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三百八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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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
以滿洲蒙古人員選用。
但循化貴德番衆内、現設有百戶夷目。
俱經賞給五六品頂戴。
着交奎舒、其中如有能捕盜奮勉出衆者。
即行酌量奏請賞戴藍翎。
如此則伊等管束所屬。
既能得力。
而于西甯辦事大臣差遣。
亦大有禆益着傳谕勒保、奎舒、令其會同悉心妥議具奏。
○軍機大臣議奏、熱河總管盛住呈稱、熱河園内及外廟續添看守兵丁、共三百六十三名。
每名每月除給錢糧一兩外。
又賞地六十畝。
近年食物昂貴。
所得不敷贍養。
情願将地畝退交。
再熱河看倉兵丁。
每月祇給銀一兩。
并無地畝。
生計更艱。
均請每月各加給錢糧一兩。
又千總十名。
副千總十七名。
亦願将賞地退出。
并請一體增給錢糧。
報聞。
○旌表守正捐軀安徽無為州民張茂發妻李氏、湖北廣濟縣民潘能任妻陳氏。
○丁亥。
谕曰、金簡奏、據廣東提督高瑹咨稱、堂兄高玮、送女來粵成親。
在署患病。
令其上緊醫治。
即行回京等語。
高瑹人本庸軟。
從前在軍營、并無認真出力打仗之處。
高玮系革職知州。
前經呈明在伊弟高璨任所就養。
于去年七月起程回京。
複繞道往粵。
以送女成親為名。
屢次托故潛逃。
高瑹于伊堂兄來至任所時。
即應押令回旗。
并據實奏聞。
乃遲延數月。
始藉稱因病滞留。
移咨到旗。
殊屬不合。
且伊子高嵉、年已及歲。
經朕指名調取來京當差。
又複托病耽延。
至今尚未到京。
實為有心庇縱。
廣東系海疆要地。
似此疲玩性成之員。
豈堪複膺專阃重寄。
高瑹、着即解任來京。
交部治罪。
其廣東提督員缺。
着孫起蛟補授。
○又谕、據李侍政等奏、回民和碩勒墨特、因向該處民人。
借錢不給。
彼此口角。
遂持刀将劉子英紮死。
當将和碩勒墨特拏獲審明。
拟以斬決。
請旨即行正法等語。
新疆居住旗民人等、如系有意欺壓回子。
固應将旗民人等辦理。
而回子等、亦不可無故欺壓旗人商民。
即如李侍政等所奏、回子和碩勒墨特、因借錢小事。
膽敢将民人紮死。
殊屬兇頑之至。
此等人犯。
拏獲審明後。
即當一面具奏。
一面辦理。
又何俟請旨耶。
新疆大臣等、往往拘泥。
不識事之輕重。
此等兇惡回子。
若不如是辦理。
不但無以示懲戒。
久而縱恣。
成何事體。
除交李侍政将回子和碩勒墨特正法示衆外。
仍着通谕新疆各處。
嗣後如有似此者。
即行果斷辦理。
斷不可如此拘泥。
至和碩勒墨特之姊夫阿子墨特、及鄂木巴什克第沙、遇有此事。
并不隐匿。
即随同官兵拏獲。
亦應獎賞。
着交李侍政等酌量賞赉。
以示鼓勵。
○又谕曰、諾穆親、着兼署兵部右侍郎。
所有三山事務、着伊齡阿兼管。
○戊子。
中元節。
上詣永佑寺瞻禮。
○遣官祭永陵、福陵、昭陵、昭西陵、孝陵、孝東陵、景陵、泰陵、泰東陵。
○遣官祭孝賢皇後陵。
端慧皇太子園寝。
○谕曰、穆和蔺奏、商邱縣民人張景仲、因向吳四索欠争鬧起釁。
殺死吳四等四家男婦十一命。
并紮傷砍傷男婦十二名口。
将張景仲淩遲枭示。
