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三百七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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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夏至祭地于方澤。
齋戒三日。
○ ○壬辰。
谕軍機大臣等、工部奏、川省修理新疆五營演武廳、教場、藥局、一案。
該督造冊題銷。
所開木植觔重數目。
及按裡折給腳價之處。
未經分晰開明。
經部三次題駁。
該督仍未逐款聲明開造。
無憑核算。
請旨敕下該督、查明題報。
并查明辦理此案總督、及承辦官職名。
送部議處等語。
工程銷算。
例應将物料細數。
逐一造報。
今此案木植數目觔重。
及運送道裡遠近。
屢經部駁。
仍未聲覆。
殊屬延緩。
着傳谕鄂輝、即照指駁各款。
據實聲叙。
即行摺奏。
一面另造妥冊報部。
以清塵案。
至辦理此案總督、及承辦各官。
并不遵部駁核報。
均屬不合。
着即據實查明。
交部議處。
○ ○甲午。
夏至。
祭地于方澤。
上親詣行禮。
○幸圓明園。
○乙未。
上以秋狝木蘭。
自圓明園啟銮。
○谕曰、朕此次巡幸木蘭。
駐跸熱河。
所有經過地方。
着蠲免地丁錢糧十分之三。
○是日。
駐跸南石槽行宮。
○ ○丙申。
谕軍機大臣曰、畢沅等奏、永順、宜昌、兩府。
每年定額。
不過各銷三千餘引。
淮商并不争此綱地。
實系恃此數處險隘。
以為敵私之地。
如改食川鹽。
實有捍格難行之處。
應請仍循其舊等語。
此事昨已明降谕旨、将各省行銷引地。
悉照舊定章程辦理。
無事更張矣。
今畢沅所奏、永順、宜昌、二府。
不複改食川鹽。
尚與谕旨相合。
自應照舊辦理。
惟所稱永順、龍山等四縣。
如遇淮鹽不能接濟。
仍令零星買食川鹽。
聽從民便。
但不得過十斤以上一節。
所言殊屬未當。
該處毗連川境。
小民因淮鹽不能接濟。
零星買食川鹽。
亦事所常有。
但不可定以銷鹽觔數。
使百姓以買食私鹽。
業已奉有明文。
遂緻逐漸增多。
無所底止。
設如畢沅等所奏。
以十斤為率。
明立科條。
不啻導以興販私鹽之路。
況小民趨利若骛。
或于十斤之外。
加增數觔。
地方官豈能按戶稽查。
逐一秤驗。
如果私販鹽觔。
事經發覺。
自當按法懲處。
若系官鹽不能接濟。
零星買食。
地方官祇可行所無事。
所謂民可使由之。
不可使知之。
畢沅等所奏永順等四縣買食川鹽。
定以十斤之處。
不必行。
将此各傳谕知之。
○ ○是日。
駐跸密雲縣行宮。
○丁酉。
孝恭仁皇後忌辰。
遣官祭景陵。
○淮關監督董椿覆奏、王平莊堤埝漫缺。
八十餘日。
山東、安徽、二省。
亦因被水。
貨物昂貴。
商販不前。
盈餘銀遂緻短绌。
得旨、有旨谕部。
谕曰、戶工二部。
議覆淮安等關。
徵收稅課。
一年期滿。
淮安關、短省盈餘銀六萬六千六百餘兩。
宿遷關、短少盈餘銀四千九百餘兩。
着落該監督、照數賠補等語。
固屬照例辦理。
第念上年山東、安徽、二省、被水較廣。
兼之王平莊民埝沖塌。
豆貨重船。
阻滞難行。
商販稀少。
以緻盈餘比較不敷。
