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三百七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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宥。
為大臣者。
竟可相率效尤。
無所畏忌。
何以儆有位而肅官箴。
彭元瑞具有天良。
即令其清夜扪心。
亦何顔腼居顯秩耶。
本應即照所議革職。
念其學問素優。
堪任編纂書籍之事。
姑免其全行斥退。
彭元瑞、着革去太子少保。
協辦大學士。
吏部尚書。
仍加恩降授侍郎。
南書房行走。
予以自新而觀後效。
彭元瑞經此番懲戒之後。
倘再不知改悔。
定行從重治罪。
不能屢邀寬典矣。
至刑部堂官。
于此案遲延觀望。
經阿桂嚴饬究問。
始行查出實情。
除阿桂外。
其餘各堂官。
均着傳旨嚴行申饬。
國子監堂官吉善等。
咨送饒文震、雖詢無顯聽囑托情弊。
但彭元瑞、既稱系尹至戚。
未經畫稿。
該堂官仍行咨送。
即屬有心瞻徇。
吉善等、俱着交部議處。
彭元瑞所遺吏部尚書員缺。
着孫士毅補授。
并協辦大學士事務。
其兩江總督之缺。
地方河務較繁。
一時不得其人。
因思書麟、久任江南。
于該省地方河工。
尚稱谙練。
前以句容書吏侵蝕一案獲咎。
因其曾饬所屬查辦。
尚非如闵鹗元之有心徇庇屬員者可比。
是以複棄瑕錄用。
自任山西巡撫以來。
尚知改過奮勉。
書麟、着補授兩江總督。
其所遺山西巡撫員缺。
着馮光熊調補。
其所遺湖南巡撫員缺。
着姜晟補授。
姜晟屢經獲咎。
以其尚谙刑名。
屢加寬宥。
今于彭良馵一案。
姜晟亦不無觀望。
第因簡任乏人。
湖南事務較少。
是以複任封圻。
姜晟抵任後。
若再不知振作改悔。
定行加倍治罪。
孫士毅、即着來京供職。
其印篆交與長麟署理。
馮光熊未抵任以前。
所有山西巡撫印務。
着鄭源璹護理。
姜晟未抵任以前。
所有湖南巡撫印務。
着王懿德護理。
朕綜理庶務。
黜陟臣工。
功罪權衡。
從不豫存成見。
大臣等若敢稍涉隐飾。
亦無不洞燭情僞。
罰當其辜。
茲特明白宣示。
申誡諸臣。
其各勉矢樸誠。
屏絕私意。
約束子弟。
勤慎奉公。
倘竟自蹈愆尤。
朕惟執法從事。
決不姑息。
是朕之小懲大誡。
正所以保全大臣。
庶不至敗檢縱恣。
轉罹重罪也。
所有頂冒吏員案内各犯。
着即照議完結。
并将辦理此案原委。
通谕知之。
○又谕、據寶琳奏、查閱杭州乍浦官兵技藝。
請将騎射平常之協領等革任。
協領系督率大員。
務須騎射熟娴。
方可管教所屬官兵。
茲協領富貴、成德保、騎射平常。
且複性好安逸。
其屬不堪。
富貴、成德保、即照寶琳所請。
革去協領。
以示懲儆。
至寶琳奏摺内。
措詞殊不明晰。
前既稱杭州。
後又稱乍浦。
前後牽混。
甚屬含糊。
寶琳着申饬。
嗣後遇有一切事件。
務須詳晰聲叙。
如系杭州之事。
隻稱杭州。
如系乍浦之事。
隻稱乍浦。
不可如此含糊從事。
