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三百七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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氏。
○癸酉。
軍機大臣議覆、陝西總督勒保奏稱、西藏喇嘛來使進京。
經過各省。
經理藩院分晰定以包件數目。
并奉旨責令道員副将等親查。
惟新疆各部落回目、及土爾扈特人等進京。
向來馬匹口食。
系屬按品給予。
而行李包物。
止由哈密等處秤明觔重。
移咨内地。
給以車輛。
并無定數。
若不限以觔重數目。
恐回目人等。
行李包件。
逐漸加添。
所需車輛愈多。
于驿站不無擾累。
請各按品級。
定以觔重數目。
自系杜漸防微之意。
應令伊犁将軍、及回疆辦事參贊大臣等、分别各回目、并土爾扈特人等品級。
斟酌所帶包件輕重多寡。
應定若幹。
車輛馬匹。
應用若幹。
議定确數。
奏到再行核覆。
得旨、依議速行。
○吏部議奏、查拔貢以知縣分發各省。
與大挑一等舉人有間。
應請令該督撫、詳加察看。
果能勝任者。
以到省日起。
扣滿二年。
方準題署。
仍試看一年。
如稱職。
再請實授。
報聞。
○甲戌。
谕、據永保奏、厄魯特部落總管碩通病故等語。
碩通前在軍營。
甚屬奮勉。
複在伊犁效力多年。
今聞溘逝。
朕心深為轸念。
着加恩賞銀一百兩。
以襄善事。
并加恩将碩通所遺厄魯特部落總管員缺。
即着伊子特古斯們都補授。
其賞銀。
着即于該處庫貯銀兩内、動支賞給。
○又谕、前此土爾扈特喇嘛薩邁林、由俄羅斯逃出。
帶來妄造謠言之書。
特成額一見。
即張皇失措。
經朕洞鑒。
節次降旨申饬。
并令保甯、由張家口、科布多、趕赴塔爾巴哈台。
令永保急回塔爾巴哈台辦理。
今特成額複将車淩烏巴什、欲往塔爾巴哈台求見之處。
當斥回不準。
呈請火藥。
未行給予。
又請采買硝磺。
亦斥駁不行等情具奏。
特成額乖謬錯誤。
何至于此。
土爾扈特等歸附後。
受朕恩二十餘年。
甚為恭順。
朕所确知。
今雖有薩邁林浮言。
車淩烏巴什等、并不為其言所動。
絕無異心。
朕亦可以深信。
車淩烏巴什、欲往塔爾巴哈台見特成額。
并欲略備些須火藥之處。
皆見其恭順誠心。
盡可準行。
特成額不曉事體。
反生疑惑。
斥駁不行。
即不給予火藥。
乃并将其請自買硝磺之事。
亦并斥駁。
未免令車淩烏巴什轉生疑懼。
特成額錯謬已極。
竟似天奪其魄。
喪心病狂。
深負朕體恤土爾扈特之意。
若不從重辦理。
何以示儆。
特成額、着革去翎頂。
即在該處廣衆前枷号一月。
以示懲戒。
期滿之日。
亦不必令回烏噜木齊。
仍留塔爾巴哈台。
交與永保充當拜唐阿差使。
效力贖罪。
将此交保甯、永保、二人先至塔爾巴哈台者。
即将朕旨對衆宣谕。
将特成額枷号外。
并将朕體恤土爾扈特之意。
通谕知之。
○谕軍機大臣等、據特成額奏稱、車淩烏巴什呈請、欲赴塔爾巴哈台見參贊大臣。
由此見伊犁将軍。
并讨取火藥。
俱已駁饬等語。
特成額愈用心。
愈屬非是。
竟如病狂矣。
車淩烏巴什、因特成額辦理錯謬。
甚露疑懼情形。
特成額理應照其所請。
令其來塔爾巴哈台。
面加安慰。
以釋其疑。
今特成額并不如此辦理。
反增其疑惑之心。
于事更屬不便。
若不将伊從重治罪。
必緻車淩烏巴什寒心。
除已降旨、将特成額革職枷号一個月。
以示懲儆外。
着傳谕保甯、令其速赴車淩烏巴什遊牧。
明白曉谕曰、昨将爾等欲往塔爾巴哈台。
并遣人采買硝礦。
特成額不準爾請之處。
奏聞大皇帝。
