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三百七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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氓。
與其懲于既犯之後。
不若弭于未然之先。
小民等苟能自愛身家。
不緻輕罹憲典。
于辟以止辟。
刑期無刑之意。
或庶幾焉。
○又谕曰、朱圭奏、安徽和州、安慶衛、積欠南北蘆課等項銀兩。
因該州衛連年間被淹浸。
民間元氣未複。
若将緩帶錢糧。
同時并徵。
民力未免拮據等語。
和州、安慶衛、于五十二三等年、被水淹浸。
所有新舊應徵銀米。
業經加恩遞緩。
第念該處連年疊被水淹。
民間元氣未能驟複。
加之應徵五十五年新糧。
若仍新舊一時并徵。
恐民力實有不逮。
着再加恩、将和州未完災緩帶徵南屯米折銀一萬五千餘兩。
安慶衛未完災緩蘆課銀四千二百餘兩。
俱以五十五年起。
分限三年帶徵。
俾小民按限輸将。
無虞竭蹶。
以示朕惠愛闾閻。
有加無已之至意。
該部知道。
○又谕曰、特成額所遺烏噜木齊領隊大臣員缺。
攻善保補授。
令其馳驿前往。
○谕軍機大臣曰、伍拉納奏、續獲閩浙兩省行劫首夥盜匪分别定拟一摺。
該督此次督率屬員。
查緝盜匪。
前後拏獲多名。
辦理尚屬認真。
已交部議叙矣。
但閱摺内、此次拏獲盜犯共三十八人。
又将從前所獲各犯。
一并牽連叙入。
竟似此次獲犯。
有一百餘名之多。
若如此開叙。
則一年之内。
所獲之犯。
不幾及千數耶。
摺内聲叙。
甚屬牽混。
着傳谕伍拉納、嗣後奏報拏獲盜匪各摺。
務須分晰清楚。
毋得前後牽混也。
○丙戌。
谕、此次巡幸盤山。
所有修墊山路人夫。
着加恩賞給銀二百兩。
○谕軍機大臣等、據勒保奏、拏獲劫奪蒙古牲畜賊番。
審明正法等語。
貴德番民。
膽敢糾衆傷人。
劫奪牲畜。
其情甚為可惡。
今将拏獲之葉噶、丹津、垂布藏等犯正法。
所辦甚是。
但此案内垂布藏、阿都、均系青海郡王所屬蒙古。
而反哄誘番民。
劫擄牛隻。
更屬可惡。
青海蒙古。
平素不能自顧牲畜。
又不謹防卡座。
一經被擄。
即憑報官辦理。
實屬惡習。
前已屢經曉示。
今反哄誘番民。
劫擄本處牲畜。
其情尤可痛恨。
若不嚴行禁止。
成何事體。
着傳谕奎舒、将未獲之蒙古阿都等、嚴行查拏。
審明從重治罪。
○兵部等部議覆、前署四川總督保甯疏稱、四川崇慶州懷遠鎮移駐州同外委事宜。
除州同題準以泸州州同移駐外。
請将城守營屬青雲營、酌撥外委千總一員。
移駐懷遠鎮。
仍歸青雲營守備兼轄。
城守營參将統轄。
其兵丁、即于城守右營原撥該州汛兵内、抽撥十名。
交該外委帶領協防。
又請以崇慶州所屬西界五七八甲。
北界五六甲地方。
撥給新設州同管理。
再泸州州同衙門。
額設典吏二、民壯六、門子二、皂隸二、快手四、馬夫二、仵作一、學習仵作二。
應酌留典吏一、學習仵作二、改歸泸州州判衙門辦事。
其餘盡令随帶移駐。
應添捕役。
即于快役内改設。
均應如所請。
至所拟崇慶州分駐懷遠鎮州同關防。