○谕軍機大臣曰、孫士毅等、酌籌建昌府屬添設卡巡。
堵緝私鹽一事。
朕以為有名無實。
昨經降旨。
令長麟、全德、前往江西。
會同姚棻、詳悉妥議。
并将向定銷鹽地方。
何以定立疆界。
相距遼遠。
商民既屬不便。
因何又奉行日久。
不加更定。
谕令全德、查明先行覆奏。
朕思淮南商人。
運鹽至建昌。
道路遙遠。
費用增多。
鹽價自必倍昂。
欲令民間舍賤買貴。
舍近求遠。
其弊在于病民。
若民間貪圖賤價。
買食私鹽。
官引壅積難銷。
勒令商人平價出售。
勢必賠本賤賣。
運腳無出。
則此弊不特病民。
抑且病商。
不知從前定例時。
何以不就近分地行銷。
緻使道裡遠隔。
搭配不均。
商民交病。
且定例不始于近年。
何以近年方有此弊。
商人等行銷納課。
若向有賠累拮據之處。
因何不早思變計。
以情理揆之。
其故殊不可解。
或系曆任鹽政、以額引均有定課。
撥出一府。
即少一府鹽課。
所謂出納之吝。
未肯通融籌辦。
不知減淮商一府之課。
增閩省一府之課。
于國課原無所損也。
抑或該處私鹽充斥。
查緝不易。
即使以建昌劃歸閩省。
而私販越過建昌。
仍可随地闌入。
延及他府則改撥之法。
亦屬無益。
是以不必更張。
再或因該商等定地行銷。
各有窩本。
久已置同産業。
不肯撥歸鄰省。
商人緻捐赀本。
是以甯可捐赀添卡添兵。
以防私鹽偷漏。
種種情形。
難以懸揣。
朕非欲固執新降谕旨。
豫存成見。
惟在長麟等踏勘情形。
悉心籌議。
庶使官引暢銷。
商民兩便。
方為妥善。
長麟尚稱曉事。
全德久任鹽政。
自所谙習。
此次派令前往。
自能詳妥辦理。
副朕恤商愛民之意。
并着傳谕全德、于起程之前。
将從前定地銷鹽例案。
據實查明。
因何不按遠近勻配。
商人有無賠累格礙之處。
一并先行覆奏。
○以吏部左侍郎金士松、禮部右侍郎鐵保、充武英殿總裁。
○壬申。
谕曰、景安、着調補山西布政使。
其河南布政使員缺。
即着鄭源璹調補。
鄭源璹現署撫篆。
俟馮光熊抵任後。
再赴新任。
○谕軍機大臣等、據趙佑奏拏獲槍撞棍徒一摺。
内稱南安府知府胡本濤等。
查獲形迹可疑之李承恩、邱大成、周嘉谟等三名。
訊系廣東嘉應州人。
改名易姓。
由贛屬定南、信豐一路。
來到南安。
甫及兩日。
正在設計招搖。
未有說合生童。
即被查拏。
若照謀而未成例。
罪應枷杖遞籍。
不過就其捏名。
咨行收管。
不足以示懲創。
請将該三犯解粵。
交該省撫臣。
确究的實姓名頂戴。
斥革治罪等語。
李承恩等三犯。
混捏姓名。
藉以賣筆墨等物為名。
随棚赴考。
希圖招搖撞騙。
未便将就完案。
自應解粵辦理。
該犯等解到後。
着福康安等、嚴行審訊。
查明的實籍貫姓名。
有無頂戴。
即行斥革治罪。
以示懲儆。
又據趙佑奏、贛州拏獲久慣槍架之傅章甯、夥謀招搖之孫發祥一案。
并着傳谕姚棻、即行提集犯證。
嚴審定拟具奏。
将此各谕令知之。
○調工部右侍郎張若渟、為刑部左侍郎、禮部右侍郎吳省欽、為工部右侍郎。
以降用侍郎彭元瑞、為禮部右侍郎。
○癸酉。
谕、本日到京之喀什噶爾幫辦事務頭等侍衛博興、前曾在理藩院行走多年。
