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三百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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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
即行奏聞。
倘仍未弋獲。
務須嚴饬所屬。
認真躧緝。
毋得視為海捕具文。
日久玩延。
緻幹咎戾也。
○直隸總督梁肯堂覆奏、五月下旬。
各屬得雨一二寸、至四五寸不等。
早谷、高粱、黍、稷、長發暢遂。
近日間得陣雨。
禾苗并無妨礙。
得旨、覽奏稍慰。
初六此間得雨三寸。
尚欠優渥。
炎熱太甚。
尚亟愁望也。
○壬子。
谕軍機大臣曰、梁肯堂奏審辦密雲縣道旁叩阍之湖北蕲水縣民人徐文緒一摺。
内稱查照原呈。
提犯研鞫。
據供、因侄女被堂叔家人陶象吉拐匿。
在縣控告。
本縣并不傳審。
反受枷責。
心懷不甘。
要想告狀伸冤。
應請将該犯。
照例發近邊充軍。
但該犯年已七十。
語無倫次。
實有痰迷形狀。
應解回湖北。
嚴行禁锢等語。
徐文緒所供各情節。
如果屬實。
何以該縣并不審究。
轉将該犯枷責。
自應秉公查辦。
若系該犯有心誣陷。
挾嫌誣告。
亦應按律辦理。
以警刁悍。
如實系年老痰迷。
即将該犯饬交司監。
嚴行永遠禁锢。
毋令再行滋事。
将此傳谕畢沅等知之。
○又谕曰、吳璥奏請俟新任藩司鄭源璹抵任。
即交卸起程。
趨赴行在陛見一摺。
前據李奉翰奏稱、吳璥于河防修守事宜。
熟悉幹練。
請令該司協防大汛。
實于要工有益等語。
業經允其所請。
現在正當大汛之期。
黃河上下各工。
在在均關緊要。
得一熟手。
率同保護。
自較為妥協。
此時不必汲汲趕赴行在。
仍令留辦防汛事宜。
俟過伏秋雨汛。
于九十月間。
朕自熱河旋跸時。
再行起程。
來京瞻觐。
○又谕曰、鄂輝奏核辦本年四川省秋審案件。
将拟絞官犯德新、斬犯文思鏡二名。
俱拟入緩決一摺。
核其情節。
騾夫陳大成、既經受雇起身。
又複在途翻悔。
并逞強嚷罵。
理本不直。
德新舉腳吓踢。
适傷陳大成肚腹斃命。
尚系事出無心。
且該犯父叔胞弟。
均系出兵身故。
情亦可憫。
至文思鏡一犯。
因伊父與陳黃氏通奸。
緻其母自缢殒命。
該犯将陳黃氏砍斃。
究系痛母情切。
與逞兇謀命者有間。
鄂輝甫任總督。
于秋谳案件。
即能斟酌情理。
細心推究。
将此二案。
俱拟入緩決。
所辦尚是。
但該省秋審題本到部時。
自必按律辦理。
已令軍機大臣存記。
俟刑部核拟具題。
再降谕旨。
将此傳谕知之。
○軍機大臣奏、旱河工程。
應修者三處。
廣仁嶺迤東。
山溝水發。
沙石沖入旱河。
現在河底、高于大路二尺有餘。
又鐘鼓樓至大河沿。
旱河底與岸平。
又河屯協署前。
河身亦經淤塞。
共估需銀三千九十兩零。
即日興修。
仍請撥熱河道庫備賞銀五萬兩。
交典生息。
為歲修費。
從之。
○癸醜。
以故奉恩将軍德明子富永阿、襲職。
○甲寅。
谕曰、普福等奏、伊等親至蘇尼特兩旗遊牧。
查勘被災情形。
辦理赈濟等語。
該處連年被旱。
貧窮蒙古。
必須廣為赈濟。
方不緻失所。
着加恩将車淩衮布、巴勒珠爾雅喇木丕勒、請借二年郡王俸銀。
不必借與。
