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三百七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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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過境後。
拘泥新旨。
複行趕回。
實屬不成事體。
如此茫無定見。
不特取笑外夷且恐該陪臣等不知原委。
見該撫已令起程。
忽又追回。
留住省城館驿。
必緻心懷疑惑。
殊非撫馭遠人之道。
除交部嚴加議處外。
陳用敷、着仍傳旨嚴行申饬。
并着該撫轉告該陪臣等、以前此因爾等進關尚早。
大皇帝特加體恤。
令緩程赴都。
及聞爾等已過桂林。
即不必複回。
以至徒勞往返。
巡撫拘泥糊塗。
辄令爾等轉回省城。
實為錯謬。
大皇帝已将巡撫訓饬。
交部治罪。
爾等仍可按站前進。
計程到京瞻觐。
仰邀宴赉。
途中雖交夏令。
但北地尚不過于炎熱。
爾國王上年入觐時。
即系六月間北上。
行走均屬妥适。
爾等此行。
亦不緻過于勞頓。
此皆大皇帝體恤深仁。
念爾等遠來。
是以屢次降旨。
俾得行走便适。
迩等宜鹹喻此意。
如有信啟寄回。
亦應将此事詳悉啟達爾國王。
俾得知悉。
如此明白宣谕。
庶使該陪臣等感戴天朝加惠遠人至意。
不緻别懷疑慮。
陳用敷接奉此旨後。
即行派員照料起程。
知會沿途。
趱程行走。
務于五月初五以前到京。
亦不可因有此旨。
過于促迫也。
将此由六百裡加緊傳谕知之。
仍将該陪臣何日起程。
約計何時可以到京之處。
迅速覆奏。
○又谕、本日江蘭呈進貢件。
向來兩司從無進貢之例。
亦不準奏事處接收。
江蘭本系兩淮商籍。
伊父在日。
曾備貢件。
經軍機處大臣代奏。
酌量賞收。
原不在兩司之例。
此次貢件。
業據專人赍呈。
已令該處豫備呈覽外。
着傳谕江蘭、嗣後如遇萬壽、及歲底。
準其各進一次。
其餘端陽、中秋、及尋常巡幸。
俱不準越分呈進。
○又谕、據明亮等奏、訪得薩木薩克現已勢窮。
及所稱那爾巴圖、于今春遣人往伊犁。
欲來京恭請聖安等語。
前因那爾巴圖。
拏獲薩木薩克。
并未解送。
是以降旨明亮等。
如那爾巴圖遣使請安。
着不必準行。
今那爾巴圖深自追悔。
始遣使懇請來朝。
伊遣使至伊犁。
固不應即為準行。
但現在薩木薩克勢窮。
在鄂羅陀依帕居住。
那爾巴圖、苟欲贖前愆。
将薩木薩克拏解前來。
亦可了結一事。
計那爾巴圖遣使至伊犁時。
保甯業已接任。
着傳谕保甯、如那爾巴圖遣使請安。
即告伊來使。
從前爾伯克那爾巴圖。
苟能恭順。
将薩木薩克拏解前來。
自必承受大皇帝厚恩。
惟其未行解送。
而反釋放。
故當治罪。
大皇帝仍念那爾巴圖受恩多年。
恭順奮勉。
恕其愚蒙。
并未加罪。
僅未準其遣使朝貢。
今遣使伊犁。
亦未便準行。
但念爾伯克那爾巴圖。
因未獲恭請聖安。
甚屬惶恐。
自知不能由喀什噶爾前往。
複使人繞道伊犁。
足見肫懇。
此次暫準前往。
爾伯克誠感聖恩。
将薩木薩克拏解前來。
不惟準爾來使進京。
大皇帝且必格外施恩。
如此曉谕。
一面奏聞。
