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三百八十三
關燈
小
中
大
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
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五十六年。
辛亥。
七月己醜谕、據善德奏、因伊陛見。
将将軍印務。
交評德暫行署理等語。
善德既閱三年未來陛見。
即準其所請。
但彼處現有總督。
自應将印務、交與福康安署理。
緣何交副都統署理。
善德果不知此例乎。
且近日廣州滿洲兵丁。
尚有妄行與民鬥毆傷人之事。
若将将軍印務、僅交副都統署理。
又安能約束管理屬下耶。
着申饬。
○谕軍機大臣曰、書麟等奏、伏汛水勢安瀾。
工程平穩一摺。
覽奏欣慰。
惟摺内稱洪澤湖水、因頻得大雨。
淮水加長。
彙注洪湖。
高堰志樁。
長至一丈零四寸等語。
聲叙總不明白又稱清口以下。
清黃并注。
甚為湍激。
徐城北門志樁。
仍存新舊長水一丈二尺。
更不成話。
河湖志樁長水情形。
該督等自應将舊存底水若幹尺。
新長若幹尺。
分别聲明。
乃辄稱洪湖長水一丈有餘。
徐城黃河長水一丈二尺餘寸。
竟似河湖各水暴漲一丈餘。
再加底水。
更不知若何浩瀚。
書麟等豈能設法抵禦。
此系向來河工陋習。
故作此語。
以為水勢盛長。
伊等搶護平穩。
更見籌畫有方。
前年六月内、書麟、蘭第錫奏報、徐城志樁長水一丈三尺六寸、并不将舊存新長分叙。
經朕降旨訓谕。
并令嗣後将新長尺寸、明白具奏。
不得仍前陋習。
該督等豈未接奉。
乃未久忘之。
複蹈故轍。
又為此牽混之詞。
其屬非是。
況本日據李奉翰等奏、黃河僅長水一尺三寸。
下遊徐城志樁長水尺寸。
自亦相仿。
何至陡長一丈二尺餘寸。
尤為錯謬。
且李奉翰所奏、亦祇将新長之水叙入。
并不牽連底水。
甚為明晰。
豈書麟蘭第錫兩人、轉不如李奉翰之曉事耶。
蘭第錫人本粗直、或一時大意。
而書麟系棄瑕錄用之人。
又複久任河工。
自應加倍細心勉力。
以冀稍贖前愆。
何漫不經心若此。
朕将伊複加擢用兩江總督時。
原慮其才短無用。
今即此奏報長水尺寸一端。
更可概見。
書麟、蘭第錫、俱着嚴行申饬。
并将李奉翰等原摺、鈔寄閱看。
至此次水勢不至十分漲盛。
各工保護平穩。
亦惟仰賴神佑。
若似書麟等如此糊塗、其籌畫調度。
實不可恃。
現在伏汛雖過。
秋汛正長。
該督等益當嚴督在工人員。
慎之又慎。
敬謹巡防。
以期工程鞏固。
毋得稍有懈弛。
緻幹咎戾。
所有湖河志樁、究竟新長水若幹。
舊存底水若幹。
着書麟等即行分晰奏覆。
勿再牽混。
将此傳谕書麟蘭第錫、并谕李奉翰知之。
尋奏、徐城北門志樁、舊存底水一丈一尺四寸。
新長水一尺一寸。
現存水共一丈二尺五寸。
洪澤湖高堰志樁、舊存底水四尺四寸。
新長水六尺。
現存水共一丈四寸。
得旨、其如識見不到。
而更不用心何。
○又谕、據秦承恩奏雨水情形摺内、稱西安府屬之鹹甯、長安、鹹陽、鳳翔府屬之鳳翔、岐山、及邠州、乾州等州縣。
