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三百八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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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覆之處。
并着該撫、确切究問。
據實具奏。
将此各谕令知之。
○留京辦事王大臣等奏、訊明書吏陳遵五等各情罪。
分别定拟。
兵部堂司官、及山東巡撫、均請交部察議。
得旨、此案陳遵五、充當兵部職方司書吏。
于應議台站職名。
接到印付。
希冀撞騙銀錢。
以緻遲誤日久。
雖訊無得贓情弊。
但心存撞騙。
事後複改印付。
非尋常玩誤可比。
留京辦事王大臣、拟以杖徒。
殊屬輕縱。
陳遵五、着發往伊犁充當苦差。
至車駕司貼寫王毓秀、于正月内赍送印付。
遲至數月。
未見移覆。
并不回明本官查辦。
明系有心弊混。
亦有應得之罪。
即着照陳遵五原拟、杖一百。
徒三年。
餘依議。
○調正白旗蒙古副都統巴克坦布、為鑲紅旗滿洲副都統。
以内閣學士依蘭泰、為正白旗蒙古副都統。
○以故雲南雲龍州箭杆場土巡檢字恩寵弟恩隆、襲職。
○辛酉。
谕、據伍拉納奏、台灣水師副将孫全謀、俸滿三年。
例應于内地水師副将内。
楝選調補。
現在乏員升調。
請将孫全謀、暫行留任。
俟再滿一年。
選員調補等語。
台灣副将一缺。
關系緊要。
必得谙習風土、熟悉情形之員。
方于地方營伍有益。
台灣雖在海外。
非若煙瘴地面。
例須更換者可比。
該處總兵、道、府、各員。
現在并無更調之例。
副将等官。
又何必拘例定年限。
紛紛更換。
緻易生手。
孫全謀、着留台灣水師副将之任。
嗣後所有俸滿更調之例。
并着停止。
○壬戌。
吏部等部議準、四川總督鄂輝奏稱、三台縣屬葫蘆溪鹽大使一缺。
應裁。
改設三台縣分駐葫蘆溪鹽捕縣丞。
從之。
○戶部議準、湖北巡撫福甯疏稱、寶武局鑄卯積壓。
應自本年起。
分作十年。
将買存漢、洋、銅觔。
通融借支帶鑄。
仍将額辦滇銅。
分年帶買。
俟鑄竣一年卯額。
專案造報。
歲需滇銅。
先一年六月。
咨滇省撥廠。
限八月内。
咨覆楚省。
鹽鑄各員。
造報遲延。
或限内卸事。
違限一月、至三月者。
照奏銷錢糧、冊結遲延不送例。
分别罰俸。
四五月者。
降一級留任。
六月以上。
降二級調用。
一年以上革職。
倘因滇銅未到。
不能依限鼓鑄造報。
随時咨部展限。
從之。
○封閉湖南宜章縣羊牯泡沙盡錫廠。
從巡撫馮光熊請也。
○豁除江西德興縣東南二鄉。
乾隆五十三年分。
被水沙壓田地六頃五十一畝有奇額賦。
○蠲免陝甘臯蘭、金縣、靖遠等三縣。
上年霜災額賦有差。
○旌表守正捐軀浙江江山縣民姜好德妻嚴氏。
○癸亥。
谕軍機大臣曰、穆騰額奏、東省現在産鹽。
雖足敷春運。
将來秋曬豐歉。
難以豫定。
必須豫籌接濟。
應請仍照向例。
将蘆屬餘鹽。
通融撥借等語。
鹽觔為民食所關。
東省既因海灘風信不時。
潮汐不旺。
産鹽恐未能豐足。
而長蘆現有存積餘鹽。
自應準其籌撥。
以資接濟。
但此項鹽觔。
既經運往東省售買。
則應徵引課。
是否即系東商完納。
其運腳等費。
又系出自何省商人。
再自天津前赴東省。
一水可達。
由水路運往。
自必省便。
若由陸路。
則運費較多。
是否由陸運、水運、及于官課有無短绌之處。
着傳谕穆騰額、一并查明覆奏。
尋奏、東商來津買鹽。
水運至德州柘園鎮發沿河各州縣行銷。
所有引課。
東商完納。
水腳亦系商出。
課不短绌。
報聞。
○乙醜。
谕軍機大臣曰、梁肯堂奏、據三河縣知縣禀報。
屯居旗下家奴侯添祿、被伊主何森堂弟阿林、因索銀不遂。
捆毆身死一案。
緣何森窮苦日甚。
欲将契買家奴侯振極等出賣。
阿林貪圖侯振極父子有赀。
應允承買。
言定身價銀兩。
兩次交足。
立契钤印後。
阿林随向侯振極、聲言契買緣由。
即向侯振極索詐銀兩。
因侯振極出言回覆。
辄将伊子侯添祿、用繩捆縛。
自持木棍疊毆。
傷重殒命等語。
阿林貪圖侯振極父子赀财。
用銀置買。
其居心已不可問。
及至索銀不遂。
将侯添祿捆毆緻斃。
情節甚為可惡。
若論旗下毆斃家奴。
原無拟抵之例。
但阿林以甫經置買之人。
起意勒索。
以緻捆毆傷命。
實屬貪狠。
将來定案時。
自應照平人例拟抵。
方足以昭平允。
所有阿林一犯。
及案内應訊人證。
俱着解赴刑部。
交刑部堂官嚴審定拟。
該犯解至時。
先行重責四十闆。
