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三百七十六
關燈
小
中
大
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
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五十六年。
辛亥。
夏。
四月。
乙巳朔。
享太廟。
遣順承郡王倫柱恭代行禮。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吏部将推升慶陽府知府周承芳、帶領引見。
該員系由浙江衢州府同知。
論俸推升知府。
朕觀其才具平常。
恐不勝知府之任。
着傳谕勒保、俟該員到任後。
留心察看。
如尚堪供職則可。
果不能勝任。
即行據實奏聞。
毋得瞻徇。
○又谕、前因陳用敷、于安南使臣過省之後。
複行趕回。
辦理拘泥錯謬。
降旨将該撫、交部嚴加議處。
經吏部議以無級可降。
應行革任。
本應即照部議革任。
昨據該撫具奏、接到續奉谕旨。
令該陪臣等即日起程。
于五月初到京。
計算程期。
實不能趕赴。
仍請遵照前旨。
于七月二十前。
行抵熱河。
是該撫雖颠倒錯亂于前。
尚不敢将錯就錯于後。
已将吏部議本折留。
俟禦門降旨留任。
但該撫于外藩陪臣入觐之事。
辦理錯誤。
令其徒勞往返。
咎實難辭。
雖加恩免其革任。
亦應将陪臣等經過各省。
沿途往回支應之費。
罰賠示儆。
着傳谕沿途各督、撫、将安南陪臣此次過境。
一切例給支應。
費用共計若幹。
俱咨明陳用敷、令其照數賠交。
不準開銷。
○予故浩齊特紮薩克多羅額爾德呢郡王齊蘇隆多爾濟、緻祭如例。
○丙午。
谕、本日召見大理寺少卿富爾遜、年邁耳聾。
高聲詢問。
竟無所聞。
奏對舛誤。
難勝京堂之任。
着即以原品休緻。
○丁未。
上還宮。
○是日起。
上以常雩祀天于圜丘。
齋戒三日。
○戊申。
谕軍機大臣等、刑部奏安徽泾縣監生董一棟之弟董培、呈控湯考等。
劫搶筏木。
糾衆拆屋。
釀成人命。
出銀賄和一案。
朕詳閱情節。
此案業據該撫審明題結。
今複據董一棟、遣弟赴京控告。
所控起釁互毆。
各斃人命緣由。
均與原題相符。
惟呈内所稱。
劫搶筏木。
糾衆數百人。
持械争毆。
及縣書婪贓舞弊。
湯姓出銀賄和。
俱屬原題内未有之情節。
是否該犯捏詞聳聽。
抑或承審之員。
删減案情。
意存開脫。
自應徹底究訊。
至董一棟、在湯姓墳前八十步。
蓋造房屋。
恐礙風水。
經湯考聞知。
控縣禁阻。
董姓并不聽候審斷。
即行建造。
固屬不合。
而湯考不俟官斷。
輙複持械糾衆。
搶木拆屋。
以緻各斃人命。
亦屬恃強滋事。
着将董培解往。
交孫士毅、吊查原案。
秉公審訊。
據實具奏。
孫士毅、非此案原辦之人。
自無所庸具回護也。
○己酉。
上詣南郊齋宮齋宿。
○谕、前年因參革府經曆沈甯仁、署理鳳陽縣任内。
辦理災赈。
核減銀至一萬餘兩之多。
顯有侵冒情弊。
交前任巡撫陳用敷查辦。
嗣據該撫審明。
稱系多帶夫役。
濫用多費。
委撫捏飾侵吞之事。
将沈甯仁發往伊犁充當苦差。
并将各前任失察官。
分别着賠。
業經照拟完案。
朕思沈甯仁、以微員署理縣篆。
經管赈務。
浮開銀兩。
該省自行核減至一萬餘兩。
其為藉端侵冒。
情弊顯然。
陳用敷查審此案。
僅稱該員所派人役過多。
複延時日。
緻例外多有糜費。
并未将濫領冒銷之弊查出。
問拟發遣。
已屬從輕辦理。
案已久定。
朕亦不加深究矣。
今因該旗查辦着賠之人。
有因濫赈核減之一語。
偶觀之。
不勝儆惕。
朕自臨禦以來。
迄今五十餘年。
勤求保赤。
補助多方。
每遇偏災。
無不豫籌蠲貸。
偶值旱潦災祲。
不惜千百萬帑金。
優加赈恤。
并每諄谕封疆大吏。
甯濫無遺。
不得稍存靳惜。
務使蔀屋窮檐。
胥沾實惠。
此天下臣民所共知共見者也。
因濫赈而治罪者為誰。
沈甯仁承辦赈務。
果能毫無欺隐。
惠及闾閻。
即使多費帑金。
尚當加之獎擢。
茲核減過多。
乃因其違例私用。
但非侵冒入已。
故從輕辦理耳。
若侵冒入已。
必當正法。
豈祇發遣着賠乎。
今軍機大臣、及該旗部、所辦不周。
竟稱因災赈核減。
此語雖小不用心之誤寫。
