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三百七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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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對質訊。
或交該督撫審辦。
或請派大臣前往。
臨時請旨。
如本省未告而捏稱已告者。
照誣告律治罪。
均應如所奏。
從之。
○戶部議覆、署四川總督保甯疏稱、犍為縣竈戶新開鹽井七眼。
每眼設煎鍋一口。
俱系小井。
請照下井鍋例。
每口搉課銀二兩。
産鹽十八萬七千五百斤。
應配水引二十張。
陸引三百七十五張。
據天全州新商趙大發等、全數認增。
與例相符。
應如所請。
自乾隆五十五年為始。
按年徵收奏銷。
從之。
○戊寅。
上幸盤山。
自圓明園啟銮。
○谕、朕此次巡幸盤山。
所有沿途經過地方。
本年應徵地丁錢糧。
着蠲免十分之三。
○又谕、刑部題覆、湖南省平江縣民李笑兮、誣執妻父童錦安父女通奸。
勒據捆毆。
緻童錦安忿激缢死。
将李笑兮問拟絞候一本。
朕詳加披閱。
李笑兮因貧難度日。
屢欲嫁賣其妻。
被童錦安阻止。
嗣又欲攜伊妻遠出圖嫁。
複被斥阻。
李笑兮忿恨。
起意與魏三元商謀。
誣捏童錦安父女通奸。
令伊妻攜錢托童錦安帶買蚊煙。
是晚童錦安将蚊煙送至伊女房門。
李笑兮随自進房。
聲喊童錦安與女通奸。
魏三元接應走進。
将童錦安脫去衣褲。
縛住手足。
裝成奸宿情形。
勒令寫立犯奸字據。
複拾瓦鋒劃破童錦安左右腮脥。
經鄰人解勸。
仍不釋放。
童錦安之子至。
始行解放。
童錦安告官後。
忿激自缢。
核其情節。
童錦安系李笑兮妻父。
乃以斥阻嫁賣其妻。
辄起意商謀。
将父女通奸情事。
裝點污蔑。
并捆縛手足。
劃傷腮脥。
以緻伊妻父羞忿投缳。
實為兇狡。
雖童錦安系自缢身死。
即與謀殺無異。
況父女通奸。
如果屬實。
照亂倫重律問拟。
父女俱當立決。
今李笑兮設謀污陷。
即照誣告人父女通奸。
治以反坐之罪。
亦應按律予以立決。
且童錦安系李笑兮外姻尊長。
該撫僅照常人挾仇污蔑。
緻被誣之人自盡律。
拟以絞候。
而刑部祗将該犯入于本年秋審辦理。
其罪名并未駁改。
俱屬失當。
所有調任湖南巡撫浦霖。
及刑部堂官。
均着饬行。
李笑兮、着即絞決。
至聽從誣奸、幫同捆縛之魏三元。
非尋常加功可比。
若僅予以杖流。
亦不足蔽辜。
魏三元着從重發往黑龍江、給兵丁為奴。
以示朕明刑弼教至意。
○旌表守正捐軀安徽霍邱縣民餘明遠女餘氏。
○是日。
駐跸湯泉行宮。
○己卯。
谕、直隸易州直隸州知州員缺。
前經補授蔣如燕。
至今尚未到任。
易州系陵寝重地。
知州員缺。
未便久懸。
現有在直候補知府楊浚文、未經得缺。
着即以知府銜補授易州直隸州知州。
其原補授之蔣如燕到直後。
如查未逾違例限。
着另以相當之缺補用。
○直隸總督梁肯堂奏、永定河附近牤牛河、減河、鳳河、龍河、分消永定河之水。
為河工最要。
