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三百七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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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羅克查緝。
務将此次搶奪賊番首夥。
全行拏獲。
從嚴究辦。
至尼雅木錯被搶牛羊至六千餘隻之多。
恐系該番人等希冀多得賠償。
浮開贓數具報。
均未可定。
除降旨令奎舒、查明咨會川省。
并着傳谕成德等、饬谕查辦各員。
确切查明辦理。
毋任冒混。
○又谕、據鄂輝奏、去歲六月據奎舒咨稱、郭羅克等劫擄西甯所屬尼雅木錯部落番子等。
牛三千四百隻。
羊三千五百五十隻。
殺人四名。
當即差撥官兵。
前往緝捕等語。
除傳谕鄂輝等嚴緝務獲外。
朕思從前郭羅克劫擄西甯番衆。
而甘肅番衆。
複行劫擄青海蒙古。
此皆由青海蒙古番民。
素性懦弱。
不能自顧遊牧。
以緻數被劫擄。
及被擄後。
又不能自行追捕。
惟憑報官代緝。
已屬惡習。
且難免有捏報數目情事。
着傳谕奎舒、将去歲被劫實在數目。
查明覆奏。
仍着曉谕該番等、數年以來。
或甘肅番民。
劫擄青海蒙古。
或郭羅克番民。
劫擄西甯番衆。
代緝紛紛。
甚屬無謂。
嗣後如有不自行防範。
至彼劫擄。
而又圖利捏報。
則斷不為辦理。
如此曉谕。
庶伊等各知儆懼。
加意防範。
而被劫之事自鮮矣。
○又谕、據鄂輝奏、撈獲沉溺銅鉛數目。
按月具報一摺。
閱所開單内。
委員黃浢□寸、于五十三年五月十八日。
在大湖灘沉銅七萬斤。
前後撈獲銅共一萬五千八百餘觔。
尚未獲銅五萬四千一百餘觔。
此項沉銅。
系五十三年五月之事。
扣至年底。
已逾兩載。
撈獲者僅一萬有餘。
未獲者尚有五萬數千斤之多。
是該地方官及運員等、并未認真設法打撈。
已可概見。
前據陳用敷奏、廣西境内沉銅五萬六千餘觔。
當即撈獲五萬五千餘觔。
未獲者止一千有零。
可見該員等果能實力打撈。
斷無終于無獲之理。
着傳谕鄂輝、即将未獲各項沉銅。
嚴饬該管地方官及運員等、務須設法打撈。
期于全獲。
毋得怠緩從事。
任其捏飾也。
○又谕曰、陳用敷奏、安南國王阮光平。
遣使恭進表函方物。
于二月十八日行抵桂林省城。
二十日起程進京等語。
安南所遣陪臣。
前據福康安奏到時。
當經降旨陳用敷、令将陪臣在廣西省城略為憩息。
緩程前進。
并令陳用敷知會沿途經過地方。
照料該陪臣等按程緩行。
約計于七月二十邊至熱河。
以便與各外籓一同筵宴。
今據該撫奏稱、安南陪臣已于二月二十日由省城起程。
自系未經接奉前旨。
但該陪臣等業已起程。
計此時已早入湖南境内。
如陳用敷遵照前旨。
将陪臣追回。
固屬不成事體。
若沿途扣算七月日期。
過為羁留。
以緻在途多延時日。
亦覺未妥。
除令軍機大臣、劄行委員遵照行走外。
着傳谕沿途經過各督撫、俟該陪臣到境後。
即行照料前進。
于四月底到京。
彼時已屆端陽。
可以瞻視龍船競渡。
酌賜宴赉。
毋得拘泥前旨。
有失體恤遠人之意。
