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三百七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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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傳谕永保、此後酌量奏請矣。
但恐日久怠忽從事。
着再傳谕保甯、将此事特辦專稿。
交代後任将軍等。
俟特古斯們都出缺時。
斷不可将伊子孫。
奏請補授總管。
伊子孫即有勞績。
不拘何官。
皆可保奏。
惟不準再任總管也。
○是日。
駐跸兩間房行宮。
○己亥。
谕曰、尹壯圖、前經降旨以内閣侍讀用。
但念員缺甚少。
補授無期。
着加恩以禮部主事即用。
○ ○又谕曰、伍拉納奏、查明捕盜奮勉之文武。
分别奏咨辦理一摺。
閩省文武各員弁。
經伍拉納饬委緝拏洋盜。
該員等均能認真出力。
前後緝獲多名。
甚屬可嘉。
丁朝雄、錢受椿、胡世铨、徐夢麟、雖系專阃道府大員。
分當宣力。
但始終奮勉。
獲盜甚多。
着加恩一體交部議叙。
同知黃奠邦等八員。
獲盜俱在十名以上。
着送部引見。
但該員等。
均系捕盜得力熟手。
現在尚有逸盜未獲。
若令其同時赴京引見。
恐該省緝捕乏人。
着該督酌量。
先令一二人給咨送部。
俟該員引見回閩後。
再行陸續咨送。
方為妥協。
其在本境堵截拏獲逸盜十名以下之文職知府德泰等十八員。
武職署副将海隆阿等十八員。
俱着交部。
按照伍拉納造送清冊。
分别酌予議叙。
以示鼓勵。
餘着照該督所請行。
○ ○谕軍機大臣等、昨軍機大臣面奏、阿桂之子阿必達病故等語。
阿桂年高。
恐因此事悲切。
體氣失調。
着賞給奶餅一匣。
阿桂務須仰體朕意。
善自寬慰。
○又谕、據伍拉納等奏、委署台灣道府印務。
并劄會水師提督、暫緩内渡一摺。
所奏是台灣民風刁悍。
地方緊要。
甫經奎林等懲創以後。
必須熟手經理。
方足以資整頓。
該督等所奏署理道篆之楊廷理、前已有旨。
将該員補授台灣道矣。
至奎林回赴廈門。
接受水師提督印務。
自應俟丁朝雄渡台。
及新任道員到任後。
再回廈門。
俾得互相交替。
于海外地方。
益昭慎重。
俱着照該督所請辦理。
将此谕令知之。
○ ○是日。
駐跸常山峪行宮。
○庚子。
旌表守正捐軀直隸慶雲縣民張英妻王氏。
河南河内縣民溫喜妻劉氏。
湖南芷江縣民曹善妻奚氏。
○是日。
駐跸喀喇河屯行宮。
○辛醜。
上詣熱河文廟行禮。
○詣永佑寺瞻禮。
○谕、此次随出校尉一百八人内。
常行随駐二十四人。
每人各賞一月錢糧。
其回京八十四人。
各賞一兩重銀锞一個。
○是日。
駐跸避暑山莊。
至八月戊午、皆如之。
○ ○壬寅。
谕軍機大臣曰、馮光熊奏、湖南寶慶府帶徵商稅一摺。
内稱一年期滿。
除足原額外。
盈餘銀八百三十餘兩。
此項盈餘銀兩。
例解司庫。
留充公用。
業經全數解司。
其不敷丁役辛工飯食等銀七十餘兩。
由司核給造銷等語。
各關徵收稅課。
期滿比較。
原有具奏之例。
至一府一縣額徵商稅。
向來未見奏報比較。
何以寶慶一府。
該撫獨專摺奏聞。