即行照數賞給。
令其散放貧窮蒙古人等。
此項銀。
就近于口北道庫内。
速行支給。
普福等、仍往蘇尼特兩旗遊牧。
會同該盟長紮薩克等。
妥為辦理。
不得遺漏一人。
車淩衮布、巴勒珠爾雅喇木丕勒、各賞借郡王俸一年。
俾整理産業牲畜。
分作四年。
坐扣完結。
以副朕惠愛蒙古臣仆、一體轸恤至意。
○又谕、據恒瑞等奏、辦理戶部事務主事職銜五十八、安泰、俱已年滿。
若俱發回原處。
現在辦事需人。
請将安泰、發回該處。
以防禦補用。
五十八、仍留烏裡雅蘇台辦事。
令其候補防禦之缺。
俟該處缺出文到之日。
再行送京。
引見補放。
令回原處等語。
五十八、安泰、俱經年滿。
既系情願仍回原城、以武官補用。
着照恒瑞等所奏。
五十八、安泰、俱着以該處防禦補用。
五十八得缺以前。
仍留烏裡雅蘇台辦事。
俟出缺時。
再令來京引見補放。
發回原處。
○谕軍機大臣等、此間昨日未刻起。
至申刻止。
大雨滂沛。
入土五寸。
遂交熱河道查看。
自王家營迤西較小。
本日未刻。
又複得陣雨。
勢甚綿密。
現在京師望澤甚殷。
昨今兩日。
未知曾否一律普被甘膏。
着傳谕留京辦事王大臣、即将日内是否得有雨澤之處。
查明覆奏。
以慰廑注。
○又谕、前因賊犯張三、脫枷逃逸。
谕令步軍統領衙門。
饬派番役嚴緝。
茲據金簡奏、番役在涿州魯坡村地方。
将張三拏獲。
訊據供稱、曾許給門軍德成錢十千文。
将我開了手金□靠。
又将腳鐐鑰匙。
交我收管。
并給小刀一把。
叫我起了枷上鐵锔。
可以逃走。
于五更時候。
即脫枷潛逸等語。
張三前因犯竊拟枷。
在宣武門看守。
膽敢扮□手枷逃走。
實屬不法。
該門軍德成、因張三口許錢文。
給與鑰匙小刀。
縱令脫逃。
甚屬可惡。
自應與囚同罪。
但張三、系二次犯竊脫逃。
拏獲罪不至死。
即加重、亦不過發遣為奴。
着傳谕刑部堂官、審訊明确後。
其縱令脫逃情節。
如
即行奏聞。
倘仍未弋獲。
務須嚴饬所屬。
認真躧緝。
毋得視為海捕具文。
日久玩延。
緻幹咎戾也。
○直隸總督梁肯堂覆奏、五月下旬。
各屬得雨一二寸、至四五寸不等。
早谷、高粱、黍、稷、長發暢遂。
近日間得陣雨。
禾苗并無妨礙。
得旨、覽奏稍慰。
初六此間得雨三寸。
尚欠優渥。
炎熱太甚。
尚亟愁望也。
○壬子。
谕軍機大臣曰、梁肯堂奏審辦密雲縣道旁叩阍之湖北蕲水縣民人徐文緒一摺。
内稱查照原呈。
提犯研鞫。
據供、因侄女被堂叔家人陶象吉拐匿。
在縣控告。
本縣并不傳審。
反受枷責。
心懷不甘。
要想告狀伸冤。
應請将該犯。
照例發近邊充軍。
但該犯年已七十。
語無倫次。
實有痰迷形狀。
應解回湖北。
嚴行禁锢等語。
徐文緒所供各情節。
如果屬實。
何以該縣并不審究。
轉将該犯枷責。
自應秉公查辦。
若系該犯有心誣陷。
挾嫌誣告。
亦應按律辦理。
以警刁悍。
如實系年老痰迷。
即将該犯饬交司監。
嚴行永遠禁锢。
毋令再行滋事。
将此傳谕畢沅等知之。
○又谕曰、吳璥奏請俟新任藩司鄭源璹抵任。
即交卸起程。
趨赴行在陛見一摺。
前據李奉翰奏稱、吳璥于河防修守事宜。
熟悉幹練。
請令該司協防大汛。
實于要工有益等語。
業經允其所請。
現在正當大汛之期。
黃河上下各工。
在在均關緊要。
得一熟手。
率同保護。
自較為妥協。
此時不必汲汲趕赴行在。
仍令留辦防汛事宜。
俟過伏秋雨汛。
于九十月間。
朕自熱河旋跸時。
再行起程。