各河身淤沙漸高。
間段阻塞。
應及時挑挖。
一律深通。
不惟分洩盛漲。
兼于濱河民田廬舍有益。
估需銀三萬八千五十餘兩。
請于永定、通永、天津各道庫、存河淤地租平餘飯食銀兩内、動撥興修。
并派鄰近州縣辦理。
仍令該管河廳。
分駐監督。
以專責成。
報聞。
○是日。
駐跸三家店行宮。
○庚辰。
谕、此次巡幸盤山。
途值春雨應時。
所有墊道人夫。
着加恩賞給銀二百兩。
○是日。
駐跸大新莊行宮。
○辛巳。
祭先蠶之神。
遣妃行禮。
○谕、上年直隸所屬州縣内。
有間被水災之處。
節經降旨撫恤。
并于本年新正特頒谕旨。
加赈一月。
此次巡幸盤山。
偶見薊州境内柳樹。
尚有水痕。
雖所被偏災。
業經屢加恩恤。
但跸路經臨。
目睹情形。
朕轸念民依。
有加無已。
着将薊州所屬各村莊。
再加恩展赈半個月。
以副朕時巡沛澤。
補助闾閻至意。
○又谕、此次巡幸盤山。
途中适霈春膏。
所有墊道兵丁等。
亦着查明。
每名賞給銀二兩。
以示體恤。
○又谕、據伍彌烏遜奏、杜爾伯特公烏埒斯患病身故等語。
烏埒斯效力有年。
今病故可憫。
着加恩賞銀二百兩。
以作善事。
所有公爵。
即令伊子博第格埒勒承襲。
所賞銀兩。
即由彼處庫内動支。
○是日。
駐跸白澗行宮。
○壬午。
刑部題覆、閩浙總督覺羅伍拉納疏稱、受封僞職何東山之胞侄何适、照例緣坐。
得旨、何适系逆犯何東山之侄。
雖例應緣坐。
但何東山從逆時。
何适年幼逃避。
并不知情。
尚可從寬。
何适、着免其治罪。
送交内務府照例辦理。
嗣後逆犯家屬年未及歲者。
俱着照此辦理。
○予故杜爾伯特紮薩克多羅貝勒達瓦丕勒、緻祭如例。
○是日。
駐跸盤山行宮。
至戊子皆如之。
○癸未。
谕軍機大臣等、據孫士毅等奏、張懷路呈告仲見龍之祖仲繩、所着奈何吟。
辭多悖謬一案。
審明仲繩生于明季。
仲見龍系仲繩遠族。
并非嫡派子孫。
張懷路因挾涉訟微嫌。
聽從趙從等教唆。
将家藏奈何吟首出誣控。
應請将仲見龍省釋。
至仲繩曾孫仲克順等、雖不知伊曾祖刻有詩藁。
搜查實無其書。
但究系本犯子孫。
豈竟毫無聞見。
請将仲克順等。
照仲繩應拟絞決罪名減一等。
杖一百。
流三千裡等語。
所辦未免過重。
仲繩生于明季。
至本朝康熙年間尚在。
所着詩藁。
原有頌揚本朝之辭。
語涉牢騷怨憤之處。
既據張懷路供明。
系為崇祯弘光而發。
該犯呈首時。
即慮及當官看出。
恐坐以反誣之罪。
曾與趙從密商。
趙從以此書刊于康熙年間。
首出必當嚴究。
是張懷路趙從等挾嫌誣控。
希圖拖累洩忿情節。
業經确鑿。
祇須将仲克順等責懲完案。
已足蔽辜。
何必問拟滿流。
況仲繩詩詞謬妄。
系指明季而言。
更不值代勝國追究。
将其裔孫治罪也。
外省督撫辦理案件。
若非失之寬縱。
即屬有意從嚴。
權衡情罪。
每不能允當。
孫士毅在督撫中。
系屬曉事之人。
不應若此。
着傳谕該督等、即應遵照發落。
其誣告之張懷路、唆訟之趙從等。
仍照所奏辦理。
咨部完案。
○又谕、據成德奏、尼雅木錯部落。
被郭羅克番子搶去牛三千四百隻。
羊三千五百五十隻。
并搶去馬匹軍器等物。
現派參遊大員。
酌帶妥幹兵目。
前往郭羅克地方。
傳集土司頭人。
嚴行查拏等語。
