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三百八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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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
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五十六年。
辛亥。
秋。
七月。
甲戌朔。
享太廟。
遣豫親王裕豐、恭代行禮。
○谕、據佛住奏稱、阿奇木伯克邁默特阿布都拉、呈請設立清文學校。
選其子弟、及衆伯克之子弟内、質可造就者。
教習禮儀清語。
可否準行。
奏聞請旨等語。
此誠美事。
所請甚屬可嘉。
朕深欣悅。
加恩賞給邁默特阿布都拉大緞一匹。
着佛住即照其請、準設立清文學。
仍擇通曉清文清語員弁。
令其在學留心教授。
○旌表逼嫁捐軀安徽望江縣民劉自省妻金氏。
守正捐軀河南洛陽縣民李遂女李氏。
○乙亥。
谕曰、福康安奏、廣西慶遠府知府張肇祥之子、閑散柏齡。
上年奉旨交部咨取來京。
該府任意遲延。
及屢次檄催。
複稱伊妻患病身故。
伊子扶榇由水路回旗。
現在催令改由陸路赴京。
請将張肇祥、交部嚴加議處等語。
八旗外任官員子弟。
年至十八歲。
例應回京當差。
張肇祥之子柏齡、年已及歲。
并不即令回旗。
已屬不合。
經朕圈出指名調取。
又複有意遷延。
嗣該督屢次檄催。
辄以挈眷赴任。
伊妻中途患病身故丁憂。
于本年三月二十八日。
令其扶榇由水路進京。
藉詞禀覆。
殊出情理之外。
張肇祥于上年十一月初。
業已接奉令伊子赴京部咨。
自應即起身來京。
若尚未起身。
适值伊母病故。
即應以不便赴京之故。
報該督撫。
且向來旗人守制。
以百日為期。
計算本年二月内。
柏齡早已滿服。
何以遲至三月二十八日。
始令由水路起程。
是其有心延玩。
實屬咎無可辭。
然張肇祥種種托故遲延。
庇留伊子。
尚為罪之輕者。
至以奉旨調取來京引見之人。
竟稱令其扶榇歸旗。
措詞舛謬。
豈上對君父之言。
大不敬矣。
張肇祥、着革職。
送京交部治罪。
以示懲儆。
該部知道。
又谕曰、鄂輝奏立限收禁小錢一摺。
内稱、小錢本幹例禁。
應立定限期。
饬令赴官呈繳。
無須給價收買等語。
前因地方官收買小錢。
恐奸民等、即将所易大錢銷毀。
仍行私鑄小錢。
繳換圖利。
谕令各督撫、所有呈繳小錢。
但免其治罪。
不必換給大錢。
繼複思小民收藏小錢。
皆系貿易所得。
若地方官、僅令将小錢交出。
不給官值。
恐愚民觀望遷延。
呈繳不能踴躍。
甚至私行藏匿。
日後又複間雜行使。
仍屬有名無實。
複經降旨、令民間呈繳小錢。
若止數百文、數十文者。
不必将大錢給換。
如繳至數十百千串者。
即按照觔兩。
量行酌給以銀。
使小民不緻賠累。
自必争先呈繳。
今鄂輝所奏、想尚未接奉後降谕旨。
是以祇稱民間所有呈繳小錢。
免其治罪。
不複給價。
着鄂輝遵照續降谕旨。
饬屬出示曉谕。
如有繳出小錢較多。