雨澤未能深透。
現在設壇祈禱等語。
前因秦承恩奏報省城及各屬得雨、僅有三四寸。
恐該省雨澤尚欠優渥。
深為廑念。
業經降旨詢問。
今該撫奏到西安鳳翔所屬州縣、望澤頗殷。
是該處竟系缺雨。
秦承恩于此等緊要之摺。
自應由驿馳奏、何以僅交差弁赍遞。
殊屬遲緩。
現将朱批原摺、由四百裡發回。
着該撫即将該處曾否續沛甘霖。
及田禾有無妨礙之處。
迅速奏聞。
如或因旱成災。
務即據實具奏。
毋得稍有諱飾。
又另奏查明陝省鹽法一摺。
内有榆林等州縣販賣蒙鹽。
及不許蒙鹽透漏入境等語。
從前各省章奏。
于滿洲蒙古字樣、有摘用滿蒙二字者。
屢經有旨饬谕。
乃該撫仍沿陋習。
辄将蒙鹽等字叙入摺内。
省字有限。
轉不成話。
豈該撫于陳奏事件。
一任庸劣幕友。
随意填寫。
不加檢點耶。
秦承恩着傳旨申饬。
尋奏、陝西西安鳳翔兩府屬、從前得雨較少。
茲于七月初五等日、疊沛甘霖。
通省普沾。
豐收可望。
得旨、欣慰覽之。
○陝西巡撫秦承恩奏、榆林縣永樂倉鹽池、濱臨無定河。
所産鹽觔。
在于榆林、懷遠、神木、府谷、葭州等五州縣行銷。
每年徵課銀四百八十八兩零。
自乾隆三十二年。
河流改道。
鹽池被沖。
所産鹽觔。
不敷五州縣民食。
其神木、府谷、葭州、東北二鄉。
并買食蒙古鹽。
鹽戶納課、日形疲乏。
懇将榆林、懷遠、西南二鄉。
一律準食蒙古鹽。
即令榆林縣鋪七十四家。
仿照各屬牙當領帖行銷。
攤徵課銀四百八十八兩。
補完永樂倉原額。
報聞。
○庚寅。
谕軍機大臣曰、穆和蔺奏拏獲邪教人犯一摺。
内稱查得周有系周明之父。
自周明犯案正法後。
周有旋于上年四月内身故、埋葬村西。
并拏獲孫贻恭、杜三元二犯。
究出趙成、司喜、吳第二等。
從前亦曾入教。
現饬解省嚴審等語。
所辦不明。
已于摺内批示矣。
周明系震卦教内正犯。
伊父周有自必首先傳習。
從前未經審出。
況現經屈進河等寄周有信内。
令其向劉照魁讨求口号。
必有聚徒傳播之事。
該犯雖經病故。
自應向其家屬嚴切根究。
況周有之子周明、尚有義子周進。
豈周有家中竟無妻子。
乃穆和蔺僅據地保鄰佑。
指稱周有已經身死。
轉置該犯家屬于不問。
且該撫拏獲孫贻恭、杜三元供出之趙成等。
現經逐一根訊。
讵有不将周有現在有無子孫。
其身死後、系何人埋葬之處。
詳悉聲叙之理。
今摺内竟無一字提及。
何該撫于此等緊要關鍵。
正應細心詳鞫之處。
疏忽至此。
殊為失當。
即如今日黑龍江将軍都爾嘉、拏獲吉林逃遣。
咨查吉林将軍。
是否實系遣犯。
始行正法一事。
豈有平民被人拏獲。
自認遣犯之理。
又何必輾轉咨查。
是都爾嘉于不必細心之事。
徒多枝節。
而穆和蔺于理應細心之事。
反緻忽略。
将軍督撫等、若皆如此不曉事理輕重。
必待朕逐一指示。
又安用此大吏為耶。
着傳旨嚴行申饬。
至孫贻恭、杜三元、前此既經入教。
今屈進河寄信、令其讨号湊錢、送給盤費。
必另有輾轉入教之人。
其趙成、司喜、吳第二、所供雖經傳給歌詞。
現已改悔之語。
亦不可信。
均應詳細根究。
悉心推鞫。
毋任狡展。
并此外有無傳習入教之人。
務須按名拘獲。