其同居之母張劉氏、胞兄張二、胞侄張魁、一并發伊犁給官兵為奴一摺。
張景仲以索欠微嫌。
于黑夜攜帶兇器。
殺害吳四等四家十一命。
又紮傷十二人。
跌壓緻斃幼孩二命。
如此兇殘慘毒。
實從來未有之事。
朕覽奏深為恻然。
更加恧然。
向來殺死一家三四命者。
其情罪已極兇惡。
乃張景仲殺傷、竟至二十餘人之多。
固由戾氣所鐘。
性成殘忍。
但地方官有親民之任。
化莠為良。
是其專責。
縱不能道德齊禮。
亦當明示政刑。
嚴加約束。
如果平日切實懲誡。
俾知畏罪保身。
何緻有此殘害多命之事。
可見各省牧守等官、所稱于每月朔望宣講聖谕廣訓。
亦竟屬托諸空言。
以緻愚民全無儆戒。
重罹法網。
甚至有肆行戕害。
如張景仲者。
即雲世風日降。
人心日壞。
不能俗盡敦龐。
亦何至兇暴若此之甚。
朕實引以為愧。
司牧者豈能辭平日失于訓化之咎。
所有該縣知縣、及巡撫以下該管上司、俱着交部分别議處。
緻張景仲殺死多命。
并緻令吳四絕嗣。
該犯雖無親子。
亦豈可令其兄侄、仍延似續。
乃該撫将該犯胞兄張二胞侄張魁、不過問拟發遣。
殊屬輕縱。
除伊母張劉氏、着照所拟、即發往伊犁給官兵為奴外。
張二、張魁、俱着解交刑部、照例治罪。
并着通谕各省督撫、嗣後務當身為表率。
以化民敦俗為要務。
督饬所屬。
認真訓誨。
于聽斷詞訟。
收納錢糧。
與部民相接時。
随事随地、将天理國法之宜畏。
身家性命之宜保。
剀切曉谕。
使知交相警戒。
勉為善良。
庶暴戾之氣。
得以漸消。
而民俗或臻敦厚。
方為無負臨民之任。
督撫等其共加策勵。
整治民風。
以副朕諄諄訓勉至意。
○又谕、理藩院議奏、喀爾喀車臣汗部落台吉西哩等、因打牲失火。
延燒商民張廷貴貨物。
經前任盟長王貢楚克紮布。
将所燒貨物。
向西哩追出。
賠給民人。
茲據蘊端多爾濟報稱、并未燒死牲畜。
所有着落西哩賠償民人燒毀貨物。
實屬錯謬。
請将西哩所賠之物。
仍向民人追出、給還西哩收領。
而該院拘泥成例、照依具奏。
向因蒙古等恃牲畜為生。
故蒙古律、失火燒死牲畜者。
令其賠償至商民原以貨物為生。
豈有燒毀民人貨物。
而竟不令其賠償之理耶。
前任盟長王貢楚克紮布、将所燒貨物、向西哩追出、賠給民人。
所辦尚屬平允。
茲該院乃照依蘊端多爾濟所報議奏。
以貢楚克紮布所辦為非。
請将已與民人之物。
複行追出。
給還西哩。
甚屬糊塗拘泥。
除将辦理錯謬之該院堂官交部查議外。
仍着查明。
所有貨物。
如尚未向民人追出猶可。
倘業經追出、給還西哩。
亦無庸複令西哩賠償。
即着落辦理錯謬之堂官等、分賠給與民人。
至所罰袒護西哩捏報之蒙古達什等之牲畜。
既不可給與民人。
仍着照該院所議。
追出存公。
以備賞赉。
該副盟長、協理台吉等、所辦尚無錯誤。
所有議罰俸祿牲畜均着寬免。
如此辦理之處。
即着為例。
嗣後遇有此等事件、俱照此例辦理。
○谕軍機大臣曰、陳用敷奏、署龍州通判王撫棠禀稱、六月初七日。
接據貢使阮文琠等禀稱、因一路雨水阻滞。
難以行走。
現在芹營地方。
守候水退。
再行前進。
查芹營系安南處北鎮地方。
距南關尚有四百餘裡。
該貢使既因雨水阻滞。
進關難定時日。
斷不能于八月初間趕赴熱河。
仍遵前旨。
俟進關後、令其緩程行走。
于封印前抵京等語。
阮文琠、既未據報進關日期。
此時距封印前月日甚寬。
将來進關後、盡可從容緩程行走。
竟于封印前抵京。
與各外藩使臣。
同與宴赉。
較為妥協。
