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三百七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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勢所必至。
雖添設卡座巡丁。
堵緝稽察。
不能周密。
仍屬有名無實。
且令商人捐辦。
仍不能杜絕私枭。
徒令坐糜費用。
所奏均毋庸議。
仍令該省督撫、遵照新降谕旨。
籌議具奏等語。
已依部議速行。
并着長麟、全德、前往其地。
詳悉妥議速奏矣。
向定銷鹽地方。
相隔遼遠。
民食不便者。
原不止此一處。
是以新降谕旨。
令各該督撫妥議。
就近改撥引課。
即如建昌一府。
例食淮鹽。
距淮南二千餘裡。
至閩省汀州、邵武等府。
不過二三百裡。
程站近至十倍。
鹽價自必懸殊。
淮南商人。
運鹽至建昌。
道路遙遠。
水腳盤費。
用度較多。
鹽價自必倍昂。
不能令商人賠本賤賣。
此病不惟在民。
而且病在商。
閩省私鹽。
數日可至該處。
費省價平。
出售自易。
轉欲驅令民間舍近求遠。
舍賤買貴。
不但其勢有所不能。
抑且于情理亦未平允。
今惟添設卡座。
增設丁役。
以杜絕販私之弊。
并未尋究本源。
亦屬徒勞無益。
且商人等運鹽路遠。
所費已屬不赀。
複将新建卡座工料。
及巡丁兵役飯食等項。
俱令商人捐辦。
層層糜費。
亦非體恤商人之道。
該商等、勢不能不将新增費用。
仍于鹽價内取齊。
則病民益甚。
其弊不止病商。
于查緝私鹽之事。
仍屬有名無實。
此不待智者而後知也。
朕非固執所降谕旨。
欲将銷鹽較遠地方。
改歸就近省分。
均勻搭配。
庶于鹾政有裨。
原不誤國課。
而且利商。
但此事行之已久。
另加更定。
必須踏勘地方情形。
妥議章程。
俾民商兩便。
方能永遠無弊。
長麟現在署理兩江總督。
江西乃其所轄。
着即帶印前往。
與全德一同至彼。
會同姚棻、悉心妥議。
并知會閩省督撫。
會商辦理。
務使官引暢銷。
商民交利。
以副朕恤商愛民至意。
方為妥善。
此事關系鹽務。
在全德以兩淮有額定鹽課。
未必肯通融将建昌一府。
劃歸閩省。
所謂出納之吝。
必緻捍格難行。
不知省商費而不誤國課。
于淮商為有益耳。
但恐姚棻、不能折服全德、因長麟平日尚屬曉事。
是以令其前往。
長麟務須确持定見。
悉心籌議。
此系發令之始。
長麟等議到日。
各省已可陸續奏到。
若江西辦有規則。
各省銷鹽地方。
即可查明道路遠近。
仿照更定。
至從前定地銷鹽。
分畫疆界。
鹽政衙門。
必有成案可稽。
全德接奉此旨。
即查明定例。
因何不按遠近定立疆界。
又行之已久。
何近年方有此弊。
商人等行銷納課。
是否早經賠累拮據之處。
一面先行覆奏。
一面會同長麟、起程前往。
所有江蘇巡撫印務。
長麟起程時。
即交奇豐額、暫行護理。
除常行事件。
照舊辦理外。
如該省及安徽省。
另有緊要事件。
原可劄商辦理也。
将此由五百裡傳谕長麟等、并谕伍拉納等知之。
