既有肥硗。
人事亦或不齊。
米糧價值、豈能一律相符。
而各屬每月時價。
更不應絕無增減。
今勒保所奏。
僅據屬員開報價值。
率行奏報。
則奏米糧價何用。
竟成印闆文章。
是該督于民食所關。
并未留意。
豈不知朕轸念闾閻。
無時或釋。
于各省奏到糧價、無不詳加披覽耶。
勒保着傳旨申饬。
仍将糧價有無增減之處。
據實具奏。
尋奏、甘省各府屬市價。
旋長旋落。
前次奏報五月糧價。
值青黃不接之時。
但夏禾将次登場。
是以價值不緻增長。
且因新糧尚未入市。
亦遽未能減落。
報聞。
○又谕、前薩邁林供稱、帶來俄羅斯假造書信、系喀爾喀蒙古安達賴代書、當交恒瑞、拉旺多爾濟等、詳查并無俄羅斯安達賴之人。
覆加究訊。
又據供稱系該旗台吉衮布策淩所屬喇嘛舍巴所書。
時有本旗博德讷什、哈塔爾、親見等語。
所供似實。
但薩邁林編造訛言。
緻車淩烏巴什遊牧之人。
各懷驚懼。
經朕屢降谕旨。
交保甯、永保、明白開導。
伊等意稍安定。
永保等務須留心防範。
嚴饬台卡官兵。
實力緝拏。
俟俄羅斯回書到時、再将舍巴三人、押送來京。
訊明嚴辦示懲。
○壬辰。
谕、據惠齡奏、東省平原等二十七州縣、本年應行帶徵漕糧。
及買補截留散赈漕米。
為數較多。
請将前奏二年内帶徵買補之糧。
分作四年完納等語。
該省上年雨水稍多。
秋禾間有被淹。
本年雖雨水調勻。
民間蓋藏。
恐尚未能充裕。
其帶徵買補各項。
自應酌展年限。
用示體恤。
所有平原等各州縣、于二年内應行帶徵之米麥豆、十萬八千餘石。
又買補截留散赈漕米、十萬九千餘石。
着加恩分作四年帶徵。
買補搭運。
以纾民力。
該部即遵谕行。
○谕軍機大臣曰、惠齡奏、接準秦承恩咨會、當即密令登州府知府藍嘉瓒、訪拏段文經徒弟。
并恐段文經在登州一帶藏匿。
令其星飛搜捕。
一面派委臬司陸有仁、前赴菏澤單縣等處、查拏王袁氏、王臘元兒等、再行訊供具奏等語。
此案已有旨、令該撫實力查拏矣。
劉照魁在陝西供明、于五十四年冬間。
在王子重之母王袁氏家、聽見楊武等。
向王臘元兒口稱、聞有段文經徒弟。
現在登州。
恐逃往海邊上去等語。
所言必非無因。
安知段文經不竟在登州一帶藏匿。
此等緊要人犯。
該撫接到咨會後。
自應親赴登州。
迅速訪拏。
乃竟安坐衙署。
僅令知府前往訪捕。
不特要犯難于偵緝。
并恐捕役等暗中通信。
導之遠遁。
從前查拏段文經時、曾令菏澤縣捕役王臘元兒往緝。
王臘元兒即系八卦教内之人。
彼時自必潛通消息。
令其竄匿。
可見該處府縣捕役、多有聽從入教者。
今惠齡即令登州府往拏。
其所帶捕役。
俱系通同一氣。
即果有段文經在彼潛匿。
早已聞風遠揚。
惠齡何不曉事體輕重若此。
着傳旨申饬。
并令該撫即行迅往登州一帶。
不動聲色。
嚴密訪拏。
毋得仍前玩愒。
至王臘元兒拏到後、務須研訊确供。
追究楊武等、向伊所稱段文經徒弟。
系屬何人。
令其據實指出。
密拏到案。
根訊段文經下落。
并遵照前旨。
将王子重之母王袁氏、及王臘元兒、速解行在審辦。
如有王臘元兒等供出同教要犯。
亦一并按名嚴拏。
解京辦理。
将此由四百裡傳谕知之。
即行迅速覆奏。
尋奏、據王臘元兒供稱、前在王袁氏家、聽見劉照魁、楊武等、談及段文經、現在官府查拏甚急。
楊武等聲言、想是逃往海邊藏躲。
并未說及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