奉有谕旨。
土爾扈特受恩深重。
二十餘年。
伊等感激之誠。
朕素已鑒悉。
今特成額因不準爾等呈請。
反緻爾等生疑。
已降旨革職。
徹去頂翎。
枷号治罪矣。
至俄羅斯斷不能來。
爾等無庸疑慮。
汝若恐爾等部屬無知之人。
妄生畏懼。
即選其不可信者。
移駐遊牧東南。
可信者。
駐劄西北。
亦即可防其逃竄。
如此曉谕。
車淩烏巴什等、自無憂疑。
再花尚阿系初用領隊大臣。
又遵特成額指示。
若至其遊牧。
張皇辦理。
更屬不妥。
令其即行徹回。
并傳谕保甯、永保、此事宜外示鎮靜。
内務留心細察情形。
熟籌辦理。
○是月。
陝甘總督勒保奏、蘭州郡城。
北靠黃河。
舊有石岸一道。
乾隆三年、并二十年、節經修築。
嗣後河流南趨。
恐傷駁岸。
複于二十三六等年。
先後于岸外分建闆壩十三座。
以挑溜勢。
今河流愈趨南岸。
各工正當其沖。
上冬河水消落。
露出岸底。
舊有石岸。
閱年已久。
兼以原系紅砂石成砌。
大半酥碎脫落。
其闆壩木樁下截。
亦全行朽爛。
應行拆修。
至駁岸迤西。
向系土灘。
近因河水南趨。
沖成旋灣。
亦應添築駁岸。
始可保護城根。
并于迎溜處。
再添建闆壩二座。
以禦水勢。
需工料銀三萬九千八百餘兩。
批、用之以實。
久而保固。
毋緻浮冒。
又奏、先行趕辦木石等料存貯。
一俟秋冬水落興工。
得旨、自當堅固修理。
知道了。
○又奏、臯蘭縣常平倉糧。
額貯十萬石。
除曆年動用督标兵馬糧料。
及民間借粜。
僅存其半。
上年偶被霜災。
複經奏準、将該縣正借銀糧緩徵。
并按災給赈。
現又需僅口糧耔種。
及将來青黃不接。
尚須酌量平粜。
加以各營月米需支。
所存益屬無多。
若俟秋後采買。
豐歉又難豫必。
查乾隆二十四年、三十六年曾因赈粜不敷。
奏明于鄰近州縣撥貯。
茲查距省較近之西甯、現成糧二十七萬餘石。
該處需用無多。
請撥五萬石。
運赴臯蘭。
作為實貯。
以備借粜。
報聞。
卷之一千三百七十三
○癸酉。
軍機大臣議覆、陝西總督勒保奏稱、西藏喇嘛來使進京。
經過各省。
經理藩院分晰定以包件數目。
并奉旨責令道員副将等親查。
惟新疆各部落回目、及土爾扈特人等進京。
向來馬匹口食。
系屬按品給予。
而行李包物。
止由哈密等處秤明觔重。
移咨内地。
給以車輛。
并無定數。
若不限以觔重數目。
恐回目人等。
行李包件。
逐漸加添。
所需車輛愈多。
于驿站不無擾累。
請各按品級。
定以觔重數目。
自系杜漸防微之意。
應令伊犁将軍、及回疆辦事參贊大臣等、分别各回目、并土爾扈特人等品級。
斟酌所帶包件輕重多寡。
應定若幹。
車輛馬匹。
應用若幹。
議定确數。
奏到再行核覆。
得旨、依議速行。
○吏部議奏、查拔貢以知縣分發各省。
與大挑一等舉人有間。
應請令該督撫、詳加察看。
果能勝任者。
以到省日起。
扣滿二年。
方準題署。
仍試看一年。
如稱職。
再請實授。
報聞。
○甲戌。
谕、據永保奏、厄魯特部落總管碩通病故等語。
碩通前在軍營。
甚屬奮勉。
複在伊犁效力多年。
今聞溘逝。
朕心深為轸念。
着加恩賞銀一百兩。
以襄善事。
并加恩将碩通所遺厄魯特部落總管員缺。
即着伊子特古斯們都補授。
其賞銀。
着即于該處庫貯銀兩内、動支賞給。
○又谕、前此土爾扈特喇嘛薩邁林、由俄羅斯逃出。
帶來妄造謠言之書。
特成額一見。
即張皇失措。
經朕洞鑒。
節次降旨申饬。
并令保甯、由張家口、科布多、趕赴塔爾巴哈台。
令永保急回塔爾巴哈台辦理。
今特成額複将車淩烏巴什、欲往塔爾巴哈台求見之處。
當斥回不準。
呈請火藥。
未行給予。
又請采買硝磺。
亦斥駁不行等情具奏。
特成額乖謬錯誤。
