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三百七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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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
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五十六年。
辛亥。
三月。
乙亥朔。
谕、向來戶刑二部。
案件繁多。
定例題本期限較寬。
但查核錢糧。
研求情罪。
雖比别部事件。
辦理稍需時日。
亦不宜過于稽緩。
嗣後戶刑二部題本。
俱着統以八十日為限。
刑部八九兩月應題之本。
仍準照百日之限。
其餘各部題本限期。
仍照舊例辦理。
毋任遲逾。
○又谕、據奇臣奏、請借支銀兩、修理涼州官兵所居官房等語。
兵丁等所居官房。
系乾隆二年修建。
閱年既久。
牆垣不無倒壞。
着即照奇臣所請。
兵丁等每人借給一年錢糧。
令其修補。
此項借給銀兩。
着作為八年扣還完項。
至官員等官房。
系四十七年借銀修葺。
尚未甚久。
向使修葺之時。
如果堅固。
豈至倒壞。
複需修理為耶。
今又借銀修理。
顯因從前所借銀兩。
今已扣完。
藉此為名。
欲與兵丁等複行借支銀兩。
如此日久。
必至八年借銀一次。
奇臣并不核實。
遽行代為奏請。
殊屬非是。
奇臣、着申饬。
官員等不必借給銀兩。
至伊摺内稱三寶為兩江總督。
亦屬謬誤。
三寶從前原任閩浙總督。
而伊所奏請。
又系杭州乍浦之事。
與江南毫不相涉。
将此一并曉谕知之。
○谕軍機大臣曰、勒保奏、拏獲搶奪蒙古牲畜番賊。
審明正法一摺。
林沁等、均系邊地番子。
膽敢糾夥。
攜帶刀箭。
在蒙古地方。
以打牲為名。
肆行搶奪。
實屬兇頑可惡。
自應嚴饬該管地方文武員弁。
上緊查緝。
何以該犯等于五十四年九月内犯案後。
并未據該督具奏。
直至本年二月内始行拏獲。
事隔一年有餘。
可見該督并不督饬所屬。
認真迅速查拏。
殊屬延玩。
勒保、着傳旨申饬。
至多爾吉沙木、格籠棍布、系夥同林沁、在蒙古地方搶奪牲畜之犯。
必須饬屬嚴緝務獲。
毋使遠揚漏網。
況格籠棍布、自系喇嘛。
随同搶劫。
尤屬可惡。
拏獲後、更當從重辦理。
再摺内所稱索諾本。
并非番語。
想系索諾木之訛。
該督庸劣幕友。
不谙番語。
将木字誤添一畫。
以緻錯誤。
勒保于陳奏事件。
何未留心檢點耶。
将此傳谕知之。
○赈恤奉天錦州、義州、牛莊、熊嶽、鳳凰、金州等六城。
并福陵昭陵總管衙門、盛京内務府、戶工二部、及叆陽邊門等處。
乾隆五十五年分、水災旗地人戶。
并蠲免租銀有差。
○丙子。
谕、上年孫士毅奏、川省地方。
向有攙和小錢之弊。
請定價收買銷毀。
另行改鑄制錢。
節經降旨通谕各督撫、一體收買查禁。
乃奉行未久。
本年正月内、據長麟奏稱、在蘇州地方。
訪獲收藏小錢。
訊系由湖廣雲貴流行到蘇。
複降旨令該省根查嚴禁。
本日又據姚棻奏、拏獲在吳城鎮沿河一帶、擺賣錢桌之龔洪烈等。
起出小錢六十二千。
現在嚴行訊究等語。
可見各省私銷私鑄之弊。
雖屢經饬令設法禁止。
而小民趨利若骛。
地方官又不認真查辦。
或且局錢不能如式。
以緻奸民影射。
積習難除。
即官為收買之例。
亦屬有名無實。
此事總在督撫等行之以實。
要之以久。
而于官局不任透漏舞弊。
始能盡絕根株。
若不能正本清源。
即定例綦嚴。
亦複何益。
嗣後各督撫、務須一體嚴行饬禁。
毋得日久懈弛。
僅以查無私鑄。
一奏塞責。
若經此次饬谕之後。
再有小錢攙雜流行。
惟該督撫、及管錢局之員是問。
将此通谕知之。
○署江西巡撫姚棻奏、本年正月。
據新建縣知縣等、訪得吳城鎮錢桌。
有私攙小錢之弊。
随委員密往查拏。