将此傳谕陳用敷、及沿途各督撫、并谕福康安知之。
○成都将軍成德、四川總督鄂輝奏、裡塘巴塘二台。
原奏買稞麥各二千石。
今西藏等處。
業經酌減。
該二台亦應一律減貯。
查裡塘現有青稞一千二百八石零。
巴塘現有青稞一千八百二十九石零。
應請即令裡塘長貯一千二百石。
巴塘長貯一千八百石。
共足三千石之數。
毋庸再行采買。
其餘存剩青稞。
即于該二台實支歲糧内動銷。
以免撥解。
所貯糧石。
仍令存七出三更易。
以免黴變。
下部知之。
○四川總督鄂輝奏、籌議銅運事宜。
查滇運銅觔。
來川造船運送。
經前督臣李世傑奏明、交川東道率屬妥辦。
并奏準、重慶以上、委永甯道查辦。
裝運船隻、令江北同知經理。
請自泸州至重慶。
仍委永甯道稽查。
自重慶至巫山出境。
即交川東道稽查。
并令泸州、重慶府、忠州、夔州府、各在本管境内護送。
仍嚴饬江北同知、饬攬頭選料造船。
并募備熟谙舵水。
以便依限開行。
得旨、以實為之。
毋受屬員欺。
○甲申。
谕曰、孫士毅奏、據江西藩司托倫禀稱、玉山縣城垣。
原坍續坍計五十六段。
又坍塌石磡五段。
先據署任知縣程肇豐估計、工料需銀三萬四千六百餘兩。
嗣據升任山西同知原任玉山縣知縣丁如玉減估、共需銀一萬三千七百餘兩。
兩任先後所估銀數。
多寡懸殊。
程肇豐因丁如玉大加删減。
哓哓不服。
請将丁如玉留于玉山協辦城工。
俟親抵該處核估确實。
另行分别參奏等語。
外省官員承辦工程事件。
往往浮報多開。
冀圖侵冒。
否則欲見已長。
故行撙節。
草率完工。
以為居功見好地步。
此項玉山縣城工。
署縣程肇豐、估需銀三萬四千餘兩。
經丁如玉減估。
止需銀一萬三千餘兩。
是核覆之數。
減至倍餘。
若無浮冒情弊。
不應懸殊若此。
但工程需費之數。
雖有丈尺可按。
亦必需工竣後确切核算。
實用實銷。
則銀數多寡。
無難立見。
并非口舌争辯。
所可逆料。
此案署任知縣程肇豐、即着解任留于該處。
升任知縣丁如玉、留于玉山署理知縣。
辦理城工。
如果丁如玉草率偷減。
欲實其言。
以緻工程未能堅固。
即将丁如玉參處。
若所估之數。
盡堪敷用。
工程做法。
俱能如式。
一律完整。
則是程肇豐有意冒銷。
侵欺入己。
其罪自不可逭。
即将程肇豐革職嚴審定拟具奏。
該部知道。
○又谕曰、陳用敷奏、接奉谕旨。
令此番安南使臣緩程前進。
約計七月至熱河。
但此旨到時。
該陪臣等先已過省。
因計算行程。
尚在粵西境内。
随飛饬委員帶同該陪臣等仍來省城。
憩息數旬後。
再行前進等語。
前以安南使臣入關尚早。
途中程期尚寬。
該陪臣等不必急于跋涉。
故令緩行以資憩息。
令于七月内前赴熱河。
以便宴赉。
乃陳用敷于該陪臣過省之後。
奉到此旨。
過于拘泥。
辄又複趕回使臣至省。
令其徒勞往返。
實屬不成事體。
該撫前于安徽巡撫任内。
辦理地方事件。
無不似此糊塗。
是以降為府尹。
茲複加恩擢用巡撫。
該撫宜如何奮勉。
遇事主持。
乃于辦理安南使臣之事。
仍錯謬颠倒。
至于此極。
竟系故智複萌。
除另降谕旨。
嚴行申饬外。
陳用敷、着交部嚴加議處。
○谕軍機大臣等、前以安南所遣陪臣。
到關尚早。
令在粵西略為憩息。
并令知會前途。
令其緩程行走。
于七月二十邊到京。