何至于此。
土爾扈特等歸附後。
受朕恩二十餘年。
甚為恭順。
朕所确知。
今雖有薩邁林浮言。
車淩烏巴什等、并不為其言所動。
絕無異心。
朕亦可以深信。
車淩烏巴什、欲往塔爾巴哈台見特成額。
并欲略備些須火藥之處。
皆見其恭順誠心。
盡可準行。
特成額不曉事體。
反生疑惑。
斥駁不行。
即不給予火藥。
乃并将其請自買硝磺之事。
亦并斥駁。
未免令車淩烏巴什轉生疑懼。
特成額錯謬已極。
竟似天奪其魄。
喪心病狂。
深負朕體恤土爾扈特之意。
若不從重辦理。
何以示儆。
特成額、着革去翎頂。
即在該處廣衆前枷号一月。
以示懲戒。
期滿之日。
亦不必令回烏噜木齊。
仍留塔爾巴哈台。
交與永保充當拜唐阿差使。
效力贖罪。
将此交保甯、永保、二人先至塔爾巴哈台者。
即将朕旨對衆宣谕。
将特成額枷号外。
并将朕體恤土爾扈特之意。
通谕知之。
○谕軍機大臣等、據特成額奏稱、車淩烏巴什呈請、欲赴塔爾巴哈台見參贊大臣。
由此見伊犁将軍。
并讨取火藥。
俱已駁饬等語。
特成額愈用心。
愈屬非是。
竟如病狂矣。
車淩烏巴什、因特成額辦理錯謬。
甚露疑懼情形。
特成額理應照其所請。
令其來塔爾巴哈台。
面加安慰。
以釋其疑。
今特成額并不如此辦理。
反增其疑惑之心。
于事更屬不便。
若不将伊從重治罪。
必緻車淩烏巴什寒心。
除已降旨、将特成額革職枷号一個月。
以示懲儆外。
着傳谕保甯、令其速赴車淩烏巴什遊牧。
明白曉谕曰、昨将爾等欲往塔爾巴哈台。
并遣人采買硝礦。
特成額不準爾請之處。
奏聞大皇帝。
奉有谕旨。
土爾扈特受恩深重。
二十餘年。
伊等感激之誠。
朕素已鑒悉。
今特成額因不準爾等呈請。
反緻爾等生疑。
已降旨革職。
徹去頂翎。
枷号治罪矣。
至俄羅斯斷不能來。
爾等無庸疑慮。
汝若恐爾等部屬無知之人。
妄生畏懼。
即選其不可信者。
移駐遊牧東南。
可信者。
駐劄西北。
亦即可防其逃竄。
如此曉谕。
車淩烏巴什等、自無憂疑。
再花尚阿系初用領隊大臣。
又遵特成額指示。
若至其遊牧。
張皇辦理。
更屬不妥。
令其即行徹回。
并傳谕保甯、永保、此事宜外示鎮靜。
内務留心細察情形。
熟籌辦理。
○是月。
陝甘總督勒保奏、蘭州郡城。
北靠黃河。
舊有石岸一道。
乾隆三年、并二十年、節經修築。
嗣後河流南趨。
恐傷駁岸。
複于二十三六等年。
先後于岸外分建闆壩十三座。
以挑溜勢。
今河流愈趨南岸。
各工正當其沖。
上冬河水消落。
露出岸底。
舊有石岸。
閱年已久。
兼以原系紅砂石成砌。
大半酥碎脫落。
其闆壩木樁下截。
亦全行朽爛。
應行拆修。
至駁岸迤西。
向系土灘。
近因河水南趨。
沖成旋灣。
亦應添築駁岸。
始可保護城根。
并于迎溜處。
再添建闆壩二座。
以禦水勢。
需工料銀三萬九千八百餘兩。
批、用之以實。
久而保固。
毋緻浮冒。
又奏、先行趕辦木石等料存貯。
一俟秋冬水落興工。
得旨、自當堅固修理。
知道了。
○又奏、臯蘭縣常平倉糧。
額貯十萬石。
除曆年動用督标兵馬糧料。
及民間借粜。
僅存其半。
上年偶被霜災。
複經奏準、将該縣正借銀糧緩徵。
并按災給赈。
現又需僅口糧耔種。
及将來青黃不接。
尚須酌量平粜。
加以各營月米需支。
所存益屬無多。
若俟秋後采買。
豐歉又難豫必。
查乾隆二十四年、三十六年曾因赈粜不敷。
奏明于鄰近州縣撥貯。
茲查距省較近之西甯、現成糧二十七萬餘石。
該處需用無多。
請撥五萬石。
運赴臯蘭。
作為實貯。
以備借粜。
報聞。
卷之一千三百七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