此案前據奎舒奏到、曾降旨饬令鄂輝派員前往督拏。
茲據成德等。
接準青海來咨。
選派員弁。
即赴郭羅克地方查緝。
着傳谕該将軍等。
選派熟谙番情大員。
親往
核對質訊。
或交該督撫審辦。
或請派大臣前往。
臨時請旨。
如本省未告而捏稱已告者。
照誣告律治罪。
均應如所奏。
從之。
○戶部議覆、署四川總督保甯疏稱、犍為縣竈戶新開鹽井七眼。
每眼設煎鍋一口。
俱系小井。
請照下井鍋例。
每口搉課銀二兩。
産鹽十八萬七千五百斤。
應配水引二十張。
陸引三百七十五張。
據天全州新商趙大發等、全數認增。
與例相符。
應如所請。
自乾隆五十五年為始。
按年徵收奏銷。
從之。
○戊寅。
上幸盤山。
自圓明園啟銮。
○谕、朕此次巡幸盤山。
所有沿途經過地方。
本年應徵地丁錢糧。
着蠲免十分之三。
○又谕、刑部題覆、湖南省平江縣民李笑兮、誣執妻父童錦安父女通奸。
勒據捆毆。
緻童錦安忿激缢死。
将李笑兮問拟絞候一本。
朕詳加披閱。
李笑兮因貧難度日。
屢欲嫁賣其妻。
被童錦安阻止。
嗣又欲攜伊妻遠出圖嫁。
複被斥阻。
李笑兮忿恨。
起意與魏三元商謀。
誣捏童錦安父女通奸。
令伊妻攜錢托童錦安帶買蚊煙。
是晚童錦安将蚊煙送至伊女房門。
李笑兮随自進房。
聲喊童錦安與女通奸。
魏三元接應走進。
将童錦安脫去衣褲。
縛住手足。
裝成奸宿情形。
勒令寫立犯奸字據。
複拾瓦鋒劃破童錦安左右腮脥。
經鄰人解勸。
仍不釋放。
童錦安之子至。
始行解放。
童錦安告官後。
忿激自缢。
核其情節。
童錦安系李笑兮妻父。
乃以斥阻嫁賣其妻。
辄起意商謀。
将父女通奸情事。
裝點污蔑。
并捆縛手足。
劃傷腮脥。
以緻伊妻父羞忿投缳。
實為兇狡。
雖童錦安系自缢身死。
即與謀殺無異。
況父女通奸。
如果屬實。
照亂倫重律問拟。
父女俱當立決。
今李笑兮設謀污陷。
即照誣告人父女通奸。
治以反坐之罪。
亦應按律予以立決。
且童錦安系李笑兮外姻尊長。
該撫僅照常人挾仇污蔑。
緻被誣之人自盡律。
拟以絞候。
而刑部祗将該犯入于本年秋審辦理。
其罪名并未駁改。
俱屬失當。
所有調任湖南巡撫浦霖。
及刑部堂官。
均着饬行。
李笑兮、着即絞決。
至聽從誣奸、幫同捆縛之魏三元。
非尋常加功可比。
若僅予以杖流。
亦不足蔽辜。
魏三元着從重發往黑龍江、給兵丁為奴。
以示朕明刑弼教至意。
○旌表守正捐軀安徽霍邱縣民餘明遠女餘氏。
○是日。
駐跸湯泉行宮。
○己卯。
谕、直隸易州直隸州知州員缺。
前經補授蔣如燕。
至今尚未到任。
易州系陵寝重地。
知州員缺。
未便久懸。
現有在直候補知府楊浚文、未經得缺。
着即以知府銜補授易州直隸州知州。
其原補授之蔣如燕到直後。
如查未逾違例限。
着另以相當之缺補用。
○直隸總督梁肯堂奏、永定河附近牤牛河、減河、鳳河、龍河、分消永定河之水。
為河工最要。
各河身淤沙漸高。
間段阻塞。
應及時挑挖。
一律深通。
不惟分洩盛漲。
兼于濱河民田廬舍有益。
估需銀三萬八千五十餘兩。
請于永定、通永、天津各道庫、存河淤地租平餘飯食銀兩内、動撥興修。
并派鄰近州縣辦理。
仍令該管河廳。
分駐監督。
以專責成。
報聞。
○是日。
