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三百七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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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即足見汝不明白矣。
又奏、聚會結盟。
罪無可逭。
已将首犯張必發、從重拟絞。
餘犯亦俱加重定拟。
得旨、覽。
○辛醜。
谕軍機大臣曰、奎林等奏、續獲結會匪徒。
審明定拟一摺。
已批交該部速議具奏矣。
但摺尾僅寫至恭摺具而止。
奏字以下應寫字樣。
全行脫落。
特用朱筆點出。
該提督等于此等陳奏事件。
何漫不經心。
錯誤若此。
豈繕寫拜發時。
竟全未寓目耶。
奎林、萬鐘傑、着嚴行申饬。
又另摺奏、拏獲榜示有名逸匪陳宜、徐講、二犯。
審明正法。
所辦尚屬認真。
所有盤獲該二犯之兵役。
着奎林等查明。
酌加賞赉。
以示鼓勵。
将此谕令知之。
○吏部議覆、湖廣總督畢沅奏稱、湖北安陸一府。
地處荊襄要沖。
統轄荊門、鐘祥、京山、潛江、天門、當陽六州縣。
幅員遼闊。
訟獄繁多。
為楚省第一難治之區。
且沿江堤塍防護。
均關緊要。
該府治理。
頗費周章。
請将安陸府屬荊門州。
改為直隸州知州。
以附近當陽、并荊州府屬之遠安、二縣。
撥歸管轄。
仍定為沖繁疲難要缺。
在外揀選題補。
其原設州同一員。
亦改為直隸州州同。
經理各屬糧捕事宜。
仍定為簡缺。
歸部铨選。
至學正、訓導、吏目、巡檢等官。
悉照舊制。
應如所請。
從之。
○閩浙總督覺羅伍拉納疏報、閩縣、侯官、霞浦、福鼎、福安、甯德、漳平等七縣。
墾地十一頃二十畝有奇。
及诏安墾水田八十八畝有奇。
○陝西巡撫秦承恩疏報、安康縣墾大道河等處水田一頃十八畝有奇。
○旌表守正捐軀直隸晉州民茹黑妻姚氏。
○壬寅。
谕曰、鄂輝奏、據署臬司林俊禀稱、儀隴縣易蕭氏故殺夫侄易紹華一案。
該府縣原拟本屬絞罪。
該署司以系尊長緻死行竊之卑幼。
改拟杖流。
今經部駁。
除遵照改正外。
理合據實檢舉。
自請交部議處等語。
此案原拟之府縣。
既系問拟絞候。
并無錯誤。
自應免其議處。
至該署司林俊、改拟失當。
固屬咎有應得。
但念該員據實自行檢舉。
并不稍存推诿。
尚屬得體。
所有林俊交部議處之處。
着加恩寬免。
○江南河道總督蘭第錫奏、順黃壩上下。
共有木龍五架。
又陳家莊新生埽工。
前河臣李奉翰奏明、估紮木龍一架。
嗣因順黃壩頭四二架漸淤。
經奏明移改。
并于陳家莊加築挑水壩。
現甚得力。
惟順黃壩二、三、五、架木龍身外。
現又漸挂淤灘。
必須起拆移紮。
其陳家莊工頭。
自築挑水大壩。
木龍漸亦被淤。
應将工頭木龍。
移于工尾改紮。
長四十丈。
以資挑溜。
報聞。
○癸卯。
豁免貴州運京沉溺未獲鉛三萬一千五百五十斤。
○甲辰。
谕曰、額勒春奏、平遠州知州朱昕、領運楚鉛。
據該員報稱、在楚镕化。
竟短少七萬餘觔。
連後幫核計。
共短二十萬斤。
查該員在局領兌時。
如果低潮。
何以并無隻字禀聞。
且後幫之鉛。
未到未镕。
何以知其短少。
顯有情弊。
請将朱昕革職。
提解回黔。
嚴審究拟等語。
委員朱昕領運楚鉛。
在局領兌時既無短少。
何以在楚镕化。
忽稱短鉛七萬餘觔。
且将未到未镕之鉛。