一面即于來使内遣回一人。
令其傳谕。
其餘來使。
即行送京。
○兵部議準、兩江總督孫士毅等奏稱、江南二十河營。
原設兵九千一百四十五名。
按戰二守八例。
實額戰兵一千八百二十九名。
現因淮關捐造撥船三百隻。
照原議于各河營抽撥兵三百名派管。
該處并無登梯簽樁之役。
每名給守饷一分。
足資養贍。
所有原設戰饷二成六十分。
應行裁去。
又自乾隆二十五年、裁裡河下營守備、改船務營守備。
撥出守兵二千四百四十四名。
歸船務營管轄。
又四十六年、續撥守兵一百六十四名駕船運柴。
複于四十七年、裁汰守饷五百四十四名。
現存十九河營。
計兵六千六百九十三名。
照戰二守八例。
該戰兵一千三百三十八名。
現在戰饷。
除請裁撥船戰饷外。
尚多戰饷四百三十一名。
應行裁去。
改為守饷。
以昭畫一。
從之。
○山東巡撫惠齡奏、東省初限應修之陽谷等十五州縣城工。
原估尚可節省。
如牆垛城台等項。
現拆驗有磚完土堅、毋庸全行拆砌者。
又如券洞内海墁石道。
有可通融依舊者。
窎橋一項。
有可用土築。
不必改建石橋者。
逐細核算。
節省銀五萬八千二百三十九兩零。
另冊報部。
臣不敢以原估已定。
遷就糜費。
亦不敢以工大費繁。
有意删減。
批、是。
又奏、惟運腳一項。
長麟前奏、止請将取土坑基。
去工遠近。
核實報銷。
其餘料物。
不準開銷運腳。
但查工部則例。
一切雜料運腳。
分晰甚明。
查核亦易。
是以各城工皆按例準銷。
今若一概删除。
恐工員托詞賠墊。
于工程克扣取償。
且恐派用民間。
胥役滋擾。
臣等再四籌畫。
木料磚塊等項。
尚可本地采買。
惟應需灰觔雜料。
除離山較近之陽榖、泗水、嘉祥、蒙陰、沂水、莒州、六州縣。
毋庸給與運腳。
其較遠之曹縣、單縣、範縣、城武、钜野、壽張、金鄉、邱縣、夏津、九縣。
應照例按道路準銷。
即于節省項下動用。
亦屬有赢無绌。
得旨、所奏是。
自應以實為之。
○蠲緩甘肅臯蘭、金縣、靖遠等三縣乾隆五十五年分、霜災額賦有差。
○乙酉。
孝賢皇後忌辰。
遣官祭陵寝。
○谕曰、浙閩一帶洋面。
盜匪出沒。
為害商旅。
甚至圍劫哨船。
拒傷兵弁。
節經降旨、令各該省督撫嚴密查拏。
經伍拉納督率員弁。
陸續拏獲各案首夥盜犯一百一十餘名。
茲複據奏、獲盜犯三十八名。
俱已審明正法。
伍拉納辦理認真。
連獲多犯。
着交部議叙。
其出力緝捕之文武員弁。
并着該督查明咨部議叙。
以示鼓勵。
至福崧、陳傑、在溫州沿海地方。
督拏洋盜。
為日已久。
祗獲正盜陳潮等三名。
差弁赴閩。
亦祗獲張阿岩一名。
獲盜無多。
毋庸交部議叙。
仍着該撫等督饬所屬。
上緊緝拏。
毋任疎縱。
此等盜匪。
皆由沿海各處。
民風剽悍。
地方官不能留心化導。
遂緻相習為匪。
輕生犯法。
朕不能道之以德。
不得不齊之以刑。
尚當引以為愧。
故每披覽奏牍。
見愚民自蹈刑章。
骈首就戮。
未嘗不恻然動念。
但匪犯等糾夥出洋。
聯<舟宗>劫掠。
倘再稍事姑息。
更何以安行旅而靖盜風。
若愚民等見此番痛懲之後。
鹹畏法懷刑。
勉為良善。
民氣漸淳。
刑網皆可不設。
是誅戮者祇此百餘人。
而所以保護生全者實多也。
閩浙等省。
盜風如此之熾。
總因富勒渾、雅德、從前在督撫任内。
姑息養奸。
因循贻誤所緻。