尚系實在情形。
所有此次淮安關、短少盈餘銀六萬六千六百餘兩。
宿遷關、短少盈餘銀四千九百餘兩。
共短少銀七萬一千五百餘兩。
着落該監督、賠補銀一萬兩。
其餘銀六萬一千五百餘兩。
俱着加恩寬免。
并免其議處。
餘依議。
○ ○是日。
駐跸要亭行宮。
○戊戌。
谕軍機大臣曰、蘭第錫奏、查驗徐屬工程情形。
并黃河水勢驟長。
各工搶護平穩一摺。
所辦俱好。
毛城鋪滾水壩工。
及王平莊對岸河勢坐灣。
應挑引河。
各工均關緊要。
前經孫士毅、會同蘭第錫、勘估興修。
辦理甚屬妥協。
嗣因孫士毅升任來京。
蘭第錫、親往該處查驗各工。
并無草率弊混。
足見該督等、督率有方。
深可嘉獎。
現距伏汛尚有月餘。
徐城北門志樁。
新舊已長水至一丈三尺。
甚為浩瀚。
蘭第錫、與孫士毅、先事豫備。
料物齊全。
俾鑲防工段。
得以應手。
而蘭第錫督同道将等。
分投搶辦。
各工保固無虞。
覽奏深為欣慰。
但未經入伏以前。
水勢已如此增長。
将來入伏後。
尤應加倍慎重。
不可稍涉大意。
此時書麟、甫由京啟程。
至彼尚需時日。
着傳谕蘭第錫、務當督饬在工文武各員。
一律留心防護。
以期各工穩固。
黃流順軌。
方為妥善。
○ ○又谕、本日蘭第錫奏、徐城北門志樁。
原存長水七尺八寸。
五月初七、八、九等日。
驟長水五尺六寸。
新舊共一丈三尺四寸。
水勢浩瀚。
督同道将等。
分投晝夜搶辦。
現已消退二尺餘寸。
各工俱穩固無虞等語。
豫省黃河。
地居江南上遊。
今徐城志樁。
已長水至一丈三尺。
河南水勢。
自必先行加長。
該處險要堤壩。
曾否保護穩固。
何以未據李奉翰奏報。
豈不知朕廑念河工。
無時或釋耶。
着傳谕該督、将豫省黃流增長丈尺。
及各工平穩情形。
即行具奏。
以慰廑注。
○ ○又谕、前因特古斯們都、本系副總管。
是以補授伊父碩通總管遺缺。
并非令其子承襲
齋戒三日。
○ ○壬辰。
谕軍機大臣等、工部奏、川省修理新疆五營演武廳、教場、藥局、一案。
該督造冊題銷。
所開木植觔重數目。
及按裡折給腳價之處。
未經分晰開明。
經部三次題駁。
該督仍未逐款聲明開造。
無憑核算。
請旨敕下該督、查明題報。
并查明辦理此案總督、及承辦官職名。
送部議處等語。
工程銷算。
例應将物料細數。
逐一造報。
今此案木植數目觔重。
及運送道裡遠近。
屢經部駁。
仍未聲覆。
殊屬延緩。
着傳谕鄂輝、即照指駁各款。
據實聲叙。
即行摺奏。
一面另造妥冊報部。
以清塵案。
至辦理此案總督、及承辦各官。
并不遵部駁核報。
均屬不合。
着即據實查明。
交部議處。
○ ○甲午。
夏至。
祭地于方澤。
上親詣行禮。
○幸圓明園。
○乙未。
上以秋狝木蘭。
自圓明園啟銮。
○谕曰、朕此次巡幸木蘭。
駐跸熱河。
所有經過地方。
着蠲免地丁錢糧十分之三。
○是日。
駐跸南石槽行宮。
○ ○丙申。
谕軍機大臣曰、畢沅等奏、永順、宜昌、兩府。
每年定額。
不過各銷三千餘引。
淮商并不争此綱地。
實系恃此數處險隘。
以為敵私之地。
如改食川鹽。
實有捍格難行之處。
應請仍循其舊等語。
此事昨已明降谕旨、将各省行銷引地。
悉照舊定章程辦理。
無事更張矣。
今畢沅所奏、永順、宜昌、二府。
不複改食川鹽。
尚與谕旨相合。
自應照舊辦理。
惟所稱永順、龍山等四縣。
如遇淮鹽不能接濟。