昨據陳用敷奏到、該陪臣業已起身。
此時應入湖南境内。
沿途不便過為遲留。
多延時日。
緻滋疑畏。
即降旨仍令按程前進。
于四月底到京。
俾與端陽宴赉。
乃陳用敷于該陪
務将此次搶奪賊番首夥。
全行拏獲。
從嚴究辦。
至尼雅木錯被搶牛羊至六千餘隻之多。
恐系該番人等希冀多得賠償。
浮開贓數具報。
均未可定。
除降旨令奎舒、查明咨會川省。
并着傳谕成德等、饬谕查辦各員。
确切查明辦理。
毋任冒混。
○又谕、據鄂輝奏、去歲六月據奎舒咨稱、郭羅克等劫擄西甯所屬尼雅木錯部落番子等。
牛三千四百隻。
羊三千五百五十隻。
殺人四名。
當即差撥官兵。
前往緝捕等語。
除傳谕鄂輝等嚴緝務獲外。
朕思從前郭羅克劫擄西甯番衆。
而甘肅番衆。
複行劫擄青海蒙古。
此皆由青海蒙古番民。
素性懦弱。
不能自顧遊牧。
以緻數被劫擄。
及被擄後。
又不能自行追捕。
惟憑報官代緝。
已屬惡習。
且難免有捏報數目情事。
着傳谕奎舒、将去歲被劫實在數目。
查明覆奏。
仍着曉谕該番等、數年以來。
或甘肅番民。
劫擄青海蒙古。
或郭羅克番民。
劫擄西甯番衆。
代緝紛紛。
甚屬無謂。
嗣後如有不自行防範。
至彼劫擄。
而又圖利捏報。
則斷不為辦理。
如此曉谕。
庶伊等各知儆懼。
加意防範。
而被劫之事自鮮矣。
○又谕、據鄂輝奏、撈獲沉溺銅鉛數目。
按月具報一摺。
閱所開單内。
委員黃浢□寸、于五十三年五月十八日。
在大湖灘沉銅七萬斤。
前後撈獲銅共一萬五千八百餘觔。
尚未獲銅五萬四千一百餘觔。
此項沉銅。
系五十三年五月之事。
扣至年底。
已逾兩載。
撈獲者僅一萬有餘。
未獲者尚有五萬數千斤之多。
是該地方官及運員等、并未認真設法打撈。
已可概見。
前據陳用敷奏、廣西境内沉銅五萬六千餘觔。
當即撈獲五萬五千餘觔。
未獲者止一千有零。
可見該員等果能實力打撈。
斷無終于無獲之理。
着傳谕鄂輝、即将未獲各項沉銅。
嚴饬該管地方官及運員等、務須設法打撈。
期于全獲。
毋得怠緩從事。
任其捏飾也。
○又谕曰、陳用敷奏、安南國王阮光平。
遣使恭進表函方物。
于二月十八日行抵桂林省城。
二十日起程進京等語。
安南所遣陪臣。
前據福康安奏到時。
當經降旨陳用敷、令将陪臣在廣西省城略為憩息。
緩程前進。
并令陳用敷知會沿途經過地方。
照料該陪臣等按程緩行。
約計于七月二十邊至熱河。
以便與各外籓一同筵宴。
今據該撫奏稱、安南陪臣已于二月二十日由省城起程。
自系未經接奉前旨。
但該陪臣等業已起程。
計此時已早入湖南境内。
如陳用敷遵照前旨。
将陪臣追回。
固屬不成事體。
若沿途扣算七月日期。
過為羁留。
以緻在途多延時日。
亦覺未妥。
除令軍機大臣、劄行委員遵照行走外。
着傳谕沿途經過各督撫、俟該陪臣到境後。
即行照料前進。
于四月底到京。
彼時已屆端陽。
可以瞻視龍船競渡。
酌賜宴赉。
毋得拘泥前旨。
有失體恤遠人之意。
将此傳谕陳用敷、及沿途各督撫、并谕福康安知之。
○成都将軍成德、四川總督鄂輝奏、裡塘巴塘二台。
原奏買稞麥各二千石。
今西藏等處。
業經酌減。
該二台亦應一律減貯。
查裡塘現有青稞一千二百八石零。
巴塘現有青稞一千八百二十九石零。
應請即令裡塘長貯一千二百石。