伊等獲咎甚重。
本不應釋令回京。
姑念皆已年老。
得以幸邀寬宥釋回。
嗣後該督撫等、若再蹈伊二人覆轍。
必當從嚴治罪。
斷不能幸邀寬典。
惟當督率所屬。
認真緝匪。
化導愚
拘泥新旨。
複行趕回。
實屬不成事體。
如此茫無定見。
不特取笑外夷且恐該陪臣等不知原委。
見該撫已令起程。
忽又追回。
留住省城館驿。
必緻心懷疑惑。
殊非撫馭遠人之道。
除交部嚴加議處外。
陳用敷、着仍傳旨嚴行申饬。
并着該撫轉告該陪臣等、以前此因爾等進關尚早。
大皇帝特加體恤。
令緩程赴都。
及聞爾等已過桂林。
即不必複回。
以至徒勞往返。
巡撫拘泥糊塗。
辄令爾等轉回省城。
實為錯謬。
大皇帝已将巡撫訓饬。
交部治罪。
爾等仍可按站前進。
計程到京瞻觐。
仰邀宴赉。
途中雖交夏令。
但北地尚不過于炎熱。
爾國王上年入觐時。
即系六月間北上。
行走均屬妥适。
爾等此行。
亦不緻過于勞頓。
此皆大皇帝體恤深仁。
念爾等遠來。
是以屢次降旨。
俾得行走便适。
迩等宜鹹喻此意。
如有信啟寄回。
亦應将此事詳悉啟達爾國王。
俾得知悉。
如此明白宣谕。
庶使該陪臣等感戴天朝加惠遠人至意。
不緻别懷疑慮。
陳用敷接奉此旨後。
即行派員照料起程。
知會沿途。
趱程行走。
務于五月初五以前到京。
亦不可因有此旨。
過于促迫也。
将此由六百裡加緊傳谕知之。
仍将該陪臣何日起程。
約計何時可以到京之處。
迅速覆奏。
○又谕、本日江蘭呈進貢件。
向來兩司從無進貢之例。
亦不準奏事處接收。
江蘭本系兩淮商籍。
伊父在日。
曾備貢件。
經軍機處大臣代奏。
酌量賞收。
原不在兩司之例。
此次貢件。
業據專人赍呈。
已令該處豫備呈覽外。
着傳谕江蘭、嗣後如遇萬壽、及歲底。
準其各進一次。
其餘端陽、中秋、及尋常巡幸。
俱不準越分呈進。
○又谕、據明亮等奏、訪得薩木薩克現已勢窮。
及所稱那爾巴圖、于今春遣人往伊犁。
欲來京恭請聖安等語。
前因那爾巴圖。
拏獲薩木薩克。
并未解送。
是以降旨明亮等。
如那爾巴圖遣使請安。
着不必準行。
今那爾巴圖深自追悔。
始遣使懇請來朝。
伊遣使至伊犁。
固不應即為準行。
但現在薩木薩克勢窮。
在鄂羅陀依帕居住。
那爾巴圖、苟欲贖前愆。
将薩木薩克拏解前來。
亦可了結一事。
計那爾巴圖遣使至伊犁時。
保甯業已接任。
着傳谕保甯、如那爾巴圖遣使請安。
即告伊來使。
從前爾伯克那爾巴圖。
苟能恭順。
将薩木薩克拏解前來。
自必承受大皇帝厚恩。
惟其未行解送。
而反釋放。
故當治罪。
大皇帝仍念那爾巴圖受恩多年。
恭順奮勉。
恕其愚蒙。
并未加罪。
僅未準其遣使朝貢。
今遣使伊犁。
亦未便準行。
但念爾伯克那爾巴圖。
因未獲恭請聖安。
甚屬惶恐。
自知不能由喀什噶爾前往。
複使人繞道伊犁。
足見肫懇。
此次暫準前往。
爾伯克誠感聖恩。
将薩木薩克拏解前來。
不惟準爾來使進京。
大皇帝且必格外施恩。
如此曉谕。
一面奏聞。
一面即于來使内遣回一人。
令其傳谕。
其餘來使。
即行送京。
○兵部議準、兩江總督孫士毅等奏稱、江南二十河營。
原設兵九千一百四十五名。
按戰二守八例。
實額戰兵一千八百二十九名。
現因淮關捐造撥船三百隻。
照原議于各河營抽撥兵三百名派管。
該處并無登梯簽樁之役。