于該院事務。
尚屬熟練。
博興、仍着在該院郎中上行走。
○又谕、據福康安等奏行商拖欠番夷貨價。
嚴審定拟。
分别
為大臣者。
竟可相率效尤。
無所畏忌。
何以儆有位而肅官箴。
彭元瑞具有天良。
即令其清夜扪心。
亦何顔腼居顯秩耶。
本應即照所議革職。
念其學問素優。
堪任編纂書籍之事。
姑免其全行斥退。
彭元瑞、着革去太子少保。
協辦大學士。
吏部尚書。
仍加恩降授侍郎。
南書房行走。
予以自新而觀後效。
彭元瑞經此番懲戒之後。
倘再不知改悔。
定行從重治罪。
不能屢邀寬典矣。
至刑部堂官。
于此案遲延觀望。
經阿桂嚴饬究問。
始行查出實情。
除阿桂外。
其餘各堂官。
均着傳旨嚴行申饬。
國子監堂官吉善等。
咨送饒文震、雖詢無顯聽囑托情弊。
但彭元瑞、既稱系尹至戚。
未經畫稿。
該堂官仍行咨送。
即屬有心瞻徇。
吉善等、俱着交部議處。
彭元瑞所遺吏部尚書員缺。
着孫士毅補授。
并協辦大學士事務。
其兩江總督之缺。
地方河務較繁。
一時不得其人。
因思書麟、久任江南。
于該省地方河工。
尚稱谙練。
前以句容書吏侵蝕一案獲咎。
因其曾饬所屬查辦。
尚非如闵鹗元之有心徇庇屬員者可比。
是以複棄瑕錄用。
自任山西巡撫以來。
尚知改過奮勉。
書麟、着補授兩江總督。
其所遺山西巡撫員缺。
着馮光熊調補。
其所遺湖南巡撫員缺。
着姜晟補授。
姜晟屢經獲咎。
以其尚谙刑名。
屢加寬宥。
今于彭良馵一案。
姜晟亦不無觀望。
第因簡任乏人。
湖南事務較少。
是以複任封圻。
姜晟抵任後。
若再不知振作改悔。
定行加倍治罪。
孫士毅、即着來京供職。
其印篆交與長麟署理。
馮光熊未抵任以前。
所有山西巡撫印務。
着鄭源璹護理。
姜晟未抵任以前。
所有湖南巡撫印務。
着王懿德護理。
朕綜理庶務。
黜陟臣工。
功罪權衡。
從不豫存成見。
大臣等若敢稍涉隐飾。
亦無不洞燭情僞。
罰當其辜。
茲特明白宣示。
申誡諸臣。
其各勉矢樸誠。
屏絕私意。
約束子弟。
勤慎奉公。
倘竟自蹈愆尤。
朕惟執法從事。
決不姑息。
是朕之小懲大誡。
正所以保全大臣。
庶不至敗檢縱恣。
轉罹重罪也。
所有頂冒吏員案内各犯。
着即照議完結。
并将辦理此案原委。
通谕知之。
○又谕、據寶琳奏、查閱杭州乍浦官兵技藝。
請将騎射平常之協領等革任。
協領系督率大員。
務須騎射熟娴。
方可管教所屬官兵。
茲協領富貴、成德保、騎射平常。
且複性好安逸。
其屬不堪。
富貴、成德保、即照寶琳所請。
革去協領。
以示懲儆。
至寶琳奏摺内。
措詞殊不明晰。
前既稱杭州。
後又稱乍浦。
前後牽混。
甚屬含糊。
寶琳着申饬。
嗣後遇有一切事件。
務須詳晰聲叙。
如系杭州之事。
隻稱杭州。
如系乍浦之事。
隻稱乍浦。
不可如此含糊從事。
○谕軍機大臣曰、孫士毅等、酌籌建昌府屬添設卡巡。
堵緝私鹽一事。
朕以為有名無實。
昨經降旨。
令長麟、全德、前往江西。
會同姚棻、詳悉妥議。
并将向定銷鹽地方。
何以定立疆界。
相距遼遠。
商民既屬不便。
因何又奉行日久。
不加更定。