駐跸三家店行宮。
○庚辰。
谕、此次巡幸盤山。
途值春雨應時。
所有墊道人夫。
着加恩賞給銀二百兩。
○是日。
駐跸大新莊行宮。
○辛巳。
祭先蠶之神。
遣妃行禮。
○谕、上年直隸所屬州縣内。
有間被水災之處。
節經降旨撫恤。
并于本年新正特頒谕旨。
加赈一月。
此次巡幸盤山。
偶見薊州境内柳樹。
尚有水痕。
雖所被偏災。
業經屢加恩恤。
但跸路經臨。
目睹情形。
朕轸念民依。
有加無已。
着将薊州所屬各村莊。
再加恩展赈半個月。
以副朕時巡沛澤。
補助闾閻至意。
○又谕、此次巡幸盤山。
途中适霈春膏。
所有墊道兵丁等。
亦着查明。
每名賞給銀二兩。
以示體恤。
○又谕、據伍彌烏遜奏、杜爾伯特公烏埒斯患病身故等語。
烏埒斯效力有年。
今病故可憫。
着加恩賞銀二百兩。
以作善事。
所有公爵。
即令伊子博第格埒勒承襲。
所賞銀兩。
即由彼處庫内動支。
○是日。
駐跸白澗行宮。
○壬午。
刑部題覆、閩浙總督覺羅伍拉納疏稱、受封僞職何東山之胞侄何适、照例緣坐。
得旨、何适系逆犯何東山之侄。
雖例應緣坐。
但何東山從逆時。
何适年幼逃避。
并不知情。
尚可從寬。
何适、着免其治罪。
送交内務府照例辦理。
嗣後逆犯家屬年未及歲者。
俱着照此辦理。
○予故杜爾伯特紮薩克多羅貝勒達瓦丕勒、緻祭如例。
○是日。
駐跸盤山行宮。
至戊子皆如之。
○癸未。
谕軍機大臣等、據孫士毅等奏、張懷路呈告仲見龍之祖仲繩、所着奈何吟。
辭多悖謬一案。
審明仲繩生于明季。
仲見龍系仲繩遠族。
并非嫡派子孫。
張懷路因挾涉訟微嫌。
聽從趙從等教唆。
将家藏奈何吟首出誣控。
應請将仲見龍省釋。
至仲繩曾孫仲克順等、雖不知伊曾祖刻有詩藁。
搜查實無其書。
但究系本犯子孫。
豈竟毫無聞見。
請将仲克順等。
照仲繩應拟絞決罪名減一等。
杖一百。
流三千裡等語。
所辦未免過重。
仲繩生于明季。
至本朝康熙年間尚在。
所着詩藁。
原有頌揚本朝之辭。
語涉牢騷怨憤之處。
既據張懷路供明。
系為崇祯弘光而發。
該犯呈首時。
即慮及當官看出。
恐坐以反誣之罪。
曾與趙從密商。
趙從以此書刊于康熙年間。
首出必當嚴究。
是張懷路趙從等挾嫌誣控。
希圖拖累洩忿情節。
業經确鑿。
祇須将仲克順等責懲完案。
已足蔽辜。
何必問拟滿流。
況仲繩詩詞謬妄。
系指明季而言。
更不值代勝國追究。
将其裔孫治罪也。
外省督撫辦理案件。
若非失之寬縱。
即屬有意從嚴。
權衡情罪。
每不能允當。
孫士毅在督撫中。
系屬曉事之人。
不應若此。
着傳谕該督等、即應遵照發落。
其誣告之張懷路、唆訟之趙從等。
仍照所奏辦理。
咨部完案。
○又谕、據成德奏、尼雅木錯部落。
被郭羅克番子搶去牛三千四百隻。
羊三千五百五十隻。
并搶去馬匹軍器等物。
現派參遊大員。
酌帶妥幹兵目。
前往郭羅克地方。
傳集土司頭人。
嚴行查拏等語。
此案前據奎舒奏到、曾降旨饬令鄂輝派員前往督拏。
茲據成德等。
接準青海來咨。
選派員弁。
即赴郭羅克地方查緝。
着傳谕該将軍等。
選派熟谙番情大員。
親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