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三百八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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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
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五十六年。
辛亥。
六月。
己未。
谕曰、戶部議覆鳳陽關徵收稅課。
一年期滿。
短少盈餘銀四萬一千九百餘兩。
着落管關之員。
各按經徵月日。
分别攤賠一摺。
固屬照例辦理。
第念該關稅務。
全賴上遊豫省米豆船隻。
赴江販運。
上年因豫省、江南、年歲收成。
俱各豐稔。
米豆價值相等。
商販無利可圖。
是以船隻過關稀少。
盈餘短缺。
尚屬有因。
所有此次鳳陽關、短少盈餘銀四萬一千九百餘兩。
着落該監督等。
各按經徵月日。
攤賠銀一萬兩。
其餘三萬一千九百餘兩。
俱着加恩寬免。
○又谕曰、齊蘇嚨多爾濟病故。
所貴紮薩克郡王爵。
着伊子端多布多爾濟承襲。
其未及歲以前。
所有紮薩克印務。
着協理台吉揚紮布署理。
○吏部議準、湖廣總督畢沅奏稱、江陵縣郝穴鎮、監利縣朱家河、巡檢二缺。
應裁。
各改設主簿一缺。
從之。
○戶部議準、陝甘總督勒保疏稱、鎮番縣民王元簡等。
認種箕笈湖義田。
所納銀糧。
作書院生童膏火。
額交草束。
酌分鎮、蔡、二營。
以為馬草。
從之。
○禮部議準、福建巡撫浦霖疏稱、彰化縣學文童進額。
請增四名。
二年一貢。
從之。
○兵部議準、升任兩江總督協辦大學士吏部尚書孫士毅等奏稱、福山營所轄壽興沙。
漸次坍沒。
原設汛兵。
足資駐守。
請将該汛外委。
移駐青草沙。
小陳浦汛。
應裁。
即将裁存兵三名。
并福山營存城兵七名。
撥駐青草沙。
兼令福山營千總巡查。
黃泗浦巡檢。
協同稽察。
從之。
○旌表守正捐軀河南陝州民蕭世芳妾張氏。
○庚申。
谕、現因河東商力疲乏。
亟須調劑。
已令軍機大臣、會同山西巡撫馮光熊、詳悉酌議。
可否将鹽課改歸地丁。
于富戶貧民。
均有禆益。
但經理一切章程。
尚需勘辦。
馮光熊究系新任。
于該處鹽務。
尚未能熟悉。
蔣兆奎、曾任河東運使。
鹽務素所熟谙。
且該布政使上年在京。
亦有課歸地丁為便之語。
蔣兆奎、着調補山西布政使。
幫同馮光熊、妥為辦理。
所有甘肅布政使員缺。
即着景安調補。
萬甯、着調補山西按察使。
其貴州按察使員缺。
即着顧長绂調補。
尋軍機大臣議、臣等與馮光熊酌議。
鹽課歸入地丁。
計畝攤徵。
富戶既免簽商。
貧民得食賤鹽。
生計益裕。
至鹽池雖系民産。
亦須地方官經理。
庶免争端。
每年計所出鹽。
抽稅若幹。
于歸入地丁之鹽課内扣除。
批、此語或一辦法。
又奏、俟馮光熊抵任後。
會同蔣兆奎、詳勘商辦。
從之。
○又谕曰、惠齡、馮光熊、俱經賞戴花翎。
河南巡撫。
亦系兼提督銜。
穆和蔺、并着一體賞戴花翎。
○又谕曰、喀木齊布病故。
所遺鑲白旗護軍統領員缺。
着布彥達赉補授。
○又谕曰、積拉敏病故。
所遺山海關副都統員缺。
着永安調補。
永安現在牧場。
着派聖保、即行馳驿前往更換。
○谕軍機大臣等、此間自十二三日得雨以後。
農田已極優渥。
本日複得大雨。
現在尚未開霁。
似覺雨水稍多。
前據王大臣等奏報、京師得雨。
亦已深透。
本日未據續奏晴雨情形。
朕心深為廑念。
着傳谕留京辦事王大臣、如近日所得雨澤。
僅稱沾足則已。
倘或已形過多。
恐僧道皆不谙求晴之法。
即派回子薩哈勒索丕、祈求晴霁。
随報據實具奏。
以慰懸廑。
○又谕、據金簡等奏、革職貴州威甯州知州高玮、于五十二年十二月。
前往胞弟山西甯武府知府高璨任所就養。
嗣據晉撫咨。
據高璨詳稱。
高玮于五十五年七月内。
自甯武府起程回京。
迄今已及一年。
并未歸旗。
高玮既于上年七月間。
自甯武府起程。
