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三百七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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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還一摺。
内稱訪查豐泰行商吳昭平、有拖欠夷商銀兩之事。
嚴切饬查。
當據喝口□也唎口□治等呈控。
該商欠交番銀四十萬一千六百餘圓。
合銀二十八萬九千一百餘兩。
請将吳昭平革去職銜。
從重發往伊犁當差。
家産業經查封。
共估值銀五萬九千三百餘兩。
除抵該商名下所欠關饷銀兩外。
餘銀五千八百餘兩。
先給夷人收領。
尚欠貨價銀二十八萬三千三百餘兩。
現據原保各行商蔡世文等。
情願限五年内。
分作六次代還等語。
行商吳昭平、于乾隆五十四年。
揭買夷商貨物。
價值久未清還。
欠銀至二十八萬餘兩之多。
情殊可惡。
自應照所拟發遣示懲。
至所欠銀兩。
雖據福康安等。
将估變家産餘銀。
先給夷商收領。
不敷之數。
亦經各商呈請分限代還。
但内地商人。
拖欠夷商銀兩。
既據該夷商呈控到官。
若不即為清欠。
轉緻贻笑外夷。
着福康安等。
即于關稅盈餘銀兩内。
照所欠之數。
先行給與夷商收領。
再令各商。
分限繳還歸款。
至粵海關監督。
徵收商稅。
管理洋行。
于洋商拖欠物價。
不能早為清厘。
亦難辭咎。
所有五十四年以後監督等。
俱着福康安等查明。
咨送該衙門議處。
○谕軍機大臣等、據梁肯堂奏、熱河自廣仁嶺而下。
有旱河一道。
因前兩年陰雨較多。
山水漲發。
河道漸次淤寒。
又河屯協署前河道。
亦有淤滿。
均請挑挖。
應否仍照上屆。
交熱河工程處估辦等語。
該處旱河。
既經該督委員勘明。
實系淤寒。
自應準其挑浚。
但所奏太遲。
朕五月間巡幸熱河。
為期已近。
此時興工挑挖。
已屬無及。
莫若俟朕駐跸熱河時。
就近派令熟谙工程之員。
會同确估。
再行修浚。
将此傳谕知之。
○又谕、浙江省安插夷人。
去冬據該撫奏明。
除送加安南外。
其黎輝玾等十名口。
情願來京。
跟随黎維祁居住。
前因黎維祁率領所屬人等。
業經歸旗。
編入佐領。
是以準令來京。
今黎維祁聽從黃益曉等教唆。
妄請回國。
分給一道安插。
實屬愚謬無知。
不安本分。
已将黃益曉等。
分别發遣。
不便又将外省安插夷人增入。
令與黎維祁等聚處。
緻滋事端。
所有浙省送京夷人黎輝玾等十名口。
現在尚未到京。
着傳谕沿途各督撫、即于中途截留。
詳加詢問。
如黎輝玾等。
情願仍回故土。
即行遞赴廣西。
咨會陳用敷、遣送出關。
交與該國王收管。
若伊等不願返國。
亦可毋庸送京。
着即解往江甯。
交與該督、同原發該處夷人。
一并安插。
并令地方官嚴加管束。
倘敢生事。
即行從重治罪。
尋山東巡撫惠齡奏、詢問黎輝玾等。
俱願回本國。
遵旨遞赴廣西。
咨會撫臣陳用敷辦理。
報聞。
○又谕、昨審訊俄羅斯逃出土爾扈特喇嘛薩邁林、據供、伊因迷失道路。
遇打牲哈薩克。
掠賣與諾特海回子。
随至俄羅斯鄂木城。
意欲脫逃。
有喀爾喀賽因諾顔部落之蒙古安達赉、告以俄羅斯聚衆。
欲襲取土爾扈特。
并給俄羅斯字書一封。
令其攜出呈報等語。
拉旺多爾濟、系賽因諾顔部落紮薩克親王。
現在駐劄遊牧。
着傳谕拉旺多爾濟、查明安達赉、有無父母妻子。
并何時逃入俄羅斯之處。
據實奏聞。
仍谕令恒瑞。
一體詳查。
○大學士公阿桂、大學士伯和珅奏、審訊護軍海旺等。
偷竊庫銀一案。
分别定拟。
并應議各員。
請旨辦理。
得旨、海旺、富爾呼納、多福、賓保、成祿、鐘福、索木賀七犯。
俱着處斬。
并派刑部堂官一員。
同該旗護軍統領。
傳齊各護軍。
看視行刑。
俾各知所儆畏。
多隆武、五保、佛保、太保、永明、六達子、九福、鐘保、珠隆阿等九犯。
俱系看庫之人。
于海旺等偷竊庫項。
既經撞遇。
普不據實首告。