○吏部奏、原任湖北糧道王均等。
均應不準捐複。
得旨、王均、張官五、俱系聽從李天培派帶木植。
且王均系道員。
與臬司并無統轄。
張官五系隔省之員。
不過交往通情。
非逢迎上司可比。
情節均尚可原。
劉<王晉>于安插土司。
捏報病故。
其失察之咎。
尚屬因公。
所有王均、張官五、劉<王晉>、三員。
俱準其捐複。
餘依議。
○舉行乾隆五十五年大計。
卓異官。
奉天省二員。
直隸省十二員。
江西省十一員。
河南省九員。
山西省十一員。
甘肅省六員。
湖北省六員。
四川省十五員。
廣東省十二員。
雲南省七員。
貴州省七員。
并江南河員一員。
東河河員三員。
分别議叙如例。
○蠲免江蘇砀山、蕭縣、睢甯等三縣。
徐州衛。
上年水災額賦有差。
并予勘不成災各州縣衛緩徵。
○辛未。
谕、前據福崧奏嚴維敬呈控、咨查冒領吏員執照、捏行改籍一案。
交刑部行提犯證審辦。
嚴訊代改籍貫之朱瀚、究出彭良馵賄囑該犯。
為伊子頂買情節。
将彭良馵拘拏到案。
旋經彭元瑞具奏。
彭良馵是伊親侄。
頂名舞弊。
實系不能約束。
并未将知情容隐之處。
據實檢舉。
朕以彭元瑞身為大臣。
渥受恩眷。
自不緻庇護伊侄。
飾詞具奏。
其咎亦止于不能管教子弟。
尚無大過。
昨據禦史初彭齡奏、彭元瑞、于此事。
早已知情。
及刑部審出之後。
始行具奏掩飾。
顯有瞻徇取巧情弊。
并奏稱、彭元瑞管理武英殿、國子監事務。
上年十二月武英殿校錄缺出。
咨取肄業生充補。
國子監即将伊壻饒文震咨送。
旋以諸生啧有煩言。
複令武英殿提調具文駁回。
實屬徇私颠倒等語。
因命軍機大臣。
會同刑部。
将此案一并審明。
定拟具奏。
茲據訊明彭元瑞于四月初間。
已知彭良馵頂冒情弊。
即欲拏送刑部。
彭良馵以家有老母。
再三哀懇。
遂即聽從容隐。
迨刑部指名拘拏。
彭元瑞含混奏聞。
藉為支飾彌縫之計。
彭良馵到案。
即據供認不諱。
彭元瑞始自行認罪。
不能置辯。
至咨送伊壻饒文震充補校錄一節。
雖經武英殿駁回。
而國子監咨送原稿。
僅注明回避字樣。
未經畫行。
仍未停止咨送。
而吊查該衙門從前咨送校錄之稿。
無不畫行者。
是其徇私濫送之弊。
欲蓋彌彰。
無可解免。
奏請将彭元瑞革職。
核其情罪。
實無可寬。
從前彭元瑞、在浙江學政任内。
不能謹饬。
因系既往之事。
且無左驗。
是以不複深究。
仍行保全。
加恩錄用。
洊擢尚書。
近年以來。
頗知黾勉供職。
且念伊學業優裕。
甫用為協辦大學士。
旋錫宮銜。
如此曲賜矜全。
恩施格外。
彭元瑞自當感激思奮。
益勵操修。
迺敢辜負朕恩。
徇私容隐。
非僅如近日諾穆親失察伊侄笃隆阿可比。
且此案刑部堂官。
皆有觀望之意。
獨阿桂一人饬辦耳。
即阿桂、和珅、亦未必與彭元瑞情孚莫逆。
然使伊果能謹恪自持。
無瑕可摘。
又誰得乘間抵隙。
持其短長耶。
且不但阿桂、和珅、不能意為好惡。
于朕前臧否大臣。
即朕辦理庶務。
一秉大公。
有功必錄。
有罪必懲。
惟視其人之自取。
從不稍存成見。
而有所愛憎于其間。
是彭元瑞此案。
不惟為大臣者。
不能曲為軒轾。
即朕素以其文詞雅贍。