何以至今尚未回旗。
自必在沿途地方。
任意逗留。
且曾任黔省知州。
或竟繞道潛往。
在該處藉端生事。
均未可定。
着傳谕各該督撫、一體嚴行查拏。
送京治罪。
至知府高璨、于伊兄起身後。
呈報遲緩。
及本旗饬查。
仍複含混
辛亥。
六月。
己未。
谕曰、戶部議覆鳳陽關徵收稅課。
一年期滿。
短少盈餘銀四萬一千九百餘兩。
着落管關之員。
各按經徵月日。
分别攤賠一摺。
固屬照例辦理。
第念該關稅務。
全賴上遊豫省米豆船隻。
赴江販運。
上年因豫省、江南、年歲收成。
俱各豐稔。
米豆價值相等。
商販無利可圖。
是以船隻過關稀少。
盈餘短缺。
尚屬有因。
所有此次鳳陽關、短少盈餘銀四萬一千九百餘兩。
着落該監督等。
各按經徵月日。
攤賠銀一萬兩。
其餘三萬一千九百餘兩。
俱着加恩寬免。
○又谕曰、齊蘇嚨多爾濟病故。
所貴紮薩克郡王爵。
着伊子端多布多爾濟承襲。
其未及歲以前。
所有紮薩克印務。
着協理台吉揚紮布署理。
○吏部議準、湖廣總督畢沅奏稱、江陵縣郝穴鎮、監利縣朱家河、巡檢二缺。
應裁。
各改設主簿一缺。
從之。
○戶部議準、陝甘總督勒保疏稱、鎮番縣民王元簡等。
認種箕笈湖義田。
所納銀糧。
作書院生童膏火。
額交草束。
酌分鎮、蔡、二營。
以為馬草。
從之。
○禮部議準、福建巡撫浦霖疏稱、彰化縣學文童進額。
請增四名。
二年一貢。
從之。
○兵部議準、升任兩江總督協辦大學士吏部尚書孫士毅等奏稱、福山營所轄壽興沙。
漸次坍沒。
原設汛兵。
足資駐守。
請将該汛外委。
移駐青草沙。
小陳浦汛。
應裁。
即将裁存兵三名。
并福山營存城兵七名。
撥駐青草沙。
兼令福山營千總巡查。
黃泗浦巡檢。
協同稽察。
從之。
○旌表守正捐軀河南陝州民蕭世芳妾張氏。
○庚申。
谕、現因河東商力疲乏。
亟須調劑。
已令軍機大臣、會同山西巡撫馮光熊、詳悉酌議。
可否将鹽課改歸地丁。
于富戶貧民。
均有禆益。
但經理一切章程。
尚需勘辦。
馮光熊究系新任。
于該處鹽務。
尚未能熟悉。
蔣兆奎、曾任河東運使。
鹽務素所熟谙。
且該布政使上年在京。
亦有課歸地丁為便之語。
蔣兆奎、着調補山西布政使。
幫同馮光熊、妥為辦理。
所有甘肅布政使員缺。
即着景安調補。
萬甯、着調補山西按察使。
其貴州按察使員缺。
即着顧長绂調補。
尋軍機大臣議、臣等與馮光熊酌議。
鹽課歸入地丁。
計畝攤徵。
富戶既免簽商。
貧民得食賤鹽。
生計益裕。
至鹽池雖系民産。
亦須地方官經理。
庶免争端。
每年計所出鹽。
抽稅若幹。
于歸入地丁之鹽課内扣除。
批、此語或一辦法。
又奏、俟馮光熊抵任後。
會同蔣兆奎、詳勘商辦。
從之。
○又谕曰、惠齡、馮光熊、俱經賞戴花翎。
河南巡撫。
亦系兼提督銜。
穆和蔺、并着一體賞戴花翎。
○又谕曰、喀木齊布病故。
所遺鑲白旗護軍統領員缺。
着布彥達赉補授。
○又谕曰、積拉敏病故。
所遺山海關副都統員缺。
着永安調補。
永安現在牧場。
着派聖保、即行馳驿前往更換。
○谕軍機大臣等、此間自十二三日得雨以後。
農田已極優渥。
本日複得大雨。
現在尚未開霁。
似覺雨水稍多。
前據王大臣等奏報、京師得雨。
亦已深透。
本日未據續奏晴雨情形。
朕心深為廑念。
着傳谕留京辦事王大臣、如近日所得雨澤。
僅稱沾足則已。
倘或已形過多。
恐僧道皆不谙求晴之法。
即派回子薩哈勒索丕、祈求晴霁。
随報據實具奏。
以慰懸廑。
○又谕、據金簡等奏、革職貴州威甯州知州高玮、于五十二年十二月。
前往胞弟山西甯武府知府高璨任所就養。
嗣據晉撫咨。
據高璨詳稱。
高玮于五十五年七月内。
自甯武府起程回京。
迄今已及一年。
并未歸旗。
高玮既于上年七月間。
自甯武府起程。
何以至今尚未回旗。
自必在沿途地方。
任意逗留。
且曾任黔省知州。
或竟繞道潛往。
在該處藉端生事。
均未可定。
着傳谕各該督撫、一體嚴行查拏。
送京治罪。
至知府高璨、于伊兄起身後。
呈報遲緩。
及本旗饬查。
仍複含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