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三百七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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徒陳添順、謀逆騙錢一案。
首夥各犯。
迅速全行拏獲。
審明定案後。
始行奏聞。
并不稍露張皇。
梁肯堂曆任封圻。
豈轉不若初任總督之鄂輝耶。
着傳谕穆和蔺、就近即饬阿精阿、押帶劉松、前往焦園村。
令其指認住址。
确切查拏。
如實有高三其人。
自當就近根究。
嚴行審辦。
倘所指又屬虛誣。
自系該犯任意謊供。
藉詞支飾。
殊屬可惡。
即着穆和蔺、阿精阿、用刑嚴審劉松畢。
即于該處正法。
速為完結。
毋任伊信口捏供。
紛紛咨緝。
徒滋擾累也。
将此傳谕梁肯堂、并谕穆和蔺知之。
○旌表守正捐軀直隸阜平縣民周奉玉妻耿氏。
○己巳。
遣官祭曆代帝王廟。
○庚午。
以病休奉國将軍永悌子綿款、照例襲職。
○辛未。
孝昭仁皇後忌辰。
遣官祭景陵。
○谕、昨召見國子監蒙古司業五格、詢以蒙古語。
竟全不解。
何以膺訓課蒙古學諸生之任。
該員原系郎中。
着仍以郎中補用。
所有國子監蒙古司業員缺。
着該部于蒙古應升人員内。
揀選能通習蒙古語者二三員。
帶領引見。
候朕簡用。
○又谕、據孫士毅等奏、審訊販賣私鹽各犯。
據供、或在海州等處池竈。
收買餘鹽。
戒在洪澤湖邊窰溝、曾家嘴二處。
半途接買。
現已飛咨全德、查明海州小房子等處。
是否均系闆浦場所管。
再行參奏。
所有各犯供出未獲之同夥船戶。
及竈丁秤乎等。
均經四路緝拏務獲等語。
海州小房子等處産鹽池竈。
俱系專設場員經理。
存積餘鹽。
豈容稍有透漏。
今該犯等所賣私鹽。
多從該場販買。
顯與竈戶通同作弊。
即該場官亦不得诿為不知。
乃全德平日。
惟以官引滞銷。
指為地方官查禁私枭不力。
紛紛陳奏。
豈知該犯等所賣私鹽。
竟系從場竈販出。
是地方官即竭力緝私。
而竈戶轉将官鹽出售。
何以杜私販而絕弊源。
全德于所屬各場。
并不認真整頓。
實力訪查。
以緻竈戶等敢于私行售賣。
及至私鹽充斥。
官引不能暢銷。
祇以地方官查緝疎懈為詞。
意存推卸。
甚屬不公。
全德着嚴行申饬。
并交該衙門議處。
以示懲儆。
嗣後各鹽政、務須嚴饬各該場。
将所積餘鹽。
毋許竈戶等稍有透漏。
使私枭無從販買。
其弊自可漸除。
而官鹽不緻日有壅滞。
至窰溝、曾家嘴、兩處私鹽。
該犯等供系向攬頭秤手轉買。
該處并非鹽場。
安得有攬頭秤手。
恐亦系官廠人役。
通同舞弊。
自應查拏到案。
究明來自何場。
與失察竈丁私賣餘鹽之各場員等。
一并嚴參究辦。
其同夥船戶竈丁秤手。
并零星接販之人。
俱當查拏務獲。
徹底根訊。
着孫士毅等、将全案人犯。
逐一研鞫。
務得實情。
其場員有無知情賄縱。
及沿途經過地方員弁兵役。
有無得贓包庇情事。
一并嚴審定拟具奏。
○谕軍機大臣等、據孫士毅奏、丞倅管理各廠船工。
草率從事。
請交巡道督辦一摺。
所奏是。
已如議行矣。
江省船廠。
自乾隆三年。
由道員改歸丞倅之後。
已閱五十餘年。
何以曆任督撫、并不随時酌改。
前降旨令孫士毅詳查奏覆。
茲據奏稱、江甯蘇州兩藩司。
于書麟任内、詳請将船工仍歸道員管理。
書麟因詳内所叙未明。
先行駁查。
旋值卸事未辦等語。
戰哨船隻。
最關緊要。
管理之丞倅等經理不善。
原應早為籌畫。
