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三百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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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屬實。
着将德成、永遠枷号于各城門。
輪流示衆。
俾得共知儆畏。
其一同該班之門甲門軍等。
有無通同賄縱情弊。
并着嚴行确訊。
定拟具奏。
其拏獲張三之番子等。
着金簡酌量獎賞。
以示鼓勵。
将此傳谕刑部、并金簡知之。
○又谕曰、陳用敷奏拏獲脫逃遣犯正法一摺。
内稱該犯潛逃後。
當經該縣查知。
會差兵役。
即日在北門城外追獲。
審明正法。
所有典史李靈長、知縣李日跻、相應開報。
聽候部議等語。
遣犯脫逃後。
該縣既能即日拏獲。
不緻任其竄逸稽誅。
尚屬留心緝捕。
自應将該員聲請免議。
乃該撫摺内。
何以又将該縣典史、一并開參。
殊未明晰。
況典史系屬專管。
知縣僅系兼管之員。
亦不得漫無區别。
該撫前任安徽巡撫任内。
辦理地方事務。
率多錯誤。
是以降為府尹。
經朕複加擢用封圻。
何尚如此颟顸。
不知留心耶。
陳用敷、着傳旨申饬。
○以喀爾喀右翼部紮薩克多羅貝勒車布登納木紮勒、為烏蘭察布盟長。
烏喇特紮薩克鎮國公車布登棟羅布、為副盟長。
○乙卯。
谕曰、雅爾泰、因伊調補乍浦副都統。
奏請來京陛見等因一摺。
殊不成話。
前稱雅爾泰所遺員缺。
調補兆慶、後複稱将伊調補乍浦副都統。
部文遲速難定。
自應擇其緊要者。
明白入奏。
雅爾泰并無罪戾。
豈有無故出缺之理。
雅爾泰、殊屬不曉事體。
着傳旨申饬外。
雅爾泰、距前歲年班陛見。
已及二載。
着即前來熱河陛見。
○丙辰。
補行乾隆五十五年大計。
安徽省。
不謹官一員。
罷軟官一員。
年老官七員。
有疾官二員。
才力不及官三員。
山東省。
罷軟官一員。
年老官八員。
有疾官二員。
才力不及官三員。
浮躁官三員。
廣西省。
罷軟官二員。
年老官五員。
有疾官二員。
才力不及官三員。
分别處分如例。
○以故貴州思州府屬坪正長官司何型子鎮西、襲職。
○丁巳。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刑部議駁湖北省民人陳谷松、與王廷英、共毆呂九如身死。
将正犯陳谷松、減等拟流一本。
所駁甚是。
已依議行矣。
此案陳谷松、王廷英、共毆呂九如斃命。
先經該撫以王廷英、毆傷呂九如左右膝臁肕。
僅止紫黑皮破。
尚屬輕傷。
不至于死。
應以在逃之陳谷松拟抵。
王廷英、照例拟徒。
及拏獲陳谷松到案審訊。
與原審各情節無異。
自應将該犯、照例拟以絞抵。
乃該撫又稱助毆之王廷英、所毆亦屬重傷。
于未結案之前病故。
準其抵命。
将陳谷松減等拟流具題。
前後自相予盾。
豈呂九如之死。
竟無一抵命之人。
任聽正犯陳谷松、以王廷英業已身故。
無可質證。
希圖推卸。
而該撫亦祗憑屬員詳報。
并不細心研究。
以緻先後辦理兩岐。
罪名互相出入。
殊屬非是。
此事是否系該臬司意欲如此辦理。
抑出自該撫主見。
着傳谕福甯、據實明白回奏。
至畢沅系該省總督。
近在同城。
于此等人命重案。
亦應留心查察。
