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三百七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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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邑而論。
已費銀二十餘萬兩。
豈于此萬餘金。
而轉有所吝。
命核減之理。
此案乃沈甯仁浮開銀數。
為家人胥吏從中侵冒所緻。
是以将伊治罪。
特無入已之贓。
故未正法耳。
并非于災赈帑銀。
嫌其多費也。
若如軍機大臣及旗部所稱、因災赈核減。
則以後各省凡遇災傷。
地方官必豫存恐因赈核減之心。
以緻撫恤不周。
災民失所。
其弊尚可問乎。
無知狂徒。
正可妄言謂朕為吝赈不愛百姓矣。
故此一語之失。
事雖小而所關者大。
不得不費辭。
此谕着通行各省大小衙門。
各書一道。
永遠示警。
知朕愛民不惜費也。
○又谕、據成德奏、金川河東土守備丹比西喇布、病故等語。
丹比西喇布、前在軍營。
奮勉打仗受傷。
現今傷發病故。
殊屬可憫。
朕心深為轸念。
着加恩賞銀一百兩。
以作善事。
其所遺守備員缺。
此次即着伊子郎爾結補授。
丹比西喇布之母。
現已年老。
着賞給都司半俸。
養贍終身。
以示體恤。
○谕軍機大臣等、昨因厄魯特總管碩通病故。
伊子特古斯們都、現系副總管。
是以将伊補放。
并非令其承襲。
将來特古斯們都出缺時。
若再将伊子孫補放。
則視為伊家世職。
久之直如勳舊佐領。
衆人皆其屬下矣。
此事斷不可行。
着傳谕永保、遇此等缺出。
務須留心。
将此通谕新疆各處将軍大臣等。
一體遵辦。
○庚戌。
常雩。
祀天于圜丘。
上親詣行禮。
○幸圓明園。
○谕曰、梁肯堂奏、宣化鎮總兵愛星阿、現患痰疾。
驟難痊愈。
懇請解任等語。
愛星阿、準其解任回旗調理。
所有直隸宣化鎮總兵員缺。
着紮勒杭阿補授。
○谕軍機大臣曰、梁肯堂奏拏獲解部發遣盜犯孫二、審明正法。
及官弁兵役人等。
分别定拟一摺。
已批該部議奏矣。
孫二、系免死減等盜犯。
膽敢在途脫逃。
情殊可惡。
今梁肯堂饬屬拏獲後。
即将該犯正法。
所辦尚是。
至摺内又稱、同孫二脫逃之王成一犯。
現經河南内黃縣拏獲。
解省審辦等語。
王成、亦系免死減等盜犯。
一經拏獲。
例應即行正法。
着傳谕穆和蔺、不必将該犯解部。
審明後即行正法。
至未獲之張毛兒一犯。
着梁肯堂饬屬嚴拏務獲。
毋使漏網稽誅。
又該州解役王沛、沿途既不能小心管解。
緻重犯三名。
同時脫逃。
茲複畏罪潛逸。
甚屬可惡。
并着該督一并饬拏。
從重處治。
其拏獲孫二、王成二犯之兵役人等。
着梁肯堂、穆和蔺、查明量加獎賞。
以示鼓勵。
○辛亥。
谕曰、錦州副都統一缺。
有管理旗民莊頭。
并稽查沿海一切事務之責。
必須精明之人。
方于事有裨益。
積拉敏、乃新授之員。
恐有未周。
台斐音系定長之子、前于玉田縣盜犯田自相之案。
辦理尚屬妥協。