仍令零星買食川鹽。
聽從民便。
但不得過十斤以上一節。
所言殊屬未當。
該處毗連川境。
小民因淮鹽不能接濟。
零星買食川鹽。
亦事所常有。
但不可定以銷鹽觔數。
使百姓以買食私鹽。
業已奉有明文。
遂緻逐漸增多。
無所底止。
設如畢沅等所奏。
以十斤為率。
明立科條。
不啻導以興販私鹽之路。
況小民趨利若骛。
或于十斤之外。
加增數觔。
地方官豈能按戶稽查。
逐一秤驗。
如果私販鹽觔。
事經發覺。
自當按法懲處。
若系官鹽不能接濟。
零星買食。
地方官祇可行所無事。
所謂民可使由之。
不可使知之。
畢沅等所奏永順等四縣買食川鹽。
定以十斤之處。
不必行。
将此各傳谕知之。
○ ○是日。
駐跸密雲縣行宮。
○丁酉。
孝恭仁皇後忌辰。
遣官祭景陵。
○淮關監督董椿覆奏、王平莊堤埝漫缺。
八十餘日。
山東、安徽、二省。
亦因被水。
貨物昂貴。
商販不前。
盈餘銀遂緻短绌。
得旨、有旨谕部。
谕曰、戶工二部。
議覆淮安等關。
徵收稅課。
一年期滿。
淮安關、短省盈餘銀六萬六千六百餘兩。
宿遷關、短少盈餘銀四千九百餘兩。
着落該監督、照數賠補等語。
固屬照例辦理。
第念上年山東、安徽、二省、被水較廣。
兼之王平莊民埝沖塌。
豆貨重船。
阻滞難行。
商販稀少。
以緻盈餘比較不敷。
尚系實在情形。
所有此次淮安關、短少盈餘銀六萬六千六百餘兩。
宿遷關、短少盈餘銀四千九百餘兩。
共短少銀七萬一千五百餘兩。
着落該監督、賠補銀一萬兩。
其餘銀六萬一千五百餘兩。
俱着加恩寬免。
并免其議處。
餘依議。
○ ○是日。
駐跸要亭行宮。
○戊戌。
谕軍機大臣曰、蘭第錫奏、查驗徐屬工程情形。
并黃河水勢驟長。
各工搶護平穩一摺。
所辦俱好。
毛城鋪滾水壩工。
及王平莊對岸河勢坐灣。
應挑引河。
各工均關緊要。
前經孫士毅、會同蘭第錫、勘估興修。
辦理甚屬妥協。
嗣因孫士毅升任來京。
蘭第錫、親往該處查驗各工。
并無草率弊混。
足見該督等、督率有方。
深可嘉獎。
現距伏汛尚有月餘。
徐城北門志樁。
新舊已長水至一丈三尺。
甚為浩瀚。
蘭第錫、與孫士毅、先事豫備。
料物齊全。
俾鑲防工段。
得以應手。
而蘭第錫督同道将等。
分投搶辦。
各工保固無虞。
覽奏深為欣慰。
但未經入伏以前。
水勢已如此增長。
将來入伏後。
尤應加倍慎重。
不可稍涉大意。
此時書麟、甫由京啟程。
至彼尚需時日。
着傳谕蘭第錫、務當督饬在工文武各員。
一律留心防護。
以期各工穩固。
黃流順軌。
方為妥善。
○ ○又谕、本日蘭第錫奏、徐城北門志樁。
原存長水七尺八寸。
五月初七、八、九等日。
驟長水五尺六寸。
新舊共一丈三尺四寸。
水勢浩瀚。
督同道将等。
分投晝夜搶辦。
現已消退二尺餘寸。
各工俱穩固無虞等語。
豫省黃河。
地居江南上遊。
今徐城志樁。
已長水至一丈三尺。
河南水勢。
自必先行加長。
該處險要堤壩。
曾否保護穩固。
何以未據李奉翰奏報。
豈不知朕廑念河工。
無時或釋耶。
着傳谕該督、将豫省黃流增長丈尺。
及各工平穩情形。
即行具奏。
以慰廑注。
○ ○又谕、前因特古斯們都、本系副總管。
是以補授伊父碩通總管遺缺。
并非令其子承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