來京瞻觐。
○又谕曰、鄂輝奏核辦本年四川省秋審案件。
将拟絞官犯德新、斬犯文思鏡二名。
俱拟入緩決一摺。
核其情節。
騾夫陳大成、既經受雇起身。
又複在途翻悔。
并逞強嚷罵。
理本不直。
德新舉腳吓踢。
适傷陳大成肚腹斃命。
尚系事出無心。
且該犯父叔胞弟。
均系出兵身故。
情亦可憫。
至文思鏡一犯。
因伊父與陳黃氏通奸。
緻其母自缢殒命。
該犯将陳黃氏砍斃。
究系痛母情切。
與逞兇謀命者有間。
鄂輝甫任總督。
于秋谳案件。
即能斟酌情理。
細心推究。
将此二案。
俱拟入緩決。
所辦尚是。
但該省秋審題本到部時。
自必按律辦理。
已令軍機大臣存記。
俟刑部核拟具題。
再降谕旨。
将此傳谕知之。
○軍機大臣奏、旱河工程。
應修者三處。
廣仁嶺迤東。
山溝水發。
沙石沖入旱河。
現在河底、高于大路二尺有餘。
又鐘鼓樓至大河沿。
旱河底與岸平。
又河屯協署前。
河身亦經淤塞。
共估需銀三千九十兩零。
即日興修。
仍請撥熱河道庫備賞銀五萬兩。
交典生息。
為歲修費。
從之。
○癸醜。
以故奉恩将軍德明子富永阿、襲職。
○甲寅。
谕曰、普福等奏、伊等親至蘇尼特兩旗遊牧。
查勘被災情形。
辦理赈濟等語。
該處連年被旱。
貧窮蒙古。
必須廣為赈濟。
方不緻失所。
着加恩将車淩衮布、巴勒珠爾雅喇木丕勒、請借二年郡王俸銀。
不必借與。
即行照數賞給。
令其散放貧窮蒙古人等。
此項銀。
就近于口北道庫内。
速行支給。
普福等、仍往蘇尼特兩旗遊牧。
會同該盟長紮薩克等。
妥為辦理。
不得遺漏一人。
車淩衮布、巴勒珠爾雅喇木丕勒、各賞借郡王俸一年。
俾整理産業牲畜。
分作四年。
坐扣完結。
以副朕惠愛蒙古臣仆、一體轸恤至意。
○又谕、據恒瑞等奏、辦理戶部事務主事職銜五十八、安泰、俱已年滿。
若俱發回原處。
現在辦事需人。
請将安泰、發回該處。
以防禦補用。
五十八、仍留烏裡雅蘇台辦事。
令其候補防禦之缺。
俟該處缺出文到之日。
再行送京。
引見補放。
令回原處等語。
五十八、安泰、俱經年滿。
既系情願仍回原城、以武官補用。
着照恒瑞等所奏。
五十八、安泰、俱着以該處防禦補用。
五十八得缺以前。
仍留烏裡雅蘇台辦事。
俟出缺時。
再令來京引見補放。
發回原處。
○谕軍機大臣等、此間昨日未刻起。
至申刻止。
大雨滂沛。
入土五寸。
遂交熱河道查看。
自王家營迤西較小。
本日未刻。
又複得陣雨。
勢甚綿密。
現在京師望澤甚殷。
昨今兩日。
未知曾否一律普被甘膏。
着傳谕留京辦事王大臣、即将日内是否得有雨澤之處。
查明覆奏。
以慰廑注。
○又谕、前因賊犯張三、脫枷逃逸。
谕令步軍統領衙門。
饬派番役嚴緝。
茲據金簡奏、番役在涿州魯坡村地方。
将張三拏獲。
訊據供稱、曾許給門軍德成錢十千文。
将我開了手金□靠。
又将腳鐐鑰匙。
交我收管。
并給小刀一把。
叫我起了枷上鐵锔。
可以逃走。
于五更時候。
即脫枷潛逸等語。
張三前因犯竊拟枷。
在宣武門看守。
膽敢扮□手枷逃走。
實屬不法。
該門軍德成、因張三口許錢文。
給與鑰匙小刀。
縱令脫逃。
甚屬可惡。
自應與囚同罪。
但張三、系二次犯竊脫逃。
拏獲罪不至死。
即加重、亦不過發遣為奴。
着傳谕刑部堂官、審訊明确後。
其縱令脫逃情節。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