泸州鹽捕州判兼察九姓土司關防。
亦準咨禮部鑄給。
其舊關防戳記。
照例咨銷。
從之。
○旌表守正被戕山東益都縣民郗湖妻趙氏。
○丁亥。
祭先農之神。
遣豫親王裕豐行禮。
○谕曰、額勒春奏、龍裡縣知縣楊炳、志氣昏頺。
精神委頓。
詢以案牍民情。
類皆答非所問。
辦理地方公事。
舛錯遲延。
請旨革職等語。
楊炳、着革職。
至該員系直隸舉人。
由易州學正截取知縣。
此等庸劣之員。
當日截取時。
例由總督驗看。
何以并不據實具奏。
殊屬不合。
着吏部查明驗看之總督。
一并議處。
該部知道。
○河東河道總督李奉翰、山東巡撫惠齡奏、東省上年雨水較多。
濟南武定等屬支幹各河。
多有淤淺。
經前撫臣長麟奏準、借帑興挑。
又臣李奉翰奏準、籌洩東昌坡水。
由徒駭河歸海。
今勘得徒駭馬頰二河。
大概深通。
因去年雨多淤淺。
估挑土二十四萬五千三百二十餘方。
又趙牛小支沙河三道。
宣洩坡水。
由徒駭河歸海。
河形淺狹。
共估挑土四十二萬八千二百二十餘方。
又四女寺哨馬營支河。
宣洩漳衛之水。
現在滾壩迄下河身淤淺。
應一體挑浚。
估挑土六萬九千四百八十方零。
即于司庫春撥餘項下借動。
遴員督修。
定于四月内完竣。
其項分年攤徵歸款。
得旨、着照所請行。
該部知道。
○又奏、東昌府護城堤工。
自乾隆六年修築後。
曆久殘缺。
上年坡水驟長。
汕刷益甚。
亟宜修築完固。
以資保護。
請一體借帑興工。
仍攤徵歸款。
報聞。
○戊子。
直隸總督梁肯堂疏報、宣化縣墾地一頃四十八畝有奇。
○己醜。
上自盤山回銮。
○谕、據步軍統領衙門奏、正藍旗滿洲步軍校貴德呈報、賊犯孫英一名。
在監病故。
經指揮鄧謙芳、帶領仵作、驗系用鐵煉自缢身死。
而訊據步甲德兒等供稱、見孫英斜枕鐵煉之上。
并無自缢情形。
與仵作所驗不符。
請将一幹人證。
俱交刑部。
另行詳驗孫英屍身。
審明定拟等語。
此案情節。
步甲等一面之詞。
固不足據。
即指揮所帶之仵作等、遺漏傷痕。
捏混填報之處。
亦所不免。
是相驗原報。
均未可據以為憑。
但孫英一犯。
不過僅系竊賊。
并非劫盜可比。
律無死法。
何至畏罪自盡。
且步甲等供内、孫英口裡哼哼。
斜枕鐵煉之語。
迥非自缢情形。
或系步甲希圖索詐。
有意淩虐緻斃。
否則或系步甲本系知情縱竊。
事後分贓。
因孫英就獲。
恐被到案實供。
緻罹罪譴。
有心将該犯緻死。
冀圖滅口。
亦未可定。
着傳谕刑部堂官、委員将該犯屍身另行相驗。
悉心研鞫。
以成信谳。
所有步軍統領原摺。
并着發交閱看。
○又谕曰、都察院奏、東城吏目尹明允、辦理民人陳玉控告林大拐伊妻子一案。
審系誣捏。
有都察院經曆廳稿房劉姓到坊。
為陳玉求情釋放。
經該吏目斥出。
劉姓遽将陳玉拉去吃飯。
一去不回。
當即饬拏劉姓送交刑部辦理。
茲将該管廳官交部議處等語。
陳玉控告林大、串通車夫拐伊妻子一案。
即使審明誣捏。
尚無大罪。
惟經曆廳書吏劉姓。
為該犯向坊官求情。
及坊官不允所求。
辄膽敢私行帶去。
藐玩已極。
不可不從嚴究辦。
着交步軍統領衙門、順天府、五城、一體緝拏。
務将書吏劉姓緝獲。
交刑部嚴審。
有無賄囑情弊。