谕令全德、查明先行覆奏。
朕思淮南商人。
運鹽至建昌。
道路遙遠。
費用增多。
鹽價自必倍昂。
欲令民間舍賤買貴。
舍近求遠。
其弊在于病民。
若民間貪圖賤價。
買食私鹽。
官引壅積難銷。
勒令商人平價出售。
勢必賠本賤賣。
運腳無出。
則此弊不特病民。
抑且病商。
不知從前定例時。
何以不就近分地行銷。
緻使道裡遠隔。
搭配不均。
商民交病。
且定例不始于近年。
何以近年方有此弊。
商人等行銷納課。
若向有賠累拮據之處。
因何不早思變計。
以情理揆之。
其故殊不可解。
或系曆任鹽政、以額引均有定課。
撥出一府。
即少一府鹽課。
所謂出納之吝。
未肯通融籌辦。
不知減淮商一府之課。
增閩省一府之課。
于國課原無所損也。
抑或該處私鹽充斥。
查緝不易。
即使以建昌劃歸閩省。
而私販越過建昌。
仍可随地闌入。
延及他府則改撥之法。
亦屬無益。
是以不必更張。
再或因該商等定地行銷。
各有窩本。
久已置同産業。
不肯撥歸鄰省。
商人緻捐赀本。
是以甯可捐赀添卡添兵。
以防私鹽偷漏。
種種情形。
難以懸揣。
朕非欲固執新降谕旨。
豫存成見。
惟在長麟等踏勘情形。
悉心籌議。
庶使官引暢銷。
商民兩便。
方為妥善。
長麟尚稱曉事。
全德久任鹽政。
自所谙習。
此次派令前往。
自能詳妥辦理。
副朕恤商愛民之意。
并着傳谕全德、于起程之前。
将從前定地銷鹽例案。
據實查明。
因何不按遠近勻配。
商人有無賠累格礙之處。
一并先行覆奏。
○以吏部左侍郎金士松、禮部右侍郎鐵保、充武英殿總裁。
○壬申。
谕曰、景安、着調補山西布政使。
其河南布政使員缺。
即着鄭源璹調補。
鄭源璹現署撫篆。
俟馮光熊抵任後。
再赴新任。
○谕軍機大臣等、據趙佑奏拏獲槍撞棍徒一摺。
内稱南安府知府胡本濤等。
查獲形迹可疑之李承恩、邱大成、周嘉谟等三名。
訊系廣東嘉應州人。
改名易姓。
由贛屬定南、信豐一路。
來到南安。
甫及兩日。
正在設計招搖。
未有說合生童。
即被查拏。
若照謀而未成例。
罪應枷杖遞籍。
不過就其捏名。
咨行收管。
不足以示懲創。
請将該三犯解粵。
交該省撫臣。
确究的實姓名頂戴。
斥革治罪等語。
李承恩等三犯。
混捏姓名。
藉以賣筆墨等物為名。
随棚赴考。
希圖招搖撞騙。
未便将就完案。
自應解粵辦理。
該犯等解到後。
着福康安等、嚴行審訊。
查明的實籍貫姓名。
有無頂戴。
即行斥革治罪。
以示懲儆。
又據趙佑奏、贛州拏獲久慣槍架之傅章甯、夥謀招搖之孫發祥一案。
并着傳谕姚棻、即行提集犯證。
嚴審定拟具奏。
将此各谕令知之。
○調工部右侍郎張若渟、為刑部左侍郎、禮部右侍郎吳省欽、為工部右侍郎。
以降用侍郎彭元瑞、為禮部右侍郎。
○癸酉。
谕、本日到京之喀什噶爾幫辦事務頭等侍衛博興、前曾在理藩院行走多年。
于該院事務。
尚屬熟練。
博興、仍着在該院郎中上行走。
○又谕、據福康安等奏行商拖欠番夷貨價。
嚴審定拟。
分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