何以未經駁正。
着畢沅會同福甯、據實查明。
親提犯證。
再行鞫訊明确。
妥議具奏。
所有刑部原本。
着摘鈔略節。
發交閱看。
○又谕、前據福甯奏、安南陪臣于五月二十二日。
由武昌省城前進。
約計五月二十七日。
可出湖北境等語。
河南毗連楚省。
該陪臣一出湖北。
即入豫省信陽州境。
該處距熱河。
計程不過二千八百餘裡。
若按站行走。
七月初間。
即可行抵熱河。
彼時距賞赉之期尚遠。
該陪臣亦無需早到等候。
且現在大雨時行。
想沿途不無泥濘。
盡可令其緩程行走。
以示體恤。
着傳谕該督撫等。
計算日期。
令于七月二十五六。
行抵熱河。
亦不為遲。
○戊午。
谕軍機大臣曰、王懿德奏、調補善化縣知縣汪輝祖、患病未痊。
未便令其到任。
且何劉氏等命案。
該員尚有應訊之處。
亦未便遽準回籍等語。
已将該員開缺。
交姜晟查審矣。
汪輝祖、先經臬司饬委檢驗桂陽縣民婦何劉氏等命案。
該員藉病托故。
遷延未往。
經巡撫馮光熊、于參奏陳玉垣案内。
聲明汪輝祖、有無規避别情。
另行參處。
嗣據汪輝祖、以氣體漸虛。
精神恍惚。
請解任回籍調理。
雖據王懿德、驗明患病屬實。
但其中恐有被巡撫參劾。
托病捏報情節。
王懿德所奏。
殊不可信。
着姜晟、親提何劉氏等命案。
研訊确實。
并汪輝祖有無規避别情。
一并秉公據實審拟具奏。
又據王懿德另摺覆奏、嚴禁小錢一事。
不過敷衍塞責。
并無設法查辦之處。
至所稱令鹽道于收卯之日。
會同藩司、親加點驗。
仍不時前往抽查等語。
殊屬拘泥俗套。
足見不實。
王懿德、系本任藩司。
暫護撫篆。
現在姜晟已扺湖南。
伊即應卸事。
早回本任。
藩司即伊也。
将來會同鹽道。
于收卯之日。
親加點驗。
即伊應辦之事。
乃摺内轉稱饬令鹽道。
會同藩司辦理。
其時藩司是誰耶。
不通之極。
且公然以巡撫自居。
誇大其辭。
實屬糊塗。
王懿德、着傳谕嚴行申饬。
卷之一千三百八十
着将德成、永遠枷号于各城門。
輪流示衆。
俾得共知儆畏。
其一同該班之門甲門軍等。
有無通同賄縱情弊。
并着嚴行确訊。
定拟具奏。
其拏獲張三之番子等。
着金簡酌量獎賞。
以示鼓勵。
将此傳谕刑部、并金簡知之。
○又谕曰、陳用敷奏拏獲脫逃遣犯正法一摺。
内稱該犯潛逃後。
當經該縣查知。
會差兵役。
即日在北門城外追獲。
審明正法。
所有典史李靈長、知縣李日跻、相應開報。
聽候部議等語。
遣犯脫逃後。
該縣既能即日拏獲。
不緻任其竄逸稽誅。
尚屬留心緝捕。
自應将該員聲請免議。
乃該撫摺内。
何以又将該縣典史、一并開參。
殊未明晰。
況典史系屬專管。
知縣僅系兼管之員。
亦不得漫無區别。
該撫前任安徽巡撫任内。
辦理地方事務。
率多錯誤。
是以降為府尹。
經朕複加擢用封圻。
何尚如此颟顸。
不知留心耶。
陳用敷、着傳旨申饬。
○以喀爾喀右翼部紮薩克多羅貝勒車布登納木紮勒、為烏蘭察布盟長。
烏喇特紮薩克鎮國公車布登棟羅布、為副盟長。
○乙卯。
谕曰、雅爾泰、因伊調補乍浦副都統。
奏請來京陛見等因一摺。
殊不成話。
前稱雅爾泰所遺員缺。
調補兆慶、後複稱将伊調補乍浦副都統。
部文遲速難定。
自應擇其緊要者。
明白入奏。
雅爾泰并無罪戾。
豈有無故出缺之理。
雅爾泰、殊屬不曉事體。
着傳旨申饬外。
雅爾泰、距前歲年班陛見。
已及二載。
着即前來熱河陛見。
○丙辰。
補行乾隆五十五年大計。
安徽省。
不謹官一員。
罷軟官一員。
年老官七員。