猶欲成全保護。
然一經敗露。
禦史糾參。
軍機大臣等審訊得實。
自應按例懲辦。
亦不能稍為回護。
若再加曲
雖添設卡座巡丁。
堵緝稽察。
不能周密。
仍屬有名無實。
且令商人捐辦。
仍不能杜絕私枭。
徒令坐糜費用。
所奏均毋庸議。
仍令該省督撫、遵照新降谕旨。
籌議具奏等語。
已依部議速行。
并着長麟、全德、前往其地。
詳悉妥議速奏矣。
向定銷鹽地方。
相隔遼遠。
民食不便者。
原不止此一處。
是以新降谕旨。
令各該督撫妥議。
就近改撥引課。
即如建昌一府。
例食淮鹽。
距淮南二千餘裡。
至閩省汀州、邵武等府。
不過二三百裡。
程站近至十倍。
鹽價自必懸殊。
淮南商人。
運鹽至建昌。
道路遙遠。
水腳盤費。
用度較多。
鹽價自必倍昂。
不能令商人賠本賤賣。
此病不惟在民。
而且病在商。
閩省私鹽。
數日可至該處。
費省價平。
出售自易。
轉欲驅令民間舍近求遠。
舍賤買貴。
不但其勢有所不能。
抑且于情理亦未平允。
今惟添設卡座。
增設丁役。
以杜絕販私之弊。
并未尋究本源。
亦屬徒勞無益。
且商人等運鹽路遠。
所費已屬不赀。
複将新建卡座工料。
及巡丁兵役飯食等項。
俱令商人捐辦。
層層糜費。
亦非體恤商人之道。
該商等、勢不能不将新增費用。
仍于鹽價内取齊。
則病民益甚。
其弊不止病商。
于查緝私鹽之事。
仍屬有名無實。
此不待智者而後知也。
朕非固執所降谕旨。
欲将銷鹽較遠地方。
改歸就近省分。
均勻搭配。
庶于鹾政有裨。
原不誤國課。
而且利商。
但此事行之已久。
另加更定。
必須踏勘地方情形。
妥議章程。
俾民商兩便。
方能永遠無弊。
長麟現在署理兩江總督。
江西乃其所轄。
着即帶印前往。
與全德一同至彼。
會同姚棻、悉心妥議。
并知會閩省督撫。
會商辦理。
務使官引暢銷。
商民交利。
以副朕恤商愛民至意。
方為妥善。
此事關系鹽務。
在全德以兩淮有額定鹽課。
未必肯通融将建昌一府。
劃歸閩省。
所謂出納之吝。
必緻捍格難行。
不知省商費而不誤國課。
于淮商為有益耳。
但恐姚棻、不能折服全德、因長麟平日尚屬曉事。
是以令其前往。
長麟務須确持定見。
悉心籌議。
此系發令之始。
長麟等議到日。
各省已可陸續奏到。
若江西辦有規則。
各省銷鹽地方。
即可查明道路遠近。
仿照更定。
至從前定地銷鹽。
分畫疆界。
鹽政衙門。
必有成案可稽。
全德接奉此旨。
即查明定例。
因何不按遠近定立疆界。
又行之已久。
何近年方有此弊。
商人等行銷納課。
是否早經賠累拮據之處。
一面先行覆奏。
一面會同長麟、起程前往。
所有江蘇巡撫印務。
長麟起程時。
即交奇豐額、暫行護理。
除常行事件。
照舊辦理外。
如該省及安徽省。
另有緊要事件。
原可劄商辦理也。
将此由五百裡傳谕長麟等、并谕伍拉納等知之。
○吏部奏、原任湖北糧道王均等。
均應不準捐複。
得旨、王均、張官五、俱系聽從李天培派帶木植。
且王均系道員。
與臬司并無統轄。
張官五系隔省之員。
不過交往通情。
非逢迎上司可比。
情節均尚可原。
劉<王晉>于安插土司。