複敢得受贓銀。
聽從徇隐。
情罪可惡。
僅拟發往伊犁為奴。
殊屬輕縱。
所有多隆武等九犯。
俱着改為應斬監候。
秋後處決。
入于本年秋審情實辦理。
至護軍統領等。
俱系輪日該班。
有稽查之責。
若僅議本旗該管。
及是日輪應值宿之員。
則其餘前鋒統領、護軍統領等。
俱得置身事外。
無以示懲。
所有各前鋒護軍統領參領等官。
俱着交軍機大臣、嚴行查詢。
從重治罪。
至此庫系存貯銀兩。
封鎖不開。
銀庫司員。
雖無看守職任。
但平日坐擁厚廉。
并不随時看驗封條。
留心查察。
實難辭咎。
着将該司員等。
應得三年養廉。
均停其支領。
阿桂、和珅、系管庫大臣。
既經失察于前。
辦理此案。
又複失之寬縱。
除将所短銀兩。
着落照數賠補外。
仍着交部議處。
其出首之花尚阿、尚屬畏法。
僅賞銀五十兩。
未足示獎。
着賞銀一百兩。
餘照所奏完結。
○署江西巡撫姚棻疏報、乾隆五十四年分。
南昌、豐城、分宜、萍鄉、樂平等五縣。
開墾新生田地、塘、二頃二十七畝有奇。
○甲戌。
谕曰、孫士毅未到任之前。
所有吏部尚書事務。
着劉墉暫行署理。
○是月。
升任兩江總督協辦大學士吏部尚書孫士毅奏、查勘玉山縣城工。
并挑溝建閘。
共需銀一萬八千四十三兩。
即着錯估知縣程肇豐、丁如玉二員分賠。
得旨允行。
○福建巡撫浦霖奏、督臣駐劄泉州。
搜捕洋盜。
臣恐各盜聞風竄入鄰境。
分饬員弁。
于交界處堵截查拏。
得旨。
如此不分疆界。
嚴緝洋盜。
可嘉。
勉為之。
若得大案要犯。
更當奏請議叙。
○福建水師提督奎林覆奏、台灣匪徒。
糾衆結會。
多在收成以後。
青黃不接之時。
常有搶案。
拟于每年秋仲。
赴台灣駐劄。
春盡冬初。
回廈門辦理水師事務。
得旨、好。
勉為之。
毋高興自滿。
○山東巡撫惠齡奏、登、萊、青三府屬。
海洋島嶼甚多。
有地畝錢糧應查辦者。
計三十處。
請照内地例。
編排保甲。
造冊報核。
每年于三府中。
委同知一員。
前往巡查。
并勸農桑。
得旨、行之在人。
妥實為之。
○又奏、雲南委員楊大觀、銅船遭風。
沉銅全行撈獲。
查銅觔短少。
例應賠補。
今既全獲。
可否仰邀議叙。
請旨辦理。
得旨、有罰無賞、無是理也。
咨部議叙。
卷之一千三百七十七
内稱訪查豐泰行商吳昭平、有拖欠夷商銀兩之事。
嚴切饬查。
當據喝口□也唎口□治等呈控。
該商欠交番銀四十萬一千六百餘圓。
合銀二十八萬九千一百餘兩。
請将吳昭平革去職銜。
從重發往伊犁當差。
家産業經查封。
共估值銀五萬九千三百餘兩。
除抵該商名下所欠關饷銀兩外。
餘銀五千八百餘兩。
先給夷人收領。
尚欠貨價銀二十八萬三千三百餘兩。
現據原保各行商蔡世文等。
情願限五年内。
分作六次代還等語。
行商吳昭平、于乾隆五十四年。
揭買夷商貨物。
價值久未清還。
欠銀至二十八萬餘兩之多。
情殊可惡。
自應照所拟發遣示懲。
至所欠銀兩。
雖據福康安等。
将估變家産餘銀。
先給夷商收領。
不敷之數。
亦經各商呈請分限代還。
但内地商人。
拖欠夷商銀兩。
既據該夷商呈控到官。
若不即為清欠。
轉緻贻笑外夷。
着福康安等。
即于關稅盈餘銀兩内。
照所欠之數。
先行給與夷商收領。
再令各商。
分限繳還歸款。
至粵海關監督。
徵收商稅。
管理洋行。
于洋商拖欠物價。
不能早為清厘。
亦難辭咎。
所有五十四年以後監督等。
俱着福康安等查明。
咨送該衙門議處。
○谕軍機大臣等、據梁肯堂奏、熱河自廣仁嶺而下。
有旱河一道。
因前兩年陰雨較多。
山水漲發。
河道漸次淤寒。
又河屯協署前河道。
亦有淤滿。
均請挑挖。
應否仍照上屆。
交熱河工程處估辦等語。
該處旱河。
既經該督委員勘明。
實系淤寒。
自應準其挑浚。
但所奏太遲。
朕五月間巡幸熱河。
為期已近。
此時興工挑挖。
已屬無及。
莫若俟朕駐跸熱河時。
就近派令熟谙工程之員。
會同确估。
再行修浚。
将此傳谕知之。
○又谕、浙江省安插夷人。
去冬據該撫奏明。
除送加安南外。
其黎輝玾等十名口。
情願來京。
跟随黎維祁居住。
前因黎維祁率領所屬人等。
業經歸旗。