逆料其必有短少。
豫留侵冒情弊。
居心實屬巧詐。
僅予革職審拟。
不足蔽辜。
朱昕、着革職拏問。
交該撫嚴審定拟具奏。
至閱摺内、該委員系于五十五年在局領運。
該員在途任意遲延。
經該撫劄催。
并将遲延職名開查咨部。
是該員領運在途。
無故逗留。
顯有偷換舞弊情事。
該撫明知該員行走遲滞。
僅行劄催。
并不查明參究。
迨事已逾年。
經該員禀報鉛觔短少。
始行奏參。
實屬非是。
額勒春、着傳旨申饬。
現在該員朱昕、已據提解回黔。
嚴審究拟。
該撫務須秉公研鞫。
徹底查辦。
毋得意存瞻徇。
緻滋寬縱幹咎。
該部知道。
○又谕、據穆和蔺參奏新野縣知縣陳子瑾、于魏壽山店内被劫。
業經親往勘驗情形。
并不據實通詳。
捏報被竊。
請将陳子瑾革職等語。
知縣有緝盜安民之責。
本宜稽查盜匪。
嚴拏究辦。
以安良善。
乃該縣陳子瑾、于魏壽山店鋪被劫一案。
辄敢規避處分。
以盜為竊。
似此有心諱飾。
必緻縱盜殃民。
自應将該縣嚴參治罪。
若僅予褫革。
何以肅吏治而靖闾閻。
陳子瑾、着革職拏問。
至該撫于此等諱盜欺飾之員。
僅以參奏革職了事。
所辦殊屬輕縱。
穆和蔺、着傳旨申饬。
該部知道。
○谕軍機大臣等、據陳用敷奏、前此接奉谕旨。
已在安南陪臣過省之後。
辦理糊塗。
此時自當遵旨即令起程。
趕于端陽前到京。
但該陪臣等業已轉回。
若複令其即日起程。
距端陽止有四十餘日。
加緊并站。
尚恐不能如期。
抵京。
既非所以仰體轸恤深恩。
而行程忽速忽遲。
陪臣等轉生疑慮。
且恐趕赴不及。
與兩次所定宴赉之期。
均不能适當其時。
現在酌量情形。
不敢因前經錯謬。
文飾回護。
仍遵前旨。
于七月二十日前行抵熱河等語。
前因安南使臣已經過省。
陳用敷拘泥前旨。
仍行趕回。
辦理實屬糊塗。
業經降旨、交部嚴加議處。
并令該撫即行派員照料啟程。
于端陽前到京。
今陳用敷以現距端節止有四十餘日。
恐趕赴不及。
仍請俟四月中旬。
由水路行抵武昌。
由武昌登陸進京。
約于七月二十前行至熱河。
此時若再令起程。
為期更促。
莫若即照所請為便。
該撫于此事。
雖颠倒錯亂于前。
而接到後奉谕旨。
計算程期。
不敢将錯就錯。
所奏尚屬可行。
着傳谕陳用敷、仍遵初次谕旨。
竟令陪臣等于四月中旬。
緩程前進。
由水路行抵武昌。
再行登陸。
并着傳谕沿途各督撫、不必即行豫備。
探知該陪臣等到境。
饬屬妥為照料。
令其緩程行走。
于七月二十以前行抵熱河。
以便與外藩蒙古、哈薩克等、一同宴赉可也。
○是月。
浙江巡撫福崧、提督陳傑奏、浙省洋面。
近年屢有盜匪拒捕。
查向來出洋巡緝。
多系零星分股。
自顧汛地。
不能得力。
臣等嚴饬各鎮将弁。
連<舟宗>會哨協巡。
并因上年添雇民船協緝後。
洋面甯谧。
現将應行更換船隻。
捐雇派換。
在溫州各洋面。
常川協緝。
所配兵丁。
亦令酌量輪換。
以均勞逸。
得旨、汝浙省水師。
大不及閩省。
勉力整饬。
毋為虛言。
○閩浙總督覺羅伍拉納奏、福建省上杭縣大岩背山、産有磺礦。
經前督臣李侍堯奏明開采。
并查明該山場。
每歲約得磺五萬斤。
閩省歲需磺一萬六千斤。
計采兩年。
可備六年之用。
今自五十二年十一月起。
至五十四年十二月止。
共收獲十萬斤。
業經采煎足數。
應行停止封禁。
下部知之。
○陝西巡撫秦承恩奏、寶陝局鼓鑄錢文。
向委佐貳一員專司。
由布政使鹽道稽查。
其錢即貯局中。
搭放兵饷。
由司給票赴領。
惟該局每年額鑄六萬餘串。