實大有關系。
朕不肯受。
亦不忍受也。
使天下後世。
謂因多赈核減。
治人之罪。
則朕為何如主。
且此案正赈加赈帑項。
就鳳陽
辛亥。
夏。
四月。
乙巳朔。
享太廟。
遣順承郡王倫柱恭代行禮。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吏部将推升慶陽府知府周承芳、帶領引見。
該員系由浙江衢州府同知。
論俸推升知府。
朕觀其才具平常。
恐不勝知府之任。
着傳谕勒保、俟該員到任後。
留心察看。
如尚堪供職則可。
果不能勝任。
即行據實奏聞。
毋得瞻徇。
○又谕、前因陳用敷、于安南使臣過省之後。
複行趕回。
辦理拘泥錯謬。
降旨将該撫、交部嚴加議處。
經吏部議以無級可降。
應行革任。
本應即照部議革任。
昨據該撫具奏、接到續奉谕旨。
令該陪臣等即日起程。
于五月初到京。
計算程期。
實不能趕赴。
仍請遵照前旨。
于七月二十前。
行抵熱河。
是該撫雖颠倒錯亂于前。
尚不敢将錯就錯于後。
已将吏部議本折留。
俟禦門降旨留任。
但該撫于外藩陪臣入觐之事。
辦理錯誤。
令其徒勞往返。
咎實難辭。
雖加恩免其革任。
亦應将陪臣等經過各省。
沿途往回支應之費。
罰賠示儆。
着傳谕沿途各督、撫、将安南陪臣此次過境。
一切例給支應。
費用共計若幹。
俱咨明陳用敷、令其照數賠交。
不準開銷。
○予故浩齊特紮薩克多羅額爾德呢郡王齊蘇隆多爾濟、緻祭如例。
○丙午。
谕、本日召見大理寺少卿富爾遜、年邁耳聾。
高聲詢問。
竟無所聞。
奏對舛誤。
難勝京堂之任。
着即以原品休緻。
○丁未。
上還宮。
○是日起。
上以常雩祀天于圜丘。
齋戒三日。
○戊申。
谕軍機大臣等、刑部奏安徽泾縣監生董一棟之弟董培、呈控湯考等。
劫搶筏木。
糾衆拆屋。
釀成人命。
出銀賄和一案。
朕詳閱情節。
此案業據該撫審明題結。
今複據董一棟、遣弟赴京控告。
所控起釁互毆。
各斃人命緣由。
均與原題相符。
惟呈内所稱。
劫搶筏木。
糾衆數百人。
持械争毆。
及縣書婪贓舞弊。
湯姓出銀賄和。
俱屬原題内未有之情節。
是否該犯捏詞聳聽。
抑或承審之員。
删減案情。
意存開脫。
自應徹底究訊。
至董一棟、在湯姓墳前八十步。
蓋造房屋。
恐礙風水。
經湯考聞知。
控縣禁阻。
董姓并不聽候審斷。
即行建造。
固屬不合。
而湯考不俟官斷。
輙複持械糾衆。
搶木拆屋。
以緻各斃人命。
亦屬恃強滋事。
着将董培解往。
交孫士毅、吊查原案。
秉公審訊。
據實具奏。
孫士毅、非此案原辦之人。
自無所庸具回護也。
○己酉。
上詣南郊齋宮齋宿。
○谕、前年因參革府經曆沈甯仁、署理鳳陽縣任内。
辦理災赈。
核減銀至一萬餘兩之多。
顯有侵冒情弊。
交前任巡撫陳用敷查辦。
嗣據該撫審明。
稱系多帶夫役。
濫用多費。
委撫捏飾侵吞之事。
将沈甯仁發往伊犁充當苦差。
并将各前任失察官。
分别着賠。
業經照拟完案。
朕思沈甯仁、以微員署理縣篆。
經管赈務。
浮開銀兩。
該省自行核減至一萬餘兩。
其為藉端侵冒。
情弊顯然。
陳用敷查審此案。
僅稱該員所派人役過多。
複延時日。
緻例外多有糜費。
并未将濫領冒銷之弊查出。
問拟發遣。
已屬從輕辦理。
案已久定。
朕亦不加深究矣。
今因該旗查辦着賠之人。
有因濫赈核減之一語。
偶觀之。
不勝儆惕。
朕自臨禦以來。
迄今五十餘年。
勤求保赤。
補助多方。
每遇偏災。
無不豫籌蠲貸。
偶值旱潦災祲。
不惜千百萬帑金。
優加赈恤。
并每諄谕封疆大吏。
甯濫無遺。
不得稍存靳惜。
務使蔀屋窮檐。
胥沾實惠。
此天下臣民所共知共見者也。
因濫赈而治罪者為誰。
沈甯仁承辦赈務。
果能毫無欺隐。
惠及闾閻。
即使多費帑金。
尚當加之獎擢。
茲核減過多。
乃因其違例私用。
但非侵冒入已。
故從輕辦理耳。
若侵冒入已。
必當正法。
豈祇發遣着賠乎。
今軍機大臣、及該旗部、所辦不周。
竟稱因災赈核減。
此語雖小不用心之誤寫。
實大有關系。
朕不肯受。
亦不忍受也。
使天下後世。
謂因多赈核減。
治人之罪。
則朕為何如主。
且此案正赈加赈帑項。
就鳳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