于龔洪烈等家。
起出小錢六十二千。
俱系舊錢。
經饬司提犯嚴訊。
據供、因見官買每制錢一、換小錢五。
該犯等起意用制錢一、換小錢三。
小民樂于私售。
積有成數。
即在沿河擺桌攙用。
并非私鑄轉販。
批、即非私鑄。
亦當嚴處。
又奏、制錢一文、換小錢五文。
系本省定價。
奸商等因而作弊。
請仍照部例按觔兩給價。
小民自不肯私換。
至吳城鎮距省不遠。
既經拏獲。
恐各處未敗露者尚多。
現嚴饬各屬查辦。
批、行之在人。
爾等不實辦。
定例何益。
又奏、江西連廣東、福建、浙江、湖南、湖北地方。
嚴饬各該縣、督同營汛實力堵緝。
得旨、以實為之。
不可以一奏了事。
○豁除江蘇上元縣、及省衛、坍沒地八頃三十八畝有奇、額賦漕糧。
○丁醜。
清明節。
遣官祭永陵、福陵、昭陵、昭西陵、孝陵、孝東陵、景陵、泰陵。
泰東陵。
○上命皇十五子嘉親王颙琰祭孝賢皇後陵。
○遣官祭端慧皇太子園寝。
○上詣安佑宮行禮。
○谕曰、畢沅曆任封疆。
辦理地方事務。
尚屬認真妥協。
所有應繳未完賠項内。
着再加恩寬免銀三萬兩。
○谕軍機大臣等、向來江浙兩省漕務。
弊窦最多。
上年福崧、長麟、将各州縣漕總名目革禁。
嚴行懲處。
官吏等自必稍知儆惕。
浮收包攬之弊。
可以漸次剔除。
因思江西、湖廣、河南、山東等省。
皆有漕務。
雖徵收數目。
不及江浙之多。
但百姓将應完漕米。
向州縣交納。
即難保書吏等、無從中勒折浮收、把持包納之弊。
亦不可不一體整饬嚴禁。
着傳谕姚棻等、務須留心訪察。
各州縣如有設立漕總名目。
俱照福崧、長麟、所辦。
即行嚴拏懲處。
以清弊源。
除就近谕知畢沅外。
将此各傳谕知之。
○大學士九卿等議覆、禦史徐烺奏稱、近年多有來京越控之案。
請令各督撫、将越訴定例。
饬屬刊示曉谕。
并令在京各衙門、遇有控案。
先向诘訊。
如未經在院司道府衙門控理者。
即将該犯解交本省督撫、審拟題報。
又據副都禦史劉權之奏稱、外省控案。
有業經督撫定案咨部。
複行翻控。
或本犯脫逃來京。
及親族代為訴理者。
應交刑部核對呈詞。
如與原案大概相同。
毋庸另審。
即将該犯治以脫逃越訴之罪。
若情節迥殊。
又事關重大。
或本省曆控未結者。
即将該犯暫禁。
提取全案卷宗
辛亥。
三月。
乙亥朔。
谕、向來戶刑二部。
案件繁多。
定例題本期限較寬。
但查核錢糧。
研求情罪。
雖比别部事件。
辦理稍需時日。
亦不宜過于稽緩。
嗣後戶刑二部題本。
俱着統以八十日為限。
刑部八九兩月應題之本。
仍準照百日之限。
其餘各部題本限期。
仍照舊例辦理。
毋任遲逾。
○又谕、據奇臣奏、請借支銀兩、修理涼州官兵所居官房等語。
兵丁等所居官房。
系乾隆二年修建。
閱年既久。
牆垣不無倒壞。
着即照奇臣所請。
兵丁等每人借給一年錢糧。
令其修補。
此項借給銀兩。
着作為八年扣還完項。
至官員等官房。
系四十七年借銀修葺。
尚未甚久。
向使修葺之時。
如果堅固。
豈至倒壞。
複需修理為耶。
今又借銀修理。
顯因從前所借銀兩。
今已扣完。
藉此為名。
欲與兵丁等複行借支銀兩。
如此日久。
必至八年借銀一次。
奇臣并不核實。
遽行代為奏請。
殊屬非是。
奇臣、着申饬。
官員等不必借給銀兩。
至伊摺内稱三寶為兩江總督。
亦屬謬誤。
三寶從前原任閩浙總督。
而伊所奏請。
又系杭州乍浦之事。
與江南毫不相涉。
将此一并曉谕知之。
○谕軍機大臣曰、勒保奏、拏獲搶奪蒙古牲畜番賊。
審明正法一摺。
林沁等、均系邊地番子。
膽敢糾夥。
攜帶刀箭。
在蒙古地方。
以打牲為名。
肆行搶奪。
實屬兇頑可惡。
自應嚴饬該管地方文武員弁。
上緊查緝。
何以該犯等于五十四年九月内犯案後。
并未據該督具奏。
直至本年二月内始行拏獲。
事隔一年有餘。
可見該督并不督饬所屬。
認真迅速查拏。
殊屬延玩。
勒保、着傳旨申饬。
至多爾吉沙木、格籠棍布、系夥同林沁、在蒙古地方搶奪牲畜之犯。
必須饬屬嚴緝務獲。