近日收買小錢改鑄。
為數更多。
若照舊貯局。
恐日久滋弊。
查藩司為錢糧總彙。
所有局鑄錢文。
請即歸藩庫收貯。
其搭放兵饷。
即由司當堂給發。
得旨嘉獎。
卷之一千三百七十五
又奏、聚會結盟。
罪無可逭。
已将首犯張必發、從重拟絞。
餘犯亦俱加重定拟。
得旨、覽。
○辛醜。
谕軍機大臣曰、奎林等奏、續獲結會匪徒。
審明定拟一摺。
已批交該部速議具奏矣。
但摺尾僅寫至恭摺具而止。
奏字以下應寫字樣。
全行脫落。
特用朱筆點出。
該提督等于此等陳奏事件。
何漫不經心。
錯誤若此。
豈繕寫拜發時。
竟全未寓目耶。
奎林、萬鐘傑、着嚴行申饬。
又另摺奏、拏獲榜示有名逸匪陳宜、徐講、二犯。
審明正法。
所辦尚屬認真。
所有盤獲該二犯之兵役。
着奎林等查明。
酌加賞赉。
以示鼓勵。
将此谕令知之。
○吏部議覆、湖廣總督畢沅奏稱、湖北安陸一府。
地處荊襄要沖。
統轄荊門、鐘祥、京山、潛江、天門、當陽六州縣。
幅員遼闊。
訟獄繁多。
為楚省第一難治之區。
且沿江堤塍防護。
均關緊要。
該府治理。
頗費周章。
請将安陸府屬荊門州。
改為直隸州知州。
以附近當陽、并荊州府屬之遠安、二縣。
撥歸管轄。
仍定為沖繁疲難要缺。
在外揀選題補。
其原設州同一員。
亦改為直隸州州同。
經理各屬糧捕事宜。
仍定為簡缺。
歸部铨選。
至學正、訓導、吏目、巡檢等官。
悉照舊制。
應如所請。
從之。
○閩浙總督覺羅伍拉納疏報、閩縣、侯官、霞浦、福鼎、福安、甯德、漳平等七縣。
墾地十一頃二十畝有奇。
及诏安墾水田八十八畝有奇。
○陝西巡撫秦承恩疏報、安康縣墾大道河等處水田一頃十八畝有奇。
○旌表守正捐軀直隸晉州民茹黑妻姚氏。
○壬寅。
谕曰、鄂輝奏、據署臬司林俊禀稱、儀隴縣易蕭氏故殺夫侄易紹華一案。
該府縣原拟本屬絞罪。
該署司以系尊長緻死行竊之卑幼。
改拟杖流。
今經部駁。
除遵照改正外。
理合據實檢舉。
自請交部議處等語。
此案原拟之府縣。
既系問拟絞候。
并無錯誤。
自應免其議處。
至該署司林俊、改拟失當。
固屬咎有應得。
但念該員據實自行檢舉。
并不稍存推诿。
尚屬得體。
所有林俊交部議處之處。
着加恩寬免。
○江南河道總督蘭第錫奏、順黃壩上下。
共有木龍五架。
又陳家莊新生埽工。
前河臣李奉翰奏明、估紮木龍一架。
嗣因順黃壩頭四二架漸淤。
經奏明移改。
并于陳家莊加築挑水壩。
現甚得力。
惟順黃壩二、三、五、架木龍身外。
現又漸挂淤灘。
必須起拆移紮。
其陳家莊工頭。
自築挑水大壩。
木龍漸亦被淤。
應将工頭木龍。
移于工尾改紮。
長四十丈。
以資挑溜。
報聞。
○癸卯。
豁免貴州運京沉溺未獲鉛三萬一千五百五十斤。
○甲辰。
谕曰、額勒春奏、平遠州知州朱昕、領運楚鉛。
據該員報稱、在楚镕化。
竟短少七萬餘觔。
連後幫核計。
共短二十萬斤。
查該員在局領兌時。
如果低潮。
何以并無隻字禀聞。
且後幫之鉛。
未到未镕。
何以知其短少。
顯有情弊。
請将朱昕革職。
提解回黔。
嚴審究拟等語。
委員朱昕領運楚鉛。
在局領兌時既無短少。
何以在楚镕化。
忽稱短鉛七萬餘觔。
且将未到未镕之鉛。
逆料其必有短少。
豫留侵冒情弊。
居心實屬巧詐。
僅予革職審拟。
不足蔽辜。
朱昕、着革職拏問。
交該撫嚴審定拟具奏。
至閱摺内、該委員系于五十五年在局領運。
該員在途任意遲延。
經該撫劄催。
并将遲延職名開查咨部。
是該員領運在途。
無故逗留。
顯有偷換舞弊情事。