且既據奏、現有盈餘。
全數解司。
何以又有不敷之項。
由司核給。
摺内聲叙殊未明晰。
現在馮光熊、業已交篆起程。
想此時姜晟将次到任。
着傳谕該撫、即行查明。
據實覆奏。
尋姜晟奏、從前寶慶府商稅。
照額徵解。
嗣經奏準盡徵盡解。
所有盈餘銀兩。
存貯司庫。
每年關口辛工飯食等費。
除将耗銀支給外。
尚有不敷。
即于盈餘項内核給。
前任撫臣馮光熊所奏、系照例辦理。
報聞。
○ ○又谕曰、鄂輝奏、拏獲糾夥連劫盜犯。
分别正法發遣一摺。
盜犯尹耀等。
糾夥肆劫。
于旬日内。
竟至四案之多。
實屬目無法紀。
該督審明後。
将疊劫多次、及為首之犯。
即行正法。
所辦尚是。
此等盜犯。
結夥成群。
連日行劫。
自即系<口固>匪餘黨。
惟在該州縣等。
實力緝拏。
嚴行處治。
方足以戢奸宄而靖地方。
正如閩粵等省洋盜。
聞拏緊急。
即四散藏匿。
若巡緝稍有懈弛。
仍複聚而為匪。
不可不随時随地。
留心偵緝。
以絕根株。
着傳谕鄂輝、嗣後總當督饬所屬。
密訪嚴拏。
不使<口固>匪餘孽。
潛滋暗長。
方為妥善。
除原摺交部核議外。
将此谕令知之。
○ ○是月。
天津巡漕給事中李翮奏、楊村北河沙埂。
空重漕船。
不能并行。
嚴饬弁兵。
趕挖通暢。
批、好。
勉為之。
又奏、現在銅鉛未到。
守空剝船可撥。
并雇民船足數。
重船一到。
即可起剝。
得旨嘉獎。
○升任兩江總督協辦大學士吏部尚書孫士毅、河東河道總督蘭第錫奏、徐城北門一帶。
河身最狹。
盛漲時宣洩不暢。
應于北岸民居西北、河勢坐灣處。
開挑越河一道。
長九百七十丈。
寬二十丈。
至二十八丈不等。
深一丈餘。
計需銀一萬九千八百餘兩。
批、不覺少乎。
又奏、勒限五月挑竣。
得旨嘉獎。
○四川總督鄂輝覆奏、通省麥秋豐稔。
收成實有九分。
報聞。
卷之一千三百七十九
已傳谕永保、此後酌量奏請矣。
但恐日久怠忽從事。
着再傳谕保甯、将此事特辦專稿。
交代後任将軍等。
俟特古斯們都出缺時。
斷不可将伊子孫。
奏請補授總管。
伊子孫即有勞績。
不拘何官。
皆可保奏。
惟不準再任總管也。
○是日。
駐跸兩間房行宮。
○己亥。
谕曰、尹壯圖、前經降旨以内閣侍讀用。
但念員缺甚少。
補授無期。
着加恩以禮部主事即用。
○ ○又谕曰、伍拉納奏、查明捕盜奮勉之文武。
分别奏咨辦理一摺。
閩省文武各員弁。
經伍拉納饬委緝拏洋盜。
該員等均能認真出力。
前後緝獲多名。
甚屬可嘉。
丁朝雄、錢受椿、胡世铨、徐夢麟、雖系專阃道府大員。
分當宣力。
但始終奮勉。
獲盜甚多。
着加恩一體交部議叙。
同知黃奠邦等八員。
獲盜俱在十名以上。
着送部引見。
但該員等。
均系捕盜得力熟手。
現在尚有逸盜未獲。
若令其同時赴京引見。
恐該省緝捕乏人。
着該督酌量。
先令一二人給咨送部。
俟該員引見回閩後。
再行陸續咨送。
方為妥協。
其在本境堵截拏獲逸盜十名以下之文職知府德泰等十八員。
武職署副将海隆阿等十八員。
俱着交部。
按照伍拉納造送清冊。
分别酌予議叙。
以示鼓勵。
餘着照該督所請行。
○ ○谕軍機大臣等、昨軍機大臣面奏、阿桂之子阿必達病故等語。
阿桂年高。
恐因此事悲切。
體氣失調。
着賞給奶餅一匣。
阿桂務須仰體朕意。
善自寬慰。
○又谕、據伍拉納等奏、委署台灣道府印務。