毋使遠揚漏網。
況格籠棍布、自系喇嘛。
随同搶劫。
尤屬可惡。
拏獲後、更當從重辦理。
再摺内所稱索諾本。
并非番語。
想系索諾木之訛。
該督庸劣幕友。
不谙番語。
将木字誤添一畫。
以緻錯誤。
勒保于陳奏事件。
何未留心檢點耶。
将此傳谕知之。
○赈恤奉天錦州、義州、牛莊、熊嶽、鳳凰、金州等六城。
并福陵昭陵總管衙門、盛京内務府、戶工二部、及叆陽邊門等處。
乾隆五十五年分、水災旗地人戶。
并蠲免租銀有差。
○丙子。
谕、上年孫士毅奏、川省地方。
向有攙和小錢之弊。
請定價收買銷毀。
另行改鑄制錢。
節經降旨通谕各督撫、一體收買查禁。
乃奉行未久。
本年正月内、據長麟奏稱、在蘇州地方。
訪獲收藏小錢。
訊系由湖廣雲貴流行到蘇。
複降旨令該省根查嚴禁。
本日又據姚棻奏、拏獲在吳城鎮沿河一帶、擺賣錢桌之龔洪烈等。
起出小錢六十二千。
現在嚴行訊究等語。
可見各省私銷私鑄之弊。
雖屢經饬令設法禁止。
而小民趨利若骛。
地方官又不認真查辦。
或且局錢不能如式。
以緻奸民影射。
積習難除。
即官為收買之例。
亦屬有名無實。
此事總在督撫等行之以實。
要之以久。
而于官局不任透漏舞弊。
始能盡絕根株。
若不能正本清源。
即定例綦嚴。
亦複何益。
嗣後各督撫、務須一體嚴行饬禁。
毋得日久懈弛。
僅以查無私鑄。
一奏塞責。
若經此次饬谕之後。
再有小錢攙雜流行。
惟該督撫、及管錢局之員是問。
将此通谕知之。
○署江西巡撫姚棻奏、本年正月。
據新建縣知縣等、訪得吳城鎮錢桌。
有私攙小錢之弊。
随委員密往查拏。
于龔洪烈等家。
起出小錢六十二千。
俱系舊錢。
經饬司提犯嚴訊。
據供、因見官買每制錢一、換小錢五。
該犯等起意用制錢一、換小錢三。
小民樂于私售。
積有成數。
即在沿河擺桌攙用。
并非私鑄轉販。
批、即非私鑄。
亦當嚴處。
又奏、制錢一文、換小錢五文。
系本省定價。
奸商等因而作弊。
請仍照部例按觔兩給價。
小民自不肯私換。
至吳城鎮距省不遠。
既經拏獲。
恐各處未敗露者尚多。
現嚴饬各屬查辦。
批、行之在人。
爾等不實辦。
定例何益。
又奏、江西連廣東、福建、浙江、湖南、湖北地方。
嚴饬各該縣、督同營汛實力堵緝。
得旨、以實為之。
不可以一奏了事。
○豁除江蘇上元縣、及省衛、坍沒地八頃三十八畝有奇、額賦漕糧。
○丁醜。
清明節。
遣官祭永陵、福陵、昭陵、昭西陵、孝陵、孝東陵、景陵、泰陵。
泰東陵。
○上命皇十五子嘉親王颙琰祭孝賢皇後陵。
○遣官祭端慧皇太子園寝。
○上詣安佑宮行禮。
○谕曰、畢沅曆任封疆。
辦理地方事務。
尚屬認真妥協。
所有應繳未完賠項内。
着再加恩寬免銀三萬兩。
○谕軍機大臣等、向來江浙兩省漕務。
弊窦最多。
上年福崧、長麟、将各州縣漕總名目革禁。
嚴行懲處。
官吏等自必稍知儆惕。
浮收包攬之弊。
可以漸次剔除。
因思江西、湖廣、河南、山東等省。
皆有漕務。
雖徵收數目。
不及江浙之多。
但百姓将應完漕米。
向州縣交納。
即難保書吏等、無從中勒折浮收、把持包納之弊。
亦不可不一體整饬嚴禁。
着傳谕姚棻等、務須留心訪察。
各州縣如有設立漕總名目。
俱照福崧、長麟、所辦。
即行嚴拏懲處。
以清弊源。
除就近谕知畢沅外。
将此各傳谕知之。
○大學士九卿等議覆、禦史徐烺奏稱、近年多有來京越控之案。
請令各督撫、将越訴定例。
饬屬刊示曉谕。
并令在京各衙門、遇有控案。
先向诘訊。
如未經在院司道府衙門控理者。
即将該犯解交本省督撫、審拟題報。
又據副都禦史劉權之奏稱、外省控案。
有業經督撫定案咨部。
複行翻控。
或本犯脫逃來京。
及親族代為訴理者。
應交刑部核對呈詞。
如與原案大概相同。
毋庸另審。
即将該犯治以脫逃越訴之罪。
若情節迥殊。
又事關重大。
或本省曆控未結者。
即将該犯暫禁。
提取全案卷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