查明實系零星存積。
并非私銷私鑄。
即照所繳小錢觔兩。
酌量給與銀兩。
并着各督撫、一體遵照辦理。
又鄂輝奏、改鑄小錢。
若于額設匠役之外。
另募人夫、入局幫鑄。
恐伊等學成手藝。
一經鑄畢出局。
或竟骩法鑄私。
惟令盡此局中額設之爐戶砂丁。
盡力工作。
不使稍懈等語。
改鑄收到小錢。
額外多募人夫。
一經學習鼓鑄。
出局之後。
難保其不滋生弊端。
此慮甚是。
着各督撫、即仿照鄂輝所奏。
祇須督率局中額設工匠。
盡力鼓鑄。
毋庸另行多募人夫。
緻滋弊窦。
将此通谕知之。
○又谕、據秀林奏、審明七品都管伯克鄂克塔木之子額依穆爾、與守備蘇世義署内餘丁王英鬥毆、蘇世義辄将鄂克塔木喚去、妄行掌責一案。
分别定拟具奏等語。
鄂克塔木、系七品伯克、伊子額依穆爾、與餘丁王英口角相毆。
該守備蘇世義聞知。
即袒護王英。
将鄂克塔木喚去掌責。
甚屬糊塗不法。
自應從重辦理。
以慰回衆之心。
秀林審訊明确。
請将守備蘇世義革職。
仍留三年。
令其效力贖罪。
餘丁王英、枷号兩個月。
杖責四十。
并賞給鄂克塔木緞匹茶封等物。
以示撫慰。
所辦尚屬平允。
向來各城駐劄大臣。
辦理外藩與内地交涉事件。
多有袒護内地民人者。
日久必緻尹等寒心。
殊非朕撫恤外藩之意。
今秀林并不袒護守備蘇世義、如此秉公辦理。
尚屬可嘉。
各臣駐劄大臣。
遇有此等事件。
亦應照此辦理。
但秀林原定蘇世義之罪尚輕。
不足蔽辜。
着交秀林傳集衆回民、将蘇世義革職。
重責四十。
枷号三個月示衆。
餘俱照秀林所奏行。
并将此通行曉谕回疆各城駐劄将軍大臣等、嗣後遇有此等事件。
均着照秀林辦理。
斷不可稍存袒護内地之見。
○又谕、蘇尼特二旗。
連年被旱成災。
衆蒙古等牲畜。
多有傷損。
本年雖經加恩賞給銀米散赈。
今值夏令。
應當祈雨之時。
蒙古等素崇黃教。
何不聚集大喇嘛誦經祈禱。
今特因二旗生計。
發去大雲輪經一分。
烏爾圖納遜接奉後。
即令蘇尼特二旗。
交有道行喇嘛。
将此經唪誦。
祈禱應時甘澍。
以弭旱災。
○谕軍機大臣曰、魁倫奏、琉球船隻出口、照例免稅一摺。
細閱單内所開、除大黃一項。
系遵照奏定章程。
官為代買外。
其綢緞絲布、及川芎川連紙、泾縣紙等件。
俱系内地貨物。
而洋參蘇木等物。
乃外洋所出。
又似帶至内地售賣之件。
該夷使既置買内地物件。
帶回該國。
何以外洋之物。
複轉向内地購買帶回。
魁倫所開單内、殊屬牽混。
着該将軍詳晰奏明。
又大黃系向何鋪代買。
來自何處。
即行覆奏。
尋奏、洋參蘇木。
俱出西洋暹羅等國。
并非琉球所産。
大黃一項。
據承買藥材行戶等供稱、各樣藥材。
俱由江西樟樹鎮、販運來閩銷售。
但江西亦不産大黃。
聞得陝西泾陽縣、為大黃彙集之所。
轉發漢口樟樹等處行銷等語。
複詢據琉球國通事魏廷玉禀稱、琉球與西洋暹羅諸國、相距窎遠。
向無商賈貿易洋參蘇木。
故就閩購買。
至大黃每歲或買數百斤、及數千斤不等。
自饬禁後、核定數目。
官為代買。
帶運回國。
并無轉售他處等情。
報聞。
○丁醜。
谕、據管幹珍等奏、六月三十日。
全漕抵通一摺。
上年南糧各幫、于七月初八日全抵通壩。
本年六月三十日。
即已抵通。
較早八日。
況上年尚有江西後七幫在北倉截卸。