再加研訊。
并着傳谕阿桂、将阿林一犯。
審明定拟。
趕入本年秋審情實。
以為貪暴不法者戒。
不得以阿林系屬旗人。
稍從輕減也。
将此傳谕刑部堂官、并谕梁肯堂知之。
○
并着該撫、确切究問。
據實具奏。
将此各谕令知之。
○留京辦事王大臣等奏、訊明書吏陳遵五等各情罪。
分别定拟。
兵部堂司官、及山東巡撫、均請交部察議。
得旨、此案陳遵五、充當兵部職方司書吏。
于應議台站職名。
接到印付。
希冀撞騙銀錢。
以緻遲誤日久。
雖訊無得贓情弊。
但心存撞騙。
事後複改印付。
非尋常玩誤可比。
留京辦事王大臣、拟以杖徒。
殊屬輕縱。
陳遵五、着發往伊犁充當苦差。
至車駕司貼寫王毓秀、于正月内赍送印付。
遲至數月。
未見移覆。
并不回明本官查辦。
明系有心弊混。
亦有應得之罪。
即着照陳遵五原拟、杖一百。
徒三年。
餘依議。
○調正白旗蒙古副都統巴克坦布、為鑲紅旗滿洲副都統。
以内閣學士依蘭泰、為正白旗蒙古副都統。
○以故雲南雲龍州箭杆場土巡檢字恩寵弟恩隆、襲職。
○辛酉。
谕、據伍拉納奏、台灣水師副将孫全謀、俸滿三年。
例應于内地水師副将内。
楝選調補。
現在乏員升調。
請将孫全謀、暫行留任。
俟再滿一年。
選員調補等語。
台灣副将一缺。
關系緊要。
必得谙習風土、熟悉情形之員。
方于地方營伍有益。
台灣雖在海外。
非若煙瘴地面。
例須更換者可比。
該處總兵、道、府、各員。
現在并無更調之例。
副将等官。
又何必拘例定年限。
紛紛更換。
緻易生手。
孫全謀、着留台灣水師副将之任。
嗣後所有俸滿更調之例。
并着停止。
○壬戌。
吏部等部議準、四川總督鄂輝奏稱、三台縣屬葫蘆溪鹽大使一缺。
應裁。
改設三台縣分駐葫蘆溪鹽捕縣丞。
從之。
○戶部議準、湖北巡撫福甯疏稱、寶武局鑄卯積壓。
應自本年起。
分作十年。
将買存漢、洋、銅觔。
通融借支帶鑄。
仍将額辦滇銅。
分年帶買。
俟鑄竣一年卯額。
專案造報。
歲需滇銅。
先一年六月。
咨滇省撥廠。
限八月内。
咨覆楚省。
鹽鑄各員。
造報遲延。
或限内卸事。
違限一月、至三月者。
照奏銷錢糧、冊結遲延不送例。
分别罰俸。
四五月者。
降一級留任。
六月以上。
降二級調用。
一年以上革職。
倘因滇銅未到。
不能依限鼓鑄造報。
随時咨部展限。
從之。
○封閉湖南宜章縣羊牯泡沙盡錫廠。
從巡撫馮光熊請也。
○豁除江西德興縣東南二鄉。
乾隆五十三年分。
被水沙壓田地六頃五十一畝有奇額賦。
○蠲免陝甘臯蘭、金縣、靖遠等三縣。
上年霜災額賦有差。
○旌表守正捐軀浙江江山縣民姜好德妻嚴氏。
○癸亥。
谕軍機大臣曰、穆騰額奏、東省現在産鹽。
雖足敷春運。
将來秋曬豐歉。
難以豫定。
必須豫籌接濟。
應請仍照向例。
将蘆屬餘鹽。
通融撥借等語。
鹽觔為民食所關。
東省既因海灘風信不時。
潮汐不旺。
産鹽恐未能豐足。
而長蘆現有存積餘鹽。
自應準其籌撥。
以資接濟。
但此項鹽觔。
既經運往東省售買。
則應徵引課。
是否即系東商完納。
其運腳等費。
又系出自何省商人。
再自天津前赴東省。
一水可達。
由水路運往。
自必省便。
若由陸路。
則運費較多。
是否由陸運、水運、及于官課有無短绌之處。
着傳谕穆騰額、一并查明覆奏。
尋奏、東商來津買鹽。
水運至德州柘園鎮發沿河各州縣行銷。
所有引課。
東商完納。
水腳亦系商出。
課不短绌。
報聞。
○乙醜。
谕軍機大臣曰、梁肯堂奏、據三河縣知縣禀報。
屯居旗下家奴侯添祿、被伊主何森堂弟阿林、因索銀不遂。
捆毆身死一案。
緣何森窮苦日甚。
欲将契買家奴侯振極等出賣。
阿林貪圖侯振極父子有赀。
應允承買。
言定身價銀兩。
兩次交足。
立契钤印後。
阿林随向侯振極、聲言契買緣由。
即向侯振極索詐銀兩。
因侯振極出言回覆。
辄将伊子侯添祿、用繩捆縛。
自持木棍疊毆。
傷重殒命等語。
阿林貪圖侯振極父子赀财。
用銀置買。
其居心已不可問。
及至索銀不遂。
将侯添祿捆毆緻斃。
情節甚為可惡。
若論旗下毆斃家奴。
原無拟抵之例。
但阿林以甫經置買之人。
起意勒索。
以緻捆毆傷命。
實屬貪狠。
将來定案時。
自應照平人例拟抵。
方足以昭平允。
所有阿林一犯。
及案内應訊人證。
俱着解赴刑部。
交刑部堂官嚴審定拟。
該犯解至時。
先行重責四十闆。
再加研訊。
并着傳谕阿桂、将阿林一犯。
審明定拟。
趕入本年秋審情實。
以為貪暴不法者戒。
不得以阿林系屬旗人。
稍從輕減也。
将此傳谕刑部堂官、并谕梁肯堂知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