乃書麟于兩司具詳後。
未将應否辦理之處。
據實核定。
僅藉稱詳内原委未明。
先行駁查。
為此模棱兩可之見。
地方大吏。
于此等事件。
任意因循推诿。
安能望其留心整飾耶。
書麟不應出此。
着傳旨申饬。
○兩江總督孫士毅、江南河道總督蘭第錫奏、淮安府運河迤下東岸。
向有泾河石閘。
減洩河水。
由山陽寶應各縣。
入射陽湖。
穿蕩歸海。
民田藉以灌溉。
自五十一年運河盛漲。
緻該閘兩牆蟄裂。
底石沖翻。
難資啟閉。
屢據山陽縣士民王旭等、呈請按田捐修。
前督臣書麟、饬令确估。
茲核估實需工料銀五千九百八十四兩零。
臣等赴勘。
石閘密迩淮城。
減洩盛漲。
上下堤工。
不緻吃重。
并可保護城垣。
民田亦資灌溉但需費稍多。
請先動借司庫錢糧。
責成該縣知縣購料督修。
仍令分四年攤徵歸款。
報聞。
○壬申。
上禦勤政殿聽政。
○谕軍機大臣等、都察院衙門奏江南邳州民人栗時育、以蠹役誣陷代父聲冤等情呈控一摺。
此案栗秉鈞、先後呈控該省督撫衙門。
審系栗秉鈞私立社名。
抗不完料。
問拟流罪。
經書麟咨部完結。
今栗時育以邳州書役石位、串工書張清萬、捏造供詞。
陷害伊父。
并将已完攤派稭料。
勒折重追。
種種情弊。
如果所控屬實。
自當嚴行究治。
或系栗秉鈞抗欠工料。
誣告勒折。
業經問罪。
栗時育藉口為父聲冤。
來京呈控。
希圖翻案卸罪。
亦不可不徹底根究。
以儆刁風。
着傳谕孫士毅、長麟、提集犯證。
秉公确審定拟具奏。
此事系書麟審辦咨部。
非孫士毅、長麟、任内之事。
自無所用其回護也。
所有原告栗時育、已交該部照例解往質訊。
都察院原摺供詞。
俱着發交閱看。
○豁免貴州運京沉溺未護鉛六萬三千三百斤。
○以侍講學士周興岱、為内閣學士。
兼禮部侍郎。
○緩徵安徽宿州、靈璧、泗州、并舊虹、旴<日台>、五河等五州縣。
鳳陽、長淮、泗州等三衛。
乾隆五十五年分、被水成災額賦、及民欠耔種。
○旌表守正捐軀河南許州民李大顯妻蔡
首夥各犯。
迅速全行拏獲。
審明定案後。
始行奏聞。
并不稍露張皇。
梁肯堂曆任封圻。
豈轉不若初任總督之鄂輝耶。
着傳谕穆和蔺、就近即饬阿精阿、押帶劉松、前往焦園村。
令其指認住址。
确切查拏。
如實有高三其人。
自當就近根究。
嚴行審辦。
倘所指又屬虛誣。
自系該犯任意謊供。
藉詞支飾。
殊屬可惡。
即着穆和蔺、阿精阿、用刑嚴審劉松畢。
即于該處正法。
速為完結。
毋任伊信口捏供。
紛紛咨緝。
徒滋擾累也。
将此傳谕梁肯堂、并谕穆和蔺知之。
○旌表守正捐軀直隸阜平縣民周奉玉妻耿氏。
○己巳。
遣官祭曆代帝王廟。
○庚午。
以病休奉國将軍永悌子綿款、照例襲職。
○辛未。
孝昭仁皇後忌辰。
遣官祭景陵。
○谕、昨召見國子監蒙古司業五格、詢以蒙古語。
竟全不解。
何以膺訓課蒙古學諸生之任。
該員原系郎中。
着仍以郎中補用。
所有國子監蒙古司業員缺。
着該部于蒙古應升人員内。
揀選能通習蒙古語者二三員。
帶領引見。
候朕簡用。
○又谕、據孫士毅等奏、審訊販賣私鹽各犯。
據供、或在海州等處池竈。
收買餘鹽。
戒在洪澤湖邊窰溝、曾家嘴二處。
半途接買。
現已飛咨全德、查明海州小房子等處。
是否均系闆浦場所管。
再行參奏。
所有各犯供出未獲之同夥船戶。
及竈丁秤乎等。
均經四路緝拏務獲等語。
海州小房子等處産鹽池竈。
俱系專設場員經理。
存積餘鹽。
豈容稍有透漏。
今該犯等所賣私鹽。
多從該場販買。
顯與竈戶通同作弊。
即該場官亦不得诿為不知。
乃全德平日。
惟以官引滞銷。