嚴訊實情。
問後俱解交刑部。
勿稍疏縱。
将此傳谕知之。
尋奏、周有系周進之義祖父。
并無子孫妻室的屬。
惟有兩弟周貴、周沛、俱經外
辛亥。
七月己醜谕、據善德奏、因伊陛見。
将将軍印務。
交評德暫行署理等語。
善德既閱三年未來陛見。
即準其所請。
但彼處現有總督。
自應将印務、交與福康安署理。
緣何交副都統署理。
善德果不知此例乎。
且近日廣州滿洲兵丁。
尚有妄行與民鬥毆傷人之事。
若将将軍印務、僅交副都統署理。
又安能約束管理屬下耶。
着申饬。
○谕軍機大臣曰、書麟等奏、伏汛水勢安瀾。
工程平穩一摺。
覽奏欣慰。
惟摺内稱洪澤湖水、因頻得大雨。
淮水加長。
彙注洪湖。
高堰志樁。
長至一丈零四寸等語。
聲叙總不明白又稱清口以下。
清黃并注。
甚為湍激。
徐城北門志樁。
仍存新舊長水一丈二尺。
更不成話。
河湖志樁長水情形。
該督等自應将舊存底水若幹尺。
新長若幹尺。
分别聲明。
乃辄稱洪湖長水一丈有餘。
徐城黃河長水一丈二尺餘寸。
竟似河湖各水暴漲一丈餘。
再加底水。
更不知若何浩瀚。
書麟等豈能設法抵禦。
此系向來河工陋習。
故作此語。
以為水勢盛長。
伊等搶護平穩。
更見籌畫有方。
前年六月内、書麟、蘭第錫奏報、徐城志樁長水一丈三尺六寸、并不将舊存新長分叙。
經朕降旨訓谕。
并令嗣後将新長尺寸、明白具奏。
不得仍前陋習。
該督等豈未接奉。
乃未久忘之。
複蹈故轍。
又為此牽混之詞。
其屬非是。
況本日據李奉翰等奏、黃河僅長水一尺三寸。
下遊徐城志樁長水尺寸。
自亦相仿。
何至陡長一丈二尺餘寸。
尤為錯謬。
且李奉翰所奏、亦祇将新長之水叙入。
并不牽連底水。
甚為明晰。
豈書麟蘭第錫兩人、轉不如李奉翰之曉事耶。
蘭第錫人本粗直、或一時大意。
而書麟系棄瑕錄用之人。
又複久任河工。
自應加倍細心勉力。
以冀稍贖前愆。
何漫不經心若此。
朕将伊複加擢用兩江總督時。
原慮其才短無用。
今即此奏報長水尺寸一端。
更可概見。
書麟、蘭第錫、俱着嚴行申饬。
并将李奉翰等原摺、鈔寄閱看。
至此次水勢不至十分漲盛。
各工保護平穩。
亦惟仰賴神佑。
若似書麟等如此糊塗、其籌畫調度。
實不可恃。
現在伏汛雖過。
秋汛正長。
該督等益當嚴督在工人員。
慎之又慎。
敬謹巡防。
以期工程鞏固。
毋得稍有懈弛。
緻幹咎戾。
所有湖河志樁、究竟新長水若幹。
舊存底水若幹。
着書麟等即行分晰奏覆。
勿再牽混。
将此傳谕書麟蘭第錫、并谕李奉翰知之。
尋奏、徐城北門志樁、舊存底水一丈一尺四寸。
新長水一尺一寸。
現存水共一丈二尺五寸。
洪澤湖高堰志樁、舊存底水四尺四寸。
新長水六尺。
現存水共一丈四寸。
得旨、其如識見不到。
而更不用心何。
○又谕、據秦承恩奏雨水情形摺内、稱西安府屬之鹹甯、長安、鹹陽、鳳翔府屬之鳳翔、岐山、及邠州、乾州等州縣。
雨澤未能深透。
現在設壇祈禱等語。
前因秦承恩奏報省城及各屬得雨、僅有三四寸。
恐該省雨澤尚欠優渥。
深為廑念。
業經降旨詢問。
今該撫奏到西安鳳翔所屬州縣、望澤頗殷。
是該處竟系缺雨。
秦承恩于此等緊要之摺。