着傳谕沿途各督撫、此時竟可無庸豫備、俟該陪臣進關後。
得有前途信息。
再行照例備辦。
于經過時。
令其從容前進。
亦未為遲也。
○以山西蒲州協副将蔡鵬、為雲南開化鎮總兵。
卷之一千三百八十二
以滿洲蒙古人員選用。
但循化貴德番衆内、現設有百戶夷目。
俱經賞給五六品頂戴。
着交奎舒、其中如有能捕盜奮勉出衆者。
即行酌量奏請賞戴藍翎。
如此則伊等管束所屬。
既能得力。
而于西甯辦事大臣差遣。
亦大有禆益着傳谕勒保、奎舒、令其會同悉心妥議具奏。
○軍機大臣議奏、熱河總管盛住呈稱、熱河園内及外廟續添看守兵丁、共三百六十三名。
每名每月除給錢糧一兩外。
又賞地六十畝。
近年食物昂貴。
所得不敷贍養。
情願将地畝退交。
再熱河看倉兵丁。
每月祇給銀一兩。
并無地畝。
生計更艱。
均請每月各加給錢糧一兩。
又千總十名。
副千總十七名。
亦願将賞地退出。
并請一體增給錢糧。
報聞。
○旌表守正捐軀安徽無為州民張茂發妻李氏、湖北廣濟縣民潘能任妻陳氏。
○丁亥。
谕曰、金簡奏、據廣東提督高瑹咨稱、堂兄高玮、送女來粵成親。
在署患病。
令其上緊醫治。
即行回京等語。
高瑹人本庸軟。
從前在軍營、并無認真出力打仗之處。
高玮系革職知州。
前經呈明在伊弟高璨任所就養。
于去年七月起程回京。
複繞道往粵。
以送女成親為名。
屢次托故潛逃。
高瑹于伊堂兄來至任所時。
即應押令回旗。
并據實奏聞。
乃遲延數月。
始藉稱因病滞留。
移咨到旗。
殊屬不合。
且伊子高嵉、年已及歲。
經朕指名調取來京當差。
又複托病耽延。
至今尚未到京。
實為有心庇縱。
廣東系海疆要地。
似此疲玩性成之員。
豈堪複膺專阃重寄。
高瑹、着即解任來京。
交部治罪。
其廣東提督員缺。
着孫起蛟補授。
○又谕、據李侍政等奏、回民和碩勒墨特、因向該處民人。
借錢不給。
彼此口角。
遂持刀将劉子英紮死。
當将和碩勒墨特拏獲審明。
拟以斬決。
請旨即行正法等語。
新疆居住旗民人等、如系有意欺壓回子。
固應将旗民人等辦理。
而回子等、亦不可無故欺壓旗人商民。
即如李侍政等所奏、回子和碩勒墨特、因借錢小事。
膽敢将民人紮死。
殊屬兇頑之至。
此等人犯。
拏獲審明後。
即當一面具奏。
一面辦理。
又何俟請旨耶。
新疆大臣等、往往拘泥。
不識事之輕重。
此等兇惡回子。
若不如是辦理。
不但無以示懲戒。
久而縱恣。
成何事體。
除交李侍政将回子和碩勒墨特正法示衆外。
仍着通谕新疆各處。
嗣後如有似此者。
即行果斷辦理。
斷不可如此拘泥。
至和碩勒墨特之姊夫阿子墨特、及鄂木巴什克第沙、遇有此事。
并不隐匿。
即随同官兵拏獲。
亦應獎賞。
着交李侍政等酌量賞赉。
以示鼓勵。
○又谕曰、諾穆親、着兼署兵部右侍郎。
所有三山事務、着伊齡阿兼管。
○戊子。
中元節。
上詣永佑寺瞻禮。
○遣官祭永陵、福陵、昭陵、昭西陵、孝陵、孝東陵、景陵、泰陵、泰東陵。
○遣官祭孝賢皇後陵。
端慧皇太子園寝。
○谕曰、穆和蔺奏、商邱縣民人張景仲、因向吳四索欠争鬧起釁。
殺死吳四等四家男婦十一命。
并紮傷砍傷男婦十二名口。
将張景仲淩遲枭示。
其同居之母張劉氏、胞兄張二、胞侄張魁、一并發伊犁給官兵為奴一摺。
張景仲以索欠微嫌。
于黑夜攜帶兇器。
殺害吳四等四家十一命。
又紮傷十二人。
跌壓緻斃幼孩二命。
如此兇殘慘毒。
實從來未有之事。
朕覽奏深為恻然。
更加恧然。
向來殺死一家三四命者。
其情罪已極兇惡。