着調補錦州副都統。
積拉敏、着即調補山海關副都統。
○又谕、據科淩阿奏、現患痰喘頭暈病症。
精神委頓。
步履維艱。
請回旗調理等語。
科淩阿、于今春三月間卧病。
現在雖能起立。
步履維艱。
即着照伊所請。
準其回旗調理。
其所遺乍浦副都統員缺。
着雅爾泰調補。
○又谕曰、伍拉納奏緝獲行劫錦州等處洋面首夥各盜犯、審明辦理一摺。
已批交該部矣。
此案盜犯黃如玉等二十餘名。
出洋疊劫。
延及數省。
搶掠多贓。
情罪甚為重大。
經該督饬屬嚴拏。
即據總兵丁朝雄、糧道錢受椿、購線訪獲。
将該犯等究出洋面行劫實情。
得以按律辦理。
該鎮道留心緝捕。
不使要犯稽誅。
尚屬可嘉。
除伍拉納、王慶長、業經加恩議叙升用外。
丁朝雄、錢受椿、俱着交部議叙。
以示獎勵。
○又谕曰、福康安奏、接準陳用敷咨會奏稿内。
有容縣民謝绶、田寮、被劫牛物。
及雲南曲江司巡檢徐振家人林茂船在橫州被劫二案。
正盜均未被獲。
其事主被劫贓物。
俱已饬令該州縣。
照估罰賠給領。
查贓從盜起。
以未經被獲之案。
先令州縣罰賠贓銀。
其中實有窒礙難行之處。
不敢以業經會銜具奏。
遂不加酌核。
緻滋流弊。
業将東省現辦情形。
備細劄知陳用敷、通饬遵照等語。
所奏甚是。
前經降旨、各省盜案。
如原贓未能起獲。
即着該管地方官罰賠。
原以盜匪劫掠财物。
擾害闾閻。
該管官于緝獲正盜後。
即應審明贓數。
嚴切查追。
全贓不難起獲。
即使變賣俵分。
亦不緻花銷淨盡。
無如州縣官一經獲盜。
往往延擱不審。
或雖經審定。
而置原贓于不問。
是以饬令嗣後盜案。
原贓未能起獲。
即着該地方官罰賠。
以示懲警。
但盜憑贓定。
而贓從盜起。
必須盜确贓真。
方可據以定案。
若正盜尚未被獲。
先令州縣賠出贓銀。
已費銀二十餘萬兩。
豈于此萬餘金。
而轉有所吝。
命核減之理。
此案乃沈甯仁浮開銀數。
為家人胥吏從中侵冒所緻。
是以将伊治罪。
特無入已之贓。
故未正法耳。
并非于災赈帑銀。
嫌其多費也。
若如軍機大臣及旗部所稱、因災赈核減。
則以後各省凡遇災傷。
地方官必豫存恐因赈核減之心。
以緻撫恤不周。
災民失所。
其弊尚可問乎。
無知狂徒。
正可妄言謂朕為吝赈不愛百姓矣。
故此一語之失。
事雖小而所關者大。
不得不費辭。
此谕着通行各省大小衙門。
各書一道。
永遠示警。
知朕愛民不惜費也。
○又谕、據成德奏、金川河東土守備丹比西喇布、病故等語。
丹比西喇布、前在軍營。
奮勉打仗受傷。
現今傷發病故。
殊屬可憫。
朕心深為轸念。
着加恩賞銀一百兩。
以作善事。
其所遺守備員缺。
此次即着伊子郎爾結補授。
丹比西喇布之母。
現已年老。
着賞給都司半俸。
養贍終身。
以示體恤。
○谕軍機大臣等、昨因厄魯特總管碩通病故。
伊子特古斯們都、現系副總管。
是以将伊補放。
并非令其承襲。
将來特古斯們都出缺時。
若再将伊子孫補放。
則視為伊家世職。
久之直如勳舊佐領。
衆人皆其屬下矣。
此事斷不可行。
着傳谕永保、遇此等缺出。
務須留心。
将此通谕新疆各處将軍大臣等。
一體遵辦。
○庚戌。
常雩。
祀天于圜丘。
上親詣行禮。