該撫明知該員行走遲滞。
僅行劄催。
并不查明參究。
迨事已逾年。
經該員禀報鉛觔短少。
始行奏參。
實屬非是。
額勒春、着傳旨申饬。
現在該員朱昕、已據提解回黔。
嚴審究拟。
該撫務須秉公研鞫。
徹底查辦。
毋得意存瞻徇。
緻滋寬縱幹咎。
該部知道。
○又谕、據穆和蔺參奏新野縣知縣陳子瑾、于魏壽山店内被劫。
業經親往勘驗情形。
并不據實通詳。
捏報被竊。
請将陳子瑾革職等語。
知縣有緝盜安民之責。
本宜稽查盜匪。
嚴拏究辦。
以安良善。
乃該縣陳子瑾、于魏壽山店鋪被劫一案。
辄敢規避處分。
以盜為竊。
似此有心諱飾。
必緻縱盜殃民。
自應将該縣嚴參治罪。
若僅予褫革。
何以肅吏治而靖闾閻。
陳子瑾、着革職拏問。
至該撫于此等諱盜欺飾之員。
僅以參奏革職了事。
所辦殊屬輕縱。
穆和蔺、着傳旨申饬。
該部知道。
○谕軍機大臣等、據陳用敷奏、前此接奉谕旨。
已在安南陪臣過省之後。
辦理糊塗。
此時自當遵旨即令起程。
趕于端陽前到京。
但該陪臣等業已轉回。
若複令其即日起程。
距端陽止有四十餘日。
加緊并站。
尚恐不能如期。
抵京。
既非所以仰體轸恤深恩。
而行程忽速忽遲。
陪臣等轉生疑慮。
且恐趕赴不及。
與兩次所定宴赉之期。
均不能适當其時。
現在酌量情形。
不敢因前經錯謬。
文飾回護。
仍遵前旨。
于七月二十日前行抵熱河等語。
前因安南使臣已經過省。
陳用敷拘泥前旨。
仍行趕回。
辦理實屬糊塗。
業經降旨、交部嚴加議處。
并令該撫即行派員照料啟程。
于端陽前到京。
今陳用敷以現距端節止有四十餘日。
恐趕赴不及。
仍請俟四月中旬。
由水路行抵武昌。
由武昌登陸進京。
約于七月二十前行至熱河。
此時若再令起程。
為期更促。
莫若即照所請為便。
該撫于此事。
雖颠倒錯亂于前。
而接到後奉谕旨。
計算程期。
不敢将錯就錯。
所奏尚屬可行。
着傳谕陳用敷、仍遵初次谕旨。
竟令陪臣等于四月中旬。
緩程前進。
由水路行抵武昌。
再行登陸。
并着傳谕沿途各督撫、不必即行豫備。
探知該陪臣等到境。
饬屬妥為照料。
令其緩程行走。
于七月二十以前行抵熱河。
以便與外藩蒙古、哈薩克等、一同宴赉可也。
○是月。
浙江巡撫福崧、提督陳傑奏、浙省洋面。
近年屢有盜匪拒捕。
查向來出洋巡緝。
多系零星分股。
自顧汛地。
不能得力。
臣等嚴饬各鎮将弁。
連<舟宗>會哨協巡。
并因上年添雇民船協緝後。
洋面甯谧。
現将應行更換船隻。
捐雇派換。
在溫州各洋面。
常川協緝。
所配兵丁。
亦令酌量輪換。
以均勞逸。
得旨、汝浙省水師。
大不及閩省。
勉力整饬。
毋為虛言。
○閩浙總督覺羅伍拉納奏、福建省上杭縣大岩背山、産有磺礦。
經前督臣李侍堯奏明開采。
并查明該山場。
每歲約得磺五萬斤。
閩省歲需磺一萬六千斤。
計采兩年。
可備六年之用。
今自五十二年十一月起。
至五十四年十二月止。
共收獲十萬斤。
業經采煎足數。
應行停止封禁。
下部知之。
○陝西巡撫秦承恩奏、寶陝局鼓鑄錢文。
向委佐貳一員專司。
由布政使鹽道稽查。
其錢即貯局中。
搭放兵饷。
由司給票赴領。
惟該局每年額鑄六萬餘串。
近日收買小錢改鑄。
為數更多。
若照舊貯局。
恐日久滋弊。
查藩司為錢糧總彙。
所有局鑄錢文。
請即歸藩庫收貯。
其搭放兵饷。
即由司當堂給發。
得旨嘉獎。
卷之一千三百七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