乃張景仲殺傷、竟至二十餘人之多。
固由戾氣所鐘。
性成殘忍。
但地方官有親民之任。
化莠為良。
是其專責。
縱不能道德齊禮。
亦當明示政刑。
嚴加約束。
如果平日切實懲誡。
俾知畏罪保身。
何緻有此殘害多命之事。
可見各省牧守等官、所稱于每月朔望宣講聖谕廣訓。
亦竟屬托諸空言。
以緻愚民全無儆戒。
重罹法網。
甚至有肆行戕害。
如張景仲者。
即雲世風日降。
人心日壞。
不能俗盡敦龐。
亦何至兇暴若此之甚。
朕實引以為愧。
司牧者豈能辭平日失于訓化之咎。
所有該縣知縣、及巡撫以下該管上司、俱着交部分别議處。
緻張景仲殺死多命。
并緻令吳四絕嗣。
該犯雖無親子。
亦豈可令其兄侄、仍延似續。
乃該撫将該犯胞兄張二胞侄張魁、不過問拟發遣。
殊屬輕縱。
除伊母張劉氏、着照所拟、即發往伊犁給官兵為奴外。
張二、張魁、俱着解交刑部、照例治罪。
并着通谕各省督撫、嗣後務當身為表率。
以化民敦俗為要務。
督饬所屬。
認真訓誨。
于聽斷詞訟。
收納錢糧。
與部民相接時。
随事随地、将天理國法之宜畏。
身家性命之宜保。
剀切曉谕。
使知交相警戒。
勉為善良。
庶暴戾之氣。
得以漸消。
而民俗或臻敦厚。
方為無負臨民之任。
督撫等其共加策勵。
整治民風。
以副朕諄諄訓勉至意。
○又谕、理藩院議奏、喀爾喀車臣汗部落台吉西哩等、因打牲失火。
延燒商民張廷貴貨物。
經前任盟長王貢楚克紮布。
将所燒貨物。
向西哩追出。
賠給民人。
茲據蘊端多爾濟報稱、并未燒死牲畜。
所有着落西哩賠償民人燒毀貨物。
實屬錯謬。
請将西哩所賠之物。
仍向民人追出、給還西哩收領。
而該院拘泥成例、照依具奏。
向因蒙古等恃牲畜為生。
故蒙古律、失火燒死牲畜者。
令其賠償至商民原以貨物為生。
豈有燒毀民人貨物。
而竟不令其賠償之理耶。
前任盟長王貢楚克紮布、将所燒貨物、向西哩追出、賠給民人。
所辦尚屬平允。
茲該院乃照依蘊端多爾濟所報議奏。
以貢楚克紮布所辦為非。
請将已與民人之物。
複行追出。
給還西哩。
甚屬糊塗拘泥。
除将辦理錯謬之該院堂官交部查議外。
仍着查明。
所有貨物。
如尚未向民人追出猶可。
倘業經追出、給還西哩。
亦無庸複令西哩賠償。
即着落辦理錯謬之堂官等、分賠給與民人。
至所罰袒護西哩捏報之蒙古達什等之牲畜。
既不可給與民人。
仍着照該院所議。
追出存公。
以備賞赉。
該副盟長、協理台吉等、所辦尚無錯誤。
所有議罰俸祿牲畜均着寬免。
如此辦理之處。
即着為例。
嗣後遇有此等事件、俱照此例辦理。
○谕軍機大臣曰、陳用敷奏、署龍州通判王撫棠禀稱、六月初七日。
接據貢使阮文琠等禀稱、因一路雨水阻滞。
難以行走。
現在芹營地方。
守候水退。
再行前進。
查芹營系安南處北鎮地方。
距南關尚有四百餘裡。
該貢使既因雨水阻滞。
進關難定時日。
斷不能于八月初間趕赴熱河。
仍遵前旨。
俟進關後、令其緩程行走。
于封印前抵京等語。
阮文琠、既未據報進關日期。
此時距封印前月日甚寬。
将來進關後、盡可從容緩程行走。
竟于封印前抵京。
與各外藩使臣。
同與宴赉。
較為妥協。
着傳谕沿途各督撫、此時竟可無庸豫備、俟該陪臣進關後。
得有前途信息。
再行照例備辦。
于經過時。
令其從容前進。
亦未為遲也。
○以山西蒲州協副将蔡鵬、為雲南開化鎮總兵。
卷之一千三百八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