○幸圓明園。
○谕曰、梁肯堂奏、宣化鎮總兵愛星阿、現患痰疾。
驟難痊愈。
懇請解任等語。
愛星阿、準其解任回旗調理。
所有直隸宣化鎮總兵員缺。
着紮勒杭阿補授。
○谕軍機大臣曰、梁肯堂奏拏獲解部發遣盜犯孫二、審明正法。
及官弁兵役人等。
分别定拟一摺。
已批該部議奏矣。
孫二、系免死減等盜犯。
膽敢在途脫逃。
情殊可惡。
今梁肯堂饬屬拏獲後。
即将該犯正法。
所辦尚是。
至摺内又稱、同孫二脫逃之王成一犯。
現經河南内黃縣拏獲。
解省審辦等語。
王成、亦系免死減等盜犯。
一經拏獲。
例應即行正法。
着傳谕穆和蔺、不必将該犯解部。
審明後即行正法。
至未獲之張毛兒一犯。
着梁肯堂饬屬嚴拏務獲。
毋使漏網稽誅。
又該州解役王沛、沿途既不能小心管解。
緻重犯三名。
同時脫逃。
茲複畏罪潛逸。
甚屬可惡。
并着該督一并饬拏。
從重處治。
其拏獲孫二、王成二犯之兵役人等。
着梁肯堂、穆和蔺、查明量加獎賞。
以示鼓勵。
○辛亥。
谕曰、錦州副都統一缺。
有管理旗民莊頭。
并稽查沿海一切事務之責。
必須精明之人。
方于事有裨益。
積拉敏、乃新授之員。
恐有未周。
台斐音系定長之子、前于玉田縣盜犯田自相之案。
辦理尚屬妥協。
着調補錦州副都統。
積拉敏、着即調補山海關副都統。
○又谕、據科淩阿奏、現患痰喘頭暈病症。
精神委頓。
步履維艱。
請回旗調理等語。
科淩阿、于今春三月間卧病。
現在雖能起立。
步履維艱。
即着照伊所請。
準其回旗調理。
其所遺乍浦副都統員缺。
着雅爾泰調補。
○又谕曰、伍拉納奏緝獲行劫錦州等處洋面首夥各盜犯、審明辦理一摺。
已批交該部矣。
此案盜犯黃如玉等二十餘名。
出洋疊劫。
延及數省。
搶掠多贓。
情罪甚為重大。
經該督饬屬嚴拏。
即據總兵丁朝雄、糧道錢受椿、購線訪獲。
将該犯等究出洋面行劫實情。
得以按律辦理。
該鎮道留心緝捕。
不使要犯稽誅。
尚屬可嘉。
除伍拉納、王慶長、業經加恩議叙升用外。
丁朝雄、錢受椿、俱着交部議叙。
以示獎勵。
○又谕曰、福康安奏、接準陳用敷咨會奏稿内。
有容縣民謝绶、田寮、被劫牛物。
及雲南曲江司巡檢徐振家人林茂船在橫州被劫二案。
正盜均未被獲。
其事主被劫贓物。
俱已饬令該州縣。
照估罰賠給領。
查贓從盜起。
以未經被獲之案。
先令州縣罰賠贓銀。
其中實有窒礙難行之處。
不敢以業經會銜具奏。
遂不加酌核。
緻滋流弊。
業将東省現辦情形。
備細劄知陳用敷、通饬遵照等語。
所奏甚是。
前經降旨、各省盜案。
如原贓未能起獲。
即着該管地方官罰賠。
原以盜匪劫掠财物。
擾害闾閻。
該管官于緝獲正盜後。
即應審明贓數。
嚴切查追。
全贓不難起獲。
即使變賣俵分。
亦不緻花銷淨盡。
無如州縣官一經獲盜。
往往延擱不審。
或雖經審定。
而置原贓于不問。
是以饬令嗣後盜案。
原贓未能起獲。
即着該地方官罰賠。
以示懲警。
但盜憑贓定。
而贓從盜起。
必須盜确贓真。
方可據以定案。
若正盜尚未被獲。
先令州縣賠出贓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