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三百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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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
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五十六年。
辛亥。
六月。
甲辰朔。
谕軍機大臣曰、王懿德奏江西協撥貴州兵饷過境。
由辰溪縣撥役。
解至芷江縣羅舊驿收貯。
夜間被賊竊去鞘銀一千兩。
請将辰溪縣知縣楊羲年等。
革職拏問一摺。
已将該縣等一并革職拏問。
交與該撫、提同兵役人等。
嚴審定拟具奏矣。
至所稱現經獲賊唐開泰等三名。
審問時忽認忽翻。
難以懸定等語。
饷銀過境。
該犯等膽敢起意偷竊。
至一千兩之多。
實屬目無法紀。
自應嚴加審訊。
從重辦理。
但必須起獲贓據。
供認确鑿。
始成信谳。
若現無贓據。
而該犯又複随認随翻。
恐刑逼誣供。
緻有屈抑。
此時姜晟想已抵任。
該撫久任刑部。
于此等案件。
自能詳慎妥辦。
着傳谕該撫、務須提犯親訊。
細心研鞫。
必得起出原贓。
方可定為此案正賊。
固不可任其狡展抵賴。
亦不得草率定谳。
稍有枉屈也。
○工部議準、直隸總督梁肯堂奏稱、永定河南北兩岸、事務殷繁。
河營守備。
應駐南岸。
裁石景山汛千總一缺。
改為永定河協辦守備。
駐劄北岸。
仍食千總廉俸。
刊給钤記。
撥河淤租銀二百兩。
建造衙署。
鳳河東堤外委。
移駐石景山汛蘆溝橋。
浚船把總。
改為鳳河東堤把總。
移駐東堤。
從之。
○湖北巡撫福甯疏報、乾隆五十五年分。
武昌左衛、首墾下則屯地四頃二十四畝有奇。
○豁免江西九江前幫漕船失風漂沒米、一千一百七十四石有奇。
并予淹斃舵水賞恤。
○蠲免直隸霸州、保定、文安、大城、固安、永清、東安、大興、通州、武清、寶坻、薊州、香河、甯河、灤州、盧龍、昌黎、樂亭、清苑、新城、蠡縣、博野、雄縣、祁州、安州、高陽、新安、河間、獻縣、阜城、肅甯、任邱、交河、景州、故城、東光、甯津、天津、青縣、靜海、滄州、南皮、鹽山、慶雲、津軍廳、南和、平鄉、廣宗、钜鹿、任縣、永年、邯鄲、成安、肥鄉、曲周、廣平、雞澤、威縣、清河、磁州、元城、豐潤、玉田、冀州、南宮、新河、棗強、武邑、衡水等六十九廳州縣。
上年水災額賦有差。
○乙巳。
谕曰、吏部議駁勒保奏請将原任鞏昌府知府陳渼、照例捐複一本。
所駁甚是。
着依議行。
此事前據勒保奏稱、陳渼在知府中。
頗為出色。
其降調究屬因公。
懇請照所降之級捐複。
留甘差委等語。
彼時朕以該員系因公降調。
谕令軍機大臣存記。
俟部議上時。
原欲準令捐複。
今據吏部議覆。
以陳渼前在禮部郎中任内。
遺失紅本。
非尋常疎忽可比。
應不準其捐複。
因複看勒保摺内。
僅稱查其原案。
究屬因公。
并未明叙罪由。
顯系希圖朦混。
殊屬非是。
遺失紅本之罪。
非尋常因公挂誤。
況有旨重處。
豈得謂之獲咎較輕。
竟率行懇請捐複耶。
勒保着饬行。
○谕軍機大臣等、據金簡奏、拏獲再犯竊賊張三、照律枷号。
發交宣武門監看守。
于二十四日夜。
在監脫枷逃走。
請将看監門甲和特亨額、門軍德成、德福、俱革退馬甲步甲。
交與刑部審訊等語。
張三、系再犯偷竊枷号。
既經發交宣武門監。
理應嚴加防範。
乃門甲和特亨額等。
并不小心看守。
緻令乘夜脫逃。
據供、張三脫下金□靠鎖枷号。
越牆逃走。
其脫枷之時。
豈竟無聲息。
和特亨額等三人。
豈有同時睡熟、竟無知覺之理。
恐有知情故縱情節。
不可不嚴行審訊。
着刑部将門甲和特亨額等。
嚴切訊鞫。
務得實情。
定拟具奏。
其在逃之賊犯張三、并着金簡、饬派員弁番役人等。
嚴緝速獲。
一并送部。
從重究辦。
無任遠揚。
将此各谕令知之。
○軍機大臣議覆、暫署兩江總督江蘇巡撫覺羅長麟等奏稱、請于建昌府簽商。
開設總店。
所屬四縣。
各設子店。
分銷鹽引。
照閩省時價。
每觔減二文。
随時起落。
出示曉谕。
私販無利自止。
再于各要隘。
嚴密巡緝。
兵役等有能拏獲枭販者。
即将所獲鹽、貨、車、船、頭匹。
全行賞給。
其鹽交商店。
八折給價。
倘有包庇縱私情節。
官弁嚴參。
兵役與私販。
一體治罪。
應如所請辦理。
并咨會閩省督撫。