捏報病故。
其失察之咎。
尚屬因公。
所有王均、張官五、劉<王晉>、三員。
俱準其捐複。
餘依議。
○舉行乾隆五十五年大計。
卓異官。
奉天省二員。
直隸省十二員。
江西省十一員。
河南省九員。
山西省十一員。
甘肅省六員。
湖北省六員。
四川省十五員。
廣東省十二員。
雲南省七員。
貴州省七員。
并江南河員一員。
東河河員三員。
分别議叙如例。
○蠲免江蘇砀山、蕭縣、睢甯等三縣。
徐州衛。
上年水災額賦有差。
并予勘不成災各州縣衛緩徵。
○辛未。
谕、前據福崧奏嚴維敬呈控、咨查冒領吏員執照、捏行改籍一案。
交刑部行提犯證審辦。
嚴訊代改籍貫之朱瀚、究出彭良馵賄囑該犯。
為伊子頂買情節。
将彭良馵拘拏到案。
旋經彭元瑞具奏。
彭良馵是伊親侄。
頂名舞弊。
實系不能約束。
并未将知情容隐之處。
據實檢舉。
朕以彭元瑞身為大臣。
渥受恩眷。
自不緻庇護伊侄。
飾詞具奏。
其咎亦止于不能管教子弟。
尚無大過。
昨據禦史初彭齡奏、彭元瑞、于此事。
早已知情。
及刑部審出之後。
始行具奏掩飾。
顯有瞻徇取巧情弊。
并奏稱、彭元瑞管理武英殿、國子監事務。
上年十二月武英殿校錄缺出。
咨取肄業生充補。
國子監即将伊壻饒文震咨送。
旋以諸生啧有煩言。
複令武英殿提調具文駁回。
實屬徇私颠倒等語。
因命軍機大臣。
會同刑部。
将此案一并審明。
定拟具奏。
茲據訊明彭元瑞于四月初間。
已知彭良馵頂冒情弊。
即欲拏送刑部。
彭良馵以家有老母。
再三哀懇。
遂即聽從容隐。
迨刑部指名拘拏。
彭元瑞含混奏聞。
藉為支飾彌縫之計。
彭良馵到案。
即據供認不諱。
彭元瑞始自行認罪。
不能置辯。
至咨送伊壻饒文震充補校錄一節。
雖經武英殿駁回。
而國子監咨送原稿。
僅注明回避字樣。
未經畫行。
仍未停止咨送。
而吊查該衙門從前咨送校錄之稿。
無不畫行者。
是其徇私濫送之弊。
欲蓋彌彰。
無可解免。
奏請将彭元瑞革職。
核其情罪。
實無可寬。
從前彭元瑞、在浙江學政任内。
不能謹饬。
因系既往之事。
且無左驗。
是以不複深究。
仍行保全。
加恩錄用。
洊擢尚書。
近年以來。
頗知黾勉供職。
且念伊學業優裕。
甫用為協辦大學士。
旋錫宮銜。
如此曲賜矜全。
恩施格外。
彭元瑞自當感激思奮。
益勵操修。
迺敢辜負朕恩。
徇私容隐。
非僅如近日諾穆親失察伊侄笃隆阿可比。
且此案刑部堂官。
皆有觀望之意。
獨阿桂一人饬辦耳。
即阿桂、和珅、亦未必與彭元瑞情孚莫逆。
然使伊果能謹恪自持。
無瑕可摘。
又誰得乘間抵隙。
持其短長耶。
且不但阿桂、和珅、不能意為好惡。
于朕前臧否大臣。
即朕辦理庶務。
一秉大公。
有功必錄。
有罪必懲。
惟視其人之自取。
從不稍存成見。
而有所愛憎于其間。
是彭元瑞此案。
不惟為大臣者。
不能曲為軒轾。
即朕素以其文詞雅贍。
猶欲成全保護。
然一經敗露。
禦史糾參。
軍機大臣等審訊得實。
自應按例懲辦。
亦不能稍為回護。
若再加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