編入佐領。
是以準令來京。
今黎維祁聽從黃益曉等教唆。
妄請回國。
分給一道安插。
實屬愚謬無知。
不安本分。
已将黃益曉等。
分别發遣。
不便又将外省安插夷人增入。
令與黎維祁等聚處。
緻滋事端。
所有浙省送京夷人黎輝玾等十名口。
現在尚未到京。
着傳谕沿途各督撫、即于中途截留。
詳加詢問。
如黎輝玾等。
情願仍回故土。
即行遞赴廣西。
咨會陳用敷、遣送出關。
交與該國王收管。
若伊等不願返國。
亦可毋庸送京。
着即解往江甯。
交與該督、同原發該處夷人。
一并安插。
并令地方官嚴加管束。
倘敢生事。
即行從重治罪。
尋山東巡撫惠齡奏、詢問黎輝玾等。
俱願回本國。
遵旨遞赴廣西。
咨會撫臣陳用敷辦理。
報聞。
○又谕、昨審訊俄羅斯逃出土爾扈特喇嘛薩邁林、據供、伊因迷失道路。
遇打牲哈薩克。
掠賣與諾特海回子。
随至俄羅斯鄂木城。
意欲脫逃。
有喀爾喀賽因諾顔部落之蒙古安達赉、告以俄羅斯聚衆。
欲襲取土爾扈特。
并給俄羅斯字書一封。
令其攜出呈報等語。
拉旺多爾濟、系賽因諾顔部落紮薩克親王。
現在駐劄遊牧。
着傳谕拉旺多爾濟、查明安達赉、有無父母妻子。
并何時逃入俄羅斯之處。
據實奏聞。
仍谕令恒瑞。
一體詳查。
○大學士公阿桂、大學士伯和珅奏、審訊護軍海旺等。
偷竊庫銀一案。
分别定拟。
并應議各員。
請旨辦理。
得旨、海旺、富爾呼納、多福、賓保、成祿、鐘福、索木賀七犯。
俱着處斬。
并派刑部堂官一員。
同該旗護軍統領。
傳齊各護軍。
看視行刑。
俾各知所儆畏。
多隆武、五保、佛保、太保、永明、六達子、九福、鐘保、珠隆阿等九犯。
俱系看庫之人。
于海旺等偷竊庫項。
既經撞遇。
普不據實首告。
複敢得受贓銀。
聽從徇隐。
情罪可惡。
僅拟發往伊犁為奴。
殊屬輕縱。
所有多隆武等九犯。
俱着改為應斬監候。
秋後處決。
入于本年秋審情實辦理。
至護軍統領等。
俱系輪日該班。
有稽查之責。
若僅議本旗該管。
及是日輪應值宿之員。
則其餘前鋒統領、護軍統領等。
俱得置身事外。
無以示懲。
所有各前鋒護軍統領參領等官。
俱着交軍機大臣、嚴行查詢。
從重治罪。
至此庫系存貯銀兩。
封鎖不開。
銀庫司員。
雖無看守職任。
但平日坐擁厚廉。
并不随時看驗封條。
留心查察。
實難辭咎。
着将該司員等。
應得三年養廉。
均停其支領。
阿桂、和珅、系管庫大臣。
既經失察于前。
辦理此案。
又複失之寬縱。
除将所短銀兩。
着落照數賠補外。
仍着交部議處。
其出首之花尚阿、尚屬畏法。
僅賞銀五十兩。
未足示獎。
着賞銀一百兩。
餘照所奏完結。
○署江西巡撫姚棻疏報、乾隆五十四年分。
南昌、豐城、分宜、萍鄉、樂平等五縣。
開墾新生田地、塘、二頃二十七畝有奇。
○甲戌。
谕曰、孫士毅未到任之前。
所有吏部尚書事務。
着劉墉暫行署理。
○是月。
升任兩江總督協辦大學士吏部尚書孫士毅奏、查勘玉山縣城工。
并挑溝建閘。
共需銀一萬八千四十三兩。
即着錯估知縣程肇豐、丁如玉二員分賠。
得旨允行。
○福建巡撫浦霖奏、督臣駐劄泉州。
搜捕洋盜。
臣恐各盜聞風竄入鄰境。
分饬員弁。
于交界處堵截查拏。
得旨。
如此不分疆界。
嚴緝洋盜。
可嘉。
勉為之。
若得大案要犯。
更當奏請議叙。
○福建水師提督奎林覆奏、台灣匪徒。
糾衆結會。
多在收成以後。
青黃不接之時。
常有搶案。
拟于每年秋仲。
赴台灣駐劄。
春盡冬初。
回廈門辦理水師事務。
得旨、好。
勉為之。
毋高興自滿。
○山東巡撫惠齡奏、登、萊、青三府屬。
海洋島嶼甚多。
有地畝錢糧應查辦者。
計三十處。
請照内地例。
編排保甲。
造冊報核。
每年于三府中。
委同知一員。
前往巡查。
并勸農桑。
得旨、行之在人。
妥實為之。
○又奏、雲南委員楊大觀、銅船遭風。
沉銅全行撈獲。
查銅觔短少。
例應賠補。
今既全獲。
可否仰邀議叙。
請旨辦理。
得旨、有罰無賞、無是理也。
咨部議叙。
卷之一千三百七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