從重定拟具奏。
該管廳官。
平日不能約束。
并着交部議處。
○是日。
駐跸大新莊行宮。
卷之一千三百七十四
與其懲于既犯之後。
不若弭于未然之先。
小民等苟能自愛身家。
不緻輕罹憲典。
于辟以止辟。
刑期無刑之意。
或庶幾焉。
○又谕曰、朱圭奏、安徽和州、安慶衛、積欠南北蘆課等項銀兩。
因該州衛連年間被淹浸。
民間元氣未複。
若将緩帶錢糧。
同時并徵。
民力未免拮據等語。
和州、安慶衛、于五十二三等年、被水淹浸。
所有新舊應徵銀米。
業經加恩遞緩。
第念該處連年疊被水淹。
民間元氣未能驟複。
加之應徵五十五年新糧。
若仍新舊一時并徵。
恐民力實有不逮。
着再加恩、将和州未完災緩帶徵南屯米折銀一萬五千餘兩。
安慶衛未完災緩蘆課銀四千二百餘兩。
俱以五十五年起。
分限三年帶徵。
俾小民按限輸将。
無虞竭蹶。
以示朕惠愛闾閻。
有加無已之至意。
該部知道。
○又谕曰、特成額所遺烏噜木齊領隊大臣員缺。
攻善保補授。
令其馳驿前往。
○谕軍機大臣曰、伍拉納奏、續獲閩浙兩省行劫首夥盜匪分别定拟一摺。
該督此次督率屬員。
查緝盜匪。
前後拏獲多名。
辦理尚屬認真。
已交部議叙矣。
但閱摺内、此次拏獲盜犯共三十八人。
又将從前所獲各犯。
一并牽連叙入。
竟似此次獲犯。
有一百餘名之多。
若如此開叙。
則一年之内。
所獲之犯。
不幾及千數耶。
摺内聲叙。
甚屬牽混。
着傳谕伍拉納、嗣後奏報拏獲盜匪各摺。
務須分晰清楚。
毋得前後牽混也。
○丙戌。
谕、此次巡幸盤山。
所有修墊山路人夫。
着加恩賞給銀二百兩。
○谕軍機大臣等、據勒保奏、拏獲劫奪蒙古牲畜賊番。
審明正法等語。
貴德番民。
膽敢糾衆傷人。
劫奪牲畜。
其情甚為可惡。
今将拏獲之葉噶、丹津、垂布藏等犯正法。
所辦甚是。
但此案内垂布藏、阿都、均系青海郡王所屬蒙古。
而反哄誘番民。
劫擄牛隻。
更屬可惡。
青海蒙古。
平素不能自顧牲畜。
又不謹防卡座。
一經被擄。
即憑報官辦理。
實屬惡習。
前已屢經曉示。
今反哄誘番民。
劫擄本處牲畜。
其情尤可痛恨。
若不嚴行禁止。
成何事體。
着傳谕奎舒、将未獲之蒙古阿都等、嚴行查拏。
審明從重治罪。
○兵部等部議覆、前署四川總督保甯疏稱、四川崇慶州懷遠鎮移駐州同外委事宜。
除州同題準以泸州州同移駐外。
請将城守營屬青雲營、酌撥外委千總一員。
移駐懷遠鎮。
仍歸青雲營守備兼轄。
城守營參将統轄。
其兵丁、即于城守右營原撥該州汛兵内、抽撥十名。
交該外委帶領協防。
又請以崇慶州所屬西界五七八甲。
北界五六甲地方。
撥給新設州同管理。
再泸州州同衙門。
額設典吏二、民壯六、門子二、皂隸二、快手四、馬夫二、仵作一、學習仵作二。
應酌留典吏一、學習仵作二、改歸泸州州判衙門辦事。
其餘盡令随帶移駐。
應添捕役。
即于快役内改設。
均應如所請。
至所拟崇慶州分駐懷遠鎮州同關防。
泸州鹽捕州判兼察九姓土司關防。
亦準咨禮部鑄給。
其舊關防戳記。
照例咨銷。
從之。
○旌表守正被戕山東益都縣民郗湖妻趙氏。
○丁亥。
祭先農之神。
遣豫親王裕豐行禮。
○谕曰、額勒春奏、龍裡縣知縣楊炳、志氣昏頺。