自應由驿馳奏、何以僅交差弁赍遞。
殊屬遲緩。
現将朱批原摺、由四百裡發回。
着該撫即将該處曾否續沛甘霖。
及田禾有無妨礙之處。
迅速奏聞。
如或因旱成災。
務即據實具奏。
毋得稍有諱飾。
又另奏查明陝省鹽法一摺。
内有榆林等州縣販賣蒙鹽。
及不許蒙鹽透漏入境等語。
從前各省章奏。
于滿洲蒙古字樣、有摘用滿蒙二字者。
屢經有旨饬谕。
乃該撫仍沿陋習。
辄将蒙鹽等字叙入摺内。
省字有限。
轉不成話。
豈該撫于陳奏事件。
一任庸劣幕友。
随意填寫。
不加檢點耶。
秦承恩着傳旨申饬。
尋奏、陝西西安鳳翔兩府屬、從前得雨較少。
茲于七月初五等日、疊沛甘霖。
通省普沾。
豐收可望。
得旨、欣慰覽之。
○陝西巡撫秦承恩奏、榆林縣永樂倉鹽池、濱臨無定河。
所産鹽觔。
在于榆林、懷遠、神木、府谷、葭州等五州縣行銷。
每年徵課銀四百八十八兩零。
自乾隆三十二年。
河流改道。
鹽池被沖。
所産鹽觔。
不敷五州縣民食。
其神木、府谷、葭州、東北二鄉。
并買食蒙古鹽。
鹽戶納課、日形疲乏。
懇将榆林、懷遠、西南二鄉。
一律準食蒙古鹽。
即令榆林縣鋪七十四家。
仿照各屬牙當領帖行銷。
攤徵課銀四百八十八兩。
補完永樂倉原額。
報聞。
○庚寅。
谕軍機大臣曰、穆和蔺奏拏獲邪教人犯一摺。
内稱查得周有系周明之父。
自周明犯案正法後。
周有旋于上年四月内身故、埋葬村西。
并拏獲孫贻恭、杜三元二犯。
究出趙成、司喜、吳第二等。
從前亦曾入教。
現饬解省嚴審等語。
所辦不明。
已于摺内批示矣。
周明系震卦教内正犯。
伊父周有自必首先傳習。
從前未經審出。
況現經屈進河等寄周有信内。
令其向劉照魁讨求口号。
必有聚徒傳播之事。
該犯雖經病故。
自應向其家屬嚴切根究。
況周有之子周明、尚有義子周進。
豈周有家中竟無妻子。
乃穆和蔺僅據地保鄰佑。
指稱周有已經身死。
轉置該犯家屬于不問。
且該撫拏獲孫贻恭、杜三元供出之趙成等。
現經逐一根訊。
讵有不将周有現在有無子孫。
其身死後、系何人埋葬之處。
詳悉聲叙之理。
今摺内竟無一字提及。
何該撫于此等緊要關鍵。
正應細心詳鞫之處。
疏忽至此。
殊為失當。
即如今日黑龍江将軍都爾嘉、拏獲吉林逃遣。
咨查吉林将軍。
是否實系遣犯。
始行正法一事。
豈有平民被人拏獲。
自認遣犯之理。
又何必輾轉咨查。
是都爾嘉于不必細心之事。
徒多枝節。
而穆和蔺于理應細心之事。
反緻忽略。
将軍督撫等、若皆如此不曉事理輕重。
必待朕逐一指示。
又安用此大吏為耶。
着傳旨嚴行申饬。
至孫贻恭、杜三元、前此既經入教。
今屈進河寄信、令其讨号湊錢、送給盤費。
必另有輾轉入教之人。
其趙成、司喜、吳第二、所供雖經傳給歌詞。
現已改悔之語。
亦不可信。
均應詳細根究。
悉心推鞫。
毋任狡展。
并此外有無傳習入教之人。
務須按名拘獲。
嚴訊實情。
問後俱解交刑部。
勿稍疏縱。
将此傳谕知之。
尋奏、周有系周進之義祖父。
并無子孫妻室的屬。
惟有兩弟周貴、周沛、俱經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