本年系全漕俱抵通壩。
辦理更為妥速。
所有總漕、巡漕、及有漕省分督、撫、糧道、俱着交部分别議叙、以示獎勵。
其押運催漕出力之文武員弁。
并着該督撫查明、一并咨部議叙。
○旌表守正捐軀河南中牟縣民張某妻潘氏。
○戊寅。
谕、據永保等奏
辛亥。
秋。
七月。
甲戌朔。
享太廟。
遣豫親王裕豐、恭代行禮。
○谕、據佛住奏稱、阿奇木伯克邁默特阿布都拉、呈請設立清文學校。
選其子弟、及衆伯克之子弟内、質可造就者。
教習禮儀清語。
可否準行。
奏聞請旨等語。
此誠美事。
所請甚屬可嘉。
朕深欣悅。
加恩賞給邁默特阿布都拉大緞一匹。
着佛住即照其請、準設立清文學。
仍擇通曉清文清語員弁。
令其在學留心教授。
○旌表逼嫁捐軀安徽望江縣民劉自省妻金氏。
守正捐軀河南洛陽縣民李遂女李氏。
○乙亥。
谕曰、福康安奏、廣西慶遠府知府張肇祥之子、閑散柏齡。
上年奉旨交部咨取來京。
該府任意遲延。
及屢次檄催。
複稱伊妻患病身故。
伊子扶榇由水路回旗。
現在催令改由陸路赴京。
請将張肇祥、交部嚴加議處等語。
八旗外任官員子弟。
年至十八歲。
例應回京當差。
張肇祥之子柏齡、年已及歲。
并不即令回旗。
已屬不合。
經朕圈出指名調取。
又複有意遷延。
嗣該督屢次檄催。
辄以挈眷赴任。
伊妻中途患病身故丁憂。
于本年三月二十八日。
令其扶榇由水路進京。
藉詞禀覆。
殊出情理之外。
張肇祥于上年十一月初。
業已接奉令伊子赴京部咨。
自應即起身來京。
若尚未起身。
适值伊母病故。
即應以不便赴京之故。
報該督撫。
且向來旗人守制。
以百日為期。
計算本年二月内。
柏齡早已滿服。
何以遲至三月二十八日。
始令由水路起程。
是其有心延玩。
實屬咎無可辭。
然張肇祥種種托故遲延。
庇留伊子。
尚為罪之輕者。
至以奉旨調取來京引見之人。
竟稱令其扶榇歸旗。
措詞舛謬。
豈上對君父之言。
大不敬矣。
張肇祥、着革職。
送京交部治罪。
以示懲儆。
該部知道。
又谕曰、鄂輝奏立限收禁小錢一摺。
内稱、小錢本幹例禁。
應立定限期。
饬令赴官呈繳。
無須給價收買等語。
前因地方官收買小錢。
恐奸民等、即将所易大錢銷毀。
仍行私鑄小錢。
繳換圖利。
谕令各督撫、所有呈繳小錢。
但免其治罪。
不必換給大錢。
繼複思小民收藏小錢。
皆系貿易所得。
若地方官、僅令将小錢交出。
不給官值。
恐愚民觀望遷延。
呈繳不能踴躍。
甚至私行藏匿。
日後又複間雜行使。
仍屬有名無實。
複經降旨、令民間呈繳小錢。
若止數百文、數十文者。
不必将大錢給換。
如繳至數十百千串者。
即按照觔兩。
量行酌給以銀。
使小民不緻賠累。
自必争先呈繳。
今鄂輝所奏、想尚未接奉後降谕旨。
是以祇稱民間所有呈繳小錢。
免其治罪。
不複給價。
着鄂輝遵照續降谕旨。
饬屬出示曉谕。
如有繳出小錢較多。
查明實系零星存積。
并非私銷私鑄。
即照所繳小錢觔兩。
酌量給與銀兩。
并着各督撫、一體遵照辦理。
又鄂輝奏、改鑄小錢。
若于額設匠役之外。
另募人夫、入局幫鑄。
恐伊等學成手藝。
一經鑄畢出局。
或竟骩法鑄私。
惟令盡此局中額設之爐戶砂丁。
盡力工作。
不使稍懈等語。
改鑄收到小錢。
額外多募人夫。
一經學習鼓鑄。
出局之後。