精神委頓。
詢以案牍民情。
類皆答非所問。
辦理地方公事。
舛錯遲延。
請旨革職等語。
楊炳、着革職。
至該員系直隸舉人。
由易州學正截取知縣。
此等庸劣之員。
當日截取時。
例由總督驗看。
何以并不據實具奏。
殊屬不合。
着吏部查明驗看之總督。
一并議處。
該部知道。
○河東河道總督李奉翰、山東巡撫惠齡奏、東省上年雨水較多。
濟南武定等屬支幹各河。
多有淤淺。
經前撫臣長麟奏準、借帑興挑。
又臣李奉翰奏準、籌洩東昌坡水。
由徒駭河歸海。
今勘得徒駭馬頰二河。
大概深通。
因去年雨多淤淺。
估挑土二十四萬五千三百二十餘方。
又趙牛小支沙河三道。
宣洩坡水。
由徒駭河歸海。
河形淺狹。
共估挑土四十二萬八千二百二十餘方。
又四女寺哨馬營支河。
宣洩漳衛之水。
現在滾壩迄下河身淤淺。
應一體挑浚。
估挑土六萬九千四百八十方零。
即于司庫春撥餘項下借動。
遴員督修。
定于四月内完竣。
其項分年攤徵歸款。
得旨、着照所請行。
該部知道。
○又奏、東昌府護城堤工。
自乾隆六年修築後。
曆久殘缺。
上年坡水驟長。
汕刷益甚。
亟宜修築完固。
以資保護。
請一體借帑興工。
仍攤徵歸款。
報聞。
○戊子。
直隸總督梁肯堂疏報、宣化縣墾地一頃四十八畝有奇。
○己醜。
上自盤山回銮。
○谕、據步軍統領衙門奏、正藍旗滿洲步軍校貴德呈報、賊犯孫英一名。
在監病故。
經指揮鄧謙芳、帶領仵作、驗系用鐵煉自缢身死。
而訊據步甲德兒等供稱、見孫英斜枕鐵煉之上。
并無自缢情形。
與仵作所驗不符。
請将一幹人證。
俱交刑部。
另行詳驗孫英屍身。
審明定拟等語。
此案情節。
步甲等一面之詞。
固不足據。
即指揮所帶之仵作等、遺漏傷痕。
捏混填報之處。
亦所不免。
是相驗原報。
均未可據以為憑。
但孫英一犯。
不過僅系竊賊。
并非劫盜可比。
律無死法。
何至畏罪自盡。
且步甲等供内、孫英口裡哼哼。
斜枕鐵煉之語。
迥非自缢情形。
或系步甲希圖索詐。
有意淩虐緻斃。
否則或系步甲本系知情縱竊。
事後分贓。
因孫英就獲。
恐被到案實供。
緻罹罪譴。
有心将該犯緻死。
冀圖滅口。
亦未可定。
着傳谕刑部堂官、委員将該犯屍身另行相驗。
悉心研鞫。
以成信谳。
所有步軍統領原摺。
并着發交閱看。
○又谕曰、都察院奏、東城吏目尹明允、辦理民人陳玉控告林大拐伊妻子一案。
審系誣捏。
有都察院經曆廳稿房劉姓到坊。
為陳玉求情釋放。
經該吏目斥出。
劉姓遽将陳玉拉去吃飯。
一去不回。
當即饬拏劉姓送交刑部辦理。
茲将該管廳官交部議處等語。
陳玉控告林大、串通車夫拐伊妻子一案。
即使審明誣捏。
尚無大罪。
惟經曆廳書吏劉姓。
為該犯向坊官求情。
及坊官不允所求。
辄膽敢私行帶去。
藐玩已極。
不可不從嚴究辦。
着交步軍統領衙門、順天府、五城、一體緝拏。
務将書吏劉姓緝獲。
交刑部嚴審。
有無賄囑情弊。
從重定拟具奏。
該管廳官。
平日不能約束。
并着交部議處。
○是日。
駐跸大新莊行宮。
卷之一千三百七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