每名給守饷一分。
足資養贍。
所有原設戰饷二成六十分。
應行裁去。
又自乾隆二十五年、裁裡河下營守備、改船務營守備。
撥出守兵二千四百四十四名。
歸船務營管轄。
又四十六年、續撥守兵一百六十四名駕船運柴。
複于四十七年、裁汰守饷五百四十四名。
現存十九河營。
計兵六千六百九十三名。
照戰二守八例。
該戰兵一千三百三十八名。
現在戰饷。
除請裁撥船戰饷外。
尚多戰饷四百三十一名。
應行裁去。
改為守饷。
以昭畫一。
從之。
○山東巡撫惠齡奏、東省初限應修之陽谷等十五州縣城工。
原估尚可節省。
如牆垛城台等項。
現拆驗有磚完土堅、毋庸全行拆砌者。
又如券洞内海墁石道。
有可通融依舊者。
窎橋一項。
有可用土築。
不必改建石橋者。
逐細核算。
節省銀五萬八千二百三十九兩零。
另冊報部。
臣不敢以原估已定。
遷就糜費。
亦不敢以工大費繁。
有意删減。
批、是。
又奏、惟運腳一項。
長麟前奏、止請将取土坑基。
去工遠近。
核實報銷。
其餘料物。
不準開銷運腳。
但查工部則例。
一切雜料運腳。
分晰甚明。
查核亦易。
是以各城工皆按例準銷。
今若一概删除。
恐工員托詞賠墊。
于工程克扣取償。
且恐派用民間。
胥役滋擾。
臣等再四籌畫。
木料磚塊等項。
尚可本地采買。
惟應需灰觔雜料。
除離山較近之陽榖、泗水、嘉祥、蒙陰、沂水、莒州、六州縣。
毋庸給與運腳。
其較遠之曹縣、單縣、範縣、城武、钜野、壽張、金鄉、邱縣、夏津、九縣。
應照例按道路準銷。
即于節省項下動用。
亦屬有赢無绌。
得旨、所奏是。
自應以實為之。
○蠲緩甘肅臯蘭、金縣、靖遠等三縣乾隆五十五年分、霜災額賦有差。
○乙酉。
孝賢皇後忌辰。
遣官祭陵寝。
○谕曰、浙閩一帶洋面。
盜匪出沒。
為害商旅。
甚至圍劫哨船。
拒傷兵弁。
節經降旨、令各該省督撫嚴密查拏。
經伍拉納督率員弁。
陸續拏獲各案首夥盜犯一百一十餘名。
茲複據奏、獲盜犯三十八名。
俱已審明正法。
伍拉納辦理認真。
連獲多犯。
着交部議叙。
其出力緝捕之文武員弁。
并着該督查明咨部議叙。
以示鼓勵。
至福崧、陳傑、在溫州沿海地方。
督拏洋盜。
為日已久。
祗獲正盜陳潮等三名。
差弁赴閩。
亦祗獲張阿岩一名。
獲盜無多。
毋庸交部議叙。
仍着該撫等督饬所屬。
上緊緝拏。
毋任疎縱。
此等盜匪。
皆由沿海各處。
民風剽悍。
地方官不能留心化導。
遂緻相習為匪。
輕生犯法。
朕不能道之以德。
不得不齊之以刑。
尚當引以為愧。
故每披覽奏牍。
見愚民自蹈刑章。
骈首就戮。
未嘗不恻然動念。
但匪犯等糾夥出洋。
聯<舟宗>劫掠。
倘再稍事姑息。
更何以安行旅而靖盜風。
若愚民等見此番痛懲之後。
鹹畏法懷刑。
勉為良善。
民氣漸淳。
刑網皆可不設。
是誅戮者祇此百餘人。
而所以保護生全者實多也。
閩浙等省。
盜風如此之熾。
總因富勒渾、雅德、從前在督撫任内。
姑息養奸。
因循贻誤所緻。
伊等獲咎甚重。
本不應釋令回京。
姑念皆已年老。
得以幸邀寬宥釋回。
嗣後該督撫等、若再蹈伊二人覆轍。
必當從嚴治罪。
斷不能幸邀寬典。
惟當督率所屬。
認真緝匪。
化導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