指為地方官查禁私枭不力。
紛紛陳奏。
豈知該犯等所賣私鹽。
竟系從場竈販出。
是地方官即竭力緝私。
而竈戶轉将官鹽出售。
何以杜私販而絕弊源。
全德于所屬各場。
并不認真整頓。
實力訪查。
以緻竈戶等敢于私行售賣。
及至私鹽充斥。
官引不能暢銷。
祇以地方官查緝疎懈為詞。
意存推卸。
甚屬不公。
全德着嚴行申饬。
并交該衙門議處。
以示懲儆。
嗣後各鹽政、務須嚴饬各該場。
将所積餘鹽。
毋許竈戶等稍有透漏。
使私枭無從販買。
其弊自可漸除。
而官鹽不緻日有壅滞。
至窰溝、曾家嘴、兩處私鹽。
該犯等供系向攬頭秤手轉買。
該處并非鹽場。
安得有攬頭秤手。
恐亦系官廠人役。
通同舞弊。
自應查拏到案。
究明來自何場。
與失察竈丁私賣餘鹽之各場員等。
一并嚴參究辦。
其同夥船戶竈丁秤手。
并零星接販之人。
俱當查拏務獲。
徹底根訊。
着孫士毅等、将全案人犯。
逐一研鞫。
務得實情。
其場員有無知情賄縱。
及沿途經過地方員弁兵役。
有無得贓包庇情事。
一并嚴審定拟具奏。
○谕軍機大臣等、據孫士毅奏、丞倅管理各廠船工。
草率從事。
請交巡道督辦一摺。
所奏是。
已如議行矣。
江省船廠。
自乾隆三年。
由道員改歸丞倅之後。
已閱五十餘年。
何以曆任督撫、并不随時酌改。
前降旨令孫士毅詳查奏覆。
茲據奏稱、江甯蘇州兩藩司。
于書麟任内、詳請将船工仍歸道員管理。
書麟因詳内所叙未明。
先行駁查。
旋值卸事未辦等語。
戰哨船隻。
最關緊要。
管理之丞倅等經理不善。
原應早為籌畫。
乃書麟于兩司具詳後。
未将應否辦理之處。
據實核定。
僅藉稱詳内原委未明。
先行駁查。
為此模棱兩可之見。
地方大吏。
于此等事件。
任意因循推诿。
安能望其留心整飾耶。
書麟不應出此。
着傳旨申饬。
○兩江總督孫士毅、江南河道總督蘭第錫奏、淮安府運河迤下東岸。
向有泾河石閘。
減洩河水。
由山陽寶應各縣。
入射陽湖。
穿蕩歸海。
民田藉以灌溉。
自五十一年運河盛漲。
緻該閘兩牆蟄裂。
底石沖翻。
難資啟閉。
屢據山陽縣士民王旭等、呈請按田捐修。
前督臣書麟、饬令确估。
茲核估實需工料銀五千九百八十四兩零。
臣等赴勘。
石閘密迩淮城。
減洩盛漲。
上下堤工。
不緻吃重。
并可保護城垣。
民田亦資灌溉但需費稍多。
請先動借司庫錢糧。
責成該縣知縣購料督修。
仍令分四年攤徵歸款。
報聞。
○壬申。
上禦勤政殿聽政。
○谕軍機大臣等、都察院衙門奏江南邳州民人栗時育、以蠹役誣陷代父聲冤等情呈控一摺。
此案栗秉鈞、先後呈控該省督撫衙門。
審系栗秉鈞私立社名。
抗不完料。
問拟流罪。
經書麟咨部完結。
今栗時育以邳州書役石位、串工書張清萬、捏造供詞。
陷害伊父。
并将已完攤派稭料。
勒折重追。
種種情弊。
如果所控屬實。
自當嚴行究治。
或系栗秉鈞抗欠工料。
誣告勒折。
業經問罪。
栗時育藉口為父聲冤。
來京呈控。
希圖翻案卸罪。
亦不可不徹底根究。
以儆刁風。
着傳谕孫士毅、長麟、提集犯證。
秉公确審定拟具奏。
此事系書麟審辦咨部。
非孫士毅、長麟、任内之事。
自無所用其回護也。
所有原告栗時育、已交該部照例解往質訊。
都察院原摺供詞。
俱着發交閱看。
○豁免貴州運京沉溺未護鉛六萬三千三百斤。
○以侍講學士周興岱、為内閣學士。
兼禮部侍郎。
○緩徵安徽宿州、靈璧、泗州、并舊虹、旴<日台>、五河等五州縣。
鳳陽、長淮、泗州等三衛。
乾隆五十五年分、被水成災額賦、及民欠耔種。
○旌表守正捐軀河南許州民李大顯妻蔡