并劄會水師提督、暫緩内渡一摺。
所奏是台灣民風刁悍。
地方緊要。
甫經奎林等懲創以後。
必須熟手經理。
方足以資整頓。
該督等所奏署理道篆之楊廷理、前已有旨。
将該員補授台灣道矣。
至奎林回赴廈門。
接受水師提督印務。
自應俟丁朝雄渡台。
及新任道員到任後。
再回廈門。
俾得互相交替。
于海外地方。
益昭慎重。
俱着照該督所請辦理。
将此谕令知之。
○ ○是日。
駐跸常山峪行宮。
○庚子。
旌表守正捐軀直隸慶雲縣民張英妻王氏。
河南河内縣民溫喜妻劉氏。
湖南芷江縣民曹善妻奚氏。
○是日。
駐跸喀喇河屯行宮。
○辛醜。
上詣熱河文廟行禮。
○詣永佑寺瞻禮。
○谕、此次随出校尉一百八人内。
常行随駐二十四人。
每人各賞一月錢糧。
其回京八十四人。
各賞一兩重銀锞一個。
○是日。
駐跸避暑山莊。
至八月戊午、皆如之。
○ ○壬寅。
谕軍機大臣曰、馮光熊奏、湖南寶慶府帶徵商稅一摺。
内稱一年期滿。
除足原額外。
盈餘銀八百三十餘兩。
此項盈餘銀兩。
例解司庫。
留充公用。
業經全數解司。
其不敷丁役辛工飯食等銀七十餘兩。
由司核給造銷等語。
各關徵收稅課。
期滿比較。
原有具奏之例。
至一府一縣額徵商稅。
向來未見奏報比較。
何以寶慶一府。
該撫獨專摺奏聞。
且既據奏、現有盈餘。
全數解司。
何以又有不敷之項。
由司核給。
摺内聲叙殊未明晰。
現在馮光熊、業已交篆起程。
想此時姜晟将次到任。
着傳谕該撫、即行查明。
據實覆奏。
尋姜晟奏、從前寶慶府商稅。
照額徵解。
嗣經奏準盡徵盡解。
所有盈餘銀兩。
存貯司庫。
每年關口辛工飯食等費。
除将耗銀支給外。
尚有不敷。
即于盈餘項内核給。
前任撫臣馮光熊所奏、系照例辦理。
報聞。
○ ○又谕曰、鄂輝奏、拏獲糾夥連劫盜犯。
分别正法發遣一摺。
盜犯尹耀等。
糾夥肆劫。
于旬日内。
竟至四案之多。
實屬目無法紀。
該督審明後。
将疊劫多次、及為首之犯。
即行正法。
所辦尚是。
此等盜犯。
結夥成群。
連日行劫。
自即系<口固>匪餘黨。
惟在該州縣等。
實力緝拏。
嚴行處治。
方足以戢奸宄而靖地方。
正如閩粵等省洋盜。
聞拏緊急。
即四散藏匿。
若巡緝稍有懈弛。
仍複聚而為匪。
不可不随時随地。
留心偵緝。
以絕根株。
着傳谕鄂輝、嗣後總當督饬所屬。
密訪嚴拏。
不使<口固>匪餘孽。
潛滋暗長。
方為妥善。
除原摺交部核議外。
将此谕令知之。
○ ○是月。
天津巡漕給事中李翮奏、楊村北河沙埂。
空重漕船。
不能并行。
嚴饬弁兵。
趕挖通暢。
批、好。
勉為之。
又奏、現在銅鉛未到。
守空剝船可撥。
并雇民船足數。
重船一到。
即可起剝。
得旨嘉獎。
○升任兩江總督協辦大學士吏部尚書孫士毅、河東河道總督蘭第錫奏、徐城北門一帶。
河身最狹。
盛漲時宣洩不暢。
應于北岸民居西北、河勢坐灣處。
開挑越河一道。
長九百七十丈。
寬二十丈。
至二十八丈不等。
深一丈餘。
計需銀一萬九千八百餘兩。
批、不覺少乎。
又奏、勒限五月挑竣。
得旨嘉獎。
○四川總督鄂輝覆奏、通省麥秋豐稔。
收成實有九分。
報聞。
卷之一千三百七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