有疾官二員。
才力不及官三員。
山東省。
罷軟官一員。
年老官八員。
有疾官二員。
才力不及官三員。
浮躁官三員。
廣西省。
罷軟官二員。
年老官五員。
有疾官二員。
才力不及官三員。
分别處分如例。
○以故貴州思州府屬坪正長官司何型子鎮西、襲職。
○丁巳。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刑部議駁湖北省民人陳谷松、與王廷英、共毆呂九如身死。
将正犯陳谷松、減等拟流一本。
所駁甚是。
已依議行矣。
此案陳谷松、王廷英、共毆呂九如斃命。
先經該撫以王廷英、毆傷呂九如左右膝臁肕。
僅止紫黑皮破。
尚屬輕傷。
不至于死。
應以在逃之陳谷松拟抵。
王廷英、照例拟徒。
及拏獲陳谷松到案審訊。
與原審各情節無異。
自應将該犯、照例拟以絞抵。
乃該撫又稱助毆之王廷英、所毆亦屬重傷。
于未結案之前病故。
準其抵命。
将陳谷松減等拟流具題。
前後自相予盾。
豈呂九如之死。
竟無一抵命之人。
任聽正犯陳谷松、以王廷英業已身故。
無可質證。
希圖推卸。
而該撫亦祗憑屬員詳報。
并不細心研究。
以緻先後辦理兩岐。
罪名互相出入。
殊屬非是。
此事是否系該臬司意欲如此辦理。
抑出自該撫主見。
着傳谕福甯、據實明白回奏。
至畢沅系該省總督。
近在同城。
于此等人命重案。
亦應留心查察。
何以未經駁正。
着畢沅會同福甯、據實查明。
親提犯證。
再行鞫訊明确。
妥議具奏。
所有刑部原本。
着摘鈔略節。
發交閱看。
○又谕、前據福甯奏、安南陪臣于五月二十二日。
由武昌省城前進。
約計五月二十七日。
可出湖北境等語。
河南毗連楚省。
該陪臣一出湖北。
即入豫省信陽州境。
該處距熱河。
計程不過二千八百餘裡。
若按站行走。
七月初間。
即可行抵熱河。
彼時距賞赉之期尚遠。
該陪臣亦無需早到等候。
且現在大雨時行。
想沿途不無泥濘。
盡可令其緩程行走。
以示體恤。
着傳谕該督撫等。
計算日期。
令于七月二十五六。
行抵熱河。
亦不為遲。
○戊午。
谕軍機大臣曰、王懿德奏、調補善化縣知縣汪輝祖、患病未痊。
未便令其到任。
且何劉氏等命案。
該員尚有應訊之處。
亦未便遽準回籍等語。
已将該員開缺。
交姜晟查審矣。
汪輝祖、先經臬司饬委檢驗桂陽縣民婦何劉氏等命案。
該員藉病托故。
遷延未往。
經巡撫馮光熊、于參奏陳玉垣案内。
聲明汪輝祖、有無規避别情。
另行參處。
嗣據汪輝祖、以氣體漸虛。
精神恍惚。
請解任回籍調理。
雖據王懿德、驗明患病屬實。
但其中恐有被巡撫參劾。
托病捏報情節。
王懿德所奏。
殊不可信。
着姜晟、親提何劉氏等命案。
研訊确實。
并汪輝祖有無規避别情。
一并秉公據實審拟具奏。
又據王懿德另摺覆奏、嚴禁小錢一事。
不過敷衍塞責。
并無設法查辦之處。
至所稱令鹽道于收卯之日。
會同藩司、親加點驗。
仍不時前往抽查等語。
殊屬拘泥俗套。
足見不實。
王懿德、系本任藩司。
暫護撫篆。
現在姜晟已扺湖南。
伊即應卸事。
早回本任。
藩司即伊也。
将來會同鹽道。
于收卯之日。
親加點驗。
即伊應辦之事。
乃摺内轉稱饬令鹽道。
會同藩司辦理。
其時藩司是誰耶。
不通之極。
且公然以巡撫自居。
誇大其辭。
實屬糊塗。
王懿德、着傳谕嚴行申饬。
卷之一千三百八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