巴塘長貯一千八百石。
共足三千石之數。
毋庸再行采買。
其餘存剩青稞。
即于該二台實支歲糧内動銷。
以免撥解。
所貯糧石。
仍令存七出三更易。
以免黴變。
下部知之。
○四川總督鄂輝奏、籌議銅運事宜。
查滇運銅觔。
來川造船運送。
經前督臣李世傑奏明、交川東道率屬妥辦。
并奏準、重慶以上、委永甯道查辦。
裝運船隻、令江北同知經理。
請自泸州至重慶。
仍委永甯道稽查。
自重慶至巫山出境。
即交川東道稽查。
并令泸州、重慶府、忠州、夔州府、各在本管境内護送。
仍嚴饬江北同知、饬攬頭選料造船。
并募備熟谙舵水。
以便依限開行。
得旨、以實為之。
毋受屬員欺。
○甲申。
谕曰、孫士毅奏、據江西藩司托倫禀稱、玉山縣城垣。
原坍續坍計五十六段。
又坍塌石磡五段。
先據署任知縣程肇豐估計、工料需銀三萬四千六百餘兩。
嗣據升任山西同知原任玉山縣知縣丁如玉減估、共需銀一萬三千七百餘兩。
兩任先後所估銀數。
多寡懸殊。
程肇豐因丁如玉大加删減。
哓哓不服。
請将丁如玉留于玉山協辦城工。
俟親抵該處核估确實。
另行分别參奏等語。
外省官員承辦工程事件。
往往浮報多開。
冀圖侵冒。
否則欲見已長。
故行撙節。
草率完工。
以為居功見好地步。
此項玉山縣城工。
署縣程肇豐、估需銀三萬四千餘兩。
經丁如玉減估。
止需銀一萬三千餘兩。
是核覆之數。
減至倍餘。
若無浮冒情弊。
不應懸殊若此。
但工程需費之數。
雖有丈尺可按。
亦必需工竣後确切核算。
實用實銷。
則銀數多寡。
無難立見。
并非口舌争辯。
所可逆料。
此案署任知縣程肇豐、即着解任留于該處。
升任知縣丁如玉、留于玉山署理知縣。
辦理城工。
如果丁如玉草率偷減。
欲實其言。
以緻工程未能堅固。
即将丁如玉參處。
若所估之數。
盡堪敷用。
工程做法。
俱能如式。
一律完整。
則是程肇豐有意冒銷。
侵欺入己。
其罪自不可逭。
即将程肇豐革職嚴審定拟具奏。
該部知道。
○又谕曰、陳用敷奏、接奉谕旨。
令此番安南使臣緩程前進。
約計七月至熱河。
但此旨到時。
該陪臣等先已過省。
因計算行程。
尚在粵西境内。
随飛饬委員帶同該陪臣等仍來省城。
憩息數旬後。
再行前進等語。
前以安南使臣入關尚早。
途中程期尚寬。
該陪臣等不必急于跋涉。
故令緩行以資憩息。
令于七月内前赴熱河。
以便宴赉。
乃陳用敷于該陪臣過省之後。
奉到此旨。
過于拘泥。
辄又複趕回使臣至省。
令其徒勞往返。
實屬不成事體。
該撫前于安徽巡撫任内。
辦理地方事件。
無不似此糊塗。
是以降為府尹。
茲複加恩擢用巡撫。
該撫宜如何奮勉。
遇事主持。
乃于辦理安南使臣之事。
仍錯謬颠倒。
至于此極。
竟系故智複萌。
除另降谕旨。
嚴行申饬外。
陳用敷、着交部嚴加議處。
○谕軍機大臣等、前以安南所遣陪臣。
到關尚早。
令在粵西略為憩息。
并令知會前途。
令其緩程行走。
于七月二十邊到京。
昨據陳用敷奏到、該陪臣業已起身。
此時應入湖南境内。
沿途不便過為遲留。
多延時日。
緻滋疑畏。
即降旨仍令按程前進。
于四月底到京。
俾與端陽宴赉。
乃陳用敷于該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