難保其不滋生弊端。
此慮甚是。
着各督撫、即仿照鄂輝所奏。
祇須督率局中額設工匠。
盡力鼓鑄。
毋庸另行多募人夫。
緻滋弊窦。
将此通谕知之。
○又谕、據秀林奏、審明七品都管伯克鄂克塔木之子額依穆爾、與守備蘇世義署内餘丁王英鬥毆、蘇世義辄将鄂克塔木喚去、妄行掌責一案。
分别定拟具奏等語。
鄂克塔木、系七品伯克、伊子額依穆爾、與餘丁王英口角相毆。
該守備蘇世義聞知。
即袒護王英。
将鄂克塔木喚去掌責。
甚屬糊塗不法。
自應從重辦理。
以慰回衆之心。
秀林審訊明确。
請将守備蘇世義革職。
仍留三年。
令其效力贖罪。
餘丁王英、枷号兩個月。
杖責四十。
并賞給鄂克塔木緞匹茶封等物。
以示撫慰。
所辦尚屬平允。
向來各城駐劄大臣。
辦理外藩與内地交涉事件。
多有袒護内地民人者。
日久必緻尹等寒心。
殊非朕撫恤外藩之意。
今秀林并不袒護守備蘇世義、如此秉公辦理。
尚屬可嘉。
各臣駐劄大臣。
遇有此等事件。
亦應照此辦理。
但秀林原定蘇世義之罪尚輕。
不足蔽辜。
着交秀林傳集衆回民、将蘇世義革職。
重責四十。
枷号三個月示衆。
餘俱照秀林所奏行。
并将此通行曉谕回疆各城駐劄将軍大臣等、嗣後遇有此等事件。
均着照秀林辦理。
斷不可稍存袒護内地之見。
○又谕、蘇尼特二旗。
連年被旱成災。
衆蒙古等牲畜。
多有傷損。
本年雖經加恩賞給銀米散赈。
今值夏令。
應當祈雨之時。
蒙古等素崇黃教。
何不聚集大喇嘛誦經祈禱。
今特因二旗生計。
發去大雲輪經一分。
烏爾圖納遜接奉後。
即令蘇尼特二旗。
交有道行喇嘛。
将此經唪誦。
祈禱應時甘澍。
以弭旱災。
○谕軍機大臣曰、魁倫奏、琉球船隻出口、照例免稅一摺。
細閱單内所開、除大黃一項。
系遵照奏定章程。
官為代買外。
其綢緞絲布、及川芎川連紙、泾縣紙等件。
俱系内地貨物。
而洋參蘇木等物。
乃外洋所出。
又似帶至内地售賣之件。
該夷使既置買内地物件。
帶回該國。
何以外洋之物。
複轉向内地購買帶回。
魁倫所開單内、殊屬牽混。
着該将軍詳晰奏明。
又大黃系向何鋪代買。
來自何處。
即行覆奏。
尋奏、洋參蘇木。
俱出西洋暹羅等國。
并非琉球所産。
大黃一項。
據承買藥材行戶等供稱、各樣藥材。
俱由江西樟樹鎮、販運來閩銷售。
但江西亦不産大黃。
聞得陝西泾陽縣、為大黃彙集之所。
轉發漢口樟樹等處行銷等語。
複詢據琉球國通事魏廷玉禀稱、琉球與西洋暹羅諸國、相距窎遠。
向無商賈貿易洋參蘇木。
故就閩購買。
至大黃每歲或買數百斤、及數千斤不等。
自饬禁後、核定數目。
官為代買。
帶運回國。
并無轉售他處等情。
報聞。
○丁醜。
谕、據管幹珍等奏、六月三十日。
全漕抵通一摺。
上年南糧各幫、于七月初八日全抵通壩。
本年六月三十日。
即已抵通。
較早八日。
況上年尚有江西後七幫在北倉截卸。
本年系全漕俱抵通壩。
辦理更為妥速。
所有總漕、巡漕、及有漕省分督、撫、糧道、俱着交部分别議叙、以示獎勵。
其押運催漕出力之文武員弁。
并着該督撫查明、一并咨部議叙。
○旌表守正捐軀河南中牟縣民張某妻潘氏。
○戊寅。
谕、據永保等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