于交界處。
委員查堵。
得旨、依議速行。
○丙午。
谕軍機大臣曰、管幹珍、和琳、奏、五月二十八日。
江西尾船。
已全數催出臨清。
惟閘外衛河水勢。
近日微形消落。
現将湖河各閘。
亮闆北注。
以資浮送等語。
衛河水勢消落。
辛亥。
六月。
甲辰朔。
谕軍機大臣曰、王懿德奏江西協撥貴州兵饷過境。
由辰溪縣撥役。
解至芷江縣羅舊驿收貯。
夜間被賊竊去鞘銀一千兩。
請将辰溪縣知縣楊羲年等。
革職拏問一摺。
已将該縣等一并革職拏問。
交與該撫、提同兵役人等。
嚴審定拟具奏矣。
至所稱現經獲賊唐開泰等三名。
審問時忽認忽翻。
難以懸定等語。
饷銀過境。
該犯等膽敢起意偷竊。
至一千兩之多。
實屬目無法紀。
自應嚴加審訊。
從重辦理。
但必須起獲贓據。
供認确鑿。
始成信谳。
若現無贓據。
而該犯又複随認随翻。
恐刑逼誣供。
緻有屈抑。
此時姜晟想已抵任。
該撫久任刑部。
于此等案件。
自能詳慎妥辦。
着傳谕該撫、務須提犯親訊。
細心研鞫。
必得起出原贓。
方可定為此案正賊。
固不可任其狡展抵賴。
亦不得草率定谳。
稍有枉屈也。
○工部議準、直隸總督梁肯堂奏稱、永定河南北兩岸、事務殷繁。
河營守備。
應駐南岸。
裁石景山汛千總一缺。
改為永定河協辦守備。
駐劄北岸。
仍食千總廉俸。
刊給钤記。
撥河淤租銀二百兩。
建造衙署。
鳳河東堤外委。
移駐石景山汛蘆溝橋。
浚船把總。
改為鳳河東堤把總。
移駐東堤。
從之。
○湖北巡撫福甯疏報、乾隆五十五年分。
武昌左衛、首墾下則屯地四頃二十四畝有奇。
○豁免江西九江前幫漕船失風漂沒米、一千一百七十四石有奇。
并予淹斃舵水賞恤。
○蠲免直隸霸州、保定、文安、大城、固安、永清、東安、大興、通州、武清、寶坻、薊州、香河、甯河、灤州、盧龍、昌黎、樂亭、清苑、新城、蠡縣、博野、雄縣、祁州、安州、高陽、新安、河間、獻縣、阜城、肅甯、任邱、交河、景州、故城、東光、甯津、天津、青縣、靜海、滄州、南皮、鹽山、慶雲、津軍廳、南和、平鄉、廣宗、钜鹿、任縣、永年、邯鄲、成安、肥鄉、曲周、廣平、雞澤、威縣、清河、磁州、元城、豐潤、玉田、冀州、南宮、新河、棗強、武邑、衡水等六十九廳州縣。
上年水災額賦有差。
○乙巳。
谕曰、吏部議駁勒保奏請将原任鞏昌府知府陳渼、照例捐複一本。
所駁甚是。
着依議行。
此事前據勒保奏稱、陳渼在知府中。
頗為出色。
其降調究屬因公。
懇請照所降之級捐複。
留甘差委等語。
彼時朕以該員系因公降調。
谕令軍機大臣存記。
俟部議上時。
原欲準令捐複。
今據吏部議覆。
以陳渼前在禮部郎中任内。
遺失紅本。
非尋常疎忽可比。
應不準其捐複。
因複看勒保摺内。
僅稱查其原案。
究屬因公。
并未明叙罪由。
顯系希圖朦混。
殊屬非是。
遺失紅本之罪。
非尋常因公挂誤。
況有旨重處。
豈得謂之獲咎較輕。
竟率行懇請捐複耶。
勒保着饬行。
○谕軍機大臣等、據金簡奏、拏獲再犯竊賊張三、照律枷号。
發交宣武門監看守。
于二十四日夜。
在監脫枷逃走。
請将看監門甲和特亨額、門軍德成、德福、俱革退馬甲步甲。
交與刑部審訊等語。
張三、系再犯偷竊枷号。
既經發交宣武門監。
理應嚴加防範。
乃門甲和特亨額等。
并不小心看守。
緻令乘夜脫逃。
據供、張三脫下金□靠鎖枷号。
越牆逃走。
其脫枷之時。
豈竟無聲息。
和特亨額等三人。
豈有同時睡熟、竟無知覺之理。
恐有知情故縱情節。
不可不嚴行審訊。
着刑部将門甲和特亨額等。
嚴切訊鞫。
務得實情。
定拟具奏。
其在逃之賊犯張三、并着金簡、饬派員弁番役人等。
嚴緝速獲。
一并送部。
從重究辦。
無任遠揚。
将此各谕令知之。
○軍機大臣議覆、暫署兩江總督江蘇巡撫覺羅長麟等奏稱、請于建昌府簽商。
開設總店。
所屬四縣。
各設子店。
分銷鹽引。
照閩省時價。
每觔減二文。
随時起落。
出示曉谕。
私販無利自止。
再于各要隘。
嚴密巡緝。
兵役等有能拏獲枭販者。
即将所獲鹽、貨、車、船、頭匹。
全行賞給。
其鹽交商店。
八折給價。
倘有包庇縱私情節。
官弁嚴參。
兵役與私販。
一體治罪。
應如所請辦理。
并咨會閩省督撫。
于交界處。
委員查堵。
得旨、依議速行。
○丙午。
谕軍機大臣曰、管幹珍、和琳、奏、五月二十八日。
江西尾船。
已全數催出臨清。
惟閘外衛河水勢。
近日微形消落。
現将湖河各閘。
亮闆北